缸窑区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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缸窑区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x
缸窑区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缙云县新碧街道缸窑区块用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妥善做好建设用地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切实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碧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区块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单位,新碧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第三条安置地块在环城南路三角地块。第四条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产权调换三种方式。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按照被补偿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交由被补偿人自行建设房屋并结算土地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产权调换是指补偿人提供套式房屋与被补偿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第五条“本村社员”指户口在新碧街道黄碧村村,同时享受所属村民小组和自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权利和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社员”名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提供,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新碧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第六条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被补偿人为“本村社员”,且符合“一户一宅”;(二)被补偿房屋为住宅房屋;(三)符合本方案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七条被补偿人及其被补偿住宅房屋虽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但其房屋来源为1982年2月13日之后购买或赠与的,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直接购买村集体的房屋除外)。第八条被补偿房屋的合法权源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准。未经产权登记及权源不明确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第九条安置人口资格认定以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但被补偿人为“本村社员”,其家庭人口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再次生育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二)已依法结婚登记,尚未生育子女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三)父母属“本村社员”且无其它住宅房屋,与被补偿人独立分户,经父母本人及被补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四)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属非“本村社员”且属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1 .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包括购买公房、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安居房、解困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下同)的配偶;2 .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子女;3 .原户口在本自然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4 .原户口在本自然村仍在服刑的人员;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五)被补偿人为女性且为“本村社员”的,其配偶符合前款情形,区分下列情况计算安置人口:1 .被补偿人若无兄弟姐妹,其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2 .被补偿人若有兄弟,其配偶不能计入安置人口;3 .被补偿人若仅有姐妹,经父母同意、姐妹协商一致,姐妹其中一人的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六)原本自然村社员的现役军人(不含三期以上士官和现役军官),视为“本村社员”,享受同等待遇。(七)已经享受过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公寓安置、迁建安置)、审批宅基地建房的人口,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第十一条被补偿人的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一户一宅”,且被补偿房屋在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前没有析产过户,需要析产分割的,必须按户数平均分割。被补偿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共有人未达成分摊协议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在缙云县入围的四家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抽签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三条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根据本方案规定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和金额、补助奖励标准和额度、安置方式、安置用房户型和套数、安置区块、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及补偿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签订协议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第十四条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等费用)增加10%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补偿房屋后,补偿人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第十五条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安置办法:1 .被补偿人为1人户,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30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2 .被补偿人为2人以上户,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30平方米少于52.5平方米的,安排建筑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52.5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3 .被补偿人在本次征地房屋补偿时已离婚,离婚前已实行异地安置或迁建安置,且安置建筑占地面积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的,离婚双方均不能选择迁建安置;(二)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迁建安置用地面积部分,按IOOO元/平方米予以补偿;迁建安置用地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住宅合法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600元/平方米予以供应。(三)迁建安置土地的有关规费缴纳由补偿人负责,但超过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补偿人按规定缴纳。(四)迁建安置用地的选择办法另行制定。(五)迁建安置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1 .迁建安置房屋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1.5米,按村民建房有关规定执行。2 .被补偿人应按照补偿人统一规划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外立面等,由补偿人统一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安置人口,按以下规定执行:1 .被补偿人为“本村社员”,符合“一户一宅”,且被补偿住宅房屋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予以安置;被补偿住宅房屋人均合法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被补偿住宅房屋来源为分户析产所得的,应根据析产前的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可安置人口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安置建筑面积。2 .被补偿人为“本村社员”,不符合“一户一宅”,按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安置。3 .被补偿人为非“本村社员”,按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安置。第十七条套式安置房建设类型由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如安置房为多层建筑(配备电梯,总层数为四至六层)或小高层建筑(配备电梯,总层数为七至十一层)的,增加1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如安置房为高层建筑(配备电梯,总层数为十二层以上)的,增加2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第十八条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选择,根据最接近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安置房屋在可安置建筑面积标准内部分按重置价供应,但应结合地段、层次等因素,按缙征(2019)8号文件执行;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供应,超过面积不得多于20平方米。补偿人与被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金额,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计算差价,在安置房交付前规定时间内进行结算。第十九条套式安置房屋建设和供应的有关规定:(一)安置房屋统一规划建设,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通讯、有线电视、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补偿人统一建设;(二)补偿人提供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不等的户型,被补偿人应当按照超最少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三)安置房供应价格原则上应当结合地段、层次等因素结算;(四)每套安置房配套一个车位(包括人防车位)或储藏室,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补偿人选择,车位、储藏室、阁楼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五)车位、储藏室的结算与供应价格:车位(包括人防车位)结算价按每个6万元计算,储藏室供应价格按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阁楼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供应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六)安置小区的物业用房按7%。提取;(七)选择套房安置的被补偿人,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A)天然气入户相关费用由被补偿人承担;(九)安置时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第二十条征收集体工矿仓储用房,被补偿房屋的土地参照类似国有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的,按补偿总价(不含附属物、装修、停业损失、临时周转、搬家补助、奖励等费用)的20%予以奖励。第二十一条征收灰铺等生产用房,根据生产用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参照该地块住宅房屋基准地价加上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补偿,不予安置。第二十二条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腾空后的被补偿房屋归补偿人所有,由补偿人统一处理。笫二十四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一)住宅房屋1 .搬迁补助费标准:被补偿人的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按被补偿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屋需再次搬家时,再按上述标准发给搬迁补助费;2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补偿人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1)实行货币补偿的,被补偿房屋在腾空验收合格后,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一次性付给被补偿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实行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提交房屋腾空验收申请书,经验收合格之日起,到补偿人提供安置用地之日止,补偿人按被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给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为被补偿人房屋经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选屋基日止,该时间为两年。如补偿人在两年时间内提前提供屋基供被补偿人抽签选择,则过渡期以实际时间为准;若两年满仍未提供屋基供被补偿人抽签选择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人提供安置用地后,按被补偿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继续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提交房屋腾空验收申请书,经验收合格之日起到选房日止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发放。过渡期为被补偿房屋经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选房日止,该时间为三年,超过三年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房日后仍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再予补助6个月。(二)工矿仓储用房1 .搬迁补助费:被补偿人的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按被补偿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500元;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按搬迁评估标准支付;2 .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根据租金评估标准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五条奖励:(一)被补偿人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补偿房屋评估工作,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的,补偿人根据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50元/行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二)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发布后,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行;第二批次奖励100元/m2;第三批次奖励50元/行;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三)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n第二批次奖励100元/nV;第三批次奖励50元/nV;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第二十六条本补偿安置方案由缙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补偿安置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