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案.ppt
物权法,主讲人:白非 教授,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教学方法与要求,课程性质:法学专业本科生专业必修课,36学时2学分;先修课程民法总论 教学方法:理论讲解与自主学习、探究、研讨相结合(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课外学习:相关书籍、文章、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相关网站联系方式:1392966275,主要内容,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2学时)第二讲 物权概论(4学时)第三讲 物权的变动(4学时)第四讲 所有权(8学时)第五讲 用益物权(6学时)第六讲 担保物权(10学时)第七讲 占有(2学时),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珠海半边楼,善意取得汽车,建筑物区分所有,教学要求,目的要求 要求学生掌握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了解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背景,认识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重点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原则,引例:深圳最贵钉子户 深圳高400米的蔡屋围金融中心投入30亿元打造“深圳的华尔街”。妨碍该工程的一颗“钉子”,终于在2007年10月22日被拔掉,开发商京基公司与僵持了一年多的业主签订了补偿总额逾1200万元的协议。这幢农民房建筑面积779.81平米,补偿标准达1.6万元平米,1997年时的建造成本120万元,补偿价翻了十番。有人说这是物权法下保障私人物权的胜利,有人说这是滥用权利的漫天要价。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三、物权法的价值四、物权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概念:广义: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的特征:1、是私法但有公法的规定(公共性)2、是强行法但有任意性规定3、是普通法但有特别法规定4、是固有法但有国际化的倾向,一、物权法的形成与发展 以古罗马法为标志的物权法雏形时期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法完善时期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法发达时期,我国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1926年完成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均设有“物权”编(第三编)。1929年正式颁布的民国民法物权编,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很大。,1994年列入立法计划;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决定起草;2001.12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稿下发;2002.12作为民法典草案其中一编;2004.12第二次审议;2005.6第三次审议;2005.10第四次审议;2006.8第五次审议;2007.3.16十届五次会议通过;10.1实施。,二、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漫长!坚定!关注!,13年酝酿从1994年列入立法规划到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8次审议从2002年12月初次审议,到2007年通过,共经过5年8审,创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空前关注 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第三次审议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11543件意见。法学学术界的争论也异常激烈。,物权法高票通过,http:/,立法背景1(宪法修订),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2年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立法背景2现实的需要,1982年宪法,国家,权利,个体,义务,主体地位,利益博弈,三、物权法的价值(意义),确认和保护物权(明确归属、定纷止争)支持、保障和促进交易(是财产流转的基础、目的和安全保障)增进财产利用效益(权能实现、物尽其用),归属、利用、保护,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子,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也道也。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商君书定分,全面理解物权法的“一、二、三、四、五”,一个理念:系统保护民事(私人)财产权的私法两类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三种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项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秩良俗、平等保护五条意义: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意义,1政治意义: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物权法是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公有产权改革)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鼓励“藏富于民”)站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催化“依法行政”(尤其是规范涉及私人财产的政府立法和执法)上一个新台阶,1政治意义: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物权法是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公有产权改革)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鼓励“藏富于民”)站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催化“依法行政”(尤其是规范涉及私人财产的政府立法和执法)上一个新台阶,2经济意义:物尽其用、提高效率,现代物权促进对资源的有效率利用,在一个物上设立的物权越多,权利的分割越细,利用效率则越高。(用益物权)保护基本生产资料不受侵占和破坏,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护耕地与自然资源)提高公民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信心,促进产业发展。(保护投资),3社会意义: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物权法通过界定财产归属,规范财产利用及调整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物业管理关系来减少民事财产纠纷。这是促进“人际和谐”物权法虽然是私法,但它涉及对公权力的约束,即规范国家和政府在征收、征用私人财产过程中的公法行为。这是促进政府与百姓之间的“官民和谐”物权法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生产与环保并重、这是促进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4法律意义:推进法典、完善法制,是对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回应和细化突破了我国传统立法观念和立法实践当中“重视公有财产,忽视私有财产”的缺陷;物权法把分散性物权规则予以有机统一,组合成一个对财产权完整的保护体系大大推进了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进程,5文化意义:倡礼明德、淳风化俗,物权法“敢叫日月换新天”,通过界定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破天荒地颠覆了我国千年积淀的忽视私权保护的传统,开辟了民权文化的新纪元“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物权法的颁行,倡礼明德、淳风化俗、开辟了以保护私人财产权为荣、以侵犯私人财产权为辱的泱泱礼仪盛邦新时代,物权法的作用:财富裂变和聚变,国家对个人的财产利益一旦予以肯定,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实现资本与财富积累,私有财产保护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从非平等保护到平等保护、从宪法理念到制度架构的历史变迁,私有财产82年写进宪法,“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86年民法通则列举如图书资料、生活用品等,却并未列举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04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07年物权法“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从有形财产到无形财产,四、物权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的 独立性及其对物权法的补充 物权法与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物权 法的特别法 物权法与债权法 物权法是债权法的 前提;债权法是物权法保障,物权法对担保法的改进,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权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在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有效地降低了抵押权实现的成本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扩大了质押财产范围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严格区分了抵押权和质权设定过程中的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区分原则,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国家管理与私有财产冲突处理?,房屋买卖不办理过户可以吗?,一房可以二卖吗?,为开发沿海滩涂,1983年升阳乡政府占用了向阳村土地1200亩,其中耕地200亩,非耕地1000亩,经改造建立了北阳农场。1985年,升阳乡政府与向阳村签订土地占用协议书约定:升阳乡政府占用向阳村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向阳村人民币36万元,所欠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逐年偿还,1986年偿还 10,1987年偿还 30,1988年偿还 60。该协议的全部欠款已于1988年底结清。1990年,升阳乡政府将北阳农场出租给某肉食公司使用。2001年6月,向阳村要求乡政府返还占用土地,但乡政府认为其已取得土地所有权,拒不返还。向阳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升阳乡人民政府返还所占有的土地。,要求返还被乡政府占用的集体土地纠纷案,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主体随意创设的原则,类型强制 物权的类型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新的物权内容固定即物权内容的法定性 创设物权的方式法定(取得方式),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案情简介】1998年某单位实行公有住房改革,将单位的房子出售给职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限制性条款:“职工出售房屋时,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03年,购房职工甲欲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给乙,单位知道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受理后认为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法律规定,认定该条款不发生物权效力,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问题提出】1单位对出售房屋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能否产生物权效力?2售房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是否有效?,【法律关系】1单位与职工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优先购买权”条款;2职工甲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3职工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4单位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当事人的合同是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因此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双方约定虽然没有产生物权效力,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善良风俗,则应当认定有效。单位若提起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物权主体的平等 对各个主体应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纠纷 物权受到侵害各个主体均受到平等的保护 国家公权力为“公共利益”征收、征用时,应对被处分物权的主体尽到特殊的保护,2、平等保护原则指是指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3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关于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案情简介】重庆某房屋产权人吴某夫妻自有一栋219平方米二层小楼,因未能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而拒绝搬迁。开发商与吴某进行了数十次协商,但她始终没有接受安置方案。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这栋二层小楼,如大海中的孤岛,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被网民和许多媒体称为“最牛钉子户”。开发商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定,房屋管理部门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强拆的申请,人民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屋管理部门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问题提出】1.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2.在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关系】1.房屋所有人吴某夫妻与开发商之间的拆迁补偿协议2.房屋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参考答案】1.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涉及对私权平等保护的问题,3、公示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是为物权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所提供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善意保护的效力,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甲,乙,丙,夫妻关系,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屋,买方,卖方,过户登记,【案情简介】甲、乙为夫妻关系,共有一处价值100万元房产无人居住,购房时以甲的名义办理房产登记,房屋产权证书与房屋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均只有甲一人的名字。甲、乙因感情不和现欲离婚,甲即背着乙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100万元交于甲后,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后乙得知此事,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该房屋。,【问题提出】1.第三人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法律关系】1甲、乙为夫妻关系;2该房屋真实权利为夫妻共有,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3甲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参考答案】1.丙可依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2.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能对抗已付相应对价且已依法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丙。因此,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只能要求甲予以赔偿,即其物权请求权丧失,仅享有债权请求权。,4、物权区分原则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的成立,应当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案情简介】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乙,乙已将房款交清,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有过错,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问题提出】1甲与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该房屋所有权属于谁?3如何保护乙的合法权益?,【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交付房屋、乙支付房款;2该房屋因甲的失踪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仍登记在甲的名下;3.人民法院查封执行甲名下的房屋:乙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参考答案】1.甲与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不动产转让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2.该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所有。我国不动产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更效力 3.乙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而未取得所有权,不能求得物权法上的保护,但可求得债权法上的保护,思考问题:,一物一权主义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其在物权法中究竟应处于什么地位?我国物权法上应设定哪些基本原则?本书中“物权绝对原则”的提法及其内容概括,是否妥当?物权法定原则与社会发展、法律完善之间的矛盾应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哪些现象需要用物权法定缓和的观念作从宽解释?将“公示”与“公信”并列称“公示公信原则”为当,还是以公示原则吸收公信力原则为妥?实践中,存在父母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对所产生的有关问题依公示公信原则应如何处理?订立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并获得借款后,如果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拒绝交付质物,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实践中违反区分原则的表现有哪些?如何依区分原则解释现实生活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