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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银行监管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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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银行监管研究.ppt

    专题三:投资银行监管研究,一、监管目标、原则与手段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的三项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目标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的信息;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订立的目标为:使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的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中国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综上所述,证券监管的具体目标是纠正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更好地发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分散投资风险、流通资本资产、建立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传导宏观经济调控等功能;最终目标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高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己成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公认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公开原则要求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是贯穿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更是实现市场公平与公正的必要条件;公平原则不是指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和社会财富占有上的平等化,而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虽然存在资金和信息上的差异,但在市场上拥有平等的机会,不存在任何歧视或特殊待遇;公正原则要求监管者不偏不倚地介入证券市场,是监管者以法律框架实现市场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平衡和秩序的关键,更是有效监管的生命。证券监管的手段包括法律、经济、行政和自律手段。法律手段通过立法和执法规范证券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是证券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经济,手段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存在时滞,效果产生较慢。行政手段采用计划的办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的赶预和管理,具有直接性,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自律手段是由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它是西方证券市场在政府介入之前的主要管理手段。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以及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决定了自律手段存在的必要和可能,它是其他监管手段的有效补充。在现实的监管行为中,对于证券监管手段的选择,应结合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具体的监管环境、监管成本加以考虑。一般来说,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时行政手段的使用较为频繁;市场成熟后,行政手段逐步减少,以免形成过度干预,扭曲市场机制。,二、投资银行监管一般理论(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学说认为,管制是一种减低或消除市场失灵的手段。市场失灵有以下四种情况:1、垄断。规模经济理论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产出增加,公司的边际成本可能随之减少。因此,公司具有通过合并来扩展规模以降低单位成本、加强竞争优势的动机。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降低边际成本最终会导致单一生产者市场。即在某一时候,单一生产者会利用降低边际成本和扩大产出把它的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因为竞争使价格下降,大多数生产者变得无利可图。因此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会为逃避损失而退出市场。结果是竞争导致了一个行业的集中,或者单一生产者市场一自然垄断者的出现,破坏了这一行业的竞争环境,形成垄断。,2、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一个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并不影响其他人对该产品的使用,非购买者也不能被排除在此产品的消费之外。非排他性所导致的“搭便车”使得私人没有或极少有动因去生产公共产品。因此,需要管制以增加这些产品的生产,直到社会的需求得到满足。3、外部性。当经济主体将成本强加于或将利益带给没有和他们有交易的一方时,这种失灵就产生了。前者指负外部性,后者为正外部性。对外部性的解决有几种方法:一是直接规制,通过制定相关法令、标准等加以控制。这需要政府规制者了解某些行业和他们所采取的各种技术细节。然而这些信息往往是规制者所缺乏的。因此这种方式不是非常有效。二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即利用征税、许可证或补贴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以及相对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三是私人解决方案,使用企业合并的方法将外部性内在化,或在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的基础上明确产权。理论上,如果产权明确,交易成本较少,那么私人会有走到一起协商消除外部效应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搭便车”难以杜绝,各方协商成本过高,人们往往以加强各种管制的方法来消除外部性。4、信息不对称。一种情形是信息在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间、在合同双方或多方间分配的不对称。买者和卖者信息不对称时,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导致同一价格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会借此占据市场,结果是“劣货驱逐良货”,市场崩溃。另一种情形是一方试图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因此发生扼制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性要求披露更多有关产品或劳务的信息,使消费者能把高质量产品和低质量产品区别开来。一般地,当公司内部信息太专门,不能提示或者代价过高而不可获得时,管制就可能是修正信息不对称的有效办法。,运用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分析投资银行监管证券市场垄断 证券业的生产活动,特别是投资银行业务,有着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性,使得证券行业具有显著的自然垄断性。剖析各国投行结构,大多呈现出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特征。例如美国投行由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超大型公司所左右 证券市场公共产品 在证券市场中,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明显存在。证券市场上的公共产品主要有两种:一是证券交易设施和手段,例如集中交易大厅的建造、电子交易系统、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等。二是证券信息。在现实市场中,证券信息是稀缺的,这决定了信息具有搜寻成本。,对于单个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来说,为了监督和改善证券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付出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但改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却为所有股东共同享有,这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必然会导致中小股东的“搭便车”倾向。而通过政府规制来对证券公司提出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可以有效解决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共产品”问题。,证券市场外部性 证券产品的外部性首先表现为证券市场的公众参与性。第一,证券产品成为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货币化、资产证券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资产逐渐成为一国居民所持有的主要的资产。其中,证券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其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种类越来越复杂,数量越来越庞大,使得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所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受到证券市场利益调整机制影响的人不断增多。第三,证券市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也更加深入和广泛,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与其他经济杠杆共同发挥作用。第四,,证券市场的作用己超越国界,成为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全球证券市场形成了一个互动的有机体,彼此之间的各种联系渠道越来越广泛,信息在各市场间传输与扩散的速度越来越快,全球范围内资金的调动更加迅捷,任何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波动都会迅速波及和影响到其他的证券市场。证券产品的外部性还表现在价格信息上。一方面证券产品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价格的变化自接影响到物质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分配,使各经济主体对此迅速作出反应。证券价格信息以及影响价格的各种信息不仅会影响到现有证券产品持有者的买卖行为和经济利,益,而且与广大潜在的证券产品购买者的买卖行为及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证券市场价格指数作为个别证券价格信息的综合产物,己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政治局势变化等的反应非常灵敏。同时,证券市场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也将产生直接影响。证券产品的上述特性,决定了证券产品价格对市场信息极其敏感,容易出现价格操纵、市场垄断和欺诈等现象,扭曲价格信号,在证券市场上形成经济泡沫。无论气泡迅速膨胀还是迅速破灭,都会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危害。加之证券产品的外部性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证券市场动荡所造成的危害性范围广、破坏性强、影响深远,这就要求证券监管特别注意控制由证券产品的外部性所引起的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 一是由于上市公司的隐瞒、遗漏和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使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决策处于一种不完全或被误导的信息状态下,加剧了其不确定性和风险。二是由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内幕交易行为,使市场主体之间发生偏离其原有契约内容的额外成本,并导致交易一方(往往是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产生内部不经济现象。三是由于证券经营机构隐瞒自己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使客户的受托财产面临很大的损失风险,特别是中小客户因收集信息的能力有限首当其冲。,四是证券经营机构内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包括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证券机构的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前者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与客户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时,可能隐瞒自身的经营能力等信息,造成客户的逆向选择风险:在签订合同后又可能采取偷懒或冒险行为,从而形成道德风险。后者是指证券机构的经理人员在与股东或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时,可能隐瞒自身的经营能力等信息而造成股东或董事会的逆向选择风险;在日常经营中经理人员也可能采取偷懒、追求在职消费或从事高风险经营等行为,从而形成道德风险。,正是由于信息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性和其失灵的严重后果,政府才有必要采取规制手段来弥补和减少因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公布自己的经营状况,并对其欺诈客户和冒险投机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等。(二)监管失灵论 具体分为管制俘获论、管制供求说和管制寻租说等一系列理论。这一系列理论的核心观点,可以认为监管活动会受监管利益集团的影响,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活动,反而会造成市场的过度反应和剧烈波动。,1、管制俘获论 管制俘获论认为管制与公共利益无关,管制机构不过是被管制者俘获的猎物而己。管制措施在实施之初,一般是有效的,但当被管制的行业变得对立法和行政程序极其熟悉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管制机构会逐渐被它所管制的行业控制和主导,被管制对象会借此给自己带来更高收益。某些利益集团或公众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结成临时同盟,通过影响政治决策过程,影响立法来设立保护自身或公众利益的监管机构。新成立的管制机构的使命是对被管制者实施符合公共利益的管制,但其生命循环开始于有利的保护消费者,而终于僵化的保护生产者。,2、管制供求说 管制供求说认为经济管制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供应受制于对它的需求。其代表观点是“监管只是政治家用来向某些利益集团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工具,如果这些利益集团反过来能够向政治家提供选票和其他好处。因此,这是一桩买卖,导致监管这种产品产生的原因完全可以用经济学的原理解释。将监管看成是受基本供求关系影响的一种产品,有助于发现影响监管对个人和集团的价值的各种因素。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某种产品总是优先供应给那些出价最高的买主。同时,也有助于发现获得监管的代价。所以,管,制可以被看作是由政府供给,为特定个人与集体所需求的商品。它同样受供求法则或规律支配,现行的管制安排是供求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3、管制寻租说 管制寻租说最先由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塔洛克在1967年发表的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社会成本中提出。他通过对关税产生的社会成本分析,认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与关税设立具有相同的性质,它可以使特定的集团利益增加,同时使另外的集团利益受损。为此获益集团将开展活动寻求这些管制,受损集团也将花费成本展开反对管制的活动。,塔洛克认为,通过公共政策实现的收益转移具有租金性质,其本身并不影响社会福利,但这些租金的存在却会带来寻租、护租、创租、抽租(政府官员分享租金)以及防租等利益集团活动,消耗大量社会稀缺资源,形成社会福利净损失。而且,考虑到寻租过程中,每位寻租者都以预期中的租金数量来决定自己寻租活动的投入,但总有一些人要失败,失败的寻租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样,社会总的寻租活动浪费的社会资源数量可能大大超过租金数量,也就是说通过公共管制过程获取的租金可能被寻租活动的投入浪费掉,塔洛克将其称之为“租金耗散”。,由于证券监管是政府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政府管制活动一样,在证券监管中同样会存在大量寻租现象。这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影响证券监管的公平与效率。(三)有效资本市场理论 首先,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为论证政府在干预证券市场效率方面提供了一个理论依据。有效市场理论表明,一个具备信息完全性和分布对称性的证券市场才可以认为是有效率的市场。这为证券监管行为指明了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向;监管者需研究并制定涉及信息问题的监管法规制度,并保证其,实施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制止垄断和操纵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打击内幕交易,促进信息在市场上充分、迅速、准确、对称地流动,为提高和实现市场有效性作出努力。其次,以信息为核心的市场有效性概念为衡量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成效提供了一个评价标准。实证数据显示的市场有效性越强,证明监管获得的净收益越大。再次,这一理论所给出的三种有效市场形式对客观把握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从而令政府监管机构得以有的放矢地调整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确立本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四)金融脆弱说 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金融机构内在不稳定性、信息不对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等问题,金融体系相对脆弱。这决定了金融系统需要政府提供监督管理,以维持社会公众的信心,从而维持金融安全。,三、国际投资银行监管比较(一)监管模式 1、集中型监管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又被称为集中立法型模式,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日本等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特点:第一,设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管理机构作为监管职责的唯一权威主体,无论这一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相关机构的专职机构,还是财政部或者中央银行。这类机构一般具有足够的权威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二,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作为证券管理机构执法的依,据。第三,政府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并在证券市场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起辅助作用。优势:首先,统一的监管机构和严密的立法使得监管更超然,有利于监管执行排除行业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干扰,更加公正、公平;其次,这种模式下监管者地位超脱,在实践中更注重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第三,专门的证券立法统一了监管口径,使市场有法可依。局限性:一、这种模式下,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往往难以协调,政府监管人员对证券市场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不能适应严密的立法对监管当局提出的很高的信息和知识要求。二、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往往,凌驾与市场之上,缺乏市场亲和力,监管成本相对高昂,且缺乏效率。要么监管不力,市场秩序混乱,要么过度监管,束缚市场发展。加之官僚主义和政府“寻租”的存在,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难以发挥。三、对于证券业突发事件,反应相对较慢,处理不及时。2、自律型监管模式 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干预,而更注重证券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政府除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进行;一般不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通常拥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权;各个自律管理机构的各种规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增补或替代。,较集中型监管模式而言,自律型监管更加亲近市场,灵活性较强,能及时应对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监管者本身为业内人士,对市场的了解更深入,信息和知识条件更占优势;政府的执法成本大幅下降,同时也避免了市场及监管受到官僚主义的损害。但是,正由于自律机构与市场关系亲密,不免受自身利益制约,监管偏离公共利益,忽视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没有统一、严密的法律束缚,监管的权威性不够,行业利益、地方利益难以协调,违规行为有机可乘。,3、中间型监管模式 中间型监管模式是介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之间的一种监管模式,也是二者相融合的产物,既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这种模式在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的同时,淡化各自的缺陷;但也存在抵消了二者优势,却突出了二者缺陷的危险性。,(二)美国投资银行业监管发展与特点 1、美国投资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作为“集中型监管”模式的代表,美国证券市场从18世纪末诞生,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无政府主义的迅猛扩张,集中监管体制到1929年10月大危机爆发后才得以开始确立,并在之后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1)1929年大危机之前-无政府监管 1929年以前,美国证券市场几乎没有任何政府监管,联邦政府对股市的发展采取放任政策,股市泡沫不断膨胀,投机之风盛行。许多银行自己深陷股市,还大量透支给客户,股市繁荣的背后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美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合二为一”,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随着美国铁路、钢铁、汽车、石油等大上业兴起与,繁荣,投资银行业务得到不断发展。受高额利润的诱发,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证券市场的竞争与投资,而投资银行在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务肆意扩张的同时,也四处组织资金变本加厉地拓展着自己的业务,渗向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市场主要依靠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金融市场的竞争和繁荣增加了风险,为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2)1929年大危机到1975年-证券立法、监管体制建立发展阶段 从1929年9月1日至1932年7月1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总市值从近900亿美元下降到160亿美元。这次股灾促使美国证券市场大力加强统一监管。(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以及1970年投资者保护法等,使原来法律、法规空白,的证券业转而成为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业务被置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严格监控之下。对美国证券业影响深远的是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成立“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为全美证券市场监管的唯一权威机构。它独立执法,还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整相关证券活动的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所有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统一,检查各类不良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并执行相关措施;负责监管全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系统,组织并监督证券,市场聚散各种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管理券商、投资银行、投资公司等从事证券活动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监督指导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的管理活动等。同时,SEC还指导成立了自律机构“全国证券商交易协会”(NASD)。(3)1975年到1999年-放松管制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原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对抑制证券市场效率的监管措施进行放松或调整。1975年5月,SEC根据1975年证券交易法修正案取消了证券经纪业务固定佣金制,代之以需求导向的协议佣金制,大大降低了证券交易的佣金总水平,拉开了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佣金水平差距,开启了美国证券市场放松规制的序幕。,199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旨在加强管理部门权力的证券市场改革方案,目的是以行政手段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投资环境,使中小投资者不必担心受骗或被大投资者阴谋吞噬,从而增强了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1995年底,SEC作出新规定,要求所有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公司和银行,必须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此业务。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通过修订联邦证券法、放松管制来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竞争;促进共同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投资者;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降低监管成本。,(4)1999年至今一一全面变革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突破原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基础上,建立向混业经营的全新转化。2000年3月1日起,几经修改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实施,确认了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开创了美国金融发展史的新纪元。安然事件爆发后,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旨在扩大政府监管权限,加大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保证书制度。公司提交报告时,要求CEO和CFO出具个人保证书,以个人名义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目的是建立和维持一个有效的公司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信息被充分、及时、准确的公布。,赋予审计委员会法定监督的职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原属于公司的自律组织,法律一般不予干涉。安然欺诈丑闻之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待提高。法案规定将其地位上升至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会计、审计、证券分析、律师等中介机构,原来主要以自律为主。但在欺诈丑闻中,他们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难逃其咎。法案遂将其部分自律权限纳入他律范围,规定了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分析师利益冲突的处理、律师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提交有关人士的违法报告,并由SEC制定具体执行规则。,强化信息披露。法案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SEC至少三年一次复查发行人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迅速及时披露关于财务状况和运营重要变化的信息;预测的财务信息不得带有误导性,必须与发行人发布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一致;公司内控机制的披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是否有针对公司高级财务官的道德准则,如果没有需说明原因。另外,法案还对内幕交易和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披露作出严格规定。加大救济和加重惩罚。法案规定了若干救济手段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例如在调查中,SEC有权临时冻结给董事、经理和公司雇员的付款。SEC以为投资者的利益寻求,适当的法律救济,包括加强监管和金钱救济。另外,法案还禁止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任何形式的信贷或信贷支持。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破产时个人债务不得免除。处罚方面,法案特别规定,违反该法案、SEC根据法案制定的规则条例以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管委员会的规则的任何行为,都将视同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受到同样制裁。图谋或尝试任何违法行为也会受到惩罚。干涉证据和阻碍调查,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最高可判处10年或20年监禁,同时处以罚金。,2、美国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特点(1)集中型监管体制 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级监管,形成了一座监管金字塔。在金字塔顶端,美国国会及SEC对市场进行监管;各州自由设立监管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对证券业进行监督。在金字塔中部,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交易所、NASD、各清算公司以及证券规则制订委员会,监测各自市场上的交易并监督其活动。成员公司的监督部门构成金字塔的基础,负责调查客户申诉以及答复监管机构的询问。,(2)以信息公开为基础 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此后一系列特别单行法律如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以及投资者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原则都得到了体现。按照美国学者的观点,在证券投资信息得到充分披露的情况下,每个投资者都将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投资和保护方式,每个投资者都将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维护者。按照规定,在公司或附属于某公司的人或实体对该公司的证券进行公开出售时,这些证券的潜在购买方应获得有关财务资料及有关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的充分披露,以使它们能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执行这一规则要求所有的证券交易必须有一个登记说明书送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其宣布有效,或是必须有适当的免于登记的条件。证券发行人在发行完成后,要承担持续披露义务,不仅包括内容详尽的年度报告,还包括发生某些重大事件时的信息公开。任何证券发行人如果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将承担严格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韦责任。(3)严密的证券监管规则 在美国,证券发行交易行为始终处于政府及自律机构的严格监管之下,这主要归功于美国建立了严密的证券监管规则。该规则体系是内在统一的完整体系,难以抽出其中任何之一而尽显其功效。,(三)英国投资银行业监管发展及特点 英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信奉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对市场调控的自律性原则,形成了英国自身固有的证券市场自我监管结构。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颇具有绅士风度般的自律传统,是一种类似于俱乐部管理的模式,监管灵活度很高。直到金融大改革才建立了具有政府权威的法律框架。1、英国投资银行业监管发展历程(1)1986年10月之前-典型的自律型监管 英国证券交易所最早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证券交易所是盈利性的。因此,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自然成了证券交易所的行为规范,产生了自律传统。在当时没有相应立法出台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等的规则来规范市场行为。伦敦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监管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它制定了严格的业务规则,采取严格的注册制度和公开说明制度进行自律,形成了伦敦证券交易所完全自治、不受政府干预的传统。也正因为英国证券市场具有严格的自律管理,自律组织的作用发挥比较充分,政府干预也相对较少。证券交易商协会是由证券交易所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主要负责管理伦敦和其他证券交易所业务。其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和规则是各种交易的主要依据,此外它还制定了一些有关新上市证券的批准和证券发行人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在涉及收购合并时公司财,务公布的规定等。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由参加伦敦城工作小组的9个专业协会发起组成,主要从事有关企业和公司收购合并问题的管理。证券业理事会是1978年由10多个专业的代表组成的一个私人组织,主要对证券业的有关自律规则进行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立法方面,英国几乎没有任何关于证券业的专门立法。相对于集中型监管体制下的统一立法,这种自律机构颁行的条例规范极为繁复,且不同自律组织奉行的规则未构成严密体系。,(2)1986年10月之后-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为提高英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经济发展,1986年10月英国议会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对证券业进行管理,开始了英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全面彻底的大变革。这次改革又被称为英国“金融大爆炸”。这次改革,确立了英国证券市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财政部全权监督全国证券市场,它又将其权力分别授予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和证券交易所来行使,形成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结构分三级:第一级是财政部,主要认定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国内外交易所和清算公司的经营资格。第二级是非政府监管组织SIB,负责全面监管英国的证券市场,,主要是对自律性专业组织,尤其是交易所和自律性协会实行监管。第三级是自律性监管组织,包括交易所、证券与期货协会、投资基金管理协会、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经过改革,英国证券市场监管由传统的自律型转变为更合理和符合发展趋势的政府主导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综合型监管模式。1997年,布莱尔宣布成立单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1998年6月1日,FSA从英格兰银行手中接过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权力,从证券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手中接过对投资机构监管的权力,成为英国金融业的“超级监管者”。其主要目标包括:保护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服务局将“制定、提倡和执行诚信、财务稳健和公平交易的高标准来保护投资者、存款者和保,险者的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待遇”,“目的是保证消费者获得有关服务、产品及风险的清楚全面的信息”维护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市场,首先要靠市场和生产参与者制定和执行高标准,但当标准不全面或未严格执行时,金融服务局将亲自采取行动;维护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在英格兰银行的合作下,它将确保单个金融机构的倒闭不致于损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2、英国投资银行业监管特点(1)政府监管的有限性和间接性 尽管英国证券管理体制中政府监管的分量有所增加,但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是有限的。政府监管大多只涉及证券犯罪、证券业规则的审定等,对具体的证,券业务,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等基本不予干预;政府的监管在执行中大多试图以间接形式出现,即授权证券投资局履行监管职能,通过证券投资局间接地影响证券市场。(2)管理中的自律性 英国对证券业的实际管理大多靠自律进行,在某些领域根本不存在政府监管,完全是自律组织自我管理。即使在政府监管涉及到的领域,最终实际实施管理的仍是自律组织。这种管理体制并未改变英国证券业自律的传统,自律组织依靠法律赋予的地位,利用内部规则、道德力量有效地管理着整个证券业,使英国的证券市场始终保持高效、有序运转。,(四)德国证券业监管的发展 德国,商业银行拥有经营证券业务的权利,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因而,德国把证券业与银行业融于一体,以德国商业银行为综合性的“全能银行”出现。其证券业通过中央银行对参与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管理来实现监督,并没有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证券监管既有“立法管理”成分,也有“自我监管”色彩。同样,德国一度没有一个规定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解释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实体,关于上市公司及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条例和证券交易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但德国于1993年底制定了内幕交易法和持股信息新规则,并于1994年成立了德国证监会,反映出趋向集中监管体制的趋势。,四、中国投资银行业监管发展(一)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阶段(1981-1985)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一时期属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萌芽期。除为弥补财政赤字,财政部以行政摊派的形式发行国库券外,基本不存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1984年公开发行了首支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发行交易的范围还很有限,股票也没有开始流通。这一阶段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监管主体。第二阶段(1986-1992)多部门分散监管阶段 这个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形成期,与此对应形成了多部门分散监管的监管体制,还未形成统一、,有序、顺畅的集中管理体系。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依据1986年1月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中央银行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并未明确。加上中央银行属政府部门一员,很难协调证券监管中发挥作用的其他政府部门。因此,央行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在实践中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地方政府,尤其是沪、深两地政府扮演了重要的监管角色,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散性或非集中性。但地方政府参与全国性证券市场的监管,难以规避地方利益和总体利益的冲突,容易导致证券市场价格信号的扭曲。,1988年以后,国家计委逐步介入证券市场的计划管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国内证券发行计划,共同实施对企业债券发行的额度审批管理。1990年以后,国家体改委逐步介入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报批管理,并颁布了若干股份制改革的规则与办法。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了由计委、体改委、财政部、国资局、国税局、经贸部、工商局、外管局等八个部门组成的股票市场办公会议制度,并于1992年演变为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执行对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并带有浓郁的官方色彩,交易所具有相当的实际管制实力。行业自律监管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国债协会于1991年成立,但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第三阶段(1992、10-1998、6)分散监管体制向集中监管体制的过渡阶段 1992年10月,专职性的中央政府证券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体制过渡。1992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以国家证券委为主管机关、以中国证监会为执行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作为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由14个部委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接受证券委领导。主要职责是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以及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等。在确立中央监管机构的同时,相当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资局、国税局、国家外管局、外贸部、经贸委、各企业主管部委。,第四阶段(1998后)集中监管体制建立和巩固阶段 1998年12月底,全国人大通过证券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监管体制。按照证券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二)我国投资银行业监管内容 1、进入监管方面 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这样的规定使市场进入不仅有经济壁垒,而且还有非经济壁垒。,2、经营范围监管方面 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制度,不仅表现在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上,而且表现在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上。2001年12月发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需要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设立从事某一类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如证券经纪子公司、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投资银行子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子公司等。同时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可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004年,为适应行业发展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需要,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分类评审上作正式启动。通过建立对两类证券公司持续的动态评价方式,逐步改变过去以注册资本金规模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类、经纪类划分的模式,形成以合规经营、创新能力、资产质量、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水平、人才储备等为指标的新的评价标准。按照证监会对券商分类监管的思路,全国132家券商被划分为A,B,C,D四类。综观划分四类券商的标准,重点之一就是对净资本的要求。A类即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类,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获选A类的券商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B类即规范类,对应要求分,别是2亿元以上和2000万元以上,获选B类的券商有资格参与股票发行询价、开展资产管理、通过银行向市场融资等;C类、D类目前并无具体名称,也无优惠鼓励措施。3、价格规制方面 对证券业实行严格的价格规制是我国证券业规制的突出特点,主要表现一度对证券经纪业务的佣金费率实行固定佣金制,自到2002年5月,改为浮动佣金制。4、行为规制方面 经纪业务方面的规定主要有: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账分户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做虚假记载。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是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禁止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证券自营业务方面的规定主要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要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承销业务方面的规定主要有: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时,应当对公开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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