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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防火规范》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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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防火规范》详解.ppt

    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2010-8-18发布 2011-6-1实施,0 规范概述,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共分为6章和2个附录。6章分别是:总则、术语、规划布局、建筑物、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6章的条文共74条,其中16条(款)是强制性条文;,2个附录:附录A: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附录B:消防安全常识2个附录的条文60条。,重点在以下方面做了消防技术规定:1.农村消防规划;2.村民的自用住宅;3.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环节的技术防范措施;4.“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5.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内容。,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1 农村消防规划;2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3 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1 总则,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1 总则,本条有三层含义:地域范围确定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乡、村庄。内容为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厂房、仓库、公共建筑、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等的防火设计要执行建规、高规的有关规定。,1总则,1.0.3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1 本章强制性条款,1.0.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1总则,1.0.5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装备。1.0.6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1 总则,本规范规定的内容是农村防火的最基本要求,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应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措施和消防装备设施。各地可以根据本规范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火技术细则。,2 术语,给出了其他规范中没有出现过的名词、术语。2.0.1 农村(rural area)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由于我国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村”没有明确的定义,其地域范围也不明确,结合本规范所指导的范围给出了农村的概念。,2 术语,2.0.2 村庄(village)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居住点。,2 术语,2.0.3 消防点(firefighting spot)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若要大量建设标准的消防站还不太现实。提出了消防点的概念,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在农村建设消防站或消防点,满足农村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需要。,2 术语,本规范的5.0.3条规定了消防点设置的最低标准:1 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2 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3 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4 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5 寒冷地区采取保温措施。,2 术语,2.0.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the place combined with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在本规范的条文中简称“合用场所”),3 规划布局,3.0.1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3.0.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 规划布局,3.0.3 生产区内的厂房与仓库宜分开布置。3.0.4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3.0.5 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 规划布局,3.0.6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的要求。3.0.7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3 规划布局,3.0.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2 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4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要求;5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3 规划布局,3.0.9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3.0.10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考虑到农村建筑的历史现状,对既有的农村建筑采取的防火措施应该区别对待。,3 规划布局,3.0.11 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2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3 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4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5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3 规划布局,此条不作定量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配置的消防车型也各不相同,尽头式车道回车的定量要求在条文说明中按照车型的不同给出了参考数据。,3 规划布局,3.0.12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3.0.11 条的有关规定。3.0.13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3 规划布局,3.0.14 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3 规划布局,农村宜在学校、村民聚集的公共活动场地或举办群众活动的活动室、主要路口等场所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标语、标牌、宣传栏或张贴宣传图画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3 规划布局,为了使农村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具有针对性和切合农村火灾防范的实际,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附录B: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3.本章强制性条款,3.0.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0.4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3.0.9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3.0.13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4 建筑物,本章共8条。规定了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要求。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农民自建的用于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自用住宅,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等方面作出的规定。4.0.1、4.0.2规定在农村应倡导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控制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构件应尽量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4 建筑物,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相关规定。4.0.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1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4 建筑物,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3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4 建筑物,4 建筑物,4.0.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4 建筑物,4 建筑物,4.0.6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4 建筑物,4.0.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4.0.8 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的相关要求。,4 建筑物,我国农村的许多地区对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群按不超过30户、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群按不超过50户连片的村民建筑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设防火墙等措施进行分隔。这主要是参照了原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受灾50户以上火灾为特大火灾,受灾30户以上为重大火灾的规定,为防止农村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所采取的措施。,4 建筑物,本条中的占地面积5000 m2、3000 m2的规定是按照我国农村平均每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为100 m2 考虑的。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之间的防火隔离带的宽度参照了建规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之间的防火隔离带的宽度参照了建规中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 消防设施,规定了农村消防站(点)、消防给水、消防器材等基本消防设施设置要求。5.0.1 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5.0.2 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5 消防设施,5.0.3 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 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2 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3 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4 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5 寒冷地区采取保温措施。5.0.4 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5 消防设施,5.0.5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本条规定了农村消防水源的种类。在我国,有些地区天然水源十分丰富,有的地区常年干旱,水资源十分缺乏。消防水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 消防设施,5.0.6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5 消防设施,对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5 消防设施,5.0.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村庄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当村庄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2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5 消防设施,3 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4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5 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6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5 消防设施,对设有消防站(点)或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的农村的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其压力应满足给消防车加水的压力要求,即不应低于0.1Mp。对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或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农村,室外消火栓的主要功能是用来扑救初期火灾,可直接由消火栓接上水带水枪灭火,室外消火栓起室内消火栓作用,间距不宜大于60m。,5 消防设施,5.0.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2 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3 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5 消防设施,5.0.9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2 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3 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0m;4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5 设有 2 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6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5 消防设施,农村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有条件的可利用地势建高位消防水池形成高压给水系统。容量不宜小于100m3,是按照火灾延续时间为2h,扑救初期火灾满足1台机动消防泵同时出两支水枪10L/s(每只水枪按5 L/s)来计算的。,5 消防设施,5.0.10 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5.0.11 农村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在配置农村消防设施时应充分考虑消防供水的方式,如没有消防给水管网的村庄配置消防车、手抬机动泵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就比较强,设置了消防给水管网的应配置消防水带、水枪等。,5 消防设施,5.0.12 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0h 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 的水带和2 支水枪。5.0.13 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5.0.14 农村未设消防站(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钩、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器材。5.0.15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5 本章强制性条款,5.0.5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5.0.11 农村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5.0.13 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6 火灾危险源控制,规定了在农村日常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的防火措施。对近年来农村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统计看,有将近50%的火灾是由于生产、生活过程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慎引起。,6 火灾危险源控制,6.1 用火6.1.1-6.1.9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燃气灶具的设置作出了规定。6.1.1 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1 靠外墙设置;2 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施;3 墙面采用不燃材料;4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6 火灾危险源控制,6.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 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6 火灾危险源控制,6.1.3 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 500m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6.1.4 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6.1.5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筑的烟囱 上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6 火灾危险源控制,6.1.6 燃煤燃柴炉灶周围 1.0m 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6.1.7 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并应与卧室分隔;2 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3 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4 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5 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6 火灾危险源控制,6.1.8 既有厨房不满足6.1.1 条的规定时,炉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 1.0m;2 灶台周围 1.0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 120mm 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3 炉灶正上方 1.5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6.1.9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采用不燃材料。,6 火灾危险源控制,6.1.10-6.1.13对明火的使用作出了规定。6.1.10 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炉灰宜 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6.1.11 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6.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6.1.13 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6 火灾危险源控制,6.2 用电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用电设备的使用,特别是照明灯具、电热设备的使用做出了有关要求。6.2.1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 相关规范要求;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 l.5 倍;1kV 及 1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3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4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5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6 火灾危险源控制,6.2.2 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2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3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4 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5 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6 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6 火灾危险源控制,6.2.3 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2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3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超过60W 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 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6 火灾危险源控制,6.3 用气分别对农村常见的沼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的使用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6.3.1 沼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 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顶部应采取防止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的措施;2 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设置泄压装置;3 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4 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点火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气;5 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6 水柱压力计“U”型管上端应连接一段开口管并伸至室外高处;7 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气点。,6 火灾危险源控制,6.3.2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3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4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6 火灾危险源控制,6.3.3 管道燃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设计、安装、维护;2 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严禁采用塑料管道,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穿墙处应加设保护套管;3 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内。燃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部位,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等场所;4 使用燃气场所应通风良好,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6 火灾危险源控制,6.4 用油(可燃液体)对生活中常用的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的使用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6.4.2 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6.4.3 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6.4.4 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6.4.5 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酒精等甲、乙 类液体。6.4.6 室内的燃油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事故切断阀,严禁采用塑料管道。6.4.7 含有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充有可燃液体的打火机等应远离火源、热源。6.4.8 销售、使用可燃液体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和防止火花发生的措施。,6 本章强制性条款,6.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6.2.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l.5 倍;1kV 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6.2.2.3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6.3.2.1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6.3.2.4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6.4.2 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6.4.3 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附录A: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附录A是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基础上,做了适当的修订,规定了合用场所的基本要求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结合本规范的体例,将其作为附录A。,A.1 基本规定,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3 厂房和仓库;4 建筑面积大于2500 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5 地下建筑。本条是对合用场所的限制性规定,凡属于本规定任一条时,就不能设置人员住宿。,A.1 基本规定,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A.1 基本规定,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A.1 基本规定,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A.1 基本规定,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A.1 基本规定,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本条中提出的轻便消防水龙是一种可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的消防设备,尤其适用于非消防人员使用,对于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具有积极作用。,A.1 基本规定,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A.1 基本规定,A.2 防火分隔措施A.3 辅助疏散设施A.4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A.5 其他要求,附录B 消防安全常识,B.1 火灾预防 B.1.1 应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和燃气设备。B.1.2 不应乱扔烟头和火柴梗,丢弃前应熄灭。B.1.3 不应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B.1.4 不应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B.1.5 大风天严禁在室外动用明火。B.1.6 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和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内。B.1.7 电暖气和火炉等产生高温或明火的设备附近不应放置可燃物。B.1.8 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B.1.9 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附录B 消防安全常识,B.1.10 使用电熨斗、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热毯等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B.1.11 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B.1.12 照明灯具与窗帘等可燃物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B.1.13 燃气炉灶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溢锅、干锅等引起火灾或爆炸。B.1.14 严禁超量充装液化气钢瓶,液化气瓶应远离火源、热源,严禁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B.1.15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液化气。B.1.16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B.1.17 发现燃气泄漏,应及时关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不应开关电气设备和动用明火。,附录B 消防安全常识,B.2 初起火灾扑救B.2.1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迅速灭火,火警电话 119。B.2.2 拨打火警电话时,应讲清着火场所的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是否有人 员被困、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B.2.3 扑救初起火灾,应根据情况及时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或用盆、桶盛水等方法灭火。B.2.4 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着火,宜先断电,后灭火。B.2.5 燃气失火,应关闭燃气阀门、切断气源,迅速灭火。B.2.6 油锅着火,应盖上锅盖,窒息灭火。B.2.7 身上着火,应就地打滚,压灭火苗。,附录B 消防安全常识,B.3 逃生自救 B.3.1 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B.3.2 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不应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B.3.3 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医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时,应了解和熟悉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与周围环境。B.3.4 遇火灾时不应乘坐电梯,应通过疏散楼梯逃生。B.3.5 受到火灾威胁时,不应留恋财物,可用浸湿的衣物、被褥等披围身体,迅速向安全出口疏散。B.3.6 穿过浓烟逃生时,宜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行走。B.3.7 逃生线路受阻时,应保持镇静,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并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B.3.8 房间内起火逃生时,应随即关闭房间门。B.3.9 房间外起火难以逃生时,应立即关闭房间门,用毛巾、被单等织物将门缝等开口部位严密封 堵,并在房门上浇水冷却,打开外窗,等待救援。,附录B 消防安全常识,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 村 防 火 规 范 GB 50039-2010 条文说明,1 总 则,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农村消防工作快速发展,但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 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1997年2006年的10年间,全国农村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9万起,死亡1531人,受伤2001人,直接财产损失6.3亿元,该4项数字分别占城乡年均火灾总数57.7%、62.1%、55.6%和58.7%。农村防火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1 总 则,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和农村消防安全的实际,有效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应综合采取编制和落实消防规划、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科学设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有效控制火灾危险源、合理设置消防设施等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本规范不只是一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是一部涉及农村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防火改造、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的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在农村建设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 15m 的居住建筑,由于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在保证消防资金投入、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具有可行性,除本规范规定外,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有关规范执行。,2 术 语,由于我国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村”没有明确的定义,其地域范围也不明确,结合本规范 所指导的范围给出了农村的概念。村庄在我国的各地有不同的称谓,例如村屯、村寨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3 规划布局,3.0.1 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农村总体布局中应当考虑的消防安全要求,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的耐火等级、结构形式、使用性质及其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布局,既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保持地方特色,又能保证消防安全。3.0.23.0.4 农村规划和建设的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场所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一旦失火易造成严重后果。其布置要考虑风向等因素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等的要求,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这里的汽车加油加气站是泛指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合用站,3 规划布局,3.0.5 举办集市或庙会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应规划专门的区域,该区域应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建设必要的安全出口、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举办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组织演练。3.0.6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等建(构)筑物之间以及这些建(构)筑物与农村居住等建筑之间要充分考虑其火灾危险性,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3.0.7 该条主要是根据国内外林区火灾的经验教训总结得出的。实践证明,防止山火进村和村火进 山,在低火险气候条件下,300m 的距离是有效的,如图1 所示。,3 规划布局,3.0.8 据统计,农村的粮食、棉花、木材、柴草等堆场发生的火灾占农村火灾总数的29.4%,柴草、饲草垛起火后燃烧快、火势猛、蔓延迅速、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安全,做出了本条要求。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主要是考虑堆垛发生火灾时减小对居民区的火灾蔓延,保证 居民安全;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留出适当的防火间距,或采取必要防火隔离措施。可燃物堆垛设置示意图如图2 所示。,3 规划布局,3 规划布局,3 规划布局,3 规划布局,3 规划布局,3.0.9、3.0.10 规定了对既有建(构)筑物的改造要求。消防法规定“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对农村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应对其火灾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保 护措施。3.0.113.0.13 规定了消防车道设置的有关要求,如图3 所示。,3 规划布局,3 规划布局,3 规划布局,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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