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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公安管辖行政与刑事案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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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公安管辖行政与刑事案件.ppt

    林业法律法规主讲:潘明球,第一章 森林法律制度,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森林法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森林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1、1施行;1998、4、29修订,修订和新增内容自1998、7、1施行,二、森林资源 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自然资源的总称。三、森林 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以乔木为主体的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在林业建设上森林是保护、发展,并可再生的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四、林木 以树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包括树木和竹子。五、林地 指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的用地。,非林地:包括农地(耕地、轮休地)、牧地(草地、放牧地)、水域(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未利用地(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其它(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200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意味着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个一级类、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六、森林种类划分-根据培育和利用主要目的的不同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二、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一)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1、林权不稳定的后果(1)破坏森林资源(2)林权纠纷(3 上访事件(4)群体性治安事件2、法定化的必要性(1)维护权益(2)调动积极性(3)遏止违法犯罪行为(4)减少林权纠纷(5)稳定社会治安,3、我国林权政策的发展阶段建国以来,林业产权制度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1)1950年1956年: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化 2)1953年1978年: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土地私有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 3)80年代初期:林业“三定”时期 在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下,全国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7年夭折:分林分山收权收利,4)市场化运行时期(199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4年开展了集体“四荒”转让,对林业“三定”制度缺陷进行修正和完善工作,林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化运作。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 2007-1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2008-04-2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2.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31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森林法第五条-林业建设方针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1)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2)三大效益相结合4.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原则 1)采伐限额、采伐许可制度 2)木材运输许可制度 3)木材运输监督制度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第二节 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林权的概念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如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林权。,二、林权的主体和客体(一)林权的主体 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1.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2.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3.林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集体。4.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二)林权的客体 林权指向的对象,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其特征是 1、森林、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 注: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生活资料2、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3、森林、林地属于限制流转物 国家所有的和依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征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森林和林地的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林权的确定和林权证书的发放 1.初始登记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2.变更登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方式多样: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招标、拍卖、入股、抵押等,1)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后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3)依法抵押的,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4)林地因被征用、占用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拍卖,必然引起林权变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改变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林权证中有关权属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办理林权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1)主体消灭2)客体消灭,四、林权争议1.概念2.争议的性质民事争议3.处理机关-人民政府 机构-林业主管部门4.处理权限 单位之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单位与个人之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5.争议的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2)行政处理:调解;行政决定(3)行政诉讼6、处理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第三节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一、概述 征用林地的概念 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转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的概念 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1)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2)省林业厅审核:低于上述面积的审核机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3)交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地上附作物补助费(4)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5)需要采伐林木的,办理采伐许可证 占用林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能否处罚?,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1)条件(2)审批权限:国家林业局:国有重点林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省林业厅: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地市级林业局: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县林业局: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3)交纳三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3、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1)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2)审批权限: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省林业厅审批: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县林业局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3)无须交纳任何费用注: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向县林业局申请,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制度二、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森林法第二十四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在自然保护区,禁止一切采伐、采集和猎捕活动。,三、珍贵树木保护制度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四 其他保护制度(一)采伐限额制度,(一)年采伐限额制度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林木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每五年审核一次.,1.主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抚育、更新采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3.禁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不得采伐,(二)采伐许可证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唯一合法凭证,按法院的判决书采伐林木,合法?某县河西村村民赵某由于对村委会个别人不满,自1996年起一直拒绝交纳“三提五统”等费用,到2002年共计欠交1850元。乡、村两级干部多次上门做工作仍无效果,在村里造成很坏的影响,致使本村一些户产生了攀比思想,出现了拒交提留的现象。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村委会于2002年7月14日把赵某告上法庭。县法院经过审理,判赵某败诉,并限期交齐7年来所欠的“三提五统”共计1850元整。赵某以家庭困难为由仍拒绝交纳。最后县法院将赵某在承包田边栽植的12棵杨树判归村委会所有,采伐树木以折抵提留款,并制作了判决书。,其后,村委会便组织人员把赵某的12棵杨树(原木材积4.1立方米)伐倒卖给了乡木材加工厂,除去采伐树木和运输木材的费用,剩余的卖款正好折抵赵某的1850元欠款。三天后,河西村无采伐证伐树一事被县林业局林政稽查人员发现,经调查认定属滥伐林木案件,并依法对河西村委会作出限期补种60株树木并处所伐林木价值四倍计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乡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的行为给以没收违法收购的4.1方木材、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河西村委会和乡木材加工厂对林业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均提出异议,并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三)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木、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四)木材运输管理制度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既是森林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又是控制森林采伐的一项重要措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林木,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五节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及法 律依据(一)法律依据1.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枪支管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2.警械、武器使用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于继续盘问的规定、2001156号、2001146号等,(二)职权 1、负责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适用区域:林区对象:涉林:森林和野生动物,A.扰乱林区秩序的行为的处罚B.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C.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的处罚D.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行为的处罚E.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2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41条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2)例外国用重点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的职权A.森管局所属的森林公安机关的职权B.林业局所属的森林公安机关的职权其他国用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的职权,2、行政处罚权(1)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代行森林法39、42、43、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通知(2001)146号 盗伐、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 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 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行为,(2)其他林业行政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查处。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内部执法机构按“谁先发现,谁先处理”的原则办理。未建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市、县、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以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3、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 21种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156号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和有关司法实践,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也有森林公安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4、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对盗伐林木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39条第38条1)补种10倍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3)罚款盗伐林木价值310倍对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3、盗伐林木行为的主要构成特征:(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2)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3)行为人采伐的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4、认定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不以占有为目的,泄私愤采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应当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按情节的轻重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应当认定为盗窃;(3)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定性为盗窃。不作为盗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4)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某甲在自留山上种有20杨树,因和某乙有矛盾,遂将甲某种植的20棵杨树全部砍伐,弃之路边。某乙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拘留。但是公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此案涉林毁林,于是将该案移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当地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该案如何处理?,二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四)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一般违法的行政处罚1)补种5倍2)罚款滥伐林木价值2-5倍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注意(1)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2)共同犯罪,某年某月,张某在管理所承包的甲公民自留山的竹林垦复中,因缺钱将竹山内的一棵大松树(未经甲许可)以1500元卖给罗某和刘某二人(事后,两人交代不知林木权属情况),买卖时没有约定采伐证办理事项,罗某和刘某在交付1500元后在未办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便以900元工钱雇请民工章某(明知未办证)砍伐该松树,立方材积为11m3。同月,罗某、刘某二人又向另一自留山主乙购买二棵松树,购买协议中约定由买方办理采伐证,但罗某、张某并未按约定办理采伐证,而是直接以80元/m3价格又一次雇请章某(仍明知未办采伐证)砍伐林木,立木材积为23m3。试分析各主体的性质,此案的关键也是办案人员感到棘手的是张某、罗某和刘某、章某行为的定性问题。统观全案,此案并不复杂,只是涉及若干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横跨刑法、民法、林业法规,需要办案人员运用民法、刑法和森林法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范分析目标主体所在的每一法律关系,进而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确定目标主体的行为性质。,某县干渠两侧一片杨树林已经进入采伐期。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村委会及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村委会占60%。由于当时修干渠时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好,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矛盾。因此,林木成材后,县水利局一直不申请采伐。2002年1月有,村支书、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为由,以每棵170元买给木材贩子100棵,并于当晚实施采伐,并发现举报。此案如何定性?盗伐与滥伐的区别关健在权属,一是合同虽然未规定林木权属,但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而且属于不可分的共同共有。二是根据共同共有的特点,共有人其中1人处置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三是据此,村委会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即林木进行了非法采伐,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房前屋后的范围:宅基地范围;零星树木:不成片的。2、宅基地调整后采伐宅地上种植的林木是否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是如果林木权属未发生变化,采伐时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如果权属发生变化,采伐时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在原宅基地上新种植的林木采伐,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3、采伐火烧木、风倒木、雪压木等都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树木砍伐。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三倍处以罚款5600元。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福建省建瓯市农民黄某珍与其夫练某华生育三子三女,练某系黄某珍次子。1998年10月,已分家居住的练某在练某华生病期间代练某华与建瓯市南雅镇杉溪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新坟毛竹林11.7亩。之后,练某把该毛竹林占为己有。练某华于1999年8月16日病故,黄某珍已是70多岁年迈体衰的老人,且无经济来源,而练某侵占的毛竹林收益分文不给黄彩珍。为此,黄彩珍于2005年6月3日,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练某立即归还新坟11.7亩毛竹林。经法院审理,2005年7月14日,法院判决:练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停止在新坟竹林山场的经营管理行为;该新坟山场的11.7亩毛竹林归黄彩珍经营管理。判决生效后,练某于2005年11月间,未经黄彩珍许可及申办采伐许可证,擅自将新坟山场的11.7亩毛竹林中的老竹全部砍伐出售,计642根,得款4200余元。,本案在处理中,对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练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练某擅自砍伐经法院判决,经营管理权已转移他人的毛竹林,系故意转移被执行标的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种意见认为:练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因其行为系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其他林木,且数量较大,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练某偷砍的毛竹属于母亲黄彩珍所为,且盗伐林木罪,具有盗窃罪的特征,依照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精神,练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故不构成犯罪的。,你认为如何处理?,关于大树移植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01月28日 星期日 23.doc 大树移植是近几年比较热点的问题。为了有效地规范管理大树移植行为,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一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二是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近年来,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进行民异地移植,对森林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2004年5月8日晚,重庆人付某雇请车辆将其向四会市东城前锋村村民吴某购买所采挖的大榕树一棵运往广州花卉世界。当晚,四会市林业局接到报案后派森林公安分局干警在四会市东将其截获,经查所运输的木材未办理木材运输证,四会市林业局遂将该棵大榕树予以登记保存。经勘验,该榕树为细叶榕,胸围534厘米,胸径170厘米,长度1500厘米。付某在接受审查时也承认要办木材运输证,并已经交纳了办证费用委托他人办理。问:该案如何处理?,分 析该案的核心是:第一,运输“活立木”是否要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第二,四会市是否属于林区。在此基础上对该案定性。1、其行为违法反了上述规定,属无证运输木材;2、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并自起点到终点随货同行的规定。3、按无证运输木材处理。,三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一)珍贵树木的含义(二)非法采伐、毁坏的含义(三)行为性质的认定(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竞合适用。,案例1 孙某,男,36岁,农民,住某县上岗乡方坑村。2002年2月,孙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村集体山场18林班第4小班的杂木做烧柴,折合立木蓄积1.5343立方米。在砍伐杂木过程中不慎将附近的一株国家一级保护树种南方红豆杉压坏,而后孙某又于2002年3月,自带弯把锯将压坏的南方红豆杉伐倒,折合立木蓄积为0.6523立方米。截成原木三根,连同其余枝桠材全部运回家中备用。该案经群众举报案发,森林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02年4月,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孙某对砍伐南方红豆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以其不知道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为由进行辩解。问()本案孙某涉及哪些违法行为?()对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说明理由,五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1明知(1)知道(2)应当知道有证据证明被蒙骗除外,需进一步查证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2非法收购,运输(1)无证收购,运输,收购,运输的是盗,滥伐的林木(2)有证收购,运输,但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3.行政处罚森林法43条(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只限于林区内森林法及实施条例(2)在非林区收购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3)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及实施条例无规定,则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执行。4刑事处罚(1)刑法修正案(四)345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取消以牟利为目的,不管动机,目的如何,均可构本罪 无林区与非林区之分 犯罪对象必须是盗,滥伐的林木 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2)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200036号 只限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无非林区。无非法运输盗、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如各省院有相关规定可参照执行、若无规定,立为刑案较难。,案例:郝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案情2003年2月14日,郝某在杨滩小村以950元的价格购买朱某的杨树12株(折合立木蓄积7。5立方米),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同月,郝某又以240元的价格购买白某已砍伐的杨树6株(折合立木蓄积4.5立方米),在此过程中,郝某以“保密”为由还价60元。不久,郝某将以上木材无证贩运到银川木材市场。同年3月8日,郝某又以1456元的价格购买张占海的杨树(防护林)112株(折合立木蓄积10.57立方)并且全部无证采伐。此案如何处理?,在林区收购“木炭”如何定性?(1)“木炭”与木材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在林区收购木炭不能视为收购林木,不能按照森林法第43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滥伐、盗伐林木用于木炭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2)如果地方性法规将“木炭”纳入“木材”范围进行管理,则可以按照森林法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六毁林行为1行政处罚森林法44条(1)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44条,以自己名义(2)擅自开垦林地,未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41条条例以林业部门的名义。2刑事处罚(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91年,两高院联合解释(2)破坏生产经营罪(3)非法占征用农用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 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的竞合适用(4)盗窃罪以谋取较大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占有)采种,掘根,剥树皮,挖笋等行为(5)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例 下岗职工张某与当地某国有林场签订了一份承包造林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林场划定130亩荒山给张某承包造林,期限为30年,张某每年向林场缴纳土地承包费2.5万元。由于这块荒山已在四年前由林场栽植了林木,因此双方约定必须就林木处理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其他生产。张某于2002年4月,在未经林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推土机将该荒山进行了清理,致使林场栽植的幼树遭到破坏,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统计,共累计毁坏幼树2.6万株。,事发后,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上述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张某聘请了律师,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张某继续申诉,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再审,并且最终裁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某无罪,建议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问:此案定性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doc,注意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他毁林行为1、毁林开垦行为即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将林地变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毁坏是指:林木不能正常生长或者死亡等到情形。毁林木价值是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林地包括有林地和无林地。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3、其他行为: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行为 4、这几类毁林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地司法解释的量刑标准,则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七 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条例44条1行政处罚(1)从林区运输木材无证超范围运输持伪造、变造的证件承运无证运输的木材(2)林区内运输,非林区运输,从非林区运出的,规定按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2、刑事处罚,(3)行为人没有木材运输证的,即使补办了木材运输证,也属于非法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处理。理由: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点林区运出木材,并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并必须随货同行。(4)使用过期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属于无证运输木材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但是对于货主能够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刑事处罚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 的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3月10日上午8点10分,管某到林业局办理了一份0418585号运输证,运输证记载树材种为杉锯材,材积7.257立方米,有效期截止3月10日24时。之后,管某马上让事先雇佣的个体运输户谢某将一车7.257立方米杉锯材运往火车站。当天下午3点,谢某持0418585号运输证绕开木材检查站,将一车材积7.257立方米杉锯材运到火车站后返回。管某又指使张某继续持0418585号运输证将另车7.257立方米杉锯材运往火车站。木材检查站接到举报后将张某车辆拦下。经执法人员的调查,证实管某使用0418585号运输证发了两车7.257立方米的杉锯材。,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谢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有效运输,张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无证运输,应按无证运输处理张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第二种认为:张某运输的7.257立方米杉锯材为有证运输,因为张某当时所持的0418585号运输证仍为有效运输证。谢某运输时虽然持证,但谢某绕道运输,所持运输证没有发挥作用,实为无证,因此应按无证处理。第三种认为:两次运输的杉锯材应合并计算,按超出运输证准运数量处理。你的意见?,2003年10月初,湖南某公司与广西梧州某木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万元的杉圆木购销合同。某货车业主根据与超越公司达成的协议,于10月19日从湖南江华码市镇坪中采育队装圆木40多立方米,准备运往广西梧州泰森木业公司。10月22日6时30分左右,车行至广西贺州市八步木材检查站时,因为运输途中卡车两次出了故障,导致木材运输许可证过期6个小时。八步木材检查站值班站长不听解释,将木材扣下。以木材运输许可证过期小时为由,在不允许补办延期手续的情况下,在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又擅自贱卖了价值万余元的木头 此案存在哪些问题?,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驯养繁殖、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保护野生动物生存栖息的环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对象1珍贵、濒危的陆、水生野生动物2有益的、有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 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其中:陆生野生动物由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负责管理。,三保护对象的级别(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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