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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及其失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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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及其失去.doc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及其失去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及其失去基于法家思想取得主流地位的事实,笔者将进一步分析法家之所以取得主流地位的原因。其原因有两个方面: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前文所述,社会的变革和国家关系的剑拔弩张,使彻底的变法图强成为各国迫在眉睫的生存之道,这里就不再繁冗地重复了。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法家理论自身的原因,证明了法家思想是适应改革需要的。法家的现实主义、功利主义,能立竿见影地富国强兵,而不考虑长远的后果。首先,法家提出了这样的“人性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质属性,人性自私,各图己利,所以人际关系只有用“利害”来算计。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质属性客观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所以要使人民服从君主的统治,单靠儒家“礼治”的手段是达不到,只能以法律来约束人民的行为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1所以针对这样的“人性论”,法家提出了法治的治国主张。法家认为法是治国之本,是富国强兵的支柱,因此必须遵循人性和社会关系的规律,考察客观具体的情况,制定出符合是非曲直和规范人民行为的法律。以人的“好利恶害”为基础,顺应时代的发展,遵循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客观情况,并且要清晰易懂,这样才能使人人都服从和掌握法律,使法律易于执行,通过法治,建立强大的国家。法家的法治主要包括“重刑论”和“法与时移”两方面:法家的重刑思想,表现在采用轻罪重罚的刑事政策,用恐怖手段制造一种威慑力量,来预防人们犯罪,而坚决反对在绝对权威的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 法家采用轻罪重罚的刑事政策来预防犯罪,有两点理由:一是犯罪的人得到的利益少,受到的处罚大,人民就不会因贪图小利而犯罪。二是重刑并不是要惩罚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而是要借着重罚犯人,杀一儆百,威慑人民,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建立一个不使用刑罚的理想法制国家。“法与时转则治”指的是时代改变,法律随时代的需要而改变,政治才能上轨道。所以法与时移,是法家共同的观念,也是法家理论在政治运作上,实际有效的重要原则。可见法家认为法律要合乎人们的需要,时代改变,人心的意向也会转移,所以“法与时移”的观念,主要考虑在就是人民的需要。法律要适合当时人民生活的需要,这种法律才能施行,国家才能安定富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家的思想所体现的现实主义,比之儒家的理想主义更现实,更适合时代的要求。因为人性“好利恶害”,所以才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用重刑来预防人民犯罪。人人都好利恶害、追逐名利,如果守法尽职,就可以受到奖赏,君王也有治国的效益,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相辅相成,人性自私,反而成了国家富强的资本。在这样一个弱小就要灭亡,落后就要挨打的战国社会,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去施行儒家“仁爱”、“大同”的理想社会。各国生死存亡之际,争分夺秒所要思考和实现的就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变得更强,法家军国主义的铁血政治着实比诸子之中任何一家都适应这样的社会现实,如此统治者们选择法家思想治国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三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大一统的秦朝建立后,施用法家思想,尤其突出以君主专制为前提的法治和重刑主义。在动荡结束之初,经济凋敝,生产破坏,秦朝的统治却赋税沉重,兵役、徭役繁重,法律更加严酷,给人民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和极大的灾难。终于,公元前209年七月,爆发了陈胜、吴广起义,各地农民纷纷杀掉官吏, 攻占郡县,响应起义。陈胜、吴广牺牲后,项羽和刘邦继续领导秦末农民战争。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的起义军攻占咸阳。强大的秦朝,被农民革命彻底推翻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于秦的统治而得以实施的法家法律思想也随之轰然倒塌。秦王朝推行法家路线,大搞严刑酷法,推行思想专制,最终导致二世而亡。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亡秦的废墟中冲杀出来的汉初统治者对这一深刻教训有着切身的感受,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来治国理政,甚至对法家敬而远之。深受刘邦器重的汉初思想家陆贾,曾指出“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故虐行则怨积,德布则功兴。”1又说:“尧以仁义为巢,舜以禹、稷、契为杖,故高而益安,动而益固。……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以赵高、李斯为杖,故有倾仆跌伤之祸。”2 董仲舒亦曾批判家思想“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贪狠好战为俗,又没有文德教训于下。3于是在上者贪得无厌,在下者风俗浇薄。再加之任用“残酷之吏”,聚敛无度,民失其业,“群盗并起”,因此刑虽重而奸不息。虽然汉初统治者选择了推崇黄老之术,实行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策,其法律基本上是承袭秦法,萧何九章律只是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没有改动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以及科罪定刑的标准等。而秦律是商鞍变法时采用李俚的法经,改法为律,颁行秦国的。所以说,汉朝的法律还是来源于法家。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基础,融合阴阳家、黄老之学以及法家思想,把神权、君权、父权、夫权联系在一起,而形成新儒学思想体系。新儒学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天人感应”,他认为人君受命于天,进行统治,应当“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如果人君无道,天就会降下来灾异来谴责和威慑,所以人君必须遵循天道,实行仁政。1“天人感应”和“大一统”的学说,适应了汉武帝大一统事业的需要。为了改变当时君弱臣强、商官勾结的严重形势,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自此,儒家思想对开始法律产生越来越多的影响。春秋决狱的推行,使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其中“论心定罪”的原则,是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春秋决狱制度造成了汉代经义解律的盛行,“五经”的经义被作为判案的根据。自此,伦理开始引导法律和社会制度,而道德诉求法律之趋势,已经成为主流思潮。后来,历经魏晋时期的“经义注律”直到唐朝初年的“经义入律”,中国社会的法制,演变成为极富人情伦理气息与道德评判色彩的法制。从此种种,都可以看出儒学在政治上占据了统治地位,确立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地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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