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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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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docx

    重庆市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管理原则】项目管理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分类实施、放管结合、诚信监督、目标导向”的原则。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四条【实施主体】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达到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第五条【市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二)组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与凝练、项目实施方案及指南编制;(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资金拨付、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四)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五)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成果转化应用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第六条【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预算安排方案和项目资金拨付方案,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牵头单位应当是在重庆市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基础,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经费、监督、诚信和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落实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条件;(三)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和财务决算资料等,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科技报告和成果报告;(四)对项目组成员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五)接受主管部门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综合监督。参与单位通过与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和科研诚信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科技监督和检查。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第九条【科技咨询专家】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或第三方机构邀请,参与项目指南编制、方案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活动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遵守回避原则;(二)保守工作秘密、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十条【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法人组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受托权限和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二)工作人员禁止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项目;(三)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制定和遵守受委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做好受托事项的归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其他主体】通过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市区(县)联动、政企联动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相关单位可以作为联合实施主体参与项目的需求征集、实施方案论证、申报推荐、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各参与主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三章项目分类第十二条【项目类别】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三个类别。(一)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分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博士后项目、市杰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其中:面上项目财政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博士后项目财政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市杰青项目财政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财政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二)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主要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其中:面上项目财政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三)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注重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实施方案,以重大(重点)专项方式实施。其中:面上项目财政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资助强度根据当年预算决定。对特别重要、应对紧急科技需求的重大(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强度。第四章指南编制与发布第十三条【遴选方式】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择优(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二)“揭榜挂帅”主要针对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亟需、应用场景或用户单位明确的攻关任务,以需求主体为主进行“发榜”、“选帅”和投入,面向国内外征集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方式。项目牵头单位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市外法人单位。(三)“赛马制”主要针对研发风险高、时限要求紧迫、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重大攻关任务,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四)定向择优(委托)主要针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申报指南,直接委托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四条【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科技创新规划、科技创新重点任务等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分类设置项目绩效目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指南应当根据相应的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编制。项目指南分为方向引领类和目标导向类。(一)方向引领类主要根据全市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由申报单位自主设置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绩效目标、考核指标进行申报。(二)目标导向类主要针对国家科技战略重大技术需求和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布局设置具体的任务方向,明确项目名称、绩效目标、考核指标、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实施周期等,由申报单位根据相应要求进行申报。第十五条【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按项目类别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对重大、突发应急性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时长。第五章项目申报受理第十六条【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确有不纳入限项的情况在具体专项管理规则或申报通知中说明。(二)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重复申请情形。(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第十七条【申报程序】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指南具体要求,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填报项目申报书和必备的证明材料。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第十八条【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在申报截止后30日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项目的申报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进入项目评审流程。第六章评审与立项第十九条【评审原则】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条【评审方式】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价方式、专家构成、评审要点等内容。(一)评审方式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评审轮次一般不超过两轮,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二)评价方式包括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可根据项目组织模式实行分类评价。其中,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揭榜挂帅”和“赛马制”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三)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根据项目类型特点,按照“兼顾领域、结构合理”原则,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技术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参与评审,由市科技局相关部门推荐或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第二十一条【评审要点】立项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申报的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第二十二条【立项审定】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资金资助额度和方式。第二十三条【立项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市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立项。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取消立项。第二十四条【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实施主体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任务分工、经费使用(含研发投入)和成果权益等内容,明确约定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第二十五条【计划下达与经费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第七章过程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探索建立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战略科技人才负责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制和“里程碑”“军令状”等项目管理方式。采取“里程碑”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节点目标进行考核评估并确定后续支持方式。采取签订“军令状”方式实施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发目标将收回已经拨付的全部财政经费。第二十七条【进度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中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阶段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相关进度进展信息纳入科研诚信监督。第二十八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间,涉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绩效目标、考核指标、项目名称、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限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重大项目、联动实施项目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按相应审核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自主权】除重大事项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上述变更内容应当通过科技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第三十条【项目终止】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终止实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一)因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三)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四)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五)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实施滞后的;(六)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七)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八)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情形的;(九)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属于第(一)(二)类情形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已经履行勤勉义务的,予以终止并免于科研诚信记录。第三十一条【终止程序】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拟终止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结合实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第八章验收与结题第三十二条【验收重点】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结题验收,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评价项目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应用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形成和管理、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普及、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合并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申请验收程序】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至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验收材料包括任务完成材料和财务验收材料。任务完成材料应包括不限于: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科学数据汇交证明、科技报告收录证书、成果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认定合同登记)等。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重点)项目验收前应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等。第三十四条【验收方式】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可以采取评审验收、结题备案等方式实施。(一)评审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自收到验收材料3个月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二)结题备案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结题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备案。第三十五条【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一)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核心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二)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核心考核指标,或存在以下情形的,为不通过验收,并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1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2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3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三)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核心考核指标,但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专家组评审同意后,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并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第三十六条【验收结果】项目验收结果由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项目承担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请再次验收。市科技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组织验收。再次验收结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果。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样机、样品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受重庆市科研项目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任务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第九章经费管理第三十八条【经费使用原则】科研项目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管理使用。第三十九条【经费预算】项目在申报同时编制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类。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各类费用只提供概算说明,应当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再编制预算,按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项目根据要求编制经费预算。需要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预算评审和立项评审合并开展。第四十条【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IOOO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基础研究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间接费用可以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可以安排不超过50%用于管理费,由项目牵头单位统筹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科研助理和科研管理岗位人员的激励。第四十一条【拨付方式】市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方式。经费拨付可采取“事前资助”、“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后补助”和“过程资助”等方式。“过程资助”的项目,阶段经费执行进度低于80%的,暂缓拨付后续经费。第四十二条【使用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和效益。第四十三条【预算调整】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办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整,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相关资料上传科技管理系统备案。第四十四条【财务决算和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编制经费阶段决算表。项目申请验收前,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经费验收,有关决算表或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资料。第四十五条【结余资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第四十六条【审计清算】不通过验收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局通知明确的清算形式和期限开展经费决算或审计,按规定退回尚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科研经费,未拨付经费的不予拨付。第四十七条【科研助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纳入直接费用开支。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开支。第四十八条【使用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经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科研经费监督检查或审计,不按规定退回违规使用或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的,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并对其申请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资格予以限制。第十章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九条【信息化服务】科研项目通过科技管理系统实行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全流程在线办理,系统自动推送重要通知、信息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线查询项目的受理情况、评审进度及结果、评审专家意见、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验收意见与结果。第五十条【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按照随机抽选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成果应用全过程实施分类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条件保障、阶段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成果产出以及政策落实、勤勉尽责、科研诚信等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经费拨付、结题验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减少对科研活动的检查频次,同一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信息共享和互认。第五十一条【诚信管理】市科技局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予以追责。第五十二条【科技安全】各责任主体增强项目管理全流程的科技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项目指南发布、关键信息公开等环节建立科技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关键科技领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科技风险。第五十三条【科技保密】严格执行科技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第五十四条【科技伦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对拟开展的科研活动按规定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人工智能、医学、生命科学等重点领域立项时应提供伦理审查意见书。第五十五条【科研档案】科研档案(含电子档案)是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归档文件。第五十六条【社会监督】在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研人员代表参与监督,对立项和验收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第五十七条【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或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专项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项项目、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911号)同时废止。第六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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