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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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doc
DB#ICSZ 江苏省地方标准DBxxx/xx-2016 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Lead-acid Battery Industry(征求意见稿)2016-#-#发布2016-#-#实施 发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11 适用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污染物排放控制45 污染物监测46 运营管理与监控57 标准实施与监督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按以下规定日期执行本标准,大气污染物不再执行GB 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企业:自XXX年X月X日起;新建企业:自XXX年X月X日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xx月xx日批准。本标准2016年xx月xx日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GB/T 14295空气过滤器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47 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铅蓄电池 lead- acid battery 俗称铅酸蓄电池,指电极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制成,电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一般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隔膜)、电解液、电池槽、电池盖和接线端子等部分组成。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或极板加工或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建设项目。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al permitted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排气筒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9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0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电池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4 污染物排放控制4.1 现有企业自X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1标准,新建企业自X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2标准。4.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表1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³单位基准排气量m³/万KVAh监控位置1铅及其化合物0.5极板制造+组装2.81×106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极板制造1.966×106组装0.842×1062硫酸雾5/3颗粒物20/注:单位基准排气量仅适用于极板制造和组装工段的铅及其化合物排放计算;单位基准排气量不作为达标排放的判定依据,只作为计算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的依据;铅及其化合物排气量为除化成工段废气排放量外的全厂所有排气量。表2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³单位基准排气量m³/万KVAh监控位置1铅及其化合物0.35极板制造+组装2.81×106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极板制造1.966×106组装0.842×1062硫酸雾5/3颗粒物20/注:单位基准排气量仅适用于极板制造和组装工段的铅及其化合物排放计算;铅及其化合物排气量为除化成工段废气排放量外的全厂所有排气量。表3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mg/m³监控位置1铅及其化合物0.001按照GB16297和HJ/T55的规定执行2硫酸雾0.33颗粒物0.34.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1)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mg/m³;Q总排气总量,m³;Yi某种产品产量,万KVAh;Qi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³/万KVAh;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³;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大气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5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未采取上述措施视同超标。4.6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7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照GB 16297-1996的规定执行。4.8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5 污染物监测5.1 采样和测定方法5.1.1 排气筒中铅及其化合物和硫酸雾采样点设置按照HJ/T 397执行,颗粒物采样点设置按照GB 16157执行。5.1.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的点位设置按照GB 16297和HJ/T 55执行。5.1.3 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按照GB 16297执行,采样方法按照GB/T 16157和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方法标准有关部分执行。5.1.4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38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2642硫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5443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总悬浮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54325.2 监测工况5.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5.2.2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企业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2.3 企业自行监测时应记录当时运行工况。 5.3 企业监测规定5.3.1 企业应按GB/T 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口。 5.3.2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污染物定期监测制度,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测频率每2个月均不少于一次,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建立相应台账备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6 运营管理与监控6.1 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 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14295(2008)要求的二级除尘设施。6.2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 铸板、分刷片及化成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密闭的联合厂房内。厂房设置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排风须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6.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 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排风系统运行压力、风量变化、除尘装置运行压差和检漏的在线监测及自动记录等;记录各废气治理设施的定期维护及滤料更换情况,并保留台帐备查;同时防止环保治理设施运营、维护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7 标准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省、市和各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量下的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