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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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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注重品牌建设、追求卓越绩效,完善地方质量奖励制度,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61号),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宿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宿迁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和“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评审1次。每年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3个,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原则上,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和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个人每年不超过1个。第四条宿迁市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五条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者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如前款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第八条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第九条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组,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工作。第十一条申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三)注重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和标杆示范意义,通过GB/T19001/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第十二条申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二)在本市从事质量工作8年以上;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者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者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申报个人为有关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第十三条鼓励本市重点产业链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建筑业、现代农业、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科技创新能力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第十四条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一)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年度评奖事项,会同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填写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市级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二)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三)对符合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提出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四)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情况进行陈述,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五)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组织,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六)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编制年度申报评审工作报告,提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获奖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七)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经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不进行递补;(A)通过公示的候选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对获得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复评再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第十六条为了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在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基础上争创更高层级奖项,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第十七条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推广相关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弘扬以质取胜和追求卓越的质量理念。第十八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九条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条获得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一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称号。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奖牌。第二十四条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So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笆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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