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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知识,主讲人:周蓉2014年1月30日,目 录第一节 税收基础知识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第五节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第一节 税收基础知识,一、税收概述(一)税收的定义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第一节 税收基础知识,一、税收概述(二)税收的内涵和特征: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90%以上。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3.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4.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旧“三性”)。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前两者的规范和约束,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注:税收的新“三性”公共性、法定性和有偿性,例题,单选题:税收“三性”是个完整的整体,其中的核心是(A)。A.无偿性 B.强制性 C.固定性 D.法律性税收三性之间的关系: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第一节 税收基础知识,二、税收的分类1.按课税对象: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2.计算依据:从量税、从价税3.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和价外税4.独立征收:正税和附加税5.管辖的对象:国内税和涉外税收6.征收形态:实物税和货币税7.管理和使用权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8.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直接税和间接税,第一节 税收基础知识,三、税收的起源与发展1.中国税收的起源与发展2.西方税收的起源与发展,三、税收的起源与发展2.西方税收的起源与发展 西方国家的税收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得到一定的发展,并形成了多种税制模式,但总的说来未有健全的税收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其税制发展经历了从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体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三个阶段。现行税制除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外,还大力推行和征收社会保险税和增值税。即:消费税主体关税为主体所得税为主体,第一节 税收基础知识,三、税收的起源与发展2.西方税收的起源与发展一般过程:自愿贡纳承诺强制课征立宪征收基本规律:(一)税收发展方式的变化四个时期:自由纳贡时期承诺时期专制课征时期立宪课税时期。(二)税收主体税种的变化(税制结构变化)四个阶段:简单直接税为主间接税收为主所得税为主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收制度,第一节 税收基础知识,三、税收的起源与发展2.西方税收的起源与发展(三)税收缴纳方式的变化 征收形式:(力役)实物货币 名称上:非税税收(四)税收法制的发展变化 专制课征法制课征(五)税收地位发展变化 从忽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重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第一节 税收基础知识,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一、税法概述(一)定义: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税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三)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例题:判断题: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行政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二、税法的作用(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四)税法能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税法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性质。,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关系的规范,不同于民法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两者对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违反了税法,不一定是犯罪;从2009年2月28日起,刑法的“偷税”概念被“逃避缴纳税款”概念所取代。但税收征管法尚未做出相应修改。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与一般行政法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四、税法的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来看,因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从税负平衡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国内外之间尽可能公平。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4、实质课税原则,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四、税法的原则(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五、税法的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构成。1、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驶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第二节 税 法,五、税法的原则 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即纳税人)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2、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五、税法的法律关系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五、税法的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包括税收法律事件(如自然灾害等)和税收法律行为(如纳税人开业经营等)。(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六、税法构成要素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的内容,不构成税法构成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一)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内容。,第二节 税 法,六、税法构成要素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的内容,不构成税法构成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一)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内容。,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六、税法构成要素(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自然人(即个人)。按照不同的目标和标准,还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如自然人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法人可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等等。,第二节 税 法,六、税法构成要素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单位代扣职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受托方在向委托人交货收款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六、税法构成要素(三)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税种的基本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所得税、流转税等。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把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五大类。税目和税基与征税对象有关:税目是指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征税项目。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如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税基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第二节 税 法,六、税法构成要素(四)税目定义:是指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并不是所有税种都需要规定税目,有些税种无需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六、税法构成要素(五)税率征多少税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1、比例税率:按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一律按相同的征收比例。具体分为:(1)单一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适用同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或税目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如营业税等。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第二节 税 法,六、税法构成要素(五)税率征多少税(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超额累进税率(1)累进税率定义: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税中使用,可以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六、税法构成要素(五)税率征多少税(2)全额累进税率定义: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等级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等级的相应税率征税。(3)超额累进税率定义: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按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3、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4、超率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为若干级距,每一级距规定一个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按所属级距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采用此税率。,第二节 税 法,六、税法构成要素(六)纳税环节定义: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选择纳税环节的原则是: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有利于灵活机动地发挥调节经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济的作用。,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六、税法构成要素(七)纳税期限:是指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六、税法构成要素(八)纳税地点:根据纳税环节和对税源控制规定具体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1)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即: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2)税率式减免适用于流转税(解决某个行业或产品)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3)税额式减免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2.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困难减免)、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3.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2)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十)罚则: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十一)附则:如解释权、生效时间等。,第二节 税 法,九、税法的分类(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即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中起着母法的作用。我国尚无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九、税法的分类(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指针对有关税种的立法,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九、税法的分类(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1、流转税税法。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密切相关,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税法。2、所得税税法。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关,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4、资源税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征收的税,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第二节 税法基础知识,九、税法的分类(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地或属人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一、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概述(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原则1、从实际出发原则2、公平原则3、民主决策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1、税收立法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都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是税收法律。,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1.税收立法机关(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法规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B)。A.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B.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C.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D.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1.税收立法机关(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属于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1.税收立法机关(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法规不是无限制的,而要严格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1.税收立法机关(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等,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1.税收立法机关(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省会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税收规章,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 2.税收立法、修改和废止程序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提议阶段: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规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3)通过和公布阶段。,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二、税法的实施。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种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不同的税法构成要素;二是不同的税种税收制度;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我国现行税制就实体法而言,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合计19个税种:(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上述19个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上述税收实体法(19个)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般来说,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多见于发达国家,而把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很少。,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以某种直接税和间接税税种为“双主体”的税制,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税制类型存在的。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税制结构,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0%,直接税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5%,其他辅助税种较多,但所占比重不大。,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税制改革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期形成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引导1994年税制改革。2003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过,标志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开始。2007年1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三个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重大转变。,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2003年启动的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二、税收立法权(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1.按税种类型的不同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划分立法权。2.根据税种的基本要素划分立法权。3、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立法权和行政上的执行权)划分。,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其中: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税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3、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一)税款征收权1、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1)中央税的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的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2)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3)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4)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5)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6)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但不得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7)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8)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形式变相减免税。,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一)税款征收权2.税务机构的设置在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一)税款征收权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税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一)税款征收权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3)在大部分地区,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一)税款征收权4.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1)中央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一)税款征收权4.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一)税款征收权4.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二)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可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三)税务稽查权: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其他税收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