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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前辅导,综述:,修改补充了第四章第一节刑法的有关内容第五章增加第六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六章的第二节换成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11号令)、增加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增加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更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概述,第一节 法的特征和分类提示:必须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一、法的定义广义法的定义为:法是行为规范体系。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关系:既区别又联系,技术规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律规范的构成:三要素学说:假定、处理和制裁。二要素学说: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三、法的特征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以法律规则为主,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3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性;4 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程序性。,四、法的本质法的意志性与规范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结合;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五、法的效力1、法的对象效力:实行的原则大体上四种: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我国采用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结合原则。2、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六、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2、法律责任的类型: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七、法的分类1、法的一般分类: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不成文法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根本法和普通法:只适用于成文法国家。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是相对而言,具有相对性。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2、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八、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法治的概念:法律的统治,THE RULE of LAW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律崇拜信仰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管理国家的一种方式;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法的运行及管理国家的一种理念、思想的综合;法的统治是法治精神的核心。,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和区别:法制的概念:THE RULE by LAW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行机制系统。法制体系: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成的一格呈纵向的法制运行体系;其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三)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提示:必须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 原则;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意识淡薄;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滞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监管体制不健全;缺乏执法手段。必要性: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健全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1、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 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我国己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人法制轨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也都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便依法监管。,(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在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权利。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应有的权利受到损害。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生产事故多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加以规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所以,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循私情,不为利益所动摇,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其违法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联合执法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当地政府的声誉,尽到应有的责任。,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提示:必须熟练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现行全部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特征: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的统一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系统性;,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的形式 体系)居于最高层次的是:我国宪法。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2、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报省、自治区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3、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国际法:国际公约或条约。,(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法的适用优于一般法。即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用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的概念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法有安全生产法,单行法有矿山安全法,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5、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6、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7、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四类标准:1、设计规范类;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4、防护用品类。,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目前己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 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规范建筑业安全行为的法律有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行业规章一直沿用1956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我国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可是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建筑业安全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他类包括的内容是前面5个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安全管理规章,主要有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一些规章和规程,但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行政法规,因此安全生产法是规范这些部门安全生产行为的主导性法律。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当前,国际上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是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加入WTO,参与世界贸易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立法背景(二)调整对象5种基本社会关系:政府/监管部门与社会间的监管关系;部门间的监督关系;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单位间及与社会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九十七条)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5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两项安全生产的国家政策,安全科技政策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奖励政策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掌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二、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三、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四、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八十条)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十一条)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第九十一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法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条款,第八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擅离职守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明确提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条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法第41条、第86条对承包、出租、租赁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本法第42条、第91条对事故救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1)安全生产投入,本法第18条、第39条、第80条对安全生产投入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本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6条、第82条对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第21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2条:四新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第36条:督促和告知(单位的义务),(3)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本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83条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4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第25条:强制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矿山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项目)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责任,矿山项目、危化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责任第27条:矿山项目、危化品项目安全设施,规定施工工程质量责任和竣工验收责任,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法律责任:,(4)安全警示标志,本法第28条、第83条对安全警示标志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管理,本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83条对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管理(寿命周期)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淘汰制度),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四)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法律责任:,(6)危险物品的管理,本法第32条、第84条、第85条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审批监管制度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本法第33条、第85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本法第34条、第88条对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场所与宿舍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