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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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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docx

    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具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以下简称违纪),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不具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违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向学校或受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三)事后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四)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的。第七条违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违纪事实确定无疑情况下,拒不承认错误的;或包庇同案人的;(二)阻止证人作证或采取其他手段干扰、阻碍调查,或者对相关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三)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的;(四)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五)酗酒后违纪的;(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的。第八条对于受处分者,应当附加适用以下限制:(-)一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助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视情节,取消推荐公派出国、出境、参军、就业等资格;(四)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九条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及进步的,可按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为期限)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学校还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 .被处以警告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2 .被处以罚款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3 .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含五天)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4 .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含六天)十天以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 .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以上(含十天)十五天以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学校工作人员教育劝阻不改的;(Fl)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成立而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或合法社团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经学校工作人员教育劝阻不改的。第十三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案值不满IOOO元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案值IOOO元以上(含IoOO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偷窃公文印章、档案、重要证件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第十四条对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Fl)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无论损坏物的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A)邀约或纠集校内外人员在校内外肇事、打架的主要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九)为报复而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十一)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造成后果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1 .先动手打人者;2 .持械打人者;3 .打架事件发生后,采取“私了”或进一步扩大事态或再一次打架者;4 .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者;5 .参与打架并提供伪证者。第十六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擅自调换寝室、占用学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住校生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一个学期内累计达一定次数的,给予警示教育、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1 .晚归或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警示教育;2 .晚归或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3 .晚归或夜不归宿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4 .晚归或夜不归宿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 .晚归或夜不归宿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6 .晚归或夜不归宿6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 .晚归或夜不归宿7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三)爬墙、翻窗或采取其它危险方式进出公寓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学生公寓楼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其它人为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学生宿舍不得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一经发现,收缴电器,并给予以下处分:1 .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2 .情节严重,引起火险、火灾者,视情节、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六)除节假日外,在午休时间或晚熄灯后进行打牌、下棋、弹吉他等娱乐活动,或在就寝后放音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无故闹事且不听楼管人员或学生工作人员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八)未经批准,在学生寝室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违反走读生管理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物品,或往楼下扔、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二)从公寓楼上往下乱扔东西、泼水,妨害公共安全和卫生者,除责成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 .往楼下扔塑料袋、包装纸(盒)等垃圾、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 .往楼下泼水、扔水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 .往楼下扔玻璃瓶、垃圾桶、暖水瓶、水桶、凳子等坚硬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十三)因私自换装宿舍门锁或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等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等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的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学生工作人员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散布各种有损学校办学声誉的谣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妨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学校禁止学生成立同乡会、老乡会等组织,违者将给予取缔并对为首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擅自在校园内推销物品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故意破坏课桌(含乱刻乱画)、墙壁、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及校园其他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在校园公共场合,异性之间行为过于亲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一)在商业性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性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二)违背诚信原则,违反有关协议,损害他人或学院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三)发布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有害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一)非法持有、贩卖、服用或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私藏、携带国家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安全,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用户账号、密码,危害网络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布歪曲事实、诽谤侮辱他人或传播黄色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Fl)利用通信网络及其他手段,串联、煽动闹事者,策划、组织闹事者,故意制造与传播危害校园安全、损害学院声誉、破坏学院稳定的信息者,视为严重违纪违规。一经查出,一律开除学籍,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的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园内禁止喝酒,因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参与赌博为首者;(二)两次及以上参与赌博者;(三)赌博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第二十二条对于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的学生,给予警示教育、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旷课1一8学时者,给予警示教育;(二)旷课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四)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六)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考试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以上条款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与执行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一般行为违纪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相关部门协助;(二)学生考勤违纪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三)学生考试违纪的调查取证工作,由组织考试的二级学院或教务处负责;(四)学生安全违纪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后勤保卫处负责,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协助;(五)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相关二级学院及部门协助;(六)学生违法事件的处理工作,经学校领导批准,由后勤保卫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七)调查结束后,由负责调查取证部门将调查取证材料报送相关二级学院处理。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学生本人书面陈述事实材料和检讨保证书;2 .调查部门的调查取证材料;3 .调查部门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行为的审理及执行工作。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审查处理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构成违纪事实的,应做出免予纪律处分意见,并由原报送调查材料的部门备案;(二)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而又需要补充违纪调查材料的,所在二级学院与相关部门应继续调查取证,补充调查材料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已构成违纪事实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归档;2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行文。处分决定报送教育厅备案。(Fl)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五)处分意见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六)处分意见书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二级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意见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挂号信注明学校文件号)。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将处分意见书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学生家长(挂号信注明学校文件号),同时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的网站上发布公告;(七)学生本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本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八)对学生的各类违纪,各二级学院都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学生的违纪处理,各二级学院可视违纪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或无理拖延、滞留不离校者,后勤公司和后勤保卫处可采取措施,责令其离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在学生离校前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七条处分材料整理、装订及归档工作。(一)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送学生处档案管理部门建档,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二)学生违纪处分查证材料原件,由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整理、装订、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学生毕业或离校后一年。第二十八条对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工作人员如有故意延误时间、推卸责任、包庇违纪事实、违反处理程序、处理不当等行为,经查实,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部门或个人相应行政处理。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事件处理不当,学生工作处有权责成有关二级学院复议或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按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凡本规定未述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H一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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