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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蒙古—卫拉特法典》对蒙古社会的法律调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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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蒙古—卫拉特法典》对蒙古社会的法律调控.doc

    试论蒙古卫拉特法典对蒙古社会的法律调控 内容提要:明末清初,蒙古社会内忧外患,为挽救民族危机,东、西蒙古各部王公台吉于1640年在准噶尔会盟,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成文法蒙古卫拉特法典。本文借助法学、社会学的相关知识,从救亡图存,维护蒙古社会的独立这一视角看法典对蒙古社会的法律调控(主要就文本而言)。关键词:蒙古卫拉特法典;蒙古社会;法律调控引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之一,还是一种社会调控手段,对社会系统进行调控1。法律调控2,就是对社会系统进行法律调节和控制,即通过对利益关系乃至整个社会进行调控,对个人行为乃至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施以积极的确认、调节、控制,以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蒙古民族是个法制民族,她自从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登上世界历史舞台,就制定法律,依法治国。3自1368年 (元至正二十八年)元朝灭亡后,蒙古政权为遏制封建割据,恢复蒙古帝国,陆续登台的蒙古大汗乃至各部小汗先后制定了旧察津毕其格4、图们汗法典5、喀尔喀七旗法典6等重要法典,这充分表明了蒙古封建主们“依法治国”的统治思想,也证明了蒙古族立法已进入到自觉的、能动的成文法阶段。十七世纪上半叶的蒙古社会外有强敌,内有纷争,松散的蒙古社会何以自存?调整族内秩序,共御外敌显得极为紧迫。基于蒙古族立法所处的阶段,以及法律调控特殊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法律解决蒙古社会的危机顺理成章。1640年9月准噶尔、喀尔喀、青海、西伯利亚、伏尔加草原的蒙古各部王公台吉在塔尔巴哈台(新疆塔城)会盟,组成了广泛的同盟,并制定了新“察津·必扯克”7,即蒙古卫拉特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原本早已散失,译本繁多,本文使用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罗致平先生翻译的戈尔通斯基的俄译本,8共一百二十一条。一、法典诞生前蒙古社会的内外危机随着黄金家族的衰落,昔日蒙古大汗的权威一落千丈,名义上是蒙古共主,实际上只是诸领主中的一个大领主。十六世纪末,蒙古族逐渐分为以大漠为中心的漠南、漠北、漠西三大部族集团9,且依居住地区形成若干小的部族。实际上就是大小不一、规模不等的各级封建领主集团。漠西的卫拉特蒙古由和硕特、准噶尔、杜尔伯特、土尔扈特等部族组成,名义上服从于有黄金家族血统的和硕特部,实际“各统所部,不相属”10,尤其是准噶尔部强大后,为争夺牧场、人畜而“恃其强,侮诸卫拉特”11。17世纪30年代,土尔扈特部西徙到额济勒河(伏尔加河)流域游牧;不久,和硕特部南徙到青海游牧。以上两部迁徙的原因很多,但内讧肯定是重要原因之一。漠北的喀尔喀蒙古在17世纪初形成了由札萨克图汗、土谢图汗、车臣汗统辖的三个大部落,三部互不统属,且常因争夺牧地、人畜而产生矛盾。自15世纪初,瓦剌贵族马哈木、太平、把秃孛罗的统领西部蒙古与鬼力赤互相攻伐,在蒙古地区形成两大政治势力以来,12东、西蒙古为争夺统治权进行了长期斗争。虽然先后出现了14世纪前中期瓦剌贵族脱欢和也先的统一,以及15世纪末达延汗和以后的俺答汗的统一,但统一的时间都很短暂。纵观北元时期的历史,内部纷争的时间远远超过统一的时间。内讧迭起造成了蒙古社会四分五裂,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大量牧民逃亡的严重恶果,更可怕的还有来自清朝和沙俄的外部威胁。1636年(清太宗天聪十年)四月,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台吉同后金满汉大臣一道集会盛京,共上皇太极尊号,称“博格达彻辰汗”13,自此漠南蒙古各部归附清朝。漠南蒙古正统黄金家族的降清,喀尔喀和卫拉特直接受到清朝兼并的威胁,极大的震动了喀尔喀和卫拉特蒙古。他们开始考虑如何进一步加强内部团结,彼此协调,以防来自清朝的压力。在北部和西北地区,16世纪末17世纪初沙皇俄国的军队便越过乌拉尔山东进,建立了秋明、托波尔斯克的殖民点,采取武装蚕食,侵占了喀尔喀和卫拉特不少辖地。同时,不断遣使拉拢蒙古各部首领加入俄籍,煽动蒙古内讧,企图吞并蒙古。二、法典针对蒙古社会内外危机的法律调控蒙古卫拉特法典是一部反对沙皇俄国的法律文献,是一部共商挽救民族危亡大计、预防满族后金政权吞并蒙古的法律文献,又是一部整顿内部秩序、消除历史隔阂、加强团结、求取生存环境的法律文献。14面对内忧外患的严峻形势,如何治疗蒙古社会肌体的“疫病”,如何预防满清的吞并和沙俄的侵略。法典主要通过对部族关系、军事攻防、宗教、统治秩序等方面的立法对蒙古社会进行调控,其基本任务就是加强部族政治联盟,维护社会秩序,共御外敌。(一)调控部族关系,建立和巩固部族政治联盟 从法典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内容上看,调整部族关系(尤其是卫拉特和喀尔喀两大部族间的关系),建立政治联盟都是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北元以来,蒙古社会大小封建主各据一方,内讧不已,到17世纪前半叶,面对内外压力,致使卫拉特和喀尔喀蒙古的封建主们认识到有必要结成以防御外敌和消灭内讧为目的的强固联盟。只有建立联盟,并用法律规范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和减少冲突,才能有效地维护蒙古社会的利益和保障蒙古政权的稳定。同时,法典还对卫拉特和喀尔喀两大集团内部各小部落间的行动做出了具体规定,使之有法可依。笔者认为法典中关于调控部族关系的法条可分三部分:首先,建立大爱玛克15之间的政治联盟。法典第一条就大联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蒙古人16与卫拉特人应联合起来,对违反法典规定(即所规定的行政秩序),杀(人)和掠夺大爱玛克人民者全蒙古和卫拉特应团结起来(攻击打倒之),犯人阙所,没收其(犯人)全部财产,一半交给受害者,一半(剩下的)平均分配。”法典开门见山地把建立部族政治联盟提出来,足见其立法的目的和联盟的重要性。紧接着就是巩固联盟的具体规定:第一,把破坏联盟者定性为全民族的敌人,严厉打击。第二,严惩破坏联盟者,科其全部财产,除半数归还受害者外,剩余的联盟各部平分。这一罚一赏,威慑破坏分子的同时也鼓舞了联盟中的蒙古各部。其次,严禁掠夺、偷盗、争夺属民等破坏联盟的行径,规范爱玛克间的关系(尤其是大爱玛克交界处的小爱玛克间的关系)。法典第二条规定:“掠夺边境地方小爱玛克17人民者,科铠甲百领、骆驼百只、马千匹的财产刑;凡被掠夺之物必须偿还。(此外),官吏科贵重(品)五物件,非官吏科贵重(品)一物件。”对偷盗联盟内部牲畜者,第七条规定:“(偷盗)牲畜的罚款,罚八九,罚一九归证人。”法典之所以严格规范小爱马克之间的关系,很重要的原因是小爱玛克之间的掠夺、偷盗等行为往往是民族内讧的导火索,以全民族认同的法律来规范它们的行为有利于巩固联盟的基础。又因历史上蒙古各部常为争夺属民而兵戎相见,法典为了分清属民的归属权,防止爱玛克之间因属民的归属问题引起纠纷,所以规定:“接纳逃人者,科(其财产)的一半,并将人送回。”(第六条),尤其是各级王公更不得接纳逃人,必须及时将其引渡。“给众多逃人提供避难所的王公不将其引渡者,科铠甲百领,驼百只、马千匹。”(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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