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学概论.ppt
文化遗产学概论,导言,1.什么是“遗产”?“遗产”一词从字面理解,是指留给后代的财产。另据考证,英文“遗产”(heritage)一词源于拉丁语,“指父亲留下的财产”。遗产保护领域所使用的“遗产”一词,首先来自于美国。1970年,美国出台一部法案 国家环境政策法(ACT)。该法案提出:自然环境保护固然重要,但人文环境应视为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国民都应树立起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共同保护国家的历史遗产、文化遗产和民族遗产。,什么是“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从“遗产”一词演变而来。遗产是自然进化和人类发展过程中历史积淀的精华,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从前人那里承袭而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是一种文化形态终结之后传承给后继文化的遗留。它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心理的三个层面的内容。遗产保护学界的文化遗产,还应该是濒危的需要加以人为干预的的。,“文化遗产”与“文物”文物是我国使用最为广泛的概念。近代概念的“文物”与“古物”相近,但不完全等同。“古物”:“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1930年国民政府古物保存法)。“文物”:“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物质遗存的总称。”(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文化遗产与文物的关系引自刘世锦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报告(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文物,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与“文化财”日本的“文化财”是一个涵盖范围极广的概念。依据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受到保护的文化财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有形文化财;(2)无形文化财;(3)民俗文化财(包括有形和无形两部分);(4)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5)传统建筑物群;(6)文化财保存技术;(7)埋藏文化财;其内容庞杂而宽泛。,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什么?保护文化遗产为谁保护?保护文化遗产如何保护?,2.什么是文化遗产学?中国遗产保护学兴起的背景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财政对遗产保护的投入呈几何级数增长,中国文物工作的重点正在向文化遗产方向转变。由于文化教育和大众传媒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公众对遗产保护意识的增强,遗产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城镇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间的矛盾逐渐尖锐,这也促使考古学、环境学、建筑学、规划学、民俗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将研究方向调整到文化遗产方向,共同应对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从既有学科与遗产保护的关系看遗产学遗产学或文化遗产要成为一个学科,首先面临的是它与既有学科的关系问题。就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界来说,中国文博系统的从业人员主要是由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三方面的人才组成,在中国“遗产热”兴起以后,有人开始提出这样的认识,从文博系统的人才构成和从业范围来看,他们都可以统一到“文化遗产学”的框架内考古学从事的是文化遗产的发掘与研究,博物馆学从事的是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利用,文物保护从事的是文化遗产的保存与维护。如果按照这种认识,文化遗产学就是一个囊括了上述三个学科或更多学科的十分庞大的学科体系(自然遗产学则还包括了地学、生物学等学科在内)。,任何学科都有它赖以生存的基本理论和方法,都有它基本的技术体系和知识体系,都有它独自的研究对象。考古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古人遗留下来的实物遗存,这是它有别于其他学科的地方;但考古学的基本方法借鉴的是地质学的地层学和生物学的类型学,并采用了哲学的、人类学的、民族学的和历史学的理论作为考古学文化的解释手段,它的研究目的也与历史学相同。因而,考古学只能作为历史学的组成部分,教育部学科设置将历史学列为一级学科而将考古学作为其下的二级学科,这无疑是恰当的。,博物馆学的研究对象当然是博物馆本体和它的受众,它的本体是博物馆藏品和博物馆陈列,除了藏品的管理和研究外,它的核心是如何通过藏品的陈列展示在博物馆与受众间搭建一道交流的桥梁,从而发挥出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因而博物馆学的理论和方法主要来自哲学(包括美学)、传播学、教育学、心理学和管理学,但根据博物馆性质的不同,在藏品研究和陈列设计上,还需要具有考古学、历史学、地质学、生物学等等不同学科专家的参与。博物馆性质、功能和类型的复杂性,制约了它学科建设的独立性,这也正是博物馆学至今仍然不够成熟的原因之一。,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包括了工程保护和化学保护两大系列,前者主要是历史建筑专业和岩土专业(在涉及水下或水滨文物时,水工专业也非常重要,如重庆涪陵区的白鹤梁保护工程,就是以水工专家葛修润先生为主体的保护团队),它的学科基础是建筑学和规划学等。后者主要是狭义的文物保护专业,其学科基础主要是化学、生物学等。文物保护学科除了具有自身的保护理念和原则外,其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都是其他学科的东西。,听老师上课就像听说书一样。其实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涉及到不同的方面,可以用不同的专家,没有必要是一个庞杂的统一的学科。其实博物馆专业是非常需要平面设计与艺术知识的。,这个问题说明应该有模拟技术。还有其他的专家想出来的问题往往是很妙的。,如果我们现在要将本来就已经庞杂的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学技术都囊括在一个更大的“文化遗产学”的框架内,那么,就还需要管理学、环境学、法学等更多学科的加入,文化遗产学就会成为一个保罗万象的“文理科大综合”。这不禁又使我们想起了文博界常常提到的“文物学”,文物是物化了的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型。文物学如果也作为一种学科,它对文物本体价值的研究就与考古学的研究内容重合,它对文物保存技术的研究就与文物保护科学技术重合,它对文物利用和展示的研究又与博物馆学基本重合。这样一些原因,使得文物学始终没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我就很想文物学,内容太繁杂,不如专攻一个。,结论如果我们要将遗产学建设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必须严格限定遗产学的学科范围。遗产学,严格地说,只能是遗产保护的科学(管理也是保护的重要内容)。如果给遗产保护学下个定义的话,就是:遗产保护科学是探讨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研究遗产保护对象的形态和价值,提出保护法规建设的建议,寻求正确的遗产保护方法和路线,记录遗产现状并监测其变化,并对遗产实施对保存最有利的恰当管理的学科,。我觉得要想保护它首先要研究它,所以只能是研究生课程吧。,3.文化遗产学的历程建筑和规划学家的贡献19世纪中叶以建筑师维奥莱勒杜克(E.ViolletleDuc)为代表的法国派。研究古典建筑的拱券。文物建筑风格学派的代表。法国派强调对文物建筑的修复,尤其注重它的风格统一和完美性。虽然从更新的角度保护了文物,但却造成了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的丢失和混乱。他重视保护本身,但是保护的手段不对。,“这个人的破坏超过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总和。”,19世纪后半叶以散文家、文艺理论家兼建筑理论家拉斯金为代表的英国派。英国派强调文物建筑是“国家民族成长的历史纪念碑和希望”,必须维护其真实性,因此主张用“保护”代替修复。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30年代逐渐形成的以文物建筑保护家波依多为奠基人的意大利派。意大利派认为文物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它不仅仅是艺术品,也是文化史和社会史的活见证”;因此,特别强调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历史信息,反对片面追求恢复文物建筑的原始风格,更反对“创造”其根本不存在的纯正风格。而且,这个学派还明确提出了要保护文物建筑原有的环境。,台湾大学的韩保德?在语言文学方面造诣很大。拉斯金的理论是很先进的。,(1)西欧早在1913年,法国就制定保护历史古迹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62年,法国又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亦称“马尔罗法”。1933年雅典宪章,认为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妥为保存(1943年,德国立法规定改变历史建筑周围500米环境要得到专门的批准)。1963年威尼斯宪章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2)美国18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建立黄石国家公园的法案,为全世界提供了一个保护自然遗产的新模式;(1906年颁布文物法;1935年,总统签署历史遗址与建筑法,并开始古迹遗产普查。),日本1950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开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例。为国际上划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基础。1994年,在日本学者的倡议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单位在日本奈良召开了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形成了奈良真实性文件。深化了威尼斯宪章倡言的建筑遗产的真实性问题。,在建筑保护方面倡导保护手段的传承。适用于 东方遗产。,(4)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通过)人类拥有一种在能够过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负有为当代和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责任。,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创造者。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个看似是环境的事情。,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巴西里约热内卢,1992年6月)何谓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生存环境所构成的综合体。它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三个部分组成。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地球生命的基础,包括人类生存的基础。,为文化多样性提供了背景,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上通过(巴黎,2001年11月2日)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老师很重视这个理论的传承。,遗产保护学的学科构架,按照我的初步理解,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遗产类型学遗产价值学遗产保护学遗产管理学注:遗产保护相关法规的建设和实施,当纳入管理的范畴。,博物馆学,生态博物馆和社区博物馆学对于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作用很大。反对保护一个车间,或者是全面保护。应该是一个没有围墙的保护。让博物馆参与社区,是一种生态博物馆。把博物馆作为一种社会,物业中心就可以是一种博物馆。这些理论应该是我们应该学习的。要学习美术没学的知识,一定不能废。,教学大纲,第一讲 遗产保护学概论导言第一单元 遗产类型学第二讲 遗产保护的分类问题第三讲 合理的遗产分类框架第四讲 关于文化景观类遗产第五讲 几类特殊遗产的探讨,第二单元 遗产价值学第六讲 遗产价值的结构体系第七讲 关于遗产真实性问题第八讲 关于遗产完整性问题第九讲 遗产价值的评估层级,第三单元 遗产保护学第十讲 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第十一讲 保护对象选定和排序第十二讲 遗产所受危害的分析第十三讲 筛选保护方法和路线,第四单元 遗产管理学第十四讲 遗产管理的知识结构第十五讲 记录遗产信息的方法第十六讲 遗产检测与危害评估,第一讲 遗产分类存在的问题,一.遗产分类的意义遗产分类是遗产保护的基础和重要内容;遗产分类反映了保护者对遗产性质的认识水平;正确的遗产分类是实施正确保护的前提条件;遗产分类决不是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了使学生容易理解而进行的工作。,二.个别遗产类型的分类与全部遗产的分类文化遗产与遗产文物与文化遗产只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分类或只从从更宽广的范围进行进行分类才是对,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大会,与会各国代表鉴于国家一级在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而“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因而提出了“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并产生了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是就其遗产价值而言的,凡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或“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产,都可以被列入世界遗产,以便能够为世界遗产所在国对遗产实施更有效的保护提供协助。,什么是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以遗产价值作为主要标准对全世界范围内人类遗产价值的筛选定级,它与国家遗产、区域和族群遗产构成了人类全部遗产的三个阶层,是人类遗产的最高级别。,不过,无论是世界遗产、国家遗产、还是地区遗产,他们都是地球自然演变和人类行为活动的遗留,这种分类定级只是从遗产价值相对高低的评估,不是对遗产形态和性质的分类。同一性态的遗产在世界级、国家级和地区级都会有所分布。换句话说,无论是世界遗产还是国家和地区遗产,其性态分类都是相同的。世界遗产公约对遗产类型的划分,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缔约国负责遗产官员对遗产分类的普遍认识。,那么,世界遗产公约对于遗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呢?世界遗产公约将人类共同的遗产划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类,这在该公约的文件名称上已经明确地标志出来。将遗产根据其是地球自然演变的遗留还是人类行为的遗留,首先将其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系列,这是非常正确的。人类尽管属于地球演变过程中的产物,从自然属性上来说也可以将人类本身归入自然遗产中的生物界,但人类与其他生物相比,他具有创造发明和知识扩张的能力,作为遗产所保护的也不是人类本身而是人类行为及其行为的产物,使得自然生成的遗存与人类创造的遗存判然有别。,不过,世界遗产公约对遗产的第二个阶层的分类就不是那么准确了。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类型划分和各类型遗产的定义如下:“文物(monument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groups of building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sites):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文化遗产类型下面把“文物”、“建筑”和“遗址”并列,这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用同一分类标准无法在同一阶层来划分这三类遗产,二是这些类型的命名和它们的特征描述不明确。“文物”这个概念不仅包括了具有纪念意义的碑刻、雕像和建筑物,也包括了遗迹、遗物和遗址,需要加以限制和说明。公约对“文物”的说明排除了该词含义中“遗址”等内容,但却加上了“建筑物”,这就很容易与“建筑群”一类相混淆。“建筑”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某种需要而有意识设计和用土木砖石等材料建造的构筑物,如住宅、坟墓、寺庙、桥梁、作坊、园林等等。不同功能建筑集中的地区就形成了聚落和城市。建筑的使用和保存状态决定了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状态,失去了原有功能并毁弃的建筑就成了公约所划分的另一类文化遗产“遗址”。“遗址”是文化遗产的一种保存形态,它是已经毁弃的历史上人类的行为的产物,包括了建筑物。公约对“遗址”这类文化遗产的描述把人类工程、人与自然结合的作品和考古地域并列,给人以涵盖了另两类文化遗产却对遗址本身性质未能揭示的感觉。,我们认为,在文化遗产的类型中,如果采用“遗址”作为一类文化遗产的命名,与“遗址”并列存在的遗产类型就不应当是“建筑”,因为遗址的主体往往也是由建筑组成(并且在遗址里面还埋藏着许多“文物”,这些文物有些也具备纪念的性质),只不过这些建筑都是毁坏废弃的建筑。作为与“遗址”平行的遗产类型,它们应当具有这样两方面的特性:一是这种遗产仍然相对完整地耸立在地表并被人们利用,其材质、布局、结构和装饰仍然保持着或基本保持着历史的原貌,尽管其功能和传统已经发生了变异;二是这种遗产从产生至今一直被同一社群在使用,尽管遗产的物质本体随着时代的推移在不断发生变更,但其文化特质和传统却一直在平稳地延续和发展。能够满足这两方面特征任何一个的遗产类型,不会是“建筑”,也不会是公约定义的“文物”,只能另行命名并给予它们新的定义。,同样,世界遗产公约将自然遗产也分为三类,但公约没有对这三类遗产命名,只从分类角度和类型特征给这三类遗产进行定义:“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公约对自然遗产分类和各类遗产特征的描述,比文化遗产要清楚一些,我们从中可以大致知道,第一类好像说的是包含古生物化石在内的地层结构即地质遗产,第二类好像说的是“动物和植物”栖息地的生物遗产(但也包括了地质和地形结构等内容),第三类比较清晰,应当是包括天然风景名胜在内的地貌遗产。这三类遗产之间也存在着交叉,如第一类遗产描述中的“物质和生物结构和这类结构群”就与第二类“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有重叠,第一类遗产描述中的具有审美价值的“自然面貌”也与第三类自然遗产描述中具有“自然美”的“自然区域”容易产生混淆。这个自然遗产的分类和描述也不是严密和科学的。,二、遗产分类应当遵循的原则,任何学科在进行学术研究时,都要首先要限定其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都要对研究对象进行分类,以明确每个具体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定义及其在总的研究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遗产学的研究领域相当广阔,研究对象种类众多,遗产分类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由于分类只是学科研究的基本手段,不是研究的最终目的,因而不同的研究目的就需要采用不同的分类系统。不过,学科的不同,研究对象的差异,研究目的的不同,这只会导致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构的不同,分类的方法和基本原则却是相同的。那么,遗产学的分类应当遵循哪些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呢?,我们知道,在遗产学相关学科领域中,与自然遗产最接近的是地质学和生物学,与文化遗产最接近的是考古学即人类学,而考古学的基本方法又是建立在生物学的分类学和地质学的地层学基础之上的,因而这些学科的分类学理所当然可以作为遗产分类学的最佳借鉴。按照上述各相关学科的分类方法,尤其是生物分类学的分类系统,我们认为,遗产的分类需要掌握这样四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遗产分类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自然和人类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留下的遗产种类众多,这些遗产有不同时代的,有不同外部形态和内部特征的,有不同功能的,还有不同保存状态的。对于这些林林总总的遗产和遗产现象,我们应当首先按照什么标准划分遗产第一阶层的类型,然后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第二阶层的类型?这些,就牵涉到我们分类的目的。我们给遗产进行分类,是为了使人们能够正确地从宏观上认识和研究这些遗产,以便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好这些遗产。在所有的遗产中,地球自然演变遗留下来的天然的遗存与人类行为活动的遗存无论在学科领域、保护方法和管理方法都不相同自然风雨的侵蚀对于已历经漫长地质年代的地质结构和自然地貌已经是微不足道,只要防止人为的大规模破坏就可以保证其自然性状的延续;而人类的遗存,无论是至今耸立在地表的构筑物还是掩埋在地下的遗址,它们比自然的遗存都脆弱得多,都既要防止人为的破坏也要防止自然的侵蚀,其保护难度比自然遗产更大。因此,世界遗产公约从保护的角度(虽然公约没有明确说明)把遗产区别为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大类来分别阐释,这无疑是正确的。,第二个原则是,遗产分类需要建立具有内在联系的、多层级的分类阶元系统,避免平铺直叙式的、单层级的、杂乱无章的遗产类型。关于这一点,生物学、地质学、考古学(人类学)研究的分类方法,尤其是生物学相对完善的分类阶元系统都给我们了很好的启示。生物学界的分类从粗放到细密,其主要阶层有界门纲目科属种,由于植物种类繁多,在“科”与“种”之间还有“族”、“节”、“系”三个层级。此外,在主要层级外,还有“总(super-)”、“亚(sub-)”、“次(infra-)”诸次要层级来进行类型描述。随着生物学的发展,尤其是细胞生物学的发展,又有新的分类法和新的类型提出,但这些新的类型和分类系列并没有对原有分类造成颠覆性的冲击和破坏,而是更加细化和完善了原有分类体系。遗产种类远没有生物复杂,建立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为学术界所认可的、简明扼要的遗产分类阶元系统,应当是不很困难的。,第三个原则是遗产分类的每个阶元都要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同一阶层的分类标准要相同,不同的标准只能在次一阶层中出现,否则就会造成分类的混乱。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斯多德就根据动物的运动介质这个标准,将动物划分为陆上、水里和空中三大类。这种分类尽管很粗疏,但它在同一阶层的分类标准是相同的,因而它是自成体系和条理清晰的。反观遗产学界的遗产分类,世界遗产公约将遗产划分为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个单元,其下一个阶层的遗产下分别被划分为三个单元。由于找不出统一的分类标准来区分该阶层诸遗产单元,这些遗产单元间就很容易存在交叉和重叠的现象。至于后来提出的“文化景观”这个类型,如果像操作指南(2005世界遗产名录)那样,将其与“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等并列,那么,本来有统一分类标准、分别清楚的这两类遗产也就会变得不清楚起来。,第四个原则是遗产分类的每一阶层和每一单元都应当有统一的命名标准,遗产类型名称应当能够准确表达该类遗产的基本特质,并与同一阶层的其他类型的命名彼此泾渭分明,互不交叉。每类名称的概念要清晰,要从学术研究的精确性上去定义,在学科上得到公认后才能上升到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层面上。容易产生歧义的名称要避免使用,例如“文化景观”这个命名,相同的名称在地理学的景观学派中涵盖面很广,命名中的“文化”这个限定词又与“文化遗产”中的限定词相同,如果采用这个名称作为遗产的第一层级的分类名称,势必与“文化遗产”的名称出现部分重合,导致部分文化遗产游离于“文化遗产”与“文化景观”之间不能准确归类。遗产分类命名的解释(定义)也要与相关学科的相一致,例如文化遗产分类中的“遗址”,这是考古学或人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这些学科已经有规范和准确的定义,翻开任何一部大百科全书都会查到对这个概念大同小异的解释,完全可以利用。要尽量避免诸如“考古遗址”这类不准确的遗产类型概念在学术研究和法规规范中出现。,三、对遗产分类的初步设想,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遗产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好这些遗产,在这三个目的中,保护是基础和最重要的目的,只有保护好遗产,才谈得上遗产的合理利用,而管理则是实现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手段。从保护这个根本的目标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在各个种类的遗产中,相对长时段发展演变而形成的自然的遗产,它们的自然生命力的延续也是长时段的,只要没有人为的干扰和破坏,这些自然遗产就可以长期延续下去,自然对它们的影响本身就是自然遗产演变的因素之一,必须保持这种影响力的继续存在而无须人为的干预;而人类行为留下的遗产,它的存在年代相对于自然遗产来说是非常短暂的,不仅人的行为可能会对这些遗产造成破坏,自然的影响也会导致这些遗产的最终走向毁灭。,除此以外,自然界的演变尽管十分缓慢,但却不会完全停止。而人类创造的遗产却不同,有些人类创造的遗产早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功能,成为纯粹的“遗址”;有的人类创造的遗产却一直在沿用和发展,直到现在还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因此,保护自然界自然演变的遗产与保护人类自身创造的遗产,其保护方法是不同的自然演变的遗产的保护只需完全排除人为的干预和影响,保障遗产继续沿着其自然的演进道路缓慢进行就可以了;而人类创造的遗产的保护,除了要排除人为有害因素对遗产的破坏外,也要排除自然对遗产的破坏,还要适当地施加人为的干预以延长这些遗产的寿命。对于那些“活态”的遗产,还应当采取特别的保护手段,使它免受或少受全球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冲击,能够继续保持其文化的独特性。,基于这种认识,遗产的第一个分类层级的分类标准当然应当是自然演进的与人类创造的分别,其中人类创造的遗产,由于人类的行为活动及其产物都被赋予了“文化”的含义,世界遗产公约将其命名为“文化遗产”,以区分从某种意义上也是人类共有遗产的“自然遗产”,这无疑是恰当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构成了遗产分类的第一个阶层。,在自然遗产的范畴中,有生命的与无生命的遗产差异最大。有生命的自然遗产具有位置运动或空间延展的特点,其外部性态还往往还有较明显的周期变化;无生命的自然遗产,其空间位置相对于地球来说是近于静止的,只有很缓慢的难以被察觉的变化。对于这两种遗产来说,其保护的方法和保护条件也是不同的,前者更容易受到环境变化的影响,一些自然因素(如雷电引起的山火)也会导致这类遗产的损坏;而后者却相对稳定,环境变化等因素对遗产保存状况的影响很小。因此,我们可以以是否有生命为标准将自然遗产划分为两大类:“生物遗产”和“地学遗产”。,在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各类遗产的存在状态是其最大的差异。这种存在状态的差异最明显的就是无固定形态与有固定形态的差别,前者就是通常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后者就是所谓“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这些物质文化的过程以及人类各社群为了满足自己精神生活需要的具有社会性、凝固性和典型性的行为,它是被各地区和社群视为其文化传统的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包括了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工艺等。,有形文化遗产是人类行为创造的在物质遗留,如城镇、村落、宫殿、庙宇、陵墓、工厂、器物、艺术品等,这些物质有不同的保存状态,有些遗留有的在历史上就已经废弃,成为了历史的陈迹,考古学上的“遗址”(包括遗址中的“遗迹”和“遗物”)就属于这类遗产。有的遗产虽然失去了它在历史上的作用,但它却屹立在地表,被作为其他用途或作为历史名胜而存在,已经中断了原宗教活动的寺庙建筑、已经弃置或被改作它用的城堡、已经废弃不再生产的工厂等都属于这类遗产。有的遗产至今还基本还保持着原来的功能和文化传统,并随着时代的推移,继续在发生着变化,古今重叠且文化延续的城镇和村落,至今仍在实用传统工艺生产的作坊、农庄、牧场,从古至今教团组织一直延续的寺庙等,应当都属于这类遗产。,对于这些不同保存状态的遗产,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都是不同的:对于掩埋在地下的遗址,除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外,在遗存没有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者和管理者不主动干预或少进行干预,是遗址保护的最好方式;对于矗立在地表的保存相对完好的遗存,保护上涉及到不断维护和修缮的问题,管理上也涉及到如何利用的问题,但这类遗产的保护对象明确,确保这类遗产在保护过程中真实地反映原有材质和风貌,就能够达到保护的目的;至于那些至今传统还在延续的、外观还在缓慢变化的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最为复杂,首先是保护的具体对象难以确定,其次是保护的程度难以把握,其三是遗产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冲突尖锐。,这些现象都说明,有形文化遗产如果以其存在状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型,除了“遗址”外,要给另外两个文化遗产类型起一个的简明扼要的名称还有点困难。我们可以用沿用世界遗产公约的命名,将第二类遗产称之为“文物”或“遗存”(monuments),但却将其内容扩展,涵盖原公约的另一类遗产即“建筑”(groups of buildings)。至于第三类遗产,不妨将其称之为“传统”或“文化传统”。如果我们将文化景观这个概念进行某种限定的话,也可以称作“文化景观”。文化景观类型遗产包含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内容,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最好是将其作为介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类型,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列。,自然遗产的生物和地学遗产,文化遗产的有形与无形遗产,它们构成了遗产分类的第二个层级。生物遗产中的动物、植物和动植物景观,地学遗产中的地史(包括古生物)、地质、地貌遗产和地理景观,无形文化遗产中的诸多类型,有形文化遗产中的遗址、遗存和传统或文化景观,这些就构成了遗产分类的第三个层级的,当然有些单元的命名还需要斟酌。至于第四层级的分类,因其种类众多,这里就不再一一解释和说明了。,四、结语,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被世界各缔约国采用的世界遗产公约及其实施指南在遗产的分类上、各类遗产的命名上、各类遗产概念特征的描述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并延续至今,是由于在世界遗产公约及其实施指南推出之前,遗产学界缺乏应有的基础研究;而在公约推出并有许多国家缔结了该公约后,该文件就成了束缚研究者思考的东西,许多人把世界遗产公约条文奉为遗产界的圣经,不假思索地盲目信从。时代在进步,学科在发展,即使是国际法规一类的文件也应根据新的研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希望有更多地学者从纯学术的角度来讨论这些问题,希望今后遗产学的基础研究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也希望从事宏观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官员能够及时吸收新的研究成果,在时机成熟时对世界遗产公约及其实施指南一类文件进行修改,使其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更加严密,也使得从事具体遗产研究、保护和管理的从业人员使用起来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