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规01.ppt
概论我国兽医法规体系国际兽医条例,兽医法规,第一章 概 论,一、兽医工作的范畴泛指从事与兽医职业有关的工作,一般与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及动物福利有关 动物的范围技术性、管理性、经营性?具体内容,二、兽医法规的概念1.兽医的含义:人事物2.法规的含义:狭义、广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三、兽医法规体系1.有关“兽医师”和“兽医诊疗机构”管理的法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法规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3.有关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200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特殊兽药使用的相关规定,4.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法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5.有关动物卫生的国际规则WTO与OIE农业协议、SPS协议、TBT协议OIE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名录,四、我国现行兽医法律制度1.动物防疫法律制度计划免疫制度疫情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动物检疫报检制度诊疗许可制度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2.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检疫审批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检疫出证制度隔离检疫制度3.兽药管理法律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储备制度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兽药生产、销售、进口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其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和残留检测公布制度,概述动物疫病预防的法律规定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法律规定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的法律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律规定动物诊疗的法律规定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违法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动物防疫法,1.概念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立法目的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3.调整对象在中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一、概 述,4.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兽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5.动物防疫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6.动物疫病分类 根据对人和动物危害的严重程度、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国家扑灭疫病的需要,国内将动物疫病分为3类一类疫病:是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共15种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如:炭疽、狂犬病、布病、PRRS、禽传支、牛传染性鼻气管炎、马传贫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流行热、猪痢疾、禽伤寒等,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奶动物疫病: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7.相关术语的含义,1.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2.防制技术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4.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和实施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制度,二、动物疫病预防的法律规定,5.动物疫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家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行政相对人在动物疫情监测中的义务6.动物疫情的预警国家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疫情划分4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7.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免疫、消毒关于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宠物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关于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管理的规定关于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关于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规定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三、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法律规定 1.动物疫情报告法律制度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接受疫情报告的主体: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3个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重大疫情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2.动物疫情通报法律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人畜共患病的通报履行国际义务的通报,3.动物疫情公布法律制度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4.关于动物疫情报告的禁止性规定四、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的法律规定1.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布封锁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控制、扑灭措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封锁措施:禁止有关物品流动,2.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控制、扑灭措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有关物品流动3.封锁令的解除原决定机关4.三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防治措施当地县级、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防治和净化5.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时的处理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6.其它控制和扑灭措施公路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卫生主管部门对人群监测7.发生动物疫情时,行政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相关部门的义务8.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五、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律规定1.检疫机构和官方兽医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2.检疫管理法律规定检疫申报:屠宰、运输、出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审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流通环节检疫管理运输环节检疫管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检疫管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管理3.检疫部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处理,六、动物诊疗法律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条件:场所、执业兽医、器械设备、管理制度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动物防疫法、行政许可法,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内容及其变更的规定: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法定代表人动物诊疗活动中的防疫要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兽医的权利和义务诊疗活动中的执业规范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管理的规定:只能在本乡镇,七、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法律规定1.动物卫生监督主体及监督范围监督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动物活动、动物产品活动2.监督管理措施采样、留验、抽检,隔离、查封、扣押、处理,补检,没收销毁、查验,调查取证经批准,在交通要道派驻官方兽医3.规范官方兽医执法行为的规定出示证件、佩戴统一标志,不经营、不收费4.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禁止转让、伪造、变造,八、动物防疫保障措施法律规定动物防疫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经费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补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卫生保护措施,九、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报告疫情方面2.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监测和处理,对运载工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承担处理费用、1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违法行为:畜牧法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级污染物品的违法行为:承担处理费用、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违法行为:改正和补救、没收、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0以上50以下罚款、运输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法规定引进有关动物及遗传材料、违法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附有检疫证明从事相关违法行为:10以上50以下罚款,运输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违法行为:收缴,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破坏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处理措施、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的违法行为:改正、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没收、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违法行为:改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执业兽医未经注册违法从业行为: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违法执业行为:警告、责令暂停6各月以上1年以下、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聚焦动物疫病监测、监测的违法行为:改正,违法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个人500元以下罚款3.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民事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第三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检疫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条件、程序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动物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条件、程序1.审查范围动物饲养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还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2.动物防疫条件2.1 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200m,距种用场1 000m,距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 000m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种用场的防疫条件:距离一般为1 000m,疫病净化制度,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区域2.2 屠宰加工场所选址: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200m,距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 000m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2.3 隔离场所选址: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 000m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2.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2.5 集贸市场专营动物集贸市场: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 000m,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 000m,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活禽交易市场:一般距离为500m,距诊疗场所、种用场、隔离场所、无害化场所3 000m,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3.审查程序3.1 申请兴办相关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竣工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人员情况 3.2 审查兴办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20个工作日完成,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县级兽医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级兽医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1.管理主体农业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变更的停业的每年1月底前报告上一年的情况禁止转让、伪造、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损毁的: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三、动物检疫申报1.申报时限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一般提前3d,种用动物等提前15d屠宰动物:提前6h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3d内2.申报材料及形式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的要提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3.受理申报,四、产地检疫1.出证条件出售、运输的动物: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 2.产地检疫处理经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处理 跨省引进到达输入地后,应当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五、屠宰检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应当提供相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1 宰前查验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5.2 同步检疫在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出证条件: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前述规定,5.3 检疫处理经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处理 5.4 动物产品的分销管理直接分销:申请换证,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贮藏后分销:重新申报检疫,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六、水产苗种产地检疫1.申报时限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应当提前20天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应在捕获后2天内 2.出证条件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3.野生水产苗种检疫前的隔离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4.检疫处理符合出证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处理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或投放养殖场所、出售、运输5.落地报告制度跨省引进的,24h内报告,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要经过2次检疫1.动物检疫输入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农业部规定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30天合格的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2.动物产品检疫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引入并依法处理,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1.检疫申请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2.检疫审批输入地省级机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输入者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输出者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输出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货主凭输入地省级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在有效期内运输 九、动物检疫监督管理1.管理主体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3.动物、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符合补检条件的,相关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动物的补检条件: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补检条件: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精液、胚胎、种蛋等的补检条件的: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产品的补检条件: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四章 动物疫病防控法律制度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一节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农业部于2008年12月11日重新发布,第1125号公告一、一类动物疫病名录共17种: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二类动物疫病名录共77种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三、三类动物疫病(63种)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第二节 人畜共患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文制定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制定共26种: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