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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稽查重点方向及企业防范方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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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稽查重点方向及企业防范方法ppt课件.ppt

    税务稽查及企业防范方法,授课目录,第一讲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重点领域及应对税务稽查的新理念 第二讲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重点及及应对 第三讲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重点及应对第四讲 流转税的检查重点及应对,第一讲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重点领域及应对税务稽查的新理念,(一)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上确定以下行业为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房地产行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煤炭行业、水泥行业、农产品加工行业,以及服装行业、家俱行业和电子产品业领域的出口骗税行为。,(一)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行业,对比2011年的税务稽查重点行业,服装和电子产品等享受出口退税免税的行业,仍然是今年出口骗税重点检查行业,除此之外家俱业也新列入其中。在税务稽查重点行业的更新方面,此前已连续多年被列入重点稽查对象的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今年继续上榜。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仍然重视对房地产行业市场秩序的治理,力度或将不减。而去年列入重点行业的广告业、金融行业、通信行业和保险行业等几项服务业,则或将不再出现在2012年的重点稽查行业名单中,取而代之的是交通运输、煤炭、水泥和农产品加工行业等工业的上榜。,(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稽便函20121号)规定如下:1、2012年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全国平均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总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稽便函20121号)规定如下:2、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逃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点地区加大督促力度。重点查处成品油购销、煤炭、运输等行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活动;重点查处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稽便函20121号)规定如下:3、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稽便函20121号)规定如下:3、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继续对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行业确定重点,开展检查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规定:1、继续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两套账等手段偷逃税款行为;2、重点查处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纳税的问题,以及关联企业利用区域税收优惠转移应税收入问题;3、重点关注零负申报、低税负和跨国经营企业涉税问题;对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实施重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异常申报企业的稽查: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企业特殊事项的稽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要专门部署对建筑、金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等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工作。,(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国税发【2011】25号同时规定:、要全面检查被查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缴销等情况,重点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和业务的真实性;、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要予以重点检查;,(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等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争取查办一批虚开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是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规定:1、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规定:2、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三)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新理念:,1、未雨绸缪:重视企业平常账务的正确处理和税务管理;2、重视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账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3、重视企业平常业务流程的涉税风险管理;,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文王:你们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文王:你们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扁鹊答: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症发作之前。由于普通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扁鹊答: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症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扁鹊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症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动作,所以以为我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第二讲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重点及应对,一、应提未提折旧的检查及应对策略,(一)检查方法 主要检查过去年度应提未提折旧有没有在所属年度进行扣除?检查在年度申报表上的填写正确于否?(二)税务处理或应对策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一、应提未提折旧的检查及应对策略,虽然该文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经失效,但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一致,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应提未提折旧的检查及应对,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一、应提未提折旧的检查及应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案例分析,A工程公司2008年采购了两台施工机械,价值200万元,在2008-2010三年度没有计提折旧,设施工机械预计残值率为5%。请问2011年做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A公司前3年度涉及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00(15%)31025%51.87(万元)。可以抵缴以后年度应纳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案例分析,以前年度纳税调整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少计的成本费用,应对应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涉及纳税申报表填列的事项,可以在2011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递减额”项下填写申报,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案例分析,如果查帐征收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发现以前年度多缴纳的税收,则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二、发票的检查,(一)检查方法 1、检查税前扣除的成本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二大关键条件 2、向税务局代开票的发票上盖章的检查 3、检查发票的填写和报销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1、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目前需要附证明的发票主要是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会议费和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费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1、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办公用品发票未附明细附件,不能说明所买的就是办公用品,换句话就是不能证明费用列支的真实性。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1、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2、新版通用手工发票有没有万元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第三条规定: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因此,新版通用手工发票没有万元版。,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3、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卫生费、绿化费等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以收款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入账,如果是收支两条线后需到银行交款的,以行政事业性收(交款)款通知书和银行的代收款凭证为依据。银行的代收款凭据格式由各省自行设计确定,所以各地可能不是很统一。,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4、到学校召开运动会发生了租赁费和餐费学校出具的“非经营性财政收据”,能否据此入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4、到学校召开运动会发生了租赁费和餐费学校出具的“非经营性财政收据”,能否据此入职工福利费?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4、到学校召开运动会发生了租赁费和餐费学校出具的“非经营性财政收据”,能否据此入职工福利费?(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四)组织展览、展销合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4、到学校召开运动会发生了租赁费和餐费学校出具的“非经营性财政收据”,能否据此入职工福利费?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八)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显然,学校取得的租赁费和餐费收入不属于政府行为,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公司一旦以“非经营性财政收据”入账,就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5、发票的付款人名称是否必须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分支机构的名称太长,发票上填写不上去,能否报销并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取得的国税发票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可通过认证和网上查询分辨真伪。,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6、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和在网上验证后的发票购买单位不是同一家单位,但发票是真发票,这样的是不是合格发票?能不能入账?发票上的发票单位和在网上验证后的发票购买单位不是同一家单位,应属于假发票,不合法的发票不能入账。,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7、普通发票丢失,可否用复印件报销?对遗失发票方来说,取得开票方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资料,仅是作为记账的依据。由于遗失发票方未能取得发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遗失发票方不能税前扣除。,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7、普通发票丢失,可否用复印件报销?但广东地税也有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复印件是可以入账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7、普通发票丢失,可否用复印件报销?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8、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8、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如果该笔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价外费用,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情况的,其取得相应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0、运费量大的企业如何规避运费发票抵扣风险?例如:某单位运输量较大,与运输方一个月汇总结算,一张运费发票对应多次运输行为,项目很难填写齐全,现在税务机关审核后不允许抵扣,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是否正确?这种运输量大的企业,在运费抵扣方面应该如何规避风险?,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0、运费量大的企业如何规避运费发票抵扣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0、运费量大的企业如何规避运费发票抵扣风险?对照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税务机关处理是有依据的。但在实务中,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参照下述规定来规范由运输发票的取得和增值税抵扣中的涉税问题。具体内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0、运费量大的企业如何规避运费发票抵扣风险?(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1、注意运输发票抵扣金额的准确性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装御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2、会议费和培训费发票的税务处理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2、会议费和培训费发票的税务处理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二、发票的检查,(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2、会议费和培训费发票的税务处理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二、发票的检查,(三)工会经费扣除凭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二、发票的检查,(三)工会经费扣除凭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发票的检查,(四)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 1、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2、没有交易或劳务合同的行为;3、不在纳税地点所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二、发票的检查,(五)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可以进成本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应注意: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二、发票的检查,(六)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二、发票的检查,从以上规定可知,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何为合法的凭证呢?,二、发票的检查,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二、发票的检查,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税务发票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发票一般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在部分特殊行业还使用专业发票。,二、发票的检查,财政收据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中,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财政收据主要是指财政监制的各类票据,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军队票据,也包括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等。,二、发票的检查,境外收据主要用于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的情况。这类收据从境外取得,一般是各类手写或业务凭证。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在发生某些交易事项时还要使用自制凭证,也就是企业自己制作的用以证明成本费用发生的证明。比如,向员工提取工资使用的工资提取发放表、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使用的折旧计算表等。这些情况难以穷举,不同行业的公司也存在差异。,二、发票的检查,(七)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以下相关政策规定:(1)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二、发票的检查,(七)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2)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二、发票的检查,(八)必须注意以下三种票款不一致的三种情形:,二、发票的检查,(八)必须注意以下三种票款不一致的三种情形:,二、发票的检查,(八)必须注意以下三种票款不一致的三种情形:,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关于“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第二条“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2、地方政府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规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2、地方政府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 1、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所得税处理(1)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2)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三、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 2、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应对,(一)检查重点 1、主要检查研究开发费用中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种类是否正确;2、检查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是否进行了加计扣除;3、检查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是否进行了加计扣除;,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应对,4、检查政府给予的财政拨款用于研究开发,是否进行了加计扣除;5、检查企业对研发费用是否实行专账管理;6、检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是否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检查企业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进行了分开核算,是否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8、检查用干研究开发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抵扣。,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应对,(二)应对策略: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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