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纪律(放映模式2).ppt
遵守财经纪律当好纪律的执行者,讲课人:,前言,财经纪律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个人在财政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财政纪律、金融纪律、经济纪律等方面,包括法律、规章、制度等多个层次,涉及财政管理、经济核算、基本建设、工资福利诸多内容。财经纪律既包括财政收入秩序、支出制度等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又囊括财务会计管理等微观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具体要求。财经纪律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各主体开展经济活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关系到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强化党的纪律意识,尤其是要突出严明财经纪律,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高度,针对在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上出现的问题,认真学习研究财经纪律的概念、内容以及如何严格执行的知识,对今后减少和避免违纪现象的发生,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提 纲,第一部分:财经纪律释义 第二部分: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处罚规定 第三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条款第四部分: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形成原因及防范,第一部分 财经纪律释义,一、财经纪律的概念“财经”是指财政、财务方面的经营活动。“财经纪律”是指党和国家为了正确处理全民与集体、地方与中央、企业与职工等各种经济关系,建立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和完成财政经济任务而制定的各种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它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现行的财经政策,结合财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是党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二、财经纪律的内容财经纪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从事现金管理、信贷等方面的纪律。二是在执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的纪律。三是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在严格财政支出方面的纪律。具体来讲,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物价政策、工资政策、奖励政策、现金管理政策、市场政策等等很多。,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构成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主体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主观上多数是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将隐瞒、截留款私分的行为。(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补贴或者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行为。(三)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四)个人借用公款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六)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者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行为。(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八)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九)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十)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十一)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行为。(十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十三)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十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四、严肃财经纪律的必要性严肃财经纪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稳定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对于端正党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场正在开展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借助“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反四风之机,全场各部门、各单位及党员干部,都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财务预算。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近几年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财经纪律方面得到了较好的加强。但是,通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部门的经营成果审计及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情况来看,我场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是:个别单位和部门存在超预算支出情况,收缴款项有截留、挪用、坐支情况,有的单位违反财务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没有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控购商品,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了我们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对财经纪律观念淡薄,应加强财务管理知识和违反财经纪律处罚方面学习和教育。出现问题的同时也体现出了,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审核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让一些人钻了空子。因此,在今天的青年干部培训班上要共同学习财经纪律方面的规定,提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思想意识,以免在今后工作中犯错误。,第二部分 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处罚规定,设立账外账设立账外账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主要表现形式:收入不上交,不纳入财务账套核算,存入个人存折或另设帐套,脱离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账外账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奖金、补贴、请客、送礼、送红包等,分析产生的原因是领导干部财经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造成资金体外循环,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出现贪污、私分、行贿的违法行为。,案例一:某锅炉检验所,私设小金库,滥发福利,吴某,男,1946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锅检所所长。陈某,女,1969年l0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锅检所办公室主任。徐某,女,1958年8月出生,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锅检所出纳员。锅检所为加强单位科技开发统一管理、拓展技术咨询服务市场、为职工谋福利,1999年4月至2006年3月,将单位科技服务和技术咨询费的收入,使用某科技咨询中心等单位发票,开具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共计645万多元,存入了科技咨询中心账户,没有存到本单位账户,脱离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该所于2004年9月、2005年11月分两次将存放在科技咨询中心账户中的余款161.76万元转出,存入陈某个人账户,部分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为职工购买保险、支付酬金等。该所还动用账外资金43.3万元购置了手机5部、手提电脑5台、照相机12台、摄像机2台、DVD 1台、音响、节能器等办公用品,但这些资产未纳入单位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另经查实,该所动用账外资金购置5部手机,其中除3部用于工作外,吴某先后自用2部。,案例一:处罚结果,2006年6月,经纪委查实并做出决定,认定锅检所违规问题的性质属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吴某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给予陈某、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案例二:某质监局收赞助费账外设账,违规发放招待使用,何某,男,1954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某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1999年3月至2003年5月,经该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该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过程中,以单位建办公楼缺资金为名向企业要“赞助费”,一些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业务或者少交检验费、少受处罚,主动给了“赞助费”。该局工作人员在收“赞助费”时没有开任何票据,所收3143万元全部作单位账外管理。收取“赞助费”后,该局对一些按规定应该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不抽检或少抽检,对一些该处罚的不进行处罚。此外,该质监局代下属两质检所收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费,两质检所按20的比例进行返还,共返还6.37万元,不要求开具任何收据。经该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将这笔钱作为账外账管理。以上两项合计37.8万元,其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给单位工作人员22.97万元,招待费等开支5.68万元,补入单位财务账5.35万元。在调查组调查该质监局违纪问题期间,何某召集单位有关人员开攻守同盟会,讨论如何对付调查组的调查,致使有关人员在调查初期向调查组提供虚假情况。财务人员于某按照何某的意思,安排单位人员将账外账凭证全部销毁。,案例二:处罚结果,2003年12月,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何某党内撤职处分,收缴从账外账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给单位工作人员的22.97万元和所剩余款3.8万元,共计26.77万元,上交国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何某撤销质监局局长职务的处分。,二、非法集资、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为了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缓解资金矛盾,增加职工福利,以职工集资的方式给职工发放集资分红,并形成固定的福利发放模式(调出职工退股,调入职工入股)。在集资的投资项目中除了职工集资外,单位也投资了,有的项目甚至以单位投资为主,职工投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在收入分配时却没有体现国有收益,有的单位把投资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职工筹资分红,变相私分了国有资产。这种案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比较突出,国务院针对这类现象在1993年(国发【1993】6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禁止社或团体举办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是具有专门项目或专门用途的资金,是不允许挤占、挪用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领导对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识理解不深、不到位,错误地认为,钱只要不装在自己的腰包里就没有问题,出现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有的单位甚至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等,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就国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出台了较多的通知、意见、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切实加强国债资金监督管理。-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确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第三条:严格执行农业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行为。严禁挤占、挪用农业财政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农业财政资金,特别是地(市)、县、乡财政部门不准利用任何借口滞拨、挪用农业财政资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基本原则是:(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负担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案例三:挪用专款设小金库,违纪报销占用资金,刘某,男,1964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某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刘某在2002年至2006年任该单位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存在转移资金、挪用专款;弄虚作假,套取现金;授意财会人员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私存财会档案;私设小金库;无依据列支;重复报销;占用资金;违规报销和内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占有资金4500元,违规报销1.4万元,共计1.85万元。,案例三:处罚结果,2007年6月,纪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单位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职务,降为科员非领导职务;并责令其将占有的资金和违规报销的资金共计1.85万元,退回上交财务。,四、滞留、截留、挪用应上交款项,应付的款项不付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有的单位为花钱方便,收取的应上交的资金,掌握在个人手里不上交,出现了较严重的问题。国家对此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按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交规定的行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六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案例四:收费不交、公款私存,朱某,女,1976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某单位收费员。2000年至2002年7月,朱某直接经手的部分检验检疫费未上交财务,2000年至2002年缺少收费收据记账联43张,共计6.24万元;2001年至2002年应入账,而未交出纳入账的收费收据记账联86张,共计9.41万元。案发后,朱某从办公室取出上交财务的现金4.06万元,从家中取出现金7万元,共计l1.06万元。,案例四:处罚结果,2002年8月,朱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该检察院认为,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2003年5月,该检察院下达了对朱某不起诉决定书。2003年7月,该单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给予朱某行政开除处分。,案例五:该交不交该发不发,库存现金大量短缺,陈某,女,1969年7月出生,大专文化,某单位出纳员(办公室主任科员)。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陈某未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收入10.45万元上缴财政专户账,并丢失发票记账联991张、存根联25张。该单位“2002年度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工作奖”、“2003年10月执法交通补贴费”、“2003年独生子女费”等应发给单位职工的津贴和奖金1.11万元,陈某始终未发给职工。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该单位现金账面余额8.67万元,而实际库存现金为0.12万元,账面余额数与实际库存现金相差8.55万元(含以前年度未列支3.72万元)。审计结束后,移交纪委处理,在纪委调查期间,陈某又交出3.2万元的已支出而未做账报销的票据,实际库存现金短款1.62万元。,案例五:处罚结果,陈某的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之规定。2007年9月,纪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陈某行政降级处分,调离财务工作岗位。,案例六:小额农贷购买理财产品,某单位会计2012年,在未经贷款户同意的情况下,挪用贷款户小额农贷200多万元,为银行揽储,以个人名义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购买一天后,将该理财产品卖给银行收回本金,该财务人员获得利息收入41元。,案例六:处罚结果,案发后,经检察院立案侦查,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该财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开除公职。,五、行政事业收费管理不规范、收费票据管理混乱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不规范,收费票据管理混乱表现在:收费单位没有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超标准收费,使用不合规票据等问题,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和内部结算票据,未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未对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登记,票据管理混乱。国家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及收费票据管理的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第七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已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第十三条:收费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核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收费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按本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收费票据稽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收费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案例七: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造假报销违规,廖某,男,1962年6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某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廖某在任该单位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在收取委托检验费等方面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无协议等问题,共计违规收费22.29万元;乱收费、乱罚款共计20.48万元,并制作了10个假案卷。(二)违反财经纪律,在购进两台旧电表检测台时,廖某提供作废发票给本单位干部多报5.24万元,用于单位其他开支。(三)少缴税款2.1万元;违反会计法规定,记账依据不足5.58万元;少记现金及财政收入560元。,案例七:处罚结果,廖某作为该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和财务违纪违规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05年3月,纪委监察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七)、(八)项之规定,给予廖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违反银行账户、现金管理规定行为违反银行账户、现金管理规定行为表现在:单位不设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不进行日清、月结,月末会计与出纳不进行认真对账,出现了出纳挪用、贪污公款后,采取造假对账单的方法与会计对账。单位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单位现金不是每日进行盘点,出现了白条顶库、库存现金短款等问题。单位库存现金量大、给资金安全带来隐患。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我国就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有明确规定:,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五号)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存款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帐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结算账户转入、将销售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按期现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案例八: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擅自提取账户现金,造成违反多项财务规定,赵某,女,1972年出生,大专学历,某单位财务科副主任科员。赵某在从事出纳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擅自违反规定提取基本户现金1.21万元,两年多不入账;变造中国银行进账单凭证;用虚假转账支票存根做账;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将本单位工会收款3.22万元未及时入账(长达半年);丢失部分记账凭证。2006年9月,该单位纪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赵某行政撤职处分。,案例八:处罚结果,上述违纪问题发生后,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纪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该单位主要领导莫某,主管财务工作,对本单位财务科会计基础工作严重失范负有领导责任;该单位财务科长曹某,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科室工作严重失职失察。2006年3月,上级纪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给予莫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曹某行政记过处分。该单位财务科副科长喻某,因对财务凭证未按规定核查,对出纳工作缺乏有效监督,2005年12月,上级纪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喻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七、资产管理混乱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表现形式是: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不设立卡片账,资产只有金额,但数量不清,甚至有的单位长期不进行盘点,购进、调入、调出、报废固定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理,家底不清。材料管理不规范,未建立材料保管、验收、领用制度,不定期对材料进行盘点。出现固定资产、材料账实、账账、账卡不符的问题。国家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相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案例九:贱卖及私分国有资产,某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重大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又没有实行公开竞卖的情况下,擅自以低于成本价格出售单位物业,险使单位经济损失高达1200余万元。此外,该单位与包工头串通,采取加大工程款、虚构工程项目、截留工程管理费、隐匿营业收入、索要回扣等手法,把600余万元公款转入“小金库”,并挥霍、私分了其中的200余万元。,案例九:处罚结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9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该单位贱卖国有资产,几乎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单位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利用加大工程款、虚构工程项目、截留工程管理费、隐匿营业收入、索要回扣等手段套取收入,私设“小金库”,并挥霍、私分了“小金库”资金,严重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司法机关审查后,该单位6人被开除党籍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超预算、超标准支出自2008年以来,实行预算管理,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领导干部的预算意识,从无到有,从低到高,认识到了预算的重要性,执行预算已列入日常的工作中。从不足方面看,预算超支、超预算项目支出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年末时决算与预算先对比面目全非,可以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预算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国家针对经费性预算、公务员工资方面有名文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指出,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案例十:超预算超标准开支、白条下账据为己有,杜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某质检所代所长。经查,杜某在担任质检所代所长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违反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超预算开支。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该质检所事业费收入60.7万元,按照18的公用支出比例计算,可支付费用10.93万元,而实际费用达21.1万元,特别是2006年1月至6月,该所事业费收入38.88万元,可支付费用7万元,实际支出15.82万元,超支8.82万元。(二)违反规定打白条下账。杜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凭证的方法,先后向4家企业收取检验费1.15万元据为已有。(三)违反招待费管理规定超标准开支。按规定该所每月招待费不得超过1000元,然而该所仅2006年1月至6月份招待费就达2.66万元,超标2.06万元。,案例十:处罚结果,2006年9月,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本系统2006年财务管理规定,给予杜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质检所副所长职务;没收其全部违纪资金1.15万元;收缴其越权审批的招待费1050元;给予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工资的罚款共计2200元。,第三部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部分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形成原因及防范,一、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形成原因1、领导干部财经法纪观念淡薄,财经法纪知识欠缺虽然多数领导干部的财经知识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财经法纪观念淡薄,对有关财经法规不熟悉,只知道自己享有签字的权利,未能认清自己应负的责任,以至审计指出问题了,才恍然大悟。也有的单位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过于看重本单位、本部门利益和小集团利益,认为只要是为单位和职工办事,违点规,出点管理问题不是什么大问题。2、领导干部财务管理知识匮乏,对财经纪律理解不清通过财务稽查和经营成果审计,发现了一些领导干部对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实质上对财务基本原理不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水平。存在着看不懂财务报表,对本单位的成本费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潜在的问题情况了解不清。甚至有一些单位,不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挪用、串用资金、资金体外循环现象依然存在。,3、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严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发现,与过去制度不健全问题不同的是,各单位、各部门在制度落实上存在着有章不循,有规不守,使内控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个别单位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资金使用不合规,公款私存现象,小额农贷串户使用、垒大户现象,违反规定购买控购商品等等依然存在。4、单位财务人员业务不熟或财经纪律观念不强,把关不严。,二、防范措施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财经违纪问题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建议:1、加强领导干部财经法纪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财经法纪观念领导干部要自觉、认真学习财务管理和财经法律知识,增强自身免疫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使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财经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去指导财经工作,才能在履职中不出错或少出错。,2、健全和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要通过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来强化、规范领导干部的财经意识。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规范领导干部财务行为,明确领导干部在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从财务审批到财务分工,到财产物资管理等,每个环节上都应相互牵制、相互约束;领导干部必须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单位行政成本、费用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3、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财经法纪观念要多渠道、多方式强化财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促进财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培养出具有廉洁理财,严格监督,敢于碰硬的财务人员;要加强财务人员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有违纪行为的财务人员,绝不姑息迁就,要严肃处理,该撤换的坚决撤换,该调离工作岗位的坚决调离,真正选好、用好财务人员,要建立健全财务人员的轮岗制度,强化财务监督职能,替领导把好财经法纪关。,4、强化责任追究,保持对财经违纪行为高压态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领导干部不能例外。对违纪者要严肃查处和问责,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不能“以缴代罚、以罚代补、以罚代刑、以言代法、以权凌法”;该移交、移送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移交、移送,以正法纪,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财经违纪问题发生。,5、强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逢离必审,逢审必果,逢果必用”的原则,积极推行任中审计,逐步实行“先审后离,先审后用”的办法,并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强化经济责任追究和过错责任处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领导干部要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理。,以上与大家一起研究,主要是引导各位在领导岗位上,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有些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供大家参考。,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