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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唐代“衣冠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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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唐代“衣冠户” .doc

    析唐代“衣冠户”2010-06-06    陈丽    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提供打印自: 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地址: 析唐代“衣冠户” 陈丽(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市,100037)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1  内容提要:衣冠户作为品官之家的代称在唐前期便已存在。武宗会昌五年后,衣冠户由原来曾任九品以上现职的、待职的和假职的文武官员之家,而变为现职官员及前资官员中“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之家的称号。衣冠户涵盖范围的变化,是唐朝廷针对唐后期官职伪滥,赋役负担严重不均而采取的缓和社会矛盾的政策,但终唐一代,这一政策始终未得到认真执行。关键词:衣冠户、进士及第、免役“衣冠”一词在中国古代是对官僚和士大夫的泛称。但作为户称在唐后期首见于皇帝的诏敕之中,它的出现是与免役问题相关联的。有学者认为“衣冠户”是科举及第特别是进士科出身者的专称。笔者认为衣冠户在唐代前期便已存在,特别是武宗会昌五年后,衣冠户由原来曾任九品以上现职的、待职的和假职的文武官员和一些参与举业的知识分子之家,而变为现职官员及前资官员中“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之家的称号。衣冠户涵盖范围的变化,是唐朝廷针对唐后期官职伪滥,赋役负担严重不均而采取的缓和社会矛盾的政策。笔者在此略陈管见,请方家斧正。衣,本是人们所穿衣物;冠,本是人们所带之帽。衣冠并称,原意应是人们穿衣戴帽。但在阶级社会,衣冠服饰最显著、最充分地体现人们的等级身份地位,这在中外概不例外。在中国,衣冠服饰一旦与意识形态相结合,便形成一系列繁琐的礼仪和规章,开始影响世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处处体现着等级差异。据汉代刘熙释名·释首饰:“二十成人,士冠,庶人巾。”冠已经成为区别士和庶人的标志,冠更是成为官吏身份的一种象征。据李善文选注中对谢灵运九日从宋公戏马台集送孔令诗中:“归客遂海嵎,脱冠谢朝列。”所做的注称:“凡仕则冕弁,谢职故曰脱冠。”凡为官便加戴冠冕,离职即脱去官帽。衣冠被当成缙绅、士大夫的统称。而到了唐代,衣冠亦被当做士大夫的通称。唐代的士的范围在法令中有明确规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以别与农、工、商等其他等级。士,被称为士大夫时,既可指军队中的将士,也是在中央和郡县供职的官吏的泛称;被称为士人时,则特指具有较高封建文化素养、从事精神文化活动的知识分子。文宗皇帝的诏敕中亦有对“士大夫”一词做了注脚,“其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己后,不先入国学习业,不在应明经、进士之限。比年所颁制度,皆约国家令式,去其甚者,稍谓得中。而士大夫苟自便身,安於习俗,因循末革,以至于今。百官士族,起今年十月服冬裘已后,其衣服舆马,并准太和六年六月十七日敕处分。如故违制度,九品已上量加黜责,其布衣五年不得举选。”这里士大夫不仅包括文武百官、士族之家,且将具有参选资格的布衣也纳入其中。宣宗时“有诏於士族中选人才尚公主,衣冠多避之。”是把士族作为衣冠即公卿百官的同义词来使用的。他们当中大多数并非科举出身。我们从其他史料中亦可看出,唐玄宗在亲征安禄山诏中曾说:“安禄山本自细微,擢之行伍,进小忠而自售,包巨猾以贪天。予每含容,冀其迁善,列在衣冠之右,授之师旅之权。赐予无涯,邀求罔极,凡经宠任,中外毕闻。”玄宗显然是将安禄山从一个出身下层的小将提拔到位列文武百官之上的位置。 “初,(李)邕早擅才名,尤长碑颂。虽贬职在外,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后所制,凡数百首,受纳馈遣,亦至钜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 “斌授五品时,兄陟为河东太守,堂兄由为右金吾将军,绦为太子少师,四人同时列戟,衣冠之盛,罕有其比。”其中的右金吾将军显然也是武将。李德裕尝谓:“省事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吏,能简冗官,诚治本也。乃请罢郡县吏凡二千余员,衣冠去者皆怨。” 这两千多人中,不仅有品官,甚至还包括一些地位更低的吏员在内。由此可知,唐代仍沿用“衣冠”称文武百官。这些人在社会上被称为“衣冠士流”、“衣冠之家”、“衣冠之族”。唐代衣冠户的出现,是和免除赋役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今人是在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中首见“衣冠户”一词,“江淮客户及逃移规避户税等人,比来皆系两税,并无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後移住邻州,兼於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户,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因为唐代按户等丁额征发徭役的情况在两税法颁行前后始终是存在的,从上段赦文中可知,当时那些“才沾一官,及官满後移住邻州,兼於诸军诸使假职”之人,涵盖了在职的、去职的和假职的文武官员,这也印证了笔者的上述推论。至少在会昌五年(845)之前,文武百官被称为衣冠之家的现象应是相当普遍的。众所周知,赋税是国家为实现其政府职能的经济基石。封建国家为保证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转,总要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除了对广大劳动者巧取豪夺之外,也丝毫不放松对地主阶级的攫取。封建地主和各级官吏也企图使个人财富收入最大化,他们想方设法减少和逃避向国家交税。如此一来,国家、地主和劳动者三者公私交叉的矛盾不可避兔地产生了。而“衣冠者,民之主也。”11他们是帝国统治者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主要力量。为了让他们能安心为国家效力,朝廷也必须让渡给他们一定的经济利益,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的目的。复除,亦称“给复”,或简称“复”,是指依据法律或是帝王诏令,免除人们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徭役。复除制度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调节手段,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唐朝也不例外。唐王朝将社会的所有成员划分为若干等级。其划分的标准往往会因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户籍制中以土著和外来的主客户划分、户等制以资产和人丁为征派赋税的依据等等。唐前期的税制由租庸调、户税、地税三部分组成。只有租庸调一项有课户与不课户之分,而户税、地税两项则无课户、不课户之分,自王公以下,都要交纳。但对课役的优免则有所限定。在两税法颁布以前,唐代对赋役的减免基本是依据朝廷颁行的赋役令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我们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新唐书等史料中了解赋役令的内容。如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中记载:“依赋役令: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课役。既为同居有所蠲免,相冒合户,故得徒二年。”12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载:“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已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13通典卷7丁中载:“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应为“下”之误)、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14通典卷6赋税下载:“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15新唐书卷51食货志载:“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16戴建国先生于2001年在文史第五十三辑中公布了从天一阁藏宋代天圣令·赋役令中辑出唐令·赋役令全文,这对于我们全面了解唐代赋役制度有很大的帮助现将与本文有关的免役部分内容分列如下:12诸没落外蕃得还者,一年以上复三年;二年以上复四年;三年以上复五年。各给赐物十(改)段。外蕃之人投化者,复十年。其夷(僚)獠新招(尉)慰及部曲奴被(於)放附户贯者,复三年。应给赐物,於初到州给三段,余本贯给。13诸以公役使二千里外还者,免一年课役。14诸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父祖兄弟子孙,五品以上及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国公父祖子孙,勋官二品若郡县公侯伯子男(并)父子并免课役。15诸正、义及常平仓督,县博士,州县助教,视流外九品以上州县市令,品子任杂掌、亲事、帐内,国子、太学、四门、律、书、算等学生,俊士,无品直司人,卫士,庶士,虞侯,牧长,内给使,散使,天文、医、卜、按摩、咒禁、乐园等生,诸州医博士、助教,两京坊正,县录事,里正,州县佐(使)史、仓史、市史,外监录事,府史,牧尉、(史)长?,杂职,驿长,烽帅,烽副,防阁,邑士,庶仆,传送马驴主,采药师,猎师,宰手,太常寺音声人,陵户,防人在防及将防年本州非者,防徒人在役,流人充侍(谓在配所充侍者,三年外依常式),使并免课役。其贡举人诚得(弟)第,并诸色人年劳已满应合入流,有事故未叙者,皆准此。其流外长上三品以上及品子任杂掌并亲事、帐内,以理解者,亦依此例。应叙不赴者,即依无资法。16诸文武职事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父子,若除名未叙者,亦不在杂徭即点(坊)防之限。其皇宗七庙子孙,虽荫尽亦免入军。17诸荫亲属免课役者,其散官亦依职事例。其守官依本品。18诸漏刻生、漏童、药童、奉(解)觯、羊车小史、岳渎斋郎、兽医生、诸村正、执衣,墓户,并免杂徭。外监掌固典事、屯典事亦准此。综合上述文献内容,现将唐代身份性复除的对象、范围、内容列表如下:二、 本人身份复除范围复除内容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亦即曾祖之兄弟、祖之从兄弟、父之再从兄弟、本人之三从兄弟等)课役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郡王期亲(伯叔父母、姑、兄弟、姐妹、妻、子及兄弟之子等)与同居大功亲(从兄弟等)课役国公、五品以上职事官同居期亲课役县男、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父、子课役勋官二品若郡县公侯伯子男父、子课役内命妇一品以上17父、子、兄、弟课役视九品以上官与勋官本人18课役其贡举人19诚得(弟)第本人课役太原元从本人课役诸色人年劳已满应合入流,有事故未叙者本人课役上柱国子课役诸正、义及常平仓督,县博士,州县助教,视流外九品以上州县市令,品子任杂掌、亲事、帐内,无品直司人,卫士,庶士,虞侯,牧长,内给使,散使,天文、医、卜、按摩、咒禁、乐园等生,诸州医博士、助教,两京坊正,县录事,里正,州县佐(使)史、仓史、市史,外监录事,府史,牧尉、(史)长?,杂职,驿长,烽帅,烽副,防阁,邑士,庶仆,传送马驴主,采药师,猎师,宰手,太常寺音声人,陵户,防人在防及将防年本州非者,防徒人在役,流人充侍20本人课役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本人21课役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同籍者课役诸文武职事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若除名未叙者父、子免杂徭、兵役皇宗七庙子孙本人免兵役诸漏刻生、漏童、药童、奉(解)觯、羊车小史、岳渎斋郎、兽医生、诸村正、执衣,墓户,外监掌固典事、屯典事本人杂徭诸以公役使二千里外还者本人课役一年僧、道、侍丁、孝假本人课役没落外藩本人课役(三五)投化本人课役(十年)夷狄新招慰附户贯者户内课役(三年)放贱为良22户内课役(三年)材料来源:此表参考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表格,笔者将唐令·赋役令中的相关内容补充其中。从上表所列可知,唐代的复除制度是在前朝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调整,特别是开宝年间享受复除待遇的范围也大大超出了前代,我们从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中看到,除了皇亲、国戚、太原原从以外,五品以上职事官的同居期亲,九品以上官和勋官本人,以及年劳已满应合入流,有事故未叙者也都享受免课役的待遇,特别强调的是,随着科举取士制度的不断发展,对知识分子的复除范围也有所放宽,包括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均可免课役,贡举人一旦及第,也同样享此权利。即使是官员因罪免官爵后,仍享有特权,“诸文武职事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若除名未叙者父子,亦不在杂徭即点防之限。”以至时人曾感叹:“近代以来,九品之家皆不征。其高荫子弟,重承恩奖,皆端居役物,坐食百姓,其何以堪之。”23由于唐代赋役依然是百姓沉重的负担,既有免役特权,一些有权有势或有钱之户,或投靠享有免役特权的官僚人户,或冒称免役户来逃避课役。为此,政府也三番五次下令禁止,如唐律疏议卷12户婚载:“诸相冒合户者,徒二年;无课役者,减二等。主司知情,与同罪。疏:依赋役令: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课役。既为同居有所蠲免,相冒合户,故得徒二年。无课役者,或籍资荫赎罪,事既轻于课役,故减二等,得徒一年。”唐肃宗即位第二年,“郑叔清与宰相裴冕建议,以天下用度不充,诸道得召人纳钱,给空名告身,授官勋邑号。度道士僧尼不可胜计;纳钱百千,赐明经出身;商贾助军者,给复。”24尽管肃宗时采取此法是权益之计,但这一做法确为以后树立了榜样,使其成为政府敛财的又一方法。不仅假冒合户现象不断,买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到唐后期,这一现象更加突出。唐代两税法实施后,“户无主客, 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 以贫富为差。”所有人等都需要交纳两税。两税法实施以来,名义上废除了正规的庸役,实际上,差役与杂徭仍是严重存在着。宣宗诏书说,“随户杂徭,久巳成例”。25加之两税中的钱是按户等交纳的,宪宗时以法令形式肯定下来的徭役也是按户征发的,在“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的情况下,课役调发的法律依据依然要依据安史乱前适应租庸调、杂徭制度的赋役令,26但还是有了某些变化。我们可以从宝历二年(826年)户部侍郎崔元略的论免课役人奏中也可看到:“伏准赋役令,内外六品已下官,及京司诸色职掌人,合免课役。伏以设官之际,大关堤防,给蠲之时,不免逾滥。至有因缘假冒,多非本身。臣自受比官已来,无日而不见论请蠲牒,必恐从兹不已,天下无复有应役之人。”27当时,由于“因缘假冒”之人非常多,官员非常担心如此下去“天下无复有应役之人”了。到唐僖宗时,“所在州县,除前资、寄住,实是衣冠之外,便各将摄官文牒及军职赂遗,全免科差,多是豪富之家,致苦贫下。”28 假冒免役户和买复等现象的加剧,严重干扰了政府的正常税赋的征办工作。我们可从会昌五年颁布的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了解当时的情况。江淮客户及逃移规避户税等人,比来皆系两税,并无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後移住邻州,兼於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户,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其本乡家业,渐自典卖,以破户籍,所以正税百姓日减,州县色役渐少。从今已后,江淮百姓非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纵因官罢职,居别州寄住,亦不称为衣冠户,其差科色役,并同当处百姓流例处分。三、武宗诏令集中体现了以下几点:其一,江淮百姓中“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後移住邻州,兼於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户”的现象相当普遍;其二,这些“衣冠户”凭借特权“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使正税百姓和服色役人等日少,已妨碍了中央政府赋役的征派。其三,明令规定江淮当地,前资官员中“非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纵因官罢职,居别州寄住,亦不称为衣冠户,” 寄住官员中“非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的差科色役,“并同当处百姓流例处分。”其四,这一诏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江淮百姓”。江淮以外地区,一仍其旧。换而言之,江淮土著的现任官、前资官,与其他地区的现任官、前资官仍可称衣冠户,并享受衣冠户的待遇。 唐王朝经安史乱后,中央政府对全国的控制力量大为削弱。在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崩坏以后,中央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在财政上,将过去的统收统支财政税收制度改为两税三分制,方镇和州县成为税收的主要征管者。而河朔和其他一些地方强藩控制之处,朝廷对其赋税征收难以管理。唯有江淮、川闽等地尚在中央政府控制之下,中央政府不得不将其赋税重心转移到江南地区,29这一地区则成为中央政府的赋役征收重地。江南地区赋税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朝廷财政收支的多寡。要想保证税收,首先要保证有足够的税收来源,而纳税人数的增加和税源的扩大则成为中央政府关心的重要问题。然而江南等地,由于战乱后,北方人口的大量南迁,这其中就有不少 “衣冠”之家。由于当时战乱频仍,人户逃亡,土地兼并现象严重。特别是这些“衣冠”人户“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他们不仅自己想方设法逃免差役,还利用其政治、经济特权影占大量土地和人户,使政府控制的税源减少,势必影响中央的赋役征发。这才迫使武宗颁布诏敕,对江南衣冠等免役人数的范围做出明确限定。到唐僖宗乾符二年(875)南郊赦又进一步谈到“衣冠户”的问题。现将有关内容转引如下:所在州县,除前资、寄住,实是衣冠之外,便各将摄官文牒及军职赂遗,全免科差,多是膏富之家,致苦贫下。准会昌中敕,家有进士及第,方免差役,其余只庇一身。就中江南富人多,一武官便庇一户,致使贫者转更流亡。从今后并依百姓一例差遣,仍委方镇各下诸州,准此检点。30 唐僖宗诏令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有三点:其一,除了那些前资、寄住等符合衣冠户律令规定之人可全免课役外,当时各地有许多豪富之家以“摄官文牒及军职赂遗”而全部免除科差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其二,强调“准会昌中敕:家有进士及第,方免差役,其余只庇一身。”。此“会昌中敕”或即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也可能是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之后的另一失传敕令,此处暂且存疑。如果是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则僖宗南郊敕起草者所引有误,会昌五年敕中并无“家有进士及第,方免差役,其余只庇一身”的规定。如果是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之后的另一失传敕令的话,其中特别指出“进士及第,方免差役,其余只庇一身。”似将武宗时对寄住之前资官中凡是“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便可免课役的范围又缩小到仅是“进士及第者”方免全家差役,杂科出身的只能免除自身的差役。其三,南郊敕未明确特指江淮地区,应适用于江淮以外地区。但江淮地区冒称衣冠户的现象依然很严重,所以僖宗在同一敕文中再次下令“江南富人,多一武官便庇一户,致使贫者转更流亡。从今后并依百姓一例差遣,仍委方镇各下诸州,准此检点。”31显然,这些诏敕颁布的目的,与开元时期宇文融纠正百姓规避色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举措有所不同,在唐后期两税三分制下,各州县“上供”部分基本上是固定的,减少免差科色役者,并不能直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此时甄别并尽量减少免差科户主要是针对伪滥的“品官之家”,而非普通百姓,其目的是尽可能使各州县课役负担相对合理,以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稍后几年,杨夔在复宫阙後上执政书中也谈及衣冠一词,现引证如下:“今天下黔首,不惮征赋,而惮力役。明敕屡降,非不丁宁。州县奉私,曾不遵禀。既因循未用,亦有所未尽焉。盖侨寓州县者,或称前贤,或称衣冠。既是寄住,例无徭役。且敕有进士及第,许免一门差徭,其余杂科,止于免一身而已。今有侥幸辈偶忝微官,便住故地。既【即】云前曾守官州县,须存事体。无厌辈不惟自置庄田,抑亦广古物产。百姓惧其徭役,悉愿与人。不计货物,只希影覆。富者称物产典贴,永绝差科。贫者以富籍挤排,助须从役。利入私室,害及疲民。”32杨夔此书提到仍是寄住之衣冠户,只有进士及第之人,方免一门差役,其余杂科出身,则只能免一身之差役。则证实唐后期确实将寄住之衣冠等免役人数范围限定到进士及第者。但“今有侥幸辈偶忝微官,便住故地。既【即】云前曾守官州县,须存事体。” 所谓“须存事体”也就是不与百姓一例差科。那些 “偶忝微官”的“前曾守官州县”者当是非进士及第的前资官,仍可免差科。这也进一步证明唐朝廷曾企图缩小官吏“免差科色役”范围,但朝廷的政令未得到严格执行。从而导致了“富者称物产典贴,永绝差科。贫者以富籍挤排,助须从役。利入私室,害及疲民。”为此,杨夔此书进一步提到,“自一品至九品,各限其田。田有恒,即赋有限,无路广古矣。既绝其广占,即富者无苟免之徭,贫者无非次之役,则凋瘵何有夫不苏,时俗何有夫不安?故曰欲弊之革,莫若随田而定赋也。”33其主旨也是尽量减少蠲免人数,尽量做到均赋,以缓和社会矛盾。应与朝廷颁布两道诏敕的初衷是相一致的。然而,终唐一代,冒充衣冠户影占、避役的现象始终不曾停止过。这些诏敕始终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唐后期社会矛盾积重难返,亦非一纸诏敕便可解决的问题。到五代时,由于各中央政权是从藩镇中发展而来,他们对衣冠等户影占人户,规避差役给政府财政带来的弊端体会颇深,于是便将过去对衣冠户的强制规定用于自己的统治范围内。后唐天成年间,朝廷敕令:“凡登科第,皆免征徭。所宜特示明规,务在劝人为学,除新敕前已给蠲符外,应礼部贡院,每年诸道及第人等,宜令逐道审验,春关冬集,不得一例差徭,其及第人亦不得虚影占户名。”34只是这一敕令中,中央政权将免差役人数的涵盖范围又有所扩大,这一方面是对地方势力的一种妥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拉拢知识分子对自己政权的支持。同时又再次重申“其及第人亦不得虚影占户名”等规定。到了宋代,免差役的范围已不在局限于登科第,并从立法角度制定了品官限田之制,“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免差科,壹品伍拾顷,贰品肆拾伍顷,叁品肆拾顷”,35“诸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免差科,若落外数,并同编户”,36限田数以外的田亩仍需照常差科。而唐末杨夔的建议可视为其滥觞。(此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宁可先生和杨际平先生的指导,特表谢忱) 四、韩国磐先生在科举制和衣冠户一文中认为“衣冠户”“是科举制特别是进士科出身者的专称”。参见韩国磐科举制和衣冠户,厦门大学学报社科版1965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此所谓衣冠户,大抵形成于德宗建中元年(780)实施两税法之后。”参见唐燮军从南朝士族到晚唐衣冠户吴兴沈氏在萧梁至唐末的变迁,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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