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标准若干热点问题解读(定稿).ppt
劳动标准若干热点问题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从去年至今,国家和省密集出台一些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等,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企业用工管理产生了一定影响,如何适应新的规定,控制用人风险,降低人工成本,促进企业发展,成为各类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下面,将围绕三个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一、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二、高温津贴政策解读三、特殊工时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实施,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这是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障女职工健康有重要意义。,与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同:1.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新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体现了时代特点.2.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3.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新规定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并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5.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6.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在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一)政策依据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以下简称规定)2.社会保险法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以下简称办法)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6.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7.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二)适应范围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四)假期的有关规定 1.生育产假(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比88年的文件规定多了8天产假。,(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即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独生子女产妇增加35天的产假,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3)我省女职工享受产假应当将规定和办法结合起来,即享受产假98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独生子女产妇增加35天的产假。,案例:小张和小王(女)夫妇今年分别28岁、26岁,于2011年结婚,今年6月1日,小王剖腹产下一儿子,按计划生育政策,两夫妇为儿子办理了独生子女证。问题:小王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小王为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小张、小王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独生子女增加35天,因此,小王可以休产假为(98+30+15+35=178天)。,2.流产产假(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3.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五)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案例:某公司刘女士休产假后如期返工,却被告知原职位已有人接替,刘女士只能去边远的包装部,而那里环境等各方面对哺乳小孩不利,刘女士要求回原岗位或请批哺乳假,但该公司不同意。于是刘女士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刘女士要求是否合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刘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该公司应向刘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六)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3.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4.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5.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八)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高温津贴政策解读,(一)政策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2.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6号)3.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4.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2012118号),(二)高温津贴有关内容 1.高温津贴的性质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属于工资范畴。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2.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适用我省高温津贴政策。,3.发放条件和标准(1)条件: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标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案例:杨某于2009年12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2010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2011年2月,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6月至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公司认为公司已在高温天气下,为其提供了免费清凉饮料,不同意支付高温津贴。问题: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杨某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露天作业人员,根据我省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标准150元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通过发放免费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措施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因此,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4.高温津贴发放办法(1)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2)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案例:小孙为某公司的露天作业人员,6月份,因家里有事,在工作日期间,请假了5天事假,其他时间正常出勤。问题:6月份,公司应支付小孙多少高温津贴?,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因事假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今年6月份共有20天工作日,1天法定节假日(端午节),工作日期间,小孙请假5天,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的高温津贴为:(21-5)6.9=110.4元。,(3)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4)非全日制用工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5)实行特殊工时的,按月全额发放,案例:小李为某杂志的编辑,因记者人手不够,单位临时派小李在6月份外出采访10天,主要在建筑工地、公园等露天场所。问题:6月份,单位需不需要向小李支付高温津贴,应支付多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因此,小李属于临时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应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进行折算,按每天6.9元计算,10天,共计69元。因此,单位6月份应向小李支付69元的高温津贴,5.高温津贴的调整机制 高温津贴不是一成不变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目前,全国江苏、浙江、上海每人每月200元,发放4个月;山东120元,发放4个月。,6.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7.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8.企业在应注意的问题(1)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2)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物代替高温津贴。(3)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4)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三、特殊工时,(一)适用范围扩大征求意见稿将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致。除了在第二条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还在附则中规定了其他单位的适用。,(二)特殊工时的岗位范围变化1.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范围有所缩小,并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综合计算工时岗位范围有所扩大,并规定出不同的申请周期。同时,还对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班限制、休息保障、加班工资支付等问题作出规定,(三)对审批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并规定其设在地方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应当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和备案。,(四)明确了申请特殊工时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4.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5.实施方案;6.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意见,或职工签名。,(五)明确了审批程序1.提交材料2.审批,可现场核查。3.批复,(六)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申请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也就是,应以用工单位为主体申请特殊工时,并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告知劳动者。,(七)明确了法律责任1.未经审批的法律责任;2.未公示法律责任;3.未报备法律责任。,(八)对工作时间、工作间歇、夜班等作出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