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ppt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2,提纲,一、理财业务发展概况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1)8号文之前(2)8号文之后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3,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理财业务从90年代后期逐步发展,产品从最初的证券投资基金逐步扩展为信托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和VC、PE、等等,种类繁多。提供理财服务的机构也包含了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具体形式如下:1、基金公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专项理财计划 2、信托公司:单一信托计划、集合信托计划 3、商业银行:银行理财产品 4、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专项理财 5、私募公司:VC、PE与证券投资顾问 6、保险公司:分红险、投联险,基础的融资形式与投资对象:股权+债权资产组合理论比较优势理论,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2014年6月12日,银监会创新部召开银行理财业务座谈会。第一个议题:银行理财业务的战略定位,包括与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和信托产品的区别,特别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异同分析,全面分析银行理财业务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研判理财业务风险所在。,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我国理财业务发展历程,他人的观点:从投融资两端分别分析银行理财与基金、券商资管等的区别。投资端,按性质分为股权和债权,按上市与否分为证券和非标,两两组合后为股票(上市股权)、股权(非上市股权)、债券(上市债权)、非标(非上市债权),所有投资品最终都可以归类为以上四种之一。,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我国理财业务发展历程,他人的观点(续):融资端,按是否向社会散户募集资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一般来说,基金是专长于投资股票、债券的公募产品,券商资管、基金专户是专长于投资股票、债券的私募产品,信托是专长于投资非标的私募产品,银行理财是专长于投资非标的公募产品。,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我国理财业务发展历程,他人的观点(续):银行理财为什么专长于投资非标而不能专长于投资股票、债券呢?银行通过传统信贷业务积聚了大量的客户及其债权融资需求,积累了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可以利用各种现成的资源,这是基金等其他资管产品所不具备的。,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我国理财业务发展历程,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原则上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尚福林主席在2014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暨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的讲话指出理财业务向代客投资管理本质回归。,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我国理财业务发展历程,数据概况(截至2014年6月末,vs2013年末)银行理财产品:12.65万亿(23.54%)信托计划资产:12.48万亿(14.4%)券商资管计划:7月末,7万亿(34.62%)公募基金:3.61万亿(20.31%)基金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1.51万亿(24.03%)基金子公司专户:7月末,2.29万亿保险公司总资产:9.37万亿(13.09%)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167.17万亿(10.45%),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我国理财业务发展历程,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我国理财业务发展历程,12,理财业务成为贷款、证券之后的金融市场的重要业务,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经济长期高速的发展,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产生了理财的需求。2、金融市场的发展,为理财提供了投资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同业市场、外汇市场等)3、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为理财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证券法、基金法、信托法等。4、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人才的不断创新促进了理财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13,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的优势比较,基金公司:股票、债券证券公司:股票、债券银行理财:债券、票据、债权融资、存款、外汇私募公司:股票、股权信托公司:房地产、股票、另类投资等保险公司:债券、股票,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14,各类理财产品的特点,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15,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比较低迷,财富效应不明显,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较快。银行理财产品:工商银行上半年为客户贡献了近200亿元收益,交通银行上半年为客户贡献了近40亿元收益基金产品:上半年60家基金公司上半年偏股型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也均为亏损,且较大幅度地落后于上证指数。平均收益率最高的亏损3.61%,比上证指数跌幅高出2.6个百分点,亏损最多的公司比上证指数跌幅高出16个百分点;155只债券型基金,平均亏损0.74%,取得正收益的为50只,收益率位居前10名的债基平均收益率为2.27%,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16,证券理财:今年以来,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平均回报率为-5.18%。按照WIND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所属概念分类,股票型产品平均回报率-4.73%,混合型产品平均回报率为-6.65%,债券型产品平均回报率为-0.82%,FOF型产品平均报率为-6.5%,货币型产品平均回报率为1.8%。私募基金:截止2011年6月末,614只阳光私募半年来平均收益累计下滑6.97%,相对同期沪深300指数落后2.95%,100只取得正收益,跌幅超过10%的195只,其中4只近半年累计损失超过30%,近250只跌破面值,有7只净值已跌破0.7元,一、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17,提纲,一、理财业务发展概况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1)8号文之前(2)8号文之后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积极意义,财富管理业务的出现填补了中国金融投资谱系的空白,它在合理配置资金、改进社会公众金融服务、满足客户投资需求、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功不可没。连接直接融资工具和居民财富的桥梁,社会融资中地位重要。,财富管理业务成为银行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手段,真正体现了银行金融中介职能的回归。通过发展理财业务,银行可以完善服务功能、扩大客户基础、改善业务结构与收入结构,培育品种,助力转型。,财富管理的基本功能,实现银行的战略转型,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银行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积极意义据统计,2011年,全国160家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达到1750亿元,明显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与此同时,银行理财产品通过募集资金投资债券、股票以及各类项目等直接融资工具,成为连接居民储蓄资金和直接融资的桥梁,对改善我国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2年前三季度,我国社会融资规模11.73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比例达18%。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对于完善融资结构,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满足客户需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银行经营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银行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积极意义2012年,全国开展理财业务量较大的18家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2464亿元,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4.11%,高于央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11个百分点,理财产品创新多元化,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投资,满足了客户多种投资需求,增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近几年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变化,商业银行自2005年开办理财业务以来,业务规模、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商业银行利润结构更趋合理,资金运营能力得到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得到了投资者认可,并在整个理财投资市场具备了较高的竞争力,理财市场呈现了快速增长态势,各商业银行开始推出理财产品,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已覆盖个人、私人、机构客户,币种涉及人民币、美元、欧元、澳元、英镑、港币等。,2005,2009,2013,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银行理财业务现状内部分工,由资产管理部或金融市场部牵头负责全行所有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投资、运营,零售银行部、私人银行部、公司银行部、同业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等负责理财产品的营销推动和销售管理;目前,工行、交行、兴业、中信银行等均先后成立了资产管理部,专门从事理财业务。,还有一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成立专门的理财业务部门,而是由各个销售部门分别负责该渠道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投资、运营、销售等。,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银行理财业务现状制度建设,各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推进并逐步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为理财业务的发展保驾护航。目前,各主要商业银行均制定了五大类理财业务规章制度,总体的理财管理办法,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理财产品设计及审批制度,针对某些产品制定的规章制度,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规定,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银行理财业务现状系统建设,一、理财产品运营管理,二、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银行理财业务的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在产品设计开发、销售管理、风险监控、账务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理财系统通常包括四大功能:,如:产品募集及赎回处理、账务核算、收益分配等各环节的一体化系统控制等,帮助交易员配置各个产品的投资组合以及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三、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计算投资组合的损益、收益率、久期、凸性、Var值等风险指标,实现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等功能,监控市场风险,四、理财产品报表管理,自动生成统计报表,满足数据报送要求,为业务分析及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25,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2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历程,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27,银行理财与自营的区别,自营业务: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自己的资产理财业务:按照客户的意愿管理客户的资产,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28,管理理念的不同,银行理财业务:以客户风险偏好为本面临的市场和风险多承担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以单个产品为独立核算单元,银行自营业务:以银行风险偏好为本面临的市场和风险相对少承担所有风险损失以全部投资为独立核算单元,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29,理财投资与自营投资的区别,(一)资金来源不同 理财资金全部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银行自营投资来自于存款、股本金、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等 理财投资的成本高于银行自营投资成本,且资金波动性相对较大(二)投资范围(两者既有交叉又有不同)理财投资范围包括债券、拆借回购、同业存款、信托计划、股票、基金 银行自营投资包括债券、拆借回购、信贷、票据、同业存款、国际贸易(三)考虑因素不同(以债券投资为例)理财投资主要考虑久期、资产收益率、市场行情,不太关注资本占用和免 税因素 银行自营投资主要考虑可用资金、久期指标、资本占用、免税等因素,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0,银行理财产品类型,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1,银行理财产品类型,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2,银行理财产品类型,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3,银行理财产品类型,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4,银行理财产品类型,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5,理财资金投资的市场分布,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6,理财资金投资的市场分布(2011年上半年),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7,银行理财业务全流程管理,组织架构运作流程系统建设,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8,组织机构,前台个金部、公司部组织分行销售前台金融市场部或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中台风险管理部和授信管理部风险控制后台预算财务部和营运管理部银行核算托管资产托管部产品清算、结算、保管,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39,银行理财产品基本运作流程,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40,银行理财产品基本运作流程,产品设计:目标客户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与限制产品交易结构收益测算风险评估信息披露要求,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41,银行理财产品基本运作流程,产品发行:客户选择产品介绍风险提示面签,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42,银行理财产品基本运作流程,投资运作:投资范围与限制合理的投资策略动态损益评估到期结清,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43,银行理财产品基本运作流程,信息披露:约定方式披露频率披露内容特殊披露安排,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44,银行理财产品基本运作流程,申赎、分红、兑付:时效安排流动性安排巨额赎回控制机制收益核算,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45,银行理财产品基本运作流程,收益分配:客户收益销售费管理费,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流程管理,组织分工发起行内各部门会签行领导审批,报备报批产品发行投资运作后评价及奖励,46,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47,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48,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49,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50,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51,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52,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理财业务风险管理难点,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风险限额、止损线、资本占用、风险拨备);管理难度大且繁杂,需要按产品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涉及投资品种较多,交易结构复杂,操作环节多;市场风险管理积累不足。资本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风险管理经验少;股权、期权、艺术品等投资的风险管理几乎处于空白理财业务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单独的交易身份,53,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54,提纲,一、理财业务发展概况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介绍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1)8号文之前(2)8号文之后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关于加强个人理财业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 号)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 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 7号)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和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148号)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 14号),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7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3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票据、理财和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合201263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规定,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了规范,并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扩大监管范围,统一监管标准,强化对风险揭示、产品评级和客户评估监管要求。,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于2011年9月30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该通知重申了“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发行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不得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进行监管套利,不得发行和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要求严格做好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银监发201191号文,银监会于2013年3月26日正式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该通知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进行了定义,并对投资该类资产进行了总量控制;严格要求每只理财产品与资产的对应,并确保每只理财产品有独立的会计报表;充分披露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相关信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对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银监发20138号文,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立法指导思想,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二,指导思想三,指导思想四,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扩大监管范围,统一监管标准,强化对风险揭示、产品评级和客户评估监管要求,防范监管套利,规范商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现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定包括1份部门规章和多份规范性文件。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效力相同,高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关系二,关系一,办法吸收了现行规定中关于销售环节的相关规定,根据理财业务近年发展情况进行扩展和完善。办法共80条,其中29条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新增加的规定,其中30条借鉴现行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关系三,办法发布后,将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三个文件规范销售环节已在办法中体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与现行规定的关系,(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一、总则,三、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五、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七、销售人员管理,九、监督管理,二、基本原则,四、理财产品风险评估,六、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八、销售内控制度,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十、法律责任,十一、附则,(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基本原则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误导销售原则,基本原则四,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原则,基本原则五,风险匹配原则,基本原则三,法律合规原则,基本原则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六,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原则,(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宣传销售文本管理,明确界定销售文本范围,强化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规范宣传销售文本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预期收益,第十一条界定了宣传销售文本范围,按照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分别进行了明确界定。销售文件是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为防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无视监管规定,任意制作和发放宣传销售材料,办法第十二条强调宣传销售文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办法第十三条具体列举了不得出现的各类误导销售情形。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为了规范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小概率事件夸大理财产品预期收益或最高收益,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误导客户。,强化风险揭示,办法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制定专页风险揭示书和风险确认语句抄录要求,包含的内容和要求也提高了。,(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续),强化理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应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项目、条件、方式和收取标准,未在销售文件中载明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规范理财产品名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当理财产品名称含有拟投资资产的名称时,拟投资该资产的规模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当名称含有挂钩资产的名称时,需要在名称中明确理财产品挂钩资产比例。,强化客户权益,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制定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包括办理业务流程、客户评级、产品评级、风险提示、投诉方式等。,明确投资标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办法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1.风险评级从低到高分为五级,并应与客户评估建立对应关系;,2.风险评级依据;,3.为了向客户明确产品风险评级情况,办法规定应将风险评级作为风险揭示重要内容;,(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持续评估及评估方式,统一评估书内容,评估报告需进行审核,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商业银行应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持续评估,不能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续),办法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私人银行客户可以专门定制产品,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后,在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高资产净值客户,主要是出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或信托公司发行的权益类金融产品考虑,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规定,理财资金用于投资上述两类资产,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强调理财产品销售最低标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明确理财产品起点销售金额,根据国内其他类理财业务(包括基金、券商发行的产品)起点销售情况、风险分散原理以及近年来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了起点销售金额。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三级和四级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五级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明确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方式,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方式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传真、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则不能再通过此种方式向该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销售过程不得低于网点标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续),高风险大额产品的电话确认进行规定,办法四十六条规定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专属产品特别规定,考虑到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特点,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商业银行向其销售专门设计开发理财产品进行相关规定。,规范商业银行代销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明确投资标的管理,办法四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销售人员管理,包括八条,强化对销售人员的规范管理。主要包括销售人员专业知识、技能、资格要求、销售活动应遵循原则、业务办理环节规范等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内控制度,包括十一条,对销售环节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健全销售管理体系,决策程序和议事制度,执行系统以及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涵盖包括客户、产品、销售活动等在内的风险评估体系;,授权控制、投诉处理、账户管理等方面制度体系;,办法第六十三条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对于建立客户投诉处理体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5号令简介,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并应当在销售前10日,由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实行报告制的原因,事前报告进行审查的行为,较好地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避免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政性许可,有利于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责,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理财产品的正式发行不以监管部门的回复为前提条件,只要监管部门未提出异议,银行即可在规定期限后发行产品,监管部门承担的行政责任相对较小。,“监督管理”包括六条,主要对理财产品发售前和发售后的报告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规定以及年度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监督管理,(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91号文和8号文简介,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键条款(银监发201191号文),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不符合该原则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对理财产品的管理,重申理财业务三原则,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发行和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审核,及时否决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理财产品。,1,2,(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91号文和8号文简介,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键条款(银监发201191号文),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得笼统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至,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均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产品单独核算的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一)对每个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二)为每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三)为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的明细账;(四)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五)计划终止时,应准确地计算每个理财计划单独兑现的收益。,3,4,(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91号文和8号文简介,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键条款(银监发201191号文),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行资金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中包含的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和票据融资)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信贷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计算相应的存贷比等监管指标,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其他要求,会计核算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进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业务的审计,对于每一种类型的理财计划,每季度应至少随机抽取一个理财计划进行全面审计。,6,5,91号文和8号文简介,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键条款(银监发20138号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重申单独核算、产品与资产的对应,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定义,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1,2,(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91号文和8号文简介,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键条款(银监发20138号文)(续),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管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总量控制,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3,4,5,(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91号文和8号文简介,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键条款(银监发20138号文)(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总行审核相关要求,对理财投资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6,7,8,(1)8号文及之前的重要监管政策,2013.4: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发2013140号)2013.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银监办发2013241号),(2)8号文之后的重要监管政策,201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2014.4: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2014.7: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2)8号文之后的重要监管政策,2014.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8号文之后的重要监管政策,2014.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12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2)8号文之后的重要监管政策,2013.12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1.每一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沪、深市场各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承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仅用于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不得用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或限制的证券投资行为。,(2)8号文之后的重要监管政策,2014.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16家上市银行)1.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但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2.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