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集团公司).ppt
安全生产法修改解读江西省电子信息工程学校二一四年十一月,提 纲,4,修改必要性,1,2,3,5,修改主要过程,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解读,宣贯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现行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要求,18届四中全会作出依法治国的决定。,事故起数107万起死亡13.9万人重特大事故128起。,经济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指标持续下降,2002年,2013年,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10.2万亿,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56.88万亿(人均6767美元。其中,广东6.2万,江苏5.9万),事故起数30万起死亡6.9万人重特大事故49起。,安监队伍建设,起步阶段,形成系统。全国省、市、县安监系统8万人(包括执法队伍2万7千人),二、修正过程,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三、修改主要内容,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新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四、主要内容解读,(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在修改的条款中,多次使用这一表述。,(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新安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了4条,共32条款。将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201023号文件中许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的条款,以法律条文形式写入新安法。,(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安全第一!,(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18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7项职责(增加1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2、,(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高危行业增加“金属冶炼”,相应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任:,3、,高危行业增加“金属冶炼”,相应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力和责任:,(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Company Logo,(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0条:安监部门设计审查。审查部门及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1条: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监部门监督核查。(内容),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第25条(现行法第21条)增加一款:,建立对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派遣单位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20条(现行安法第18条)增加一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6、,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获得赔偿权,7、劳动保护权,8、教育培训权,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新安法在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修改较少,主要是本章名称增加“安全生产”,增加1条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其他从业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八项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三项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7、,(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新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2、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能第8条(现行法第8条)增加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3、规定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第59条(现行安法第53条)增加一款: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安监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4、增加安监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表述,明确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第62条(现行法第56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5、使安委会的工作法制化:第8条(现行安法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 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新安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1、对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增加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87条(现行法第77条),增加2款:,增加2: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得要求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1、对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88条(现行法第78条),个别文字修改:,不得,在审查验收中不得收取费用。,2、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机构的责任追究:第89条(现行法第79条):加大了处罚力度。,对 比,现行安法,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新的安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从90条至111条(除104、107、110、111条),18条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与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相呼应而设定的处罚条款。,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新增,9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修改,91,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修改,90,条款,状态,处罚原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新增,9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等4种情况,修改,9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三同时”的4种情况,修改,9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培训等7种情况,修改,94,条款,状态,处罚原因,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发包、出租导致事故的,修改,10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事故隐患的,新增,99,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未签订协议,修改,10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工艺、设备等6种情况,修改,96,未经批准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修改,9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产车间与员工宿舍,修改,102,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瞒报、谎报事故的,修改,107,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修改,10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无修改,103,条款,状态,处罚原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处罚,新增,109,关闭生产经营单位,无修改,108,处罚的执行部门,修改,11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监人员执法的,新增,105,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隐瞒的,修改,106,人民法院执行问题,无修改,111,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第92条(新增):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第106条(现行法第88条):增加一款。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由安监部门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91条(现行法第81条)增加一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99条(新增):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第109条(新增):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罚款,提高至二千万元。,(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还有部分新增加的内容:,需要调研修订的主要法律法规,五、宣贯要求,1、通读新安全生产法2、各单位再宣贯3、相关制度评审及修改,安法修改涉及现行安法97条的63条(包括新增条款),占65%,内容丰富、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执行安法的各项法律条款,是我们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治安开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