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与实务操作案例.ppt
中国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与实务操作案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3年5月31日 北京,1,一、融资租赁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二、租赁市场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关系三、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四、金融创新的动因及金融产品创新规律五、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六、融资租赁业务成功案例分析,目 录,2,一、“融资租赁”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黄金市场,货币市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证券市场,中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租赁是客户继“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3,附件:金融学的六大原理,1.货币有时间价值 PV=FV(1+i)n2.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3.分散化投资可以降低风险4.金融市场的证券定价是有效的5.管理者与所有者的目标可能相悖6.商誉至关重要,4,一、融资租赁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二、租赁市场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关系三、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四、金融创新的动因及金融产品创新规律五、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六、融资租赁业务成功案例分析,目 录,5,二、租赁市场的“内涵与外延”,租赁市场内涵,租赁市场交易的两种基本类型(传统租赁rental与现代融资租赁lease)租赁市场的6个发展阶段租赁市场的各种交易形式租赁的当事人(出租人lessor、承租人lessee、供货人等)租赁资产(租赁物),1.法律,3.会计准则,2.监管,4.税收政策,租赁的内涵是指租赁市场的发展及其内在规律,租赁外延是租赁市场发展的制度规范(四大支柱)。租赁的内涵与外延是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促进的关系。首先,租赁市场的发展程度是决定租赁规范内容的基础,没有租赁市场的发展,就不存在规范的对象,更没有规范的必要。其次,完善的租赁制度规范,既是保障租赁市场秩序的制度体现,又可在一些时候促生新的租赁产品。例如,租赁市场上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就是由租赁会计制度(准则)中的会计处理办法“经营租赁”反作用于租赁实践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业务。注意:租赁市场的交易包括并列的传统租赁(rental)与现代融资租赁(lease)两种类型,即中国合同法中所说的租赁与融资租赁。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研究的是融资租赁。,6,融资租赁的法律交易关系,按照我国的私法合同法第13章与第14章的规定:我们将租赁市场交易分为“传统租赁”和“现代融资租赁”两种形式,即“租赁”和“融资租赁”。“租赁”的表现形式有“出租”、“租借”、“租买”、“租得”或“租售”(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的简称)等;“融资租赁”分为“简单融资租赁”【Simple Financial Lease,无余值风险全额清偿(Full Payout)的典型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混合租赁)【有余值风险非全额清偿(Nor Full Payout)的融资租赁高级形式】。这些对于专业工作者都是必须厘清不能含糊的。注意:租赁经营租赁经营性租赁。,7,“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见如下交易结构图,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直租”或“新租”)的最基本的形式。对融资租赁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两权相分离,两权同在手“。总结:凡是包含“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交易活动,就是“融资租赁”。注意:(1)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2)何谓“物”?物权所包含的三权的平等性与分离性: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2)所有权的四项权能;(3)物权的效力(动产自交付生效,不动产自登记生效);(4)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有区别吗?(5)融资租赁与其他金融工具特别是银行信贷的区别;(6)直接租赁(新租)的交易结构与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结构在法律形式上是一致的。(7)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公司,供货人,承租人(客户),2.融资租赁合同,购买租赁物,支付货款,出租租赁物,支付租金,1.租赁物买卖合同,租赁物交付与维护,结论1:直租给客户提供的是物,客户通过融物达到融资。,8,比较:融资租赁交易的并列类型租赁(即传统租赁或普通租赁),传统租赁定义:按照中国合同法第13章 第212条的规定,租赁(rental)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就是传统租赁,其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合同(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交易模型图为:传统租赁的特点 1)租赁物由出租人自行判断市场的需求而决策购买;2)租赁物可多次出租;3)租金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4)期限可长可短,最长可达20年;5)在会计上,“出租”等采用“经营租赁”核算(表外处理),“以租 代售”采用“融资租赁”核算。,租 赁 公 司(出租人),承 租 人(客户),出租租赁物,支付租金,租赁合同,9,融资租赁的特殊交易形式售后回租的法律交易结构特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简称“回租”。回租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与物权法(第27条)回租是在客户缺乏资金时,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财务状况,筹集流动资金的重要方法;客户通过回租获得的现金,可再投资于其他业务方面;承租人从原物件的所有人转变为该资产的承租人;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的税费处理按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进行。,1、出售设备,2、支付货款,3、租回资产,4、支付租金,承租人,出租人(租赁公司),结论:售后回租给客户提供的是现金,非常类似于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10,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经营性租赁”的法律交易结构特征,经营租赁本不是交易,是一种会计用语,是留有余值风险的“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形式,是租赁会计规范反作用于租赁市场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租赁业务,从而具备了交易的特点。其本质特征是在租期结束时留有一定比例的余值(其折现值租赁物购买价的10%),并由出租人承担该余值处理风险,它的基本交易结构仍然包含“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具备简单融资租赁的全部法律特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我们把它叫作“经营性租赁”(混合租赁)。,11,“经营性租赁”(混合租赁)的法律含义与会计处理,1.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法律含义就是对出租人而言带有余值风险的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资产和供货商的选择,取得了该资产并中长期(一年以上)地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时,通过在计算应付租金时预留余值(其折现值租赁物购买价的10%)的方式,使其从该承租人那里收回的租金,小于租赁投资额(一般为租赁物购买价)的一种租赁安排。在这种交易下,出租人更要通过对租赁余值的处理才有可能收回其全部租赁投资,所以经营性租赁又被认为是一类基于租赁资产余值处理的租赁融资产品。2.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里“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含义的不同及融资租赁的第四条判别标准,可以设计出一项既包含融资租赁会计特征,又包含经营租赁会计特征的融资租赁业务,取名为“经营性租赁”即“混合租赁”业务。对出租人而言在会计处理上是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而言是经营租赁。这是目前融资租赁实务中,承租人最需要的,也是发挥融资租赁表外融资独特功能的有别于银行信贷的差异化产品。我们将在后面的案例中加以说明。,12,总结:融资租赁是一个由出租人“一手托三方”,有机连接供货人和资本市场,集合配置各种资源为实体经济(承租人)服务的有效金融工具和平台,13,(一)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1、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即租赁物。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见物权法)。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2、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是一个财务会计用语。动产、不动产财务会计上都可核算为固定资产。3、商务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正准备出台正式管理办法)的租赁物主要是指设备、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动产。其所含的软件、无形资产不得超过租赁物总价值的50%。问题:(1)适宜于我国的融资租赁物的范畴?(2)高速公路、厂房、商业物业、大坝、桥梁等可以作为租赁物吗?,14,附:适宜于融资租赁的代表性行业及目标客户市场,资源能源类:1.化石能源-石油-天然气-煤炭 2.金矿等开采设备 3.电力(包括电源及电网企业: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发电企业;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基础设施类 1.交通类(航空、航运、轨道交通、高铁、高速公路)-航空市场的需求:干线与支线飞机、发动机、机场建设-航运市场需求:北煤南运、国油国运对船东、造船业、港口码头建设的需求-轨道交通市场:轻轨、地铁建设的资本金需求-高速公路市场:资本金的需求-高铁:资本金需求-大桥(收费类):-输水:南水北调工程 2.通信类-三大运营企业(移动、电信、联通等)-大型IT企业-邮政企业 3.市政设施-自来水-天然气(使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装备制造业 主要是从制造商角度考虑的对上述设备设施的直接促销租赁其他特殊类-钢铁、水泥、商业物业、工业与城镇化建设、新兴产业、现代农业、中小企业发展、产融结合、平衡贸易顺差,15,(二)融资租赁的“两个合同”,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1、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2、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即便是口头或书面上称为“租赁合同”,但其内涵与合同法13章的“租赁合同”内涵完全不一样。3、注意“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4、法律上没有“经营租赁合同”这个说法。注意:经营性租赁的合同如何签订?,16,(三)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1、承租人: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承租人?私人可以作为承租人吗?2、出租人:出租人范围的规定3、供货人:制造商或经销商、物主(回租)、租赁公司等,17,(四)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1、法律(私法交易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物权法、司法解释(老的;新的)2、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外资司负责;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3、会计准则:在会计上按表内处理(融资租赁)或按表外处理(经营租赁)。4、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关税、所得税等。注意:密切关注 四大支柱的发展变化,这是业务模式创新必须考虑的。,18,注意:在法律中只有并列的“租赁(即传统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没有“经营性租赁合同”。“经营租赁”本是会计用语,是租赁市场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但由于日益发展的市场要求,会计制度规范中留有余值风险的“经营租赁”核算方式反作用于租赁市场实践,产生了一种新的融资租赁业态,即拥有简单融资租赁全部法律特征的“经营性租赁”(为了将法律形式与会计语言稍加区别,谈及法律业务模式时,称之为“经营性租赁”;谈及会计处理时,称之为“经营租赁”)经营性租赁”业务应由“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规范,与简单融资租赁的区别,就在于要约定好余值处置关系。,租赁市场的四大支柱之一:法律交易制度,主要有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合同法 第13章租赁合同和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司法解释(拟新的);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6第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以及我国2004年春天开始起草的融资租赁法专门法。,法 律,法律中只有并列的“租赁(即传统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没有“经营性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业务应由“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规范。,19,租赁市场的四大支柱之二:监管制度,商务部外贸司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或外商独资租赁公司进行适度监管。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按照商建发2004560号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建发2006160号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进行适度监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目前的最低注册资本为4000-1.7亿人民币。正拟定内资企业管理办法。,监 管,中国内地总的说来,是采取“严格监管”与“适度监管”相结合的政策。在中国内地,融资租赁的监管部门为银监会和商务部。,银监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严格监管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为主要出资人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20,租赁市场的四大支柱之三:会计制度,在形式性的财务会计制度下:对简单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方法,由出租人对租赁资产资本化并提取折旧,并由此提出了承租人“表外融资”问题。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与传统租赁的形式别无二样,所有的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普通出租等都可以这样处理,但租赁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很少被确认为承租人资产负债表里的资产和负债。,会 计,在实质性财务会计制度下:简单融资租赁由承租人将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进行资本化,提取折旧,表内融资;而按经营租赁处理的租赁资产一般情况下计入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由出租人对资产进行资本化,提取折旧,实现了承租人“表外融资”。会计指南。目前世界范围内租赁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倾向于,而且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走向实质化。20世纪七八十年代,租赁市场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跟租赁有关的会计优惠。在注重实质的会计方法下,在会计上融资租赁被看作与普通融资安排相类似,是利用贷款进行的购买活动;经营租赁是一项具有真实租赁特征的交易,在在会计上被看成传统租赁处理。,财务会计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即形式性的(由出租人对租赁资产资本化并提取折旧)和实质性的(由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资本化并提取折旧)。,21,租赁市场的四大支柱之四:税收制度,所得税涉及对商业实体(business entity)收益征税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缴纳所得税所依据的两个基本类型是“简单融资租赁”(全额清偿)和“经营租赁”(非全额清偿)。在所得税上,承租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投资税抵免、税前列支费用及加速折旧、预提所得税。2008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已不能按原办法加速折旧。2009年生效的增值税条例对融资租赁一度有较大的影响。2012年开始,上海地区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对融资租赁是利好。2012年9月开始,另有8省市也开始试点。,税 收,从我们国家来看,与融资租赁联系紧密的税收有八种,加上关税是九种。其中有主要影响的是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和所得税。,租赁市场业态与合同法、流转税分类及税种适用关系,22,讨论: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中 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方面,1、关于试点的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2、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缴税规定1)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从事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动产融资租赁和动产经营性租赁(应为动产普通租赁)】的,纳入增值税链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x17%,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纳税额=销售额X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按财税【2003】16号文件得到的“营业额=销售额”。【说明:财税200316号原文摘抄:“(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或者简单地说: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一般纳税人,按“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对待,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X3%,此处的”销售额“即按财税【2003】16号文件得到的“差额营业额”+出租人该租赁项目借款利息。3)本次试点政策对融资租赁是利好,但引申出来关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如何缴税问题的讨论。3、引申出来问题的结论1)非试点地区的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缴税。2)试点与非试点地区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遵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和“财税【2003】16号文件”缴税。3)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税?4)镶嵌在不动产里的动产能够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操作吗?5)北京江苏天津等地实施营改增后出现新的规定及其理解?6)财税【2012】86号文关于增值税税负率的政策与上海市试点政策有冲突吗?,附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的理解,国家为了减轻和缓解现行货劳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延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同时也为了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融资租赁行业也是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本次改革试点的范围。为了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基本原则和支持某些行业的发展,在后续的营改增配套政策中做出了过渡性财政扶持、即征即退、差额征税以及保留原来的优惠政策等规定。111号文附件3中对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率超过3%即征即退就属于此类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优惠政策规定。即征即退属于“真”优惠,增值税链条不会断裂,本质上属于财政补贴;而增值税免税本质上来说属于“假”优惠,这种免税会使增值税链条断裂,上一环节的免征的增值税在下一环节会作为税基二次征税,导致整体增值税成本的上升。这个政策刚刚出台时确实很让人高兴,因为有了此政策的规定,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就能够享受到财政补贴的支持。对于出租方来说本次营改增不会使他们的税负过高,同时承租方又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全额抵扣,解决了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制性问题。111号文附件3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关于财税【2012】86号文的理解(续),111号文件只是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实际税负如何计算的问题,进一步说实际税负的分子基本可以明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分母并没有明确,究竟是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呢,还是以租赁扣除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分母呢?这个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仅仅是部分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做了非正式的规定或者执行口径,例如上海等地规定可以以扣除成本之后的余额作为计算税负率的分母,而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则规定“应按照全部收入作为分母进行计算,不得按照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差额作为分母进行计算”。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大部分朋友都认为应该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差额作为分母来计算税负率,其主要原因是原来在征收营业税时是按照财税2003年16号文中规定的差额部分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那么在营改增后也应该延续此种税款计算方式。12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明确了这个细节的技术问题,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那么,86号文的规定和北京市国税局的指导意见一致,均是以租赁的全额来做为计算实际税负的分母。86号文的出台让融资租赁公司一片哗然,感觉都很出乎意料,认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政策时没有考虑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情况,把111号文中对于融资租赁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规定搞成了一个挂在树上根本吃不到的苹果。本来这次应营改增就使得融资租赁行业重要的一些商业模式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具体问题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谈论),行业里面已经挺悲观了,这次86号文的规定又进一步使不好的情况雪上加霜了,尤其是对于直租业务。,关于财税【2012】86号文的理解(续),为什么大家认为86号文的规定,对融资租赁行业很不利呢?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案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厂商购入一台设备,成本为20万元,将其租赁给承租人,租赁总额为22万元,分22期收回租金,每期收租金1万元。这个项目中,租金收入为22万元,成本为20万元(假设成本都能取得专用发票),实现增值2万元,按照17%的适用税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该设备应该缴纳增值税2*17%=0.34万元。根据86号文的规定,这台设备缴纳的增值税的税负率为1.6%(0.34/22),则不超过111号文规定的3%的实际税负率,不能够享受即征即退的待遇,而原来缴纳营业税时,这台设备需要缴纳营业税0.1万元(2*5%)。就会造成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支出比原来的营业税支出多了0.34-0.1=0.24万元,这也是与本次营改增税负不增加的精神相冲突的。这多出来的0.24万元按照现行的规定只能是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了,但是这个扶持的资金的申请现在也是很难操作的。假如能够按照差额作为分母来计算税负率则是另外一个局面了:按照差额做分母的话,算出的实际税负率就是17%了0.34/(22-20)。那么超过部分的14%则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待遇了,则出租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是0.06万元(0.34-14%*2),比原来缴纳营业税时的税款支出还要小一些,这样才能体现出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的精神来。只有项目的毛利超过20%左右时才能使实际税负超过3%而享受即征即退的待遇,但是毛利20%在实际业务中基本很难做到。所以,上面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就是86号文对于实际税负的计算规定不合理,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使其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了。,关于财税【2012】86号文的理解(续),但是,我们回到增值税基本的抵扣原则、计算规则和即征即退的计算申请方式中来重新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发现,86号文写的并不过分,也应该是合理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就不应该对86号文的规定产生恐慌了。进项抵扣制度是整个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采用的是购入抵扣法(部分农产品进项除外),而不是实耗抵扣法(是指分期实际耗用时抵扣),具体的政策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企业购入的货物或者服务,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时,可以一次性抵扣,当期销项税小于进项税的,不交增值税,形成进项税金留抵。另外,即征即退是按月计算按照(月)申请,而不是按照项目来计算申请。所以,总结来说,增值税进项税是一次性抵扣,不存在分期抵扣的问题,同时,即征即退也是按月来计算实际税负的,不是按照整个项目整个周期来计算实际税负的,了解了这些增值税的基本规则后,我们再重新审视86号文的规定,这样可能更能准确理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的内涵了。我们再按照上述的增值税基本规则重新分析一下上面的案例:出租人购入设备时取得进项税金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每期取得租金收入时,用计算出的销项税减除进项税。那么出租人在前20个租赁期内都是没有产生实际应纳增值税的,主要原因是进项税是20*17%=3.4万元,需要20期的租金收入才能够将其抵扣完毕。那么在收最后2期租金时,会出现没有进项税金可以抵扣的局面,也就是说最后两期的实际税负率=(1*17%0)/1,即17%,即最后两期需要缴纳增值税1*17%0)*2=0.34万元,那么按照规定可以申请即征即退,则可以申请到即征即退的补贴款为0.28万元(2*14%),则实际承担增值税支出为0.34-0.28=0.06万元。我们再回过头来看86号文出台之前大家讨论的差额后做分母的计算出的结果(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差额做分母的计算是按照这个项目计算出来的),这两者是一样的,都是最终出租人最终承担了0.06万元的增值税支出,同样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效果。,关于财税【2012】86号文的理解(续),所以说,86号文的精妙之处在于把握了增值税基本的抵扣规则和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的核心,即有效解决了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计算的公司与其他即征即退项目的计算公式一致,保持了税法的统一性,也合理的维护了融资租赁公司享受超3%即征即退的待遇,同时也没有使国家多拿出不应该承担的财政补贴。达到了三者的高度统一。一些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个3%即征即退的政策会使融资租赁公司每期都能形成退税(采用差额做分母的办法),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根源在于没有准确理解增值税抵扣制度,除非采用实耗抵扣法,即把20万的成本,分22期抵扣,然后对应22期的租金收入,这样会形成每期都超3%,只不过每期比较小,但是最终的结果与现行86号文规定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这种想法是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增值税的抵扣制度。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多个项目同时进行,可能同时出现一个项目出现增值,另外一个项目进项税还没抵扣完呢,最终的结果是实际不交税,目前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北京融资租赁公司绝大部分都不交增值税。如果不交税,就更谈不到超税负返还的问题了,但是最终融资租赁公司还是能享受到这个政策的,可能在减少经营规模或者注销之前。目前,行业之所以对这个即征即退的政策如此敏感,另外一个原因在于企业担心即征即退政策会取消,加入前期不交税,但是后期交税时这个政策给取消了,那么行业的税负会急剧的增加,与原来缴纳营业税相比,我认为国家应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这个政策取消了,则会大大增加这些企业的负担,会与目前的结构性减税的指导思想大相径庭,在提高价格不是很有利的环境下,最后的结果将是全行业的发展停滞,建议国家应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虽然从总体来看,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增加,但是国家财政收入并没有增加,主要是因为承租人能抵扣,但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给多企业增加一些活力,这种即征即退的财政补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28,(五)融资租赁的五个发展阶段,仍以融资为主要目的,但租赁方式开始创新,除直租外,出现转租、回租、联合租赁、杠杆租赁等。最主要的特征是开始出现对租赁物余值处理的选择权及灵活的还租方式等。,这是租赁市场的成熟阶段,租赁渗透率达到30%左右,租赁产品差异变得很小,出租人开始通过加快办理租赁业务手续和提高资金融通速度、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费用、增加收入等手段保持盈利。这一阶段最大的特征,是出现租赁公司并购、重整组合,结果优胜劣汰,逐渐产生垄断利润。,简单融资租赁,灵活变通的 融资租赁,成熟的融资 租赁市场,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最初业务方式主要为直租,主要是促进销售和融资,类似于银行信贷融资,最大特征是出租人不承担任何风险。,经营性 租赁,经营性租赁是伴随着租赁市场竞争加剧而出现的,租赁期末留有资产余值(其现值超过公允价值的10%),余值风险由出租人来承担。这一阶段最大的特征是承租人可实现表外融资。,国际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融资租赁 新产品,这时已有的各种融资租赁形式与金融创新有机结合形成融资租赁的诸多新产品,如:租赁投资基金、项目租赁、风险租赁、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保理、SPV等。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征是出租人通过寻求更低成本资金来源、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以确保出租人的竞争力。,中国目前主要是传统租赁(rental)与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的前四个阶段并存的局面。,国际融资租赁发展规律与阶段,29,特别注意:租赁经营租赁,1.“经营租赁”不是合同法第十三章中的“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会计处理方式,合同法中的“租赁”是一种交易。2.将会计处理上的“经营租赁”与合同法第十三章中的“租赁”混为一谈的人,大有人在。其推理过程可能是:合同法中有“租赁”和“融资租赁”,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最重要的基本名词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假设合同法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两边消除同类项“融资租赁”,故“租赁”“经营租赁”不少业内人士和业外人士,不自觉地按照这种逻辑作这样的“推理”。3.上述的“推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合同法 企业会计准则。4.上述“推理”的后果是对税收政策的抱怨,即对经营租赁,出租人要像“租赁”一样,按租金全额的5%及附加税费缴纳营业税。,30,(六)融资租赁的“六大业务模式”,1、直接租赁(Direct Lease):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2、售后回租(Sale and Lease-back):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3、转租赁(Sublease):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4、杠杆租赁(Leveraged Lease):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无追索权贷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种融资租赁业务,5、委托租赁(Entrusted Trust):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6、联合租赁(Syndicated Lease):联合租赁业务是租赁公司借鉴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的制度安排,利用直接租赁或回租的原理,由两家以上的租赁公司共同为一个承租人或项目进行的具有银团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叫“银团租赁”),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厂商租赁(Captive Lease)、项目租赁(Project Lease)、风险租赁(venture leasing)、附条件租赁(Conditional lease)、产业链租赁(Chain lease)、保税租赁(Bonded lease)、跨境租赁(Cross-border Lease)等创新模式等。,31,(七)融资租赁的“微观功能”与“宏观效应”,融资租赁的七大微观功能1、投资及促进投资2、融资3、促销4、资产管理5、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加速折旧,表外融资等)6、灵活性(利率、租金支付、资金用途)7、方便快捷性融资租赁的七大宏观效应:1、促进“三农”及中小微企业发展2、促进产融结合3、控制资金流向,为实体经济服务,不创造货币倍数,可平抑通货膨胀4、促进投资与消费5、促进“进出口”平衡贸易顺差6、促进企业对外投资7、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32,(八)融资租赁方案的八大要素,融资租赁公司须与承租人或其上级控股机构就租赁方案中的如下要素达成一致:1、租赁物:固定资产。2、租赁物购置成本:500-24亿元。3、租赁期限:1-20年。4、租赁成本或收益:由租赁利率、手续服务费、保证金等综合确定。5、租金的计算与支付:一般按等额租金法,可按季度期末或期初支付租金;对于新建项目,可考虑给 承租人一个适度的宽限期(只付利息,不付本金)。注意起租日。6、租赁担保:一般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提供出租人认可的担保。7、保险:由承租人对租赁物办理财产保险,但受益人为出租人;若已办理保险,则保险受益人在租期内需转移给出租人。8、租赁物余值及处理:若租赁物余值为象征性价格(如1元或100元等),则租期结束,租赁物自动转移给承租人;若租赁物余值的现值超过租赁期开始日租赁物公允价值的10%以上,则租期结束,承租人需要支付剩余对价,租赁物方能从出租人处转移给承租人。讨论:关于余值处理创新,33,(九)融资租赁的九大风险与防范控制措施,1、行业风险2、国内政策风险3、国际政治风险4、企业信用风险具体的措施:客户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信用担保;客户自有资产或母公司资产抵押;客户自由资产或母公司权利(含股权)质押;出租人认可的其他国有公司或民营公司的信用担保;出租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担保;出租人认可的供货人的担保;回购担保等等。5、市场风险6、租赁物风险 1)质量、技术落后风险与经济寿命风险 2)租赁物的抵押、出租、转移、变卖、损失、灭失风险(措施:办理保险、租赁物登记)3)租赁物余值风险(措施:余值担保、二手市场交易)7、合同风险8、供货人与出租人风险9、自然灾害风险,34,附1: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步骤流程,一、承租人确认拟租赁设备: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广泛询价,在最佳性价比的基础上,确认拟向租赁公司申请租赁的设备型号及该设备的供应商。二、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出租人)提交融资租赁申请及有关材料:1、承租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2)财务结构合理,资金周转正常,对外信誉良好,生产效益明显,有按期偿还租金的能力。3)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行业政策。2、承租人应提供的资料:1)承租人申请租赁报告及申请租赁设备清单。2)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报告、信用等级证书、贷款卡复印件等,企业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3)承租人所上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环评报告批文、可行性报告批文及资金落实情况等。4)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担保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报告、信用等级证书、贷款卡复印件等,担保企业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