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ppt
1,职业卫生“三同时”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理化研究所徐修平E-mail:Tel:13956238248qq:10476910482013年9月9日,2,内容提要,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三.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8号)四.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预评价导则、控制效果评价导则、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等行业标准简介,3,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借用的通称,实际超出这一范畴,预评价属于同时论证)。具体表现:1)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3)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2、现状评价(正常生产状态下):应用职业卫生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状态下的职业卫生管理状况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现状评价工作对象的区别:前两者是针对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是针对用人单位的。,5,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3、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规定1)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6,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目录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主要行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分类。,7,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8,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分工(我省的分级管理)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2)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3)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投资在10亿元以上(省直管县区域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5)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9,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分工(我省的分级管理)2.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不到1亿元的建设项目;2)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投资不到1亿元的建设项目;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到10亿元的其他建设项目;5)省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10,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分工(我省的分级管理)3.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投资不到20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4.省直管县负责投资不到1亿元的建设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11,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二)、职业卫生“三同时”服务单位要依法规范服务行为(6)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对其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简称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专篇负责。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简称报告书)、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编制人员对报告书或设计专篇质量进行评审评价机构内部评审用表见附件2.1(我省专门设置的要求,符合50号令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机构管理的规定,更具体、细化。突出强调了服务机构的责任),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向委托单位提交报告书或设计专篇。3.全省报告书执行统一编号规则(16位数字,我省首创,一目了然,便于管理。如马矿院的某个评价报告13YP485407588016)。,12,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二)、职业卫生“三同时”服务单位要依法规范服务行为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不仅要对项目建成后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对施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施工阶段的职业病危害也应进行辨识和评价、必要时提出防护措施(创新点)。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书、设计专篇的纸质版及与其完全一致的电子版光盘、质量评审表(附件2.1或设计单位用表,强调过程的严格控制)。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其上半年(下半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汇总表(附件3.1)及其电子版上报其资质审批机关;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其审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上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汇总表(附件3.2)的电子版上报省局。(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便于了解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为监管打下基础),13,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三)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定义务(5)1.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前期预防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上的建设项目都应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我省地铁、遂道等涉及地下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必要时应进行(施工期)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我省创新点)。,14,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三)、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定义务3.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竣工验收;聘请职业卫生专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标准等)对报告书或设计专篇进行评审(附件2.2,规范了专家评审内容,更具体、细化,突出了专家的责任)。聘请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其中本省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专家库的专家不得少于3/5。参与评审的专家要执行回避规定。(强调建设单位主体责任)4.建设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通知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省局皖安健201274号文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与报告书或设计专篇的纸质版完全一致的电子版光盘,还应提交质量评审表(附件2.1或设计单位用表)、附件2.2及其电子版。5.建设单位要按照报告书、设计专篇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意见落实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15,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四)、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自身和有关方面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6)1.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资料时,应当审核是否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是否符合规定(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2.应当根据工程类别与复杂情况选聘3-7名相关专业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参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将报告书(设计专篇)及质量评审表(附件2.1或设计单位用表)、附件2.2的电子版发给专家审阅3-7日;专家将本人的审核、审查表(附件2.3)电子版反馈给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将各位专家意见发给其指定的一位专家汇总形成综合意见(提前将材料发给专家审阅,为提高评审会效率和报告审查质量提供了保障)。,16,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四)、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自身和有关方面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3.综合意见认为报告书(设计专篇)存在严重问题、不能通过审核(审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作出不予通过审核(审查)的决定,责令建设单位将有关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意见认为报告书(设计专篇)要做较多修改,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审核同意的综合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会同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整改(修改),在安监部门确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修改)意见(证明、文本)或不整改(修改)的理由并在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会议上进行说明。综合意见认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符合规定、不需要开会当面沟通,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作出通过审核(审查)的决定;综合意见认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符合评价导则,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参考附件2.4,我省创新点,与国家安监总局的验收表格内容精神一致,更突出了竣工验收时工作的重点)。,17,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四)、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自身和有关方面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4.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审核(审查、竣工验收)会时,应当严格控制参会单位及人员、会议时间,保证会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参会人员为2-5人,参会专家为3-7人,建设单位参会人员一般在5人以下,评价单位控制在5人以下,设计单位控制在5人以下(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一般在3人以下(仅参加竣工验收)。预评价审核会与设计审查会控制在4个小时以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会控制在8个小时以内。安全监管部门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参会专家联系,确定会议时间,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发给参会单位和专家。所有参会人员根据职责提前熟悉有关法规、标准、会议文件,做好会议准备。安全监管部门在会前准备好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意见草案。会上不汇报报告书(设计专篇),仅对报告书(设计专篇)修改意见作说明。(此条目的是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符合目前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背景),18,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四)、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自身和有关方面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及时公布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结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档案,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的业绩档案。6.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将本级办结的上半年(下半年)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项目汇总上报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附件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本级及下级办结的上半年(下半年)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项目汇总上报省局(附件4)。以上两条是监管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为长效管理打好基础。,19,三、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8号),1、评价范围(1)存在2012年1月1日前竣工却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2)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新设立单位,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间已达到3年的;(3)未对施工期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地下工程施工期在12月以上的施工单位;(4)经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认为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已到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建议的现状评价时间的;(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件的;(6)有新发职业病人,且经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认定未达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的;(7)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弄虚作假的;(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20,三、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8号),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责(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地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简称“现状评价”)工作,按照安徽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编制现状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合法、合规、客观、真实性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现状评价报告质量进行内部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2)合格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现状评价报告(纸质版及内容与其完全一致的光盘)。(2)经专家组评审不合格的现状评价报告必须重新编制。经专家组评审基本合格的现状评价报告必须按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后的意见报专家组审签同意。(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保存好与编制现状评价报告有关的原始资料和过程资料及最终成果。,21,三、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8号),3、用人单位履行现状评价工作的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从本省安监部门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经与专家协商后确定1人担任专家组长。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审查要点见附件3,有否决项,便于专家操作)。承担该现状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家和该用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3)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经评审合格的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向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22,三、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8号),3、用人单位履行现状评价工作的义务4.现状评价报告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受理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报告表(附件4)及有关资料: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表(附件3);用人单位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针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建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电子版(与纸质版完全一致)。5.用人单位应当保存现状评价相关资料: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现状评价协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稿和最终稿)纸质版一份、光盘一张;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表;用人单位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针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23,三、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8号),4、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推进现状评价工作的责任(1)督促存在2012年1月1日前竣工却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用人单位按下列进度完成现状评价工作:2013年,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涉铅生产、制鞋、箱包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冶金、有色、水泥、火力发电行业的用人单位全面开展现状评价工作。2014年,6月底前上述11个行业完成现状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上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全面开展现状评价工作。2015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上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和较重行业完成现状评价工作,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行业应有一半以上用人单位完成现状评价工作。,24,三、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8号),4、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推进现状评价工作的责任(2)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展现状评价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现状评价数据库。对用人单位委托编制现状评价报告、落实现状评价报告整改建议情况进行抽查。要从用人单位和评价机构抽查现状评价报告质量,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违反现状评价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3)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将本季度县(市、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省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7月10日(元月10)前将上半年(下半年)省辖市(省直管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省安全监管局。,25,三、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8号),5、其他规定(1)2012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却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补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现状评价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现状评价的几个创新点:(1)不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近三年职业卫生相关资料作为条件(2)现状评价导则中对是否严重有新的评判标准(3)现状评价导则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内容纳入其中请重点关注以上二个文件中的创新、细化点及容易违反的规定,26,四.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预评价导则、控制效果评价导则、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等行业标准简介,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08-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4233-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8010-2013),4个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与原有规定有何不同?与省局几个新规定有无出入?,27,四.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预评价导则、控制效果评价导则、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等行业标准简介,1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08-2013)本标准主要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类别(2)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本原则(3)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内容(4)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程序(5)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6)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质量控制 此标准为首次发布,其实施不直接影响目前相关工作。,28,四.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预评价导则、控制效果评价导则、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等行业标准简介,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29,四.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预评价导则、控制效果评价导则、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等行业标准简介,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30,四.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预评价导则、控制效果评价导则、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等行业标准简介,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比较AQ/T80102013与GBZ/T196-2007,得出结论和前面相同:这两个导则从技术角度讲是一致的。只是AQ/T8010内容等方面更能结合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5个令”的要求。该导则的实施与省局几个新规定总体同样没有冲突,只是“51号文”有关审查表局部内容需要做适当调整。该导则实施后,技术服务机构的报告格式会有所变化,技术方面内容变化不大,只是不少内容的要求更加具体、深入(等待省局作出规定)。,31,四.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预评价导则、控制效果评价导则、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等行业标准简介,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此标准为首次发布,是第一个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标准。该导则实施后首先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许多设计单位缺少职业卫生方面的技术人员,不了解相关要求,将影响专篇编制质量。注意:专篇编写单位应为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也就是该项目实际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所在行业应属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该导则的实施后51号文有关审查表局部内容需要做适当调整(等待省局作出规定)。,32,谢 谢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