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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第五讲 倾销的经济学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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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第五讲 倾销的经济学分析.ppt

    倾销的经济学分析,主要内容,一、倾销的定义(The Definition of Dumping)在正常贸易过程中(ordinarycourseoftrade),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同类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倾销和反倾销基本知识介绍,正常贸易过程(ordinary courseoftrade):正常贸易过程是指在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所发生的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的情况:(1)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股权关系、亲属关系、管理关系)或有补偿安排的交易;(2)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所进行的交易;(3)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进行的交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正常价值是判定倾销是否存在的基础和关键因素。,损害的认定(Identification Of Damage)反倾销协议中对于损害的认定分三种情况:(1)被诉产品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 实质性损害被诉产品使进口国境内相似产品(like product)的生产严重萎缩;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下降;相似产品在进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进口国国内产业开工率严重不足;相关产业利润急剧下降,处于严重的亏损状态;相关产业工人失业率持续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逐年下降等等。,(2)被诉产品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威胁 实质性损害威胁 进口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尚未受到实质损害,而事实表明将要导致实质损害。这种事实是真实的、迫近的和可预见的,而不能是一种假设。,(3)被诉产品使进口国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遭受实质性阻碍。实质性阻碍 被诉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虽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的新企业或新工厂的实际建立过程。,二、认定倾销的依据(The Bases of Defining Dumping),构成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倾销的经济学分析(The Economics of Dumping),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Dumping is a price discrimination)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的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倾销实际上是对同样的产品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实行不同的价格,国内价格高,国外价格低。实施价格歧视必须具备的条件:(1)国内、国外市场必须是分离的,由于自然障碍(如运费)及人为障碍(如进口壁垒)等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回流至国内。,(2)出口企业在国内具有垄断势力,它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在国内市场,企业具有垄断势力,就是说,企业可以在边际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加价 企业所面临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销售量的增加导致价格的下跌,企业则会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原则,在国内、国际市场按照不同的价格分别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企业没有垄断势力,而是一个在完全竞争情况下均衡价格的接受者 企业只能按照低于国内价格的国际市场价格出口。,(3)在国际和国内市场,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需求弹性是不同的 即在两个市场,消费者对同种商品的需求弹性是不同的。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对需求弹性大的市场实行低价格,对需求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格。,倾销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战略(Dumping is a Strategy of Firms Realizing Profit Maximization),Dumping,倾销的经济学分析,Exports,Domestic sales,DFOR=ARFOR=MRFOR,PFOR,4,1、反倾销(Anti-dumping)进口国对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倾销产品对国内市场造成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四、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形式,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国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国相应地终止案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国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反倾销程序,初裁调查,倾销调查,损害调查,初裁公告,否定,肯定,采取临时措施,协商解决,接受价格承诺,不接受价格承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终裁调查,终裁公告,否定,肯定,征收反倾销税,终裁倾销调查,终裁损害调查,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有关机构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简称DOC)负责国外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负责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的调查。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CIT)负责司法复查:当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不服,可在裁定公告后30日内,请求司法复查。海关署(Customs Service)负责收取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问卷的结构,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成员方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外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是与中国的对外开放步伐相伴相生的,并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自从1979年8月欧共体/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9年年底,各国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共发起了746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主要指控对象和最严重的受害国。各国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反倾销调查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中国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概况,1.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及其在全球立案总数中的比例急剧上升,全球反倾销立案数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情况,自1995年以来,中国不仅是全球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也是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19952006年各国共实施反倾销措施1941起,其中,针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共375起,占全球反倾销措施总数的19.3%,位居世界第一,远远高于位居第二的韩国的7%,位居第三的中国台湾的6%以及位居第四的美国的5%。自WTO成立以来,针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虽有增有减,但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这与处于下降通道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形成鲜明对照。,2.针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指控的“主力”。,3、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种类多,金属类产品和化工类产品是反倾销立案的重点,4.中国出口产品被裁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很高 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趋势,由过去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欧美对中国的反倾销税率一般在50-100%,而且美国的反倾销税率明显高于欧共体/欧盟。自1980年至1994年12月,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中,最终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率的案件共计27件,其中税率在100%以上的案件有10起,占三分之一多。高锰酸钾反倾销案的税率高达128.94%,猪鬃漆刷案的税率为127.07%,石蜡蜡烛案为135.73%,金属硅案为139.49%,钨精矿案为150%,焊接碳钢管案为182.9%,球墨铸铁管件案为127.38%等。,发展中国家所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更是高得惊人。如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的有机化学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673%,玩具为315%,服装为537%,鞋类竟高达1105%,使这些产品的出口完全退出该国市场。巴西对来自中国的12种出口产品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其征税幅度为35.8%-203.4%,平均税率达77%。,5.对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大 中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涉案金额不断上升,一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美元已属平常。例如:在1990-1999年间,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案件共计15起,占这一时期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总数的4.8%。其中,欧共体/欧盟9起,美国3起,加拿大1起,印度1起,波兰1起。,1990年欧共体/欧盟对产自中国的焦炭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2.3亿美元,1995年针对中国的鞋类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3.42亿ECU(欧洲货币单位),1996年针对中国的旅行箱包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更是高达6.46亿ECU;1990年美国针对中国的电风扇提起反倾销指控,涉案金额为2亿美元,1995年针对中国的自行车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近2亿美元;1996年加拿大对产自中国的碳钢材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1亿美元;1995年印度对中国向其出口的冶金级焦炭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也超过了1.35亿美元。,2003年5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接到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电子工人国际兄弟会和电子产品、家具和通讯国际工会的申请,准备依据美国关税法(1930)的第731条款对原产于中国(包括马来西亚)的彩电进行反倾销措施适用性调查。涉案产品是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屏幕大于21英寸的彩电,长虹、康佳、创维、海尔、海信、厦华、TCL等主要彩电生产企业均是被起诉的对象。5月12日,TCL正式接受原告方申请,开始对中国出口的21英寸以上显像管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例简介,中国有9家企业参加应诉。2004年5月14日,ITC就此案进行终裁投票,5名投票者一致认定,从中国进口的特定种类彩电确实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5月21日,美国商务部(DOC)正式对我国输美21英寸以上显像管彩电下达反倾销征税令,裁定长虹、TCL、康佳、厦华等四家特别调查对象的倾销税率分别为24.48%、22.36%、11.36%和4.35%,海尔、海信等其他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1.49%,其他未应诉企业则一律适用78.45%的税率。从2003年5月2日申请方正式提起申请,到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肯定性终裁,整个案件历时377天。,入世之后,中国企业在分享世界经济蓬勃发展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国外对华反倾销浪潮的挑战,中国彩电对美输出快速增长:1999年,出口量为有467433台;2001年为827632台,增长了77%;2002年为4307262台,增长了821%;2003年为6471410台,增长了1284%。使之成为美国反倾销的主要对象。自欧盟1988年开始对中国出口彩电生产商连续15年征收高额关税,并于2002年8月与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和厦华、康佳等7家彩电生产商签订数量和价格承诺以来,本案是另一宗针对中国彩电出口的大案,涉案金额高达4.8亿美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案例评析,(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的规定中,起因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进口国发现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该法还制定了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一、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Status),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工人工资是否由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自由商定;3、允许外国企业以合资或其他形式投资的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分配、产品价格和企业产出的控制程度;5、政府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等拥有或控制的程度;6、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也制定并实施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律以及相关标准。同时,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被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本身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倾销问题作出任何指导性的界定。,但关贸总协定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中“关于第6条第1款的注释2”指出,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特别是那些贸易完全由国家垄断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进口产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存在困难,即在此种情形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并不总是适当的。尽管这一注释强调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时存在潜在的困难,但是并没有建议用其他的标准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然而,正是这一注释性规定,在欧美的反倾销法中被用来作为排除许多国家适用通常正常价值规则的国际法上的理论根据,它们在反倾销法中通常规定采用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价格来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受调查的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这种被选定的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往往被称为“替代国”(Alternative country)或“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依据 尽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制度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其形态却多种多样、差别较大,“市场经济地位”的寥寥几条标准远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丰富内涵。而有的标准纯粹是为了“难为”像中国这样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设立的,它并不具有科学性,且带有很强的阶段性特征。,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欧盟在1998年4月出台了对中国、俄罗斯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删除,而重新定义为“转型经济国家”,根据修正案规定,欧盟将在个案处理基础上来审查来自两个国家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若经过欧委会审查,企业能够达到这项修正案中规定的标准,则可以不用替代国正常价格,而用企业自己的正常价格。欧盟从1998年7月起实行该标准。1999年4 月,我国应诉企业第一次在欧盟提起的黄磷反倾销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入世谈判的过程中,我国始终努力争取被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的地位,但这一目标最终并没有实现。根据中美世贸协定的规定,美国可以在15年内,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这个协议实际上成为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国协议的主要模板。这个协议的许多规定也最终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得到体现。所以,关于中国在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要协议性依据是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U.S.-China Bilateral WTO Agreement)(以下简称中美世贸协定)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正式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世界发达国家中第一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的国家。2005年,澳大利亚、以色列、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冰岛等13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2005年11月,韩国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中国千亿美元以上贸易伙伴中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截止2008年,全球已有7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目前中国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尚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市场导向产业(MOI)是美国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确定制造商或出口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否具有市场导向,从而确定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确定某一产业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产业”,通常考虑三个要素:,二、关于市场导向产业(Market-oriented Industry),如果出口企业能被裁定属于市场导向产业,那些被认定具有“市场导向”因素的生产要素成本,就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购买价格来计算,不具有市场导向因素的生产要素成本,则仍按某个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最后综合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市场导向产业一般由应诉方产业提出,DOC依据以上条件决定应诉方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产业,而且申诉方有提出抗辩的权利。,在本案中,长虹、厦华分别于本案开始后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证明材料,要求美国商务部确定中国彩电行业属于市场导向型产业。商务部认为,市场导向行业要以整个彩电产业来提出,而不能由个别出口商提出,在中国各大企业提交了补充材料之后,美国商务部仍认为不能符合MOI的三条标准,应诉企业不能代表整个中国彩电行业。2004年2月,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提出了一份申请,以此表明该案中被告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中国彩电行业目前已经是市场经济导向。,替代国的选取是申诉方与出口商之间争执的核心问题,替代国的选取会直接影响到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的标准是:在经济发展上与出口国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是可比产品的主要国家。可比性的主要因素:人均GDP、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尤其是生产同类产品工业的发展水平。,三、关于替代国的选取,选择替代国的目的是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的替代国价格包括:1、替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2、替代国出口价格;3、结构价格 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与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菲律宾等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相似,准备从这些国家中选择替代国。五河公司建议将印度作为替代国,其理由是:1、印度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2、印度也是一个彩电生产大国;3、两国人均GDP相当。,根据美国反倾销法,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都被视为国家控制企业,因而给予统一税率。但是,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和商务部对中国产品一系列反倾销调查的判例,如果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能够证明其出口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受政府控制,那么可以授予该出口商单独税率待遇。,四、关于统一税率、分别税率,在确定是否受政府控制方面,商务部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制定或者需经政府审批;2、企业是否有权自主谈判和签订合同及其他协议;3、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经营管理层;4、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对外销售,并在收益处分或者损失融资方面有权独立决策。要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充分独立于政府控制,从而给予单独税率,商务部需要认真分析每一个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单独税率标准,只有在应诉人证明其出口活动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没有政府控制时,商务部才会给予其单独税率。,美国商务部主要通过A卷及其补充问卷(如有必要)所获得的信息确定是否给予单独税率,在衡量中国公司是否符合适用分别税率的条件时,主要考虑的是每一个出口商是否独立于政府的控制,即在投资、定价和生产决策上受政府控制的程度。商务部会重点了解以下环节:1、企业与政府或者政府机构的关系;2、企业的生产量、企业的销售活动是否独立于政府;3、企业是否有权自主支配销售收入;4、企业与其他涉案产品的生产或者出口企业的关系。,2003年7月,12家中国彩电出口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应诉A卷,要求获得分别税率。2003年7月22日,DOC发出通知,选取四家最大的生产企业长虹、厦华、TCL、康佳作为强制调查企业,同时,通知其他企业,在强制调查企业不参加时,可以作为自愿调查企业接受调查。但是,事实上,商务部并没有接受任何自愿调查企业要求获得分别税率的申请。2003年11月24日,DOC公布了对中国彩电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其中被抽中接受特别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长虹45.87%、厦华31.70%、TCL31.35%、康佳27.94%,其他中国彩电企业的倾销幅度一律为40.84%。,这项结果令彩电企业非常不满,但这只是初裁结果。9家企业又开始积极准备,希望能在终裁中扳回一城。为了防止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国内不少企业各自聘请了海外律师。但是,由于我国彩电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份额和销售价格各不相同,各彩电厂商在反倾销中的利益也就不同,应诉企业很快分裂为两大阵营:一是长虹、厦华、海尔3家企业联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共同聘请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共同诉讼代理人;二是出口产品数量较小的创维、海信、TCL等企业则形成另一阵营。,2004年4月13日,DOC公布了对华彩电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4家被抽中作为特别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厦华4.35%、康佳11.36%、TCL22.36%、长虹24.48%,另外5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为21.49%。9家之外的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78.45%。同初裁结果相比,终裁结果有一个特点:所有参加应诉的企业,税率有所降低。,一、积极应诉 一般而言,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如果倾销指控一旦成立,其造成的损失绝不仅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按照反倾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企业应积极应诉。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程序中由于考虑到费用庞大和胜诉把握不确定等因素,应诉率很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1998年在欧盟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中,9起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只有2起案件,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不应诉案例:不应诉企业常常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当被诉企业不应诉时,进口国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将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不应诉企业常常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一般是5年,5年期满,经过复审,还可再延长5年。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涉诉产品就相当于被逐出该国市场。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没有企业应诉,结果我国涉案企业被征收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不应诉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相继说服美国蜂蜜行业、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起诉,而后是蘑菇罐头、靛蓝染料,影响中国对美出口金额累计高达3亿美元。不应诉还会引发其他地区新的反倾销诉讼 近年来,经常出现一种中国产品被反倾销,其他国家也很快对同一种商品提出反倾销的情况,其重要原因在于大家都不去应诉,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导致新一宗反倾销案。中国的焦炭、钢板、草甘膦、硅锰、糠醇等一系列产品都曾在两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的正常出口。,二、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和个别待遇。这主要是针对欧盟及澳大利亚等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地区)而言。虽然欧盟1998年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企业并不能自然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须由出口企业证明自己已经是按市场经济运作。为此,欧盟提出了是否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要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帐本,该帐本是按照国际通行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购销帐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4、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标准(1)表面上似乎仅仅是针对产品构成要件和销售定价,但实际上,它关心的重点是所有制问题。在欧委的问卷中,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供应的情况、原材料供应商的所有制情况,以及工人工资的构成情况,其目的在于了解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构成要素是否完全是在市场机制下运作。这一标准不仅要看应诉公司的所有制情况,而且还要看该公司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材料是由什么样的所有制企业提供的。,标准(2)要求企业具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账簿。这一标准是一条技术性标准,在企业应对反倾销指控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标准(3)主要是考察企业的资产和产权情况,对于那些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这一标准将是一道很难逾越的屏障。这一标准是要明确企业自身的产权情况、资金账目往来情况,以确定企业是否依照法人财产独立性原则进行经营,自负盈亏;而问卷中往往要求企业提供其贷款和偿还的情况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情况。,中国企业应首先对照这5条标准,提出证据,力争获取市场经济待遇。如果企业申请不到市场经济待遇,还可以申请个别待遇。其标准有4条,比上述标准要宽松,也更容易获取。一旦企业获将市场经济待遇或个案待遇,将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和税率。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并非一定比获得个别待遇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小。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申请个别待遇比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更为现实和重要。,三、合理选择替代国 当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个案待遇时,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就至关重要。在选择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时,各国略有差别。美国原则上选择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而经济水平相当,往往考虑的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当。欧盟在选择“替代国”时主要考虑“替代国”相关行业与中国行业的可比性并考虑执法的方便性,从而很多时候可能选择发达国家为“替代国”。,一般来讲,在一起反倾销案中如果符合替代国条件的国家不止一个(事实上往往有多个),究竟选哪一个国家作为替代国,是完全由进口国确定的。但是,中国应诉企业应该预先估计哪些国家的报价可能成为中国的替代价格,并从替代国的供货商那里得到公开价格,如生产要素价格、运输、保险费用等,并及时提供给反倾销当局。对于反倾销当局选择的不恰当的替代国,应诉企业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予以抗辩,从而获得最佳的替代国。,经典案例:1999年3月,美国8家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高达91.84%的反倾销税,同时展开反倾销调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呼吁和指导有关企业积极应诉。当时国内50多家浓缩苹果汁出口企业中,有11家企业联合,共同聘请了国际上具有丰富反倾销办案经验的美国律师应诉。,2000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浓缩苹果汁对美国出口构成倾销,除烟台安德利获得零税率外,在10家应诉企业中(有一家中途退出),有5家企业分别获8.8%至27.57%的税率,我国10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的企业的税率一律为51.74%。尽管本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我国应诉企业仍可向美国继续出口。,但是,食土商会和代理律师分析后认为,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因此,除取得零税率的企业和在原审调查阶段退出的企业之外,其余9家企业于2000年7月就美国商务部的不公平裁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不应把印度作为替代国,原因是:印度不是浓缩苹果汁的主产国,而且印度的苹果价格是受政府干预的。中方提出的替代国是土耳其。2003年11月20日,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就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对美国反倾销税的上诉一案签署并公布了最终决定:中国10家应诉企业中,有6家最终获得“零税率”,其余4家获3.38%的加权平均税率,而未应诉企业税率一律为51.74%。,选择对我方有利的替代国,我方应考虑:1、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生产要素成本与我国近似的、经济发展程度与我国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具体替代国;2、主动收集有关国家的相关资料,尽早明确向当局提出。,四、实施多元化战略 最有效的规避反倾销的方法,就是要推进国际化经营,要把产品的价格链条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在全球范围内构建起生产、研发、销售的庞大网络体系。因此,对中国企业而言,应果断跨出国门,采取境外设厂、国外组装、与第三国合作等多种方式。因为反倾销是针对外国企业而言的,而外国企业一旦变成了本国企业,就不再会遭遇反倾销,或者即使被反倾销,也会增大对方的反倾销成本。,企业进行跨国经营可以采取不同的模式。一般来讲,企业的海外扩张大致可划分成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国外生产,用国外品牌;第二种模式是在国外生产,用国内品牌;第三种模式是在国内生产,用国外品牌;第四种模式是在国内生产,用国内品牌。我国的家电企业在跨国经营实践中对上述四种模式进行了综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跨国经营模式。,海尔和TCL的跨国经营实践,案例1:海尔的跨国经营实践 海尔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家电企业之一,同时也是第一个大力拓展海外市场的中国家电企业,海尔通过在海外直接投资建立生产基地,打造国际品牌,即在海外生产,用中国品牌实施国际化战略。海尔的全球化战略目标是“三分天下”,即国内生产国内销售、国内生产海外销售、海外生产海外销售各占三分之一。在实施第三个三分之一时,海尔实行“先难后易”的市场进入策略。首先将产品打入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市场。在发达国家当地直接投资,利用本土化来实施国际化。,1997年海尔便开始了自己的跨国投资战略。1997年10月,海尔集团在菲律宾建立了第一家海外工厂;1999年4月,海尔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投资3000万美元建立海外第一个工业园,自第一台美国制造的海尔冰箱下线以来,海尔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海尔的公寓冰箱及小型冰箱已占到美国30%以上的市场份额,海尔冰柜占到12%的份额,海尔酒柜占了50%以上的份额。在美国,海尔在洛杉矶建立了设计中心、在南卡州建立了生产工厂、在纽约建立了营销公司,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本土化经营。,2001年4月,海尔又在巴基斯坦投资建立了自己的第二个海外工业园。随后,海尔的孟加拉工厂也开工建设。2001年6月,海尔集团以700万美元并购了意大利家电制造商迈尼盖蒂公司(Menghetti),这是中国白色家电企业首次实现跨国并购,也是继在美国之后,海尔在欧洲实现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服务“三位一体”的本土化经营。2003年10月海尔集团在约旦建立了自己的第十三个海外工厂。这标志着本土化的中东海尔全面启动。,海尔将全球分为欧盟、北美、南美、中东、东欧、东盟、南非等11个经济区,目前已在其中8个经济区建立了13个生产基地;在美国、巴基斯坦两国分别设立了工业园。在进入顺序上,海尔奉行“先难后易”的策略,即先进入美国、欧洲这样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发达国家创出品牌,形成高屋建瓴之势,再向发展中国家推进。,海尔的“先难后易”进入策略,案例2:的跨国经营实践 TCL集团的跨国投资战略开始于1998年。其基本战略方针是:一方面在有市场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生产、销售网络;另一方面是及时吸收世界先进技术及掌握国际市场导向的信息。市场潜力大的东南亚和南亚地区是TCL首选的销售市场,而美国成为TCL设立的信息及研发中心,从发达国家拿技术,到发展中国家开拓市场可以说是TCL国际化的基本思路。,与海尔不同,TCL选择了先易后难的策略。TCL把对外直接投资目标首先选在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并且把越南作为其第一投资目的地。TCL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模式有很大区别。在发达国家,TCL采取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的办法来整合产业资源。通过并购,TCL获得了被并购企业的品牌、研发技术、生产设施,销售渠道等资源,进而使自己变为当地企业的一员,为快速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创造了条件。,TCL通过买牌及贴牌来渗透发达国家的市场,在较短时间内,扩大销量,进而获得规模效益。TCL没有选择创牌之路,而是凭借其资本运作的优势扩大地盘,以多品牌经营,完成它对全球的市场布局。这种模式对于TCL品牌的建树意义不大,换句话说,离树立TCL世界品牌的目标相距甚远。然而,它对于TCL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对TCL企业本身持续快速的发展壮大都会有所裨益。,TCL的“先易后难”进入策略,除了海尔和TCL之外,康佳在墨西哥建设的200万台产能的北美生产基地已经投入使用,这一基地将对康佳在整个北美地区的外贸活动产生重要的辐射作用。长虹在俄罗斯、墨西哥,海信在匈牙利都建设了生产或出口基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规避反倾销风险。,五、企业在应诉反倾销中应注意的问题 1、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关联和外包企业问题常见的关联的形式:股权关联、亲属关联、管理关联常见的外包的形式:产品零部件外包、半成品加工外包关联关系和外包的法律后果:关联供应商:须报告其供应之原料的生产要素。关联销售商:须报告其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情况。关联生产商:须合并报告生产要素。非关联的外包生产商:须配合报告生产要素。案例:在大蒜案中,某公司由于隐瞒其美国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被美国DOC发现,并被处以“BIA”。,2、企业单据保存问题和企业各部门记录一致性问题单据保存的完整性:保存好每一单业务往来的信函、订单、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商检证书、原产地证书出口报关单等;并要保存好生产方面的所有单据,如:工人上班的考勤表、生产过程中的出库/入库单等。业务与财务单据的一致性:销售部门的销售单据和生产部门的生产单据必须与财务上的记帐凭证单据相一致案例:在苹果汁案中,有些公司的业务员在给财务的销售单据入帐时,所交单据与实际给外国客户单据不符,导致实际发生的销售与财务上的销售记录不符,给核查带来巨大困难。在焦碳案中,有些公司根本不保留产品的出库/入库单,同样给核查带来巨大困难。,中国彩电出口遭受反倾销指控始于1988年,欧盟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的小彩电(42厘米以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1991年7月作出最终肯定裁定,决定对中国所有国有企业统一征税,税率为15.3%(为期5年)。由于这次反倾销主要针对的是中国的小彩电,因此,对中国企业向欧盟的彩电出口并没有造成致命打击,当时中国向欧盟的彩电出口量仍然比较大。时隔一年以后,1992 年11 月,欧盟又对来自中国的大彩电(42 厘米以上)立案反倾销。1995 年4 月,该案裁决,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 销税。欧盟通过反倾销对中国彩电企业出口欧盟设置的障碍进一步提高。,附录:另一起彩电反倾销案例,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1991年裁定的对中国小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应于1996年7月到期。但是,当时一些欧盟彩电厂家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税,中国彩电将重新进入欧盟市场,因此于1995年5月提出了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出于阻止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的考虑,欧盟委员会借此机会,不仅对小彩电,而且主动发起对大彩电案的临时复审,并将大小彩电视为同一品种。1998年12月,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统统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如此高的反倾销税使得中国彩电出口欧盟成为泡影。,直到2000年,受厦华电子公司积极应诉的启发,中国各大彩电企业积极行动起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临时复审要求,于2002年8月,欧盟委员会终于接受中国彩电企业的价格承诺要求,允许中国彩电企业以价格承诺的方式每年向欧盟限量出口40万台,其中60%是20英寸以下的彩电。,欢 迎 提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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