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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导则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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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导则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DB51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510100/T 0862012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导则(报批稿)2012 - XX - XX发布2012 - XX - XX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建设原则35.1 规划布局35.2 选址原则35.3 用地原则35.4 服务水平35.5 站内功能区域36 技术原46.1 充电站46.2 电池更换站56.3 电池集中充电站66.4 电池配送站66.5 充换电站66.6 计量66.7 安全和消防66.8 绿化美化76.9 外观和标识76.10 配套和附属工程77 工程施工和验收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成都市能源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成都市能源办公室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标准化院、成都市电业局、四川新能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能源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旭、蒋丽琼、陈敏、杨小飞、黄旭阳、李锦帆、李皓、沈江波、何天茂。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导则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遵循的总则、基本原则和技术原则。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包括充电站、充换电站、电池配送站和电池集中充电站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32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20234.1-201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通用要求GB/T 20234.2-201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201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Z 17625.6-2003 电磁兼容 限值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交流充电桩是指固定在地面,采用传导方式直接为电动汽车整车提供交流电能,并具备相应测控保护功能的专用装置。3.2充电站是指采用传导方式,通过具备测控保护功能的专用装置,直接为电动汽车整车充电提供充电能的场所。3.3电池更换站是指采用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包括电池配送站和电池集中充电站两种特殊形式。3.4电池配送站是指采用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补充电能的场所,是电池更换站的特殊形式。欠能电池在其它充能场所充能后,再回到电池配送站,供欠能电动汽车更换,补充电能。3.5电池集中充电站是指通过具备相应测控保护功能的专用装置,专为电动汽车电池集中充电,补充电能的场所,是电池更换站的特殊形式。足能电池送至其它场所,供欠能电动汽车更换,补充电能。3.6充换电站是指通过具备相应测控保护功能的专用装置,为电动汽车整车充电,或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补充电能的场所。充电站、电池配送站是其主要特殊形式。4 总则4.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4.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4.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4.4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在保障示范推广运行的基础上,充分提高设备设施效率。4.5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为车辆供能的模式分为整车充电模式和更换电池模式。其中,充电站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电池更换站采用电池更换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电池集中充电站和电池配送站为电池更换站的特殊形式;充换电站可采用为电动汽车整车直接充电模式,或采用为电动汽车更换电池模式之一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5 建设原则5.1 规划布局5.1.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应纳入城乡规划或区(市、县)城乡发展规划。5.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应与区域电网规划相适应,充分考虑电网运行安全性、电源接入方便性、电能利用经济性。5.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区域电动汽车及其技术发展现状、趋势和用户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充换电设施类型、服务半径和服务能力。5.1.4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作为建筑功能主体的配套服务设施时,不宜适用5.1.1。5.2 选址原则5.2.1 充换电站建设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进出站道路等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5.2.2 充换电站选址应兼顾电源接入方便和电网要求,与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要求,并结合变电站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地选址。5.2.3 充换电站选址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城区内的充换电站,不宜选在城市干道和交叉路口。5.2.4 充换电站、交流充电桩选址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的要求,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5.2.5 不同类型充换电设施站址5.2.5.1 充换电站的站址可选择在公共停车场和集团车队的专用停车区域或其旁边,以及道路外等。在满足服务半径、兼顾群众方便要求条件下,宜选址在城郊结合部以外。在城市用地紧张或配电容量不足或难以接入适宜电源的区域,宜建设电池配送站。5.2.5.2 电池集中充电站应与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宜选址在变电站附近。市中心城区应选址在三环路以外,其它城镇宜选址在城郊结合部以外。5.2.6 商用充换电站相互间应保持适当行车距离,在城区,相互间最短行车距离不小于2公里;在国道、省道公路,相互间最短行车距离不小于10公里;在县及以下公路,相互间最短行车距离不小于5公里。5.3 用地原则5.3.1 独立建设的商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其建设用地应为商业用地。5.3.2 独立建设的非商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其建设用地可为非商业用地。5.3.3 非独立建设的配套服务建筑功能主体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其建设用地应同建筑功能主体用地。5.4 服务水平5.4.1 充换电站应具有为各类车型充换电的能力,建于城镇中心区域的除外。5.4.2 专用、自用型充换电站应具有满足自身需要的充换电能力。5.5 站内功能区域5.5.1 充电站内应包括:供电区、车辆充电区、监控室、行车道、停车位、综合建筑、卫生间(免费服务公众)等。5.5.2 电池更换站内应包括:供电区、充电区、电池更换区、电池检测区、监控室、行车道、停车位、综合建筑、卫生间(免费服务公众)等。5.5.3 电池集中充电站内应包括:供电区、电池存储区、电池充电区、电池转运区、电池检测维护区、监控室、行车道、停车位、综合建筑、卫生间(免费服务公众)等。5.5.4 电池配送站内应包括:电池存储区、电池更换区、电池转运区、监控室、行车道、停车位、综合建筑、卫生间(免费服务公众)等。5.5.5 充换电站内应包括:供电区、车辆充电区、电池存储区、电池更换区、电池转运区、监控室、行车道、停车位、综合建筑、卫生间(免费服务公众)等。5.5.6 综合建筑应包含营业室、值班室、卫生间等辅助设施。6 技术原6.1 充电站6.1.1 交流充电桩6.1.1.1 交流充电桩采用单路单相220V电缆埋设供电。6.1.1.2 交流充电桩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NB/T 33002的要求。6.1.1.3 交流充电桩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参照GB 50054相关条文执行。6.1.1.4 交流充电桩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应符合GB/T 20234.1-2011相关要求 。6.1.1.5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接口应符合GB/T 20234.2-2011相关要求。6.1.1.6 交流充电桩在室内环境应用时,应保持交流充电桩通风良好,室内不应放置有易燃、易爆、腐蚀、污染等危险源和破坏充电桩绝缘的有害介质。6.1.1.7 交流充电桩在室外环境应用时,必须考虑现场可遇到的恶劣环境影响,远离易燃、易爆、腐蚀、污染等危险源和破坏充电桩绝缘的有害介质30米以上,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6.1.2 供电系统6.1.2.1 充电站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3的要求;高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GB 50060的要求;低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4的要求。6.1.2.2 充电站应按照重要程度和配电容量选择电源数量和供电等级。6.1.2.3 大型充电站应采用双路电源的高压供电方式;中型充电站宜采用双路电源的供电方式;小型充电站宜采用低压供电方式。6.1.2.4 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等用电要求,并留有不小20%的裕度。6.1.2.5 充电站应采取有效的电能质量治理措施,与充电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减小其对公用电网的影响,使充电站在公用电网接入点的电能质量符合GB/T 14549、GB/T 12326、GB/T 1554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6.1.3 充电系统6.1.4 站内交流充电桩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NB/T 33002的要求,交流充电桩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应符合GB/T 20234.1-2011 的相关要求,交流充电桩的充电接口应符合GB/T 20234.2-2011 的相关规定。6.1.4.1 站内非车载充电机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NB/T 33001的要求,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接口应符GB/T 20234.3-2011的相关规定和GB/T 27930-2011通信协议。6.1.4.2 站内充电设备产生的谐波电流应符合GB/Z 17625.6-2003的有关要求。6.1.4.3 站内充电设备应具备与监控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功能。6.1.5 监控系统6.1.5.1 充电站监控系统由充电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等构成,并具备远传接口。6.1.5.2 充电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充电设备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报警和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和管理的功能。6.1.5.3 供电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视、报警和控制的功能。6.1.5.4 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充电站的设备安全监控、防火监控和防盗监控及报警等的功能。6.1.6 行车道和停车位6.1.6.1 行车道根据充电站规模和充电设备的布置可采用单向或双向行车道路,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按服务车型确定。6.1.6.2 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其它车辆通行。6.1.6.3 临时停车位设置,应考虑不妨碍其它车辆充电和通行。6.2 电池更换站6.2.1 供电系统6.2.1.1 电池更换站的供电系统应符合6.1.2的要求。6.2.2 充电系统6.2.2.1 站内充电机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NB/T 33001的要求。6.2.2.2 站内充电机应合理布置,以利于通风和散热。6.2.3 电池箱更换系统6.2.3.1 电池箱应具备标准的几何尺寸和电气参数。6.2.3.2 充电架应与电池箱相匹配,能与电池箱实现安全可靠的连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展容量。6.2.3.3 充电架应具备相应的状态指示和通讯接口,并具备自动告警功能。6.2.3.4 充电架应采用抽取式结构,具有对电池箱的导向功能,并带有电池箱限位装置。6.2.3.5 电池箱连接器应包括电能传输的电气连接和监控系统的通讯连接,宜采用强电与弱电分离的结构,并具有防误插的功能。6.2.3.6 电池箱更换设备应具有方便、快捷、准确更换电池箱的功能。6.2.3.7 自动或半自动更换设备应具备手动紧急停机功能。6.2.4 监控系统6.2.4.1 电池更换站的监控系统除应符合6.1.5的要求外,还应具有电池更换监控功能。6.2.4.2 电池更换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动力蓄电池充电状态、电池箱更换设备运行状态、电池箱更换过程等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6.2.5 电池检测与维护6.2.5.1 电池箱检测与维护设备应具备电池箱容量检测、内阻检测、绝缘性能检测和电池均衡等功能。6.2.6 行车道和停车位6.2.6.1 行车道依据电池更换站规模和电池箱更换设备的布置可采用单向或双向行车道路,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按服务车型确定,进出口道宜分开设置。6.2.6.2 电动汽车在进行电池箱更换时,不应妨碍其它车辆通行或停放。6.2.6.3 临时停车位设置,应考虑不妨碍其它车辆更换电池和通行。6.3 电池集中充电站6.3.1 电池集中充电站应符合6.2.1至6.2.5(6.2.3.6、6.2.3.7除外)的要求。6.3.2 电池集中充电站应具备电池转运设备,能够安全、便捷的取放和搬运电池箱。6.3.3 电池集中充电站应具有一定的电池储存和配送能力。6.3.4 电池集中充电站应具备电池充电和安全存储所需的环境控制功能。6.4 电池配送站6.4.1 电池配送站应具备与所服务车辆相匹配的电池箱存储设备。6.4.2 电池配送站应具备电池安全存储所需的环境控制功能。6.4.3 电池箱更换设备应符合6.2.3.6和6.2.3.7的要求。6.4.4 电池配送站的行车道和停车位应符合6.2.6的要求。6.5 充换电站6.5.1 充换电站的充电功能相关系统应符合6.1.3的要求,电池更换相关系统应符合6.4的要求6.6 计量6.6.1 充换电设施与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6.6.2 采用交流充电桩充电,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GB/T 28569-2012相关要求。6.6.3 采用非车载充电机充电,在国家直流电能表标准出台,直流电能计量表投入使用前,充换电站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计量,可采用简便方式核定或相关标准执行。6.6.4 采用电池更换模式时,电池更换站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计量,可采用简便方式核定或相关标准执行。6.7 安全和消防6.7.1 充换电设施应符合GB 50016、GB 50140、DL 5027等消防要求,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6.7.2 充换电设施与其他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2006中的规定。6.7.3 充换电站应设置室外消防供水,室外供水不得低于20L/S,持续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6.7.4 应设置灭火装置,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6.7.5 充换电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有关规定。6.7.6 交流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DL/T 621的有关规定。6.7.7 充换电设备应保持通风良好,周边不应堆放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污染等危险源和破坏充电设备绝缘的有害介质。6.7.8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行人员、站内设备、车辆和动力蓄电池的安全。6.7.9 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充电区和电池更换区。6.8 绿化美化6.8.1 充换电站应充分利用安全隔离带、场地边角等地进行绿化美化,提高绿化率,绿地率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6.9 外观和标识6.9.1 充换电站整体建设风貌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不与周边景观冲突时,外观主色调应为绿色。6.9.2 充换电站应在显著地方悬挂站名,名称应统一采用棕(褐、褚、深红)底黑体鲜绿色简体汉字,格式为“公司+地名+类型+站”名称。6.9.3 充换电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导引标识、安全警告标识等。6.9.4 充换电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引标志、安全警告标识等。6.9.5 充换电设施外观标识应符合相关标识规范,便于识别和操作。6.9.6 充电设备和电池更换设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必要的充电参数和操作说明。6.10 配套和附属工程换电站的配套和附属工程设计施工应分别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7 工程施工和验收7.1 充换电设施的工程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7.2 充换电设施的工程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规范的要求。7.3 其它相关配套和附属工程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建筑等相关施工和验收规范。7.4 外观整体风貌(非工程施工、竣工及其验收)的验收应符合设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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