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管理制度.ppt
外汇管理政策简介,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资本部 2011年8月,摘要,外汇管理概述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第一部分外汇管理概述,外汇管理部门机构设置,State Council 国务院,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市/县级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外汇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综合司,国际收支司,国家级,省市级,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国际收支处(综合业务处),综合管理科,外汇帐户管理科,服务贸易管理科,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科,资本市场监管科,投资管理科,外债管理科,储备管理司,四、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一)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限额管理2、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4、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二)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 1、对外债和对外担保的管理 2、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3、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三)不断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遵循主动性、渐进性、可控性原则(四)不断完善的国际收支宏观管理体系 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五、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景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外汇管理基本原则,外汇管理的对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外汇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境内机构申请外汇在境内划转,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或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管理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3号令公布,根据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人民银行令19961号)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银发1997416号)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9月25日,汇管函字1997250号),外汇(Foreign Exchange)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结汇(Sale of Foreign Exchange)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售汇(Purchase of Foreign Exchange)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付汇(Payment of Foreign Exchange)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基本概念,经常项目(Current Account)“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及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贸易收支:指通过本国海关进出口货物而发生的外汇收支。劳务及服务收支:包括货运、港口供应与劳务、旅游收支、投资收支和其他非贸易往来收支。单方面转移:包括本国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之间相互的无偿援助和捐赠,以及私人的侨汇和居民的其他收入。资本项目(Capital Account)“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外商直接投资对境外直接投资外债,基本概念,第二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容与原则,管理范围 贸易项下 经常项目 非贸易项下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管理原则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贸易项下:实行银行结汇制;(注:根据汇发200749号,现已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对贸易项下外汇支付不施加限制;实行以事后监管为主的真实性审核。非贸易项下:真实性审核;借助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市场进行规范,如旅游业。,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外汇管理,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单位应在注册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 由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并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管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出口单位备案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外汇管理局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实行按需发单。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出口货物报关后超过180天远期收汇的,应到外管局办理备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为了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从2008年8月4日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预收货款管理 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要进行外债登记。,一、外汇局对进口企业进行考核分类:1、依据: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B类、C类2、有效期限:半年二、进口付汇包括:1、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2、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3、其他贸易项下付款三、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外汇管理,四、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以 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等业务实行事前登记管理。五、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特殊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后,需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六、银行付汇前应查询企业是否在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名录中”,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或务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贸易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货到汇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延期付款是否登记不受金额限制)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是一种贸易融资行为。超过90天的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管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外汇管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一、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开户备案)及变更手续。二、银行在为企业开户前应先通过外汇账户交互平台查询企业基本信息三、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审核的资料:1、开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四、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五、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六、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外汇管理,1、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在年度总额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2、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个人外汇管理的内容,(一)个人汇款 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二)个人购汇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无论金额大小都需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三)个人结汇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四)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进场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五)个人外币现钞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可自由携带,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可在原购汇行或存款行办理外币携带证,等值10000美元以上需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内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的概念、重要性和基本原则资本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外汇指定银行如何直接办理资本项目业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概念),资本项目:通常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原则是:(一)均衡管理原则。(二)稳步开放原则。(三)便利化原则。(四)国民待遇原则。,管理原则“严格”管理。外管局通过审批、登记、核准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的流出入和汇兑进行管理。属地管理事前审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范围直接投资管理(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信贷业务管理证券投资管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 重要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种类多、政策性强,是外汇局、总行外汇业务监管、检查的重点对违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办理业务的处罚相对严格,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起罚点为20万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直接投资管理,一、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二、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信贷业务管理,一、外债管理(一)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二)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管理(三)外债登记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三、对外担保管理,信贷业务管理(外债管理),外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我国对短期外债实行余额指标管理短期外债指偿还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外债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信贷业务管理(贸易信贷登记),在贸易中,贸易的货物交割与货款收付在发生时间上往往会有早晚差异,会形成企业间的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这些都是短期融资行为(也可能持续较长时间)。这种因贸易中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而产生的融资行为,就是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是一种短期融资行为,其中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属于对外负债,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属于对外债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相关规定。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类(1)资产转移(2)证券投资(3)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业务,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开户核准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四、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五、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六、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七、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八、境内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及注销 九、境内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结汇,外汇登记及开户核准,外汇登记及开户核准审批资料,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注意事项,经办人员登陆“外汇账户交互平台”(地址:http:/21.92.127.6/)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在“单位基本信息和限额查询”中查询,将平台查询结果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逐项核对,核对完全一致后打印留存。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时还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业务管理”“业务查询”“银行端核准件查询”中查询核准件,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逐项核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核对无误经办人员须将核准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为企业回单;一份为开户资料;一份给国际业务部。,核准件须在有效期内办理,逾期核准件无效,经办人员不得再为企业开立资本金外汇账户。账户开立后应于开户当日持“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登记管理”“银行核准类信息反馈”中进行反馈,并将“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复印留存。需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企业,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资本金账户经外汇局核准开立后,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迁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核原则 A:先验资后结汇原则 B:项目结汇原则 C:支付结汇原则1、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3、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的问题(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的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单和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注: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补充一: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补充一: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国投资者外汇账户和出资管理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账户-收购类账户-费用类账户-保证类账户,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3、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4、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5、银行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审核原则1、超过账户余额的不予结汇。2、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注意事项1、在办理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2、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等业务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系统办理。3、应关注和识别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境内股权或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转让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反馈外汇局,防止变相向境内外转移资本。,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审核材料1、结汇申请书;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5、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注:2、3、4、5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审核原则1、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2、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4、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须明确该境外个人的劳动雇佣或学习关系持续一年以上。5、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外债管理,外债种类债务类型 债务期限 国际商业贷款 短期:1年(含)外国政府贷款 中长期:1年以上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债管理原则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外债管理从对外借款的计划审批、登记和借用外债的规模、结构、效益以及偿还等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即对外债的借、用、还三个环节进行管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管理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签定贷款协议,到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申请开立外债专用帐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帐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开户,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管理流程 中资机构 中长期 短期,外债管理,签定贷款协议,到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申请开立外债专用帐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帐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开户,拟借款单位判断本单位是否符合借款条件,拟借款单位向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及申请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拟借款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外债登记法规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28号)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于签约后15日内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颁发外债登记证。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偿还,外汇局不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借款总成本(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筹借的外汇资金必须调回境内。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成人民币使用。(注:在新的情况下,可能会有所变化)“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 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外债管理,外债管理,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登记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贸易融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登记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货到汇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其他相关内容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外债管理,外债专用帐户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专户管理。贷款专用帐户 收入范围: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范围: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贷款专户收入的外汇资金只能为登记的外债签约额。还本付息专用帐户 收入范围: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 留的外汇收入;支出范围: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企业可在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保留不超过支付下一期本息金额的外汇。按规定,自有外汇只能在支付本息前30个工作日进入该账户,购汇资金只能提前5个工作日。,外债管理,外债结汇管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令19961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2001年1月1日)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取得的外汇,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结汇。除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结汇,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外债管理,对外担保管理法规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28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担保人)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出具对外保证,向中国境外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外汇局审批;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审批。对外担保形成了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领取对外担保登记书。境内机构(非金融企业)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外债管理,境内担保项下境内贷款管理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需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债务人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担保履约额纳入企业外债规模“投注差”管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债管理,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其他境内企业向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领取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外汇管理局),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向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注:原境外投资须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内容已从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删除,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法规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汇管条字1989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由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商业外汇贷款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应事前报所辖地外汇局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注:原外汇管理局须审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内容已从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删除,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汇管条字1989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并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及利润汇回管理法规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汇管条字1989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外管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前期费用一般不超过境外投资总额的15%。前期费用自汇出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须将境外帐户剩余资金调回境内原汇出帐户。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核准手续。现已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注:在新的外汇管理条例下会有所变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特殊目的公司 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 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登记管理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企业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外汇收入管理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续),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价证券外汇管理,第四部分国际收支申报,国际收支交易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发生的各项经济交易,它系统地记录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 申报主体通过银行向外汇局进行申报是间接申报。汇兑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非居民人民币帐户申报是银行自身业务,直接向外汇局进行申报是直接申报。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原则:以资金跨境为主,同时兼顾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帐户间资金转移的原则。申报单证的种类:共3类。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199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由人民银行以行长令形式颁布,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种统计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与原则,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意义和作用监测我国的国际资本流动;了解我国对外贸易以及服务项目等;反映我国涉外经济变动状况。,几个常用术语的含义:1、居民和非居民: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视为非中国居民。,2、银行标识码:是指某一银行的唯一编码。它是一个12位代码,前6位代表地区代码,7-10位代码银行码,最后两位代码为金融机构顺序码。3、申报日期:申报日期是银行贷记客户账户的日期、或该笔业务对外付款时的日期。申报单号码中的日期也是申报日期。4、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也就是通俗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5、交易对方项:国外的收付款人名称。6、交易附言:是对收付款性质进行的一种言简意赅的描述。7、申报金额:实际跨境的金额。注意: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含境内银行扣费。8、交易国别:是指交易对方项的注册国别或国籍(个人)。9、名义修改:是指对申报单和单位情况表中非关键要素进行的明显改变性的修改。10、审单:是指客户填写完申报单后,银行人员要对申报单内容进行审核的过程。,11、限额内免申报:指等值3000美元(含3000美元)以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收款人可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但贸易项下、非居民个人和B股保证金性质的收入不执行限额内免申报制度。12、离岸帐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离岸账户与银行离岸业务部的离岸账户有所不同。离岸业务部的离岸账户是指只有在其业务部开户均为离岸账户,不区分账户所有者注册的国别。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