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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中的后现代伦理:后期的德里达、莫里森和他者.doc

    • 资源ID:2917014       资源大小:17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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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中的后现代伦理:后期的德里达、莫里森和他者.doc

    文学中的后现代伦理:后期的德里达、莫里森和他者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本文是米勒2005年8月发给我的一次演讲的修订稿,同意我翻译并在外国文学发表。 德里达在他的信仰和知识(Foi et Savoir)以及后期著作的一些地方曾论及社群的概念,本文将说明德里达的社群概念在解释后现代美国叙事中的适用性,实际上也是对解释一般叙事和一般社群的适用性,例如对今天越来越多的人生活于其中的全球“社群”的适用性。在讨论中,文章将以托尼·莫里森的爱娃作为主要的文学实例。  【关键词】 德里达/莫里森/爱娃/伦理/社群/免疫系统     我认为,今天最迫切的思想和伦理挑战,应该是根据某种认识理解当前的世界状况并做出相应的行动,而我们当前世界的状况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包括三种巨大力量之间的复杂的相互影响、对抗、交叉和相互依赖。至少可以说,了解当前的世界并做出相应的行动,是类似我这样的美国公民和启蒙运动(建立美国的精神依据)的继承者的责任。在我看来,这三种巨大的力量是:电信的—技术的—科学的—军事的—医药的—媒体的—全球化的—启蒙的—跨国的资本主义,福音的、启示的、原教旨主义的、狂喜的基督教,以及激进的、“恐怖主义的”、跨国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当然,世界上许多人处于这些群体之外,例如大量中国和印度的居民是佛教徒,但甚至这些人也越来越多地受到科学—技术资本主义的影响。另外。中国和印度有大量基督教和穆斯林信徒。我也知道还有大量温和的犹太教徒、基督教徒和穆斯林教徒,他们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把宗教信仰和科学理性主义结合在一起。但是,这样一些活动——例如最近在美国的教育中,大力鼓吹进化论是不可证实的假设,鼓吹创世论——使人们处于不得不进行选择的境遇。(参见2005年3月14日的华盛顿邮报)基督教的圣经当然不会支持进化论。因此,要么圣经是错的,要么科学家是错的。    文学对于理解这种境遇有什么作用呢?我的例子是托尼·莫里森的爱娃。是否我们应该在当前的语境中来阅读它或教授它或评论它呢?如果应该这么做,理由是什么呢?爱娃发表于1987年,在弗雷德里克·詹姆逊的后现代主义,或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1991)出版之前四年。因此似乎可以假定爱娃是一部后现代作品——不论这么说意味着什么——它超越了简单的年代顺序的取向。那么,所谓的后现代文学是否在任何程度上有助于我们面对今天世界的境遇呢?    爱娃的中心事件是塞丝杀死自己幼小的女儿,以便使她不再沦为奴隶。她还曾试图杀死她另外三个孩子和她自己,只是没有成功。小说的根据是一个历史事件,莫里森从报纸上的一篇文章中了解到这个事件。塞丝的原型是重又沦为奴隶,因为她“真正”犯了罪,她偷窃财产,偷了自己当奴隶的孩子。莫里森的塞丝处于服刑期,但没有被送回到她从前的主人。塞丝做的事是否正确?如果我处在她的地位,我会不会做同样的事情?是否我应该做同样的事情?康德说,我应该总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行事:我所做的事情可以成为人类的某种普遍的法则。那才是惟一真正的伦理的行为。塞丝杀死女儿是不是这种行为?这就是我要谈的基本问题。在比尔·莫耶斯的访谈录里,莫里森以赞同的态度引用了某人对她谈到塞丝的一些情况:“我觉得这是一个不可能的决定。有一次,某人对我谈了一些我觉得有用的情况。‘这是该做的事情,但她没有权利这么做。’”我们如何理解这种矛盾的判断呢?做该做而又无权那么做的事意味着什么?毫无疑问,塞丝所做的事情以一种极其惊人的方式违背了戒律:“你不应该杀人。”杀死自己非常亲爱的年幼的女儿!这怎么能宽恕或原谅?    塞丝在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时强调:一,她的行为是要拯救她的女儿和她自己,使其不再沦为奴隶;二,她深信杀死他们会把他们带到“另一个世界”,他们在那里会得到“安全”,他们会和他们死去的奶奶贝比·萨格斯呆在一起;三,这一决定是她自己独立做出的,类似于她决定通过“地下铁路”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俄亥俄自由区,随后她自己也跟着过去;四,对那些不能自发地理解此事的人,她无法解释或说明她做的事情合乎道理。“如果她想到了什么,”叙述者以间接的话语为塞丝说,    那就是不,不、不,不、不、不。非常简单。她只能逃走。回想她在生活中所做的每一个片段,她自己所有珍贵美好的部分,前思后想,只有逃跑。逃到无人可以伤害它们的地方。在那个地方,在这个地方之外,它们会得到安全。(163)    在一页之前,她对保罗·D说,    我做了。我把我们全都弄出来了。霍尔她的丈夫也出来了。直到那时,那是我自己做的惟一的事情。决定了。离开了黑夜,好像就应该如此。我们都在这里。我的每一个孩子,还有我自己。我生了他们,我把他们弄出来,这不是偶然的。我做了这件事。(162)    谋杀也是她自己的决定,尽管是自发性的。“我把我的孩子放到他们会安全的地方,”她告诉保罗·D。“……了解情况是我的职责,使他们摆脱那些我知道非常可怕的事物也是我的职责。我做到了。”(164;165)    像所有真正的伦理决定一样,谋杀并不根据任何先在的、预先计划的法则或指令。因此,对任何不理解的人都不可能加以解释。“塞丝知道,”叙述的声音说,“她围绕房间、他、主体兜的那个圈子仍然相同。对于任何问她的人,她永远不可能把它封闭、固定。如果他们不马上放弃——她永远无法解释。” (163)    塞丝对防止谋杀的戒律的破坏,可以比作是书里三大宗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创立时刻。这个时刻就是亚伯拉罕愿意牺牲以赛亚的时刻。但是,塞丝和亚伯拉罕之间的区别和相似同样重要。两者都是牺牲行为,都超越或处于任何法律之外。两者都是创始性的。它们都标志着打破了以前的存在。它们是后来在社群中发生的事件的基础。但是,差异性和相似性同样重要。在一种情况里,它是父亲儿子的牺牲。在另一种情况里,它是母亲女儿的牺牲。亚伯拉罕从上帝得到明确的指令要牺牲以赛亚,虽然只有他听到了那个指令,并一直不告诉任何人,包括他的妻子和家人以及以赛亚自己。正如鲍伯·迪伦在重访61号公路所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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