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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拉机驾驶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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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拉机驾驶培训.doc

    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料汇编六安市农机局编2015年3月目 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2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节选)2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节选)2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3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66.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放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的通知(皖农机科教201341号)87.关于做好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后相关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皖农机科教2014258号)98.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省农机局皖农机科教2004104号)109.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条件(省农机局皖农机科教2004105号) 1110.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省农机局皖农机科教2004106号)1311.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612.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1713.小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2314.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2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第二章 第二节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节选)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节选)第三章第二十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六条 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第七条 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第八条 教学人员(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九条 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十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 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第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第十九条 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第二十条 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行政审批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强对保留审批项目实施的监管。此次公布保留及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实施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优化后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强化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一门受理、统一分办、统一送达、限时办结、超时警告、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 二、做好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衔接。各地、各部门要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一半以上;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对冻结的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 三、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每两年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审批项目设定依据被废止、修订或国务院予以取消或调整的,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外省取消或调整的,下放后实施效果不好的,由省法制办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按程序予以取消、调整或收回管理权限。 四、推进行政服务方式改革。继续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整合部门审批资源,优化行政审批权配置,归并内部审批职能,切实做到行政审批权“两集中、两到位”。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直部门要在2013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五、规范审批中介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管理。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研究制定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的彻底分离。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中介市场,打破部分中介机构独家经营、垄断经营的现象,用市场手段促使中介机构改进服务、提高效率。 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类 别依 据下放后实施机关备 注省农委35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设区的市农业(农机)主管部门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放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的通知皖农机科教201341号各市农机局,广德县、宿松县农机局: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45号令的通知(皖农法201355号)要求,原由省局承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工作现将下放各市农机主管部门,为确保我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工作责任性,切实加强领导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规定行使的行政审批职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施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对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责任。各市农机局要高度重视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熟悉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同志,具体承担审批和管理工作;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确保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二、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的相关规定及工作内容1、行政审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和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条件。2、行政审批内容:(1)组织专家对申报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的单位送审材料进行评估和现场审查,具备许可资质的颁发农业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2)办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业户名称和法人代表的变更;(3)根据办学条件的变化,注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资格许可。3、监督管理工作:(1)依据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考核办法,完成属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教学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核发从业人员准教证;按期更换教学从业人员的准教证;(2)依据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教学档案进行监管。三、有关要求1、此次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是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衔接,确保审批权下得了、接得顺,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正常开展。2、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市农机局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工作;广德县、宿松县委托所在市负责实施。3、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在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后要及时将审批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情况以电子稿形式报省局备案(邮箱ahnjkj)。行政审批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联系人:彭松涛;联系电话:0551-62649102,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3年2月27日关于做好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后相关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皖农机科教2014258号各市、县(市、区)农机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已于2013年初下放至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但按照决定要求,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今后凡申请开办、变更“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单位和个人,均向所在市农机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农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同时报省局备案。各地所需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向省局免费申领。二、从2015年起,省局将统一组织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制作、统一样式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准教证由各市自行编号。原省局发放的准教证到期更换的,随各市重新编号。三、拖拉机驾驶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地以市为单位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需求量。各地在发放时不得向农民机手收取证书工本费。四、 继续上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各县(市、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见附件),由所在市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局科教处。五、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各市要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条件、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教学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创造条件改善办学手段,加快提高培训教学从业人员的理论素质和操作技能,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今后省局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驾校间经验交流,加快提高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水平,为我省农业现代化培养更多的高技能的拖拉机手。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014年12月9日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省农机局皖农机科教2004104号)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各类驾驶学校(班)。第二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省农机管理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1、凡申请开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教学设备清单、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组织管理制度、生源预测情况,并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所在市农机管理部门。2、市农机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复审工作,并根据本地行业发展规划和拖拉机驾驶培训市场的需求,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农机管理局。3、省农机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完成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依据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质条件和有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办学能力进行现场评审。4、经现场评审后,省农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评审合格申请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农机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条 经批准开业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由于经营的需要,拟新增培训内容、扩大培训规模的,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培训许可证。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通过当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向市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培训许可证。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要求停业,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农机管理局备案。经批准并做好善后工作后,方可停业。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培训许可证丢失的,应持登报声明作废的市级以上的报纸,向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农机管理局重新换发培训许可证。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管理局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规定,在省级农机管理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条件(省农机局皖农机科教2004105号)本条件规定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必须具备的设备、场地、教员、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教学条件;本条件是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进行资格认定的依据。一、教学场所1理论课教室和实习教室必须分别设置,总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2理论课教室应配有黑板、课桌椅,一个教室最大容量不超过50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3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管理类别分别设置,面积和办公条件应满足基本要求;4必须具有固定的教练场地或租用场地,租用场地必须签定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5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6、驾驶教练场地内应有学员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向学员免费提供饮用水的设施。7教学区内应整洁卫生,安全、保卫、消防、绿化、卫生等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二、教学设备1有5台以上符合教学要求、与许可培训范围相适应的教练车型,其中每个培训种类教练车型不少于2台,并悬挂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和教练车证;2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3有与教练车辆相配套的农机具,配套比不低于1:2;4车辆维护、故障排除实习教室应备有排除故障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整车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总成解剖实物;5有电教设备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拆装、维护、排故等电子教学录像资料;6、有与驾驶员培训相关的图书资料。常规教学用具及基本数量要求序号名 称数 量电化教学设备1教学用电视系统12多媒体教学设备13教学用计算机24各类机型构造与驾驶操作录像带、光盘等电子资料5示教板及教学挂图5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挂图16车辆整车拆装挂图17电器设备联接总线路布置图18各培训车型主要部件构造及工作原理1模型教具9柴油发动机解剖模型110维护、排故实习用教具1011培训相关图书、教材、技术资料500三、人 员1教学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农机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3教练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机型5年以上驾龄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省农机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4教学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四、组织管理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独立;2、应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设置理论教学、实际操作训练、安全管理、文档管理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3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进行教学,使用国家统编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材;实行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制度;4、应有能保证实施农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等),建立完善的并能在教学和管理中顺利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5、应有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6、应有教练车维修保障体系;7、对学员学籍档案、教学安排、教学设备等实施计算机管理。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省农机局皖农机科教2004106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包括理论教员和教练员)必须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以下简称准教证)方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第三条 申请准教证应具备的条件1、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理论教员资格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热爱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掌握道路交通法规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基本知识,熟悉拖拉机驾驶考试标准,能结合实际讲解所教车型的各种操作要领和安全驾驶知识;(3)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4)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拖拉机教学工作的需要。2、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条件:(1)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机型5年以上驾龄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为23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风正派,热爱教练员工作,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4)熟悉道路交通法规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基本知识,了解驾驶考试标准,能结合实际讲解所教机型的各种操作要领和安全驾驶知识;(5)驾驶操作动作准确、规范,符合操作规程,具备对教练机型进行例行保养和排除常见故障的能力。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资格的申请1、申请认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资格,实行自愿的原则。2、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提交的基本材料有:(1)本人填写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拖拉机驾驶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第四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1、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机构为省农机管理局;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市农机管理部门;3、市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后,在省农机管理局指导下,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约定时间,组织进行相关科目的考试考核,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复印件、考试考核结果等上报省农机管理局;4、省农机管理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考试成绩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准教证。第五条 考试考核1、笔试科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基本知识、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职业道德、农村职业教育以及教学心理学等;2、实际操作: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机具挂接、田间作业;3、考试要求:每个考试科目实行一次终结方法进行,笔试成绩要求及格以上,实际操作要求合格以上。第六条 准教证教练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更换。第七条 不再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或离开教学岗位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由市农机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证件,并报省农机管理局备案。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在教学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在场地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随车指导,监护好场地训练安全,不准擅离职守;2、道路训练期间,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准教证、行车证和教学日志;3、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准教证;4、不准教练与准教证规定范围不相符合的车辆;5、不准将教练车交给没有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练工作和交给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6、教练员饮酒后不准从事教练工作;7、不准使用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教练车从事教练工作。8、道路训练期间,教练车上不准搭乘与教练无关的人员;9、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实施教学,确保学员在训练中不低于规定的操作时间;10、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教练车进行安全例行保养和每月至少进行一至二次的车辆维护保养作业,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11、教练车车况不好、行车无安全保障的,教练员应拒绝接受教练任务;12、尊重学员,为教清廉,杜绝“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第九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教练工作,农机主管部门也不予办理其准教证换证手续:1、年龄超过60周岁的;2、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拖拉机教学工作的;3、本人提出申请的;4、离开教学岗位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6、超过换证时限一年(含一年)以上的;7、因违章、肇事等被一次性吊扣拖拉机驾驶证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8、被注销拖拉机驾驶证的;9、涂改、冒领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的;10、在场地训练期间,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11、为教不廉、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12、有违法违纪行为的;13、其它情况和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练工作的。第十条 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一律不得使用未经省农机管理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准教证的人员以及准教证到期且未及时更换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依照拖拉机驾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各地农机化技术学校中其它教学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是指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从事培训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影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包括教学档案、学员档案、教练机档案。第四条培训档案是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各级农机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监管的重要依据,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第二章教学档案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的每期培训都应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表、学员花名册、培训签到簿、影像资料等。第六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应根据当期培训机型,采用农业部颁布的相应机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制。第七条课程表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结合培训场所和理论教员、教练员进行安排,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任课教员姓名。第八条学员花名册应准确记录当期培训学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报名日期、培训机型、档案编号等内容。第九条培训签到簿应详细记录学员培训时间情况,由学员每日签到,并由任课教员或培训负责人签字认可。第十条影像资料应包括当期培训全体学员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照片各一张以上,或录像光盘。第十一条教学档案封面应标注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名称、培训年度、培训期次,如:××××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年第××期。第三章学员档案第十二条学员档案包括学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申请表、培训记录表、考试记录、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第十三条学员本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应清晰,容易辨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第十四条培训申请表和培训记录表应采用农业部统一制发的相应表格,各项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第十五条考试记录包括理论考试试卷和实践考核的记录。第十六条学员档案编号应按照全省统一编号规则编制,具体如下:编号由“皖拖培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向右依次是,第1、2、3位为培训机构代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编号的最后3位一致;第4、5、6、7位为培训年度;第8、9、10、11位为档案编号,由培训机构编制。第四章教练机档案第十七条教练机档案包括教练机来历证明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照片、维护保养记录、报废记录等。第十八条教练机来历证明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行驶证复印件应当清晰,容易辨认。第十九条教练机照片应为悬挂教练机号牌后拍摄,不小于寸,前、后、侧方向各一张,号牌应清晰可辨。第二十条教练机维护保养记录应记载教练机维护保养时间、地点、维护保养内容、经办人。第二十一条教练机报废记录应记载教练机报废时间、报废原因、经办人。第二十二条教练机维护保养记录和报废记录应由经办人签字,并经培训机构盖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教学档案应一期一档,学员档案应一人一档,教练机档案应一机一档。第二十四条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教练机档案应当保存至教练机报废后1年。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第一篇 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管理法律、法规及农机安全规章;熟悉大中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的基本知识;懂得使用维护技术;具备独立操作技能;遵纪守法,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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