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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使用武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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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使用武器.doc

    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法律规制研究中文摘要在当今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警察或者警察机关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能。作为武装暴力性质的国家治安刑侦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依法使用武器是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权力和重要手段。不同国家(地区)由于受不同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以及现实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对警察武器使用问题的理论认知和法律规制也有所不同。如仅仅在对警察武器使用问题的刑法性质上就有依法令而为、职务行为、正当防卫和警察紧急权等多种理论。在我国,警察武器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而是散见于不同层次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这也导致了在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警察使用武器法律制度的研究和认识不够,从而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人民警察因使用武器不当或者滥用武器的行为,从而给警察正常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也给社会造成了十分不好的负面影响。本文针对警察使用武器法律制度有所缺失的现状,结合当前的警察的执法现状,为我国警察使用武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对“警察”、“武器”等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并对警察权的相关界定和内容进行了概述。同时对警察权的内容、性质和特点进行了介绍,从而为引出了警察使用武器与警察权之间关系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警察武器使用问题的理论基础。主要对警察武器使用的现实需求性和警察使用武器不当的危害性进行了介绍,以此引出警察武器使用的刑法性质这一基础理论。这部分主要是对警察武器使用问题的理论探讨;第三部分是对国外警察武器使用法律制度的比较。主要介绍了德国、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警察使用武器制度的香港情况,并对此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为我国警察武器使用制度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法律制度的限制以及缺陷。这一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警察武器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对我国警察武器使用制度的完善。该部分结合国外的相关制度并从我国法治实践出发提出了对我国警察武器使用制度进行完善的相关建议和措施。关键词: 警察使用武器权 ; 法律规制;危害; 完善ABSTRACTIn today's world of any country, the police or the police organs are essential. In our country, the people's police responsible for maintaining the national security, maintain social public order, to protect citizens' personal safety, the personal freedom and the legal property, protect public property, to prevent, stop and punish the illegal crime activities of the important functions of. As the armed violence nature of the national public securit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and criminal judicial pow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perform the duties of the police to use weapons are special powers and important means.Different countries ( regions ) due to differen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legal tradition and the reality of social conditions and other factors, the police weapon problem theory and legal regulation are different. If only the police weapon questions of penal nature is a law for, duty behavior,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and police emergency power and other theories. In my country, the police weapons and no special legal norms, but scattered in different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is also resulted i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police to use weapons research and understanding is insufficient, which leads to the practice of a large number of people's police due to inappropriate use of a weapon or abuse of the arms act, giving the police the normal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 to bring great harm to the society, causing a very bad negative effect. According to the police to use weapons law system to have a loss of the status quo,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n our country, the use of weapons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introduction, to " police ", " weapon " and other basic concepts were introduced, and the related definition and content of police rights are summarized. At the same time the police the right content,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were introduced, so as to lead the police to use weapons and the ques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ce rights; the second part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issue of police weapons. Mainly on the police weapon needs of the reality and the use of weapons undue harm is introduced, this leads to police weapon the criminal nature of this basic theory. This part mainly is to the police weapon problem theory; third part is to foreign police weapon law system comparison. Mainly introduces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Japan, Hongkong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use of weapons system of Hongkong, and has carried on the comparative study, so as to China's police weapon system to provide the experience that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fourth part is our country police weapon law limitations and defects. This part mainly aim at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police weapon of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fifth part of our police weapon system. This part combines the related system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from the legal practice are proposed for Chinese police weapon system to perfect related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Key words: police to use weapons right; legal regulation; harm; Improvement前言在当今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警察或者警察机关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能。作为武装暴力性质的国家治安刑侦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依法使用武器是警察的法定职权,是警察权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而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通常是呈现成反比关系的。这一点在警察武器使用上体现地尤为明显,因为一旦警察使用武器将极有可能损害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警察一方面要面对执行紧急公务、处置突发事件时需要使用武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以及自身生命安全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少数警察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伤亡的事件也频频发生,这凸显出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在我国,警察武器使用问题在刑法典没有专门明确,而只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却由于立法位阶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事后审查与救济程序等缺陷而面临诸多问题。不同国家(地区)由于受不同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以及现实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对警察武器使用问题的理论认知和法律规制也有所不同。如仅仅在对警察武器使用问题的刑法性质上就有依法令而为、职务行为、正当防卫和警察紧急权等多种理论。本文围绕我国警察武器使用法律规则的相关问题,从人民警察合法规范的使用武器相关理论入手,对如何在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下,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则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从而为我国人民警察合法有效的使用武器提供理论参考。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基本概念一、关于“警察”1、“警察”一词的起源警察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职业,最早出现英国。英国伦敦的警察厅是世界首个创立现代警察制度以维持治安的城市警察部门。警察的英文表述为Police,一般认为警察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Potitu或者是希腊语中的Polis,表示秩序和社会和平的意思。而随着历史的发展,该词形成了一个拥有全新含义的词汇,即为了形成有秩序的幸福社会、国家而进行有组织管理的行为。 张国盛.警察权力与警察职权初探J.公安研究,2003年第7期。因此,从“警察”一词的起源来看,该词最初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内容囊括了统治者对于整个国家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谢生华.论警察权的监督机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警察一词经过一系列的演变,变成了今天的具有特定含义的一个词语,其在世界通用的一个词汇是英语Police。 余凌云.警察行政权的规范与救济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2、“警察”的概念和含义到目前为止,中外学术界对“警察”一词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和固定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警察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因此,从不同的阶级立场和政治目的出发,就可以做出不同的界定。综合来说,对于警察概念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1)公职人员说。该观点认为警察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责任就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最为代表性的表述就是辞海中定义,即:警察是“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按其任务不同,分为治安、交通、刑事、司法、边防、消防、户籍等警种。这也是我国公安学界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2)管理说。有学者认为警察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而从事的社会管理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3)职能说。这种观点将警察看做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职能的一种特殊力量。即警察从事的任何活动,都属于形式国家职能的一部分。我国警察就是根据这种理论而创立的。如清朝续文献通考就记载:“警察乃内治安要政。” 石启飞.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注意义务研究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3期。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利弊,职能说并没有进一步把警察职能与其他国家职能有效的区别开来,因而未能揭示警察的特殊属性。而公职人员说只是将警察局限为国家的普通公职人员,将其范围只限于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范围相对狭窄;而管理说只是片面的将警察的社会管理行为等同于警察行为,造成了二者外延和内涵上严重的脱离,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于警察内涵的认识。二、关于“武器”1、“武器”的概念和含义武器,又称为兵器,一般是指是用于攻击的工具。从军事角度来说,武器是指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破坏敌方设施的器械、装置。武器作为一种用于攻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古代有弓、箭、刀、矛、剑、戟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近现代又相继出现枪炮、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火箭、导弹、核武器等。从“武器”一词的来源来讲,“武器”的含义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后汉书·仲长统传:“简精悍以习师田,修武器以存守战。”水经注·泗水引汉刘桢鲁都赋:“戢武器於有炎之库,放戎马於巨野之坰。” 梁斌. 浅谈我国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和使用J. 森林公安. 2009年第6期。这些都是我国古代文献中对于“武器”一词的记载和论述。从其具体内容来看,除了其具体的武器形式与现代的武器有所不同之外,其内在含义基本没多大的变化。2、警用武器的范围在我国,作为警察使用的武器与一般意义上的武器具有较大的区别,并不是所有的武器都可以用作为警用武器,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才可以成为警察合法使用的武器和器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警察武器具有其特定的范围和含义。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是指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其中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和其他特种专用枪等。在这里,我国法律对警察武器的范围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将警械与武器做了明确的区分。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由此可知,在法律上对于警察武器的规定仅限于具有致命性特征的枪支、弹药等,警棍、特种防暴枪等非致命性的“武器”并没有划入到警察武器的范围,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警用器械加以界定。 姚华.公安学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有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武器的使用和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过程中也要面临着严格的法律严格的规范。对于这一点后文会详细的加以分析,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对于武器本身的规定还是对于警察使用武器行为的规范,法律都有着明确的界限和规定。由此也凸显了国家对于警察武器使用的慎重态度。但对于警察合理、正确的使用武器除了在人员素质、装备水平进行完善之外,更重要的还是从法律制度入手,对警察武器使用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这样才能有效地扬长避短,在保障警察执法安全和执法效率的同时,避免武器不会被滥用,从而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警察武器使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相关的理论意义,而且还能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第二节 警察权一、警察权的定义与内容1、警察权的定义警察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赋予警察机关行使的体现国家警察职能的国家权力,也是国家基本权力之一。警察权是国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以维护国家统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惩罚犯罪而实施的强制力量。 张国盛.警察权力与警察职权初探J.公安研究,2003年第7期。警察权的定义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一方面,这一点在后文会详细论述;另一方面,从警察权获得的程序角度来讲,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来授予警察机关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警察权具体含义进行理解:(1)从警察权行使的主体来说,其行使主体是特定的,必须由得到国家权力机关正式授权的警察机关来行使,也就是说,警察权具有一定法定性和专属性,除了法定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享有警察权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权。(2)从权力的来源角度来讲,它是国家基本权力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警察权是一种十分典型的公权力。它的行使也必须和其他公权力一样受到法律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规制。警察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依法取得依法行使,遵守法定的程序。警察权涉及范围宽泛,由许多具体的权力组成,并且要由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专业的警察部门来行使,因此,权力的内容、行使范围、方式等都有法律的要求,行使是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对公民的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3)从警察权作用的目的和范围来讲,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的目的,其一切活动必须围绕预防、制止、惩罚违法犯罪活动展开,权力指向是特定的。国家通过立法,将大部分警察权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构成了所谓的“警察职权”。如我国学者惠生武就曾指出:“警察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 惠生武.警察法论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2、警察权的内容对于警察权的内容来说,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的观点认为警察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由于所从事研究的切入点有所差异,因此,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特定机关和特定人员依法行使的有关警察职能的一切决策行为和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权力。广义的警察权不仅从行使权力的主体来讲不仅仅限定与警察机关,而且还是包括与警察机构有关的机关和特定的人员,如其他行政机关和国家主要首脑,只要他们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警察的职能,那么也算是在行使警察权;从权力的范围来讲,一般包括与国家警察活动有关的工作,如立法权、决策权、执行权等,这些权限在特定情形之下也可以看做是警察权内容的一部分。而狭义的警察权仅指国家赋予警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维护国家安全,实施治安管理,惩罚犯罪的权威性行为。在此,行使警察权的主体仅仅被限定与警察机关,而不包括其他的国家机关与个人。而从警察权行使的目的来说,只有维护国家安全、实施治安管理以及惩罚犯罪为目的的活动,才能够行使警察权。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狭义的警察权的权力内容主要包括刑事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事惩罚权和行政职能中的命令权、强制权、裁决权、处罚权等等。二、警察武器使用与警察权的关系前文已经对警察权的性质和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作为一种具有直接强制力的公权力,警察权的实施也必须通过具体的强制手段和方式才能得以实现。而这种强制手段和方式的实施又必须依赖一定的工具和外在器具才能够完全有效的实现。这种外在的工具就包括警察武器。也就是说警察武器使用权是对警察权的一种实现或者强化。比如,在突发性事件中,法律必须保证警察权对人和事的控制能力,使社会秩序迅速得以恢复,警察权必须有效、有力度,这是警察履行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和惩治犯罪职能所必然要求的。而警察要想迅速而有效的实现这一职能要求,就必须以一定的暴力器具作为后盾,否则这种强制力只能是一种“软绵绵”的毫无作用的空谈。第二章 警察武器使用问题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警察武器使用的现实需要性一、警察武器使用是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法律赋予使命的需要在我国,人民警察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有关职权。这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两个方面,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权中逮捕犯罪、阻止重大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等方面,警察使用武器有其客观现实性。为了更好地保障警察能够在危机时刻更好地履行职责,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人民警察享有武器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等都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为警察使用和携带武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更好促进警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的使用武器提供了参考依据。随着社会的的进步和发展,犯罪形态和犯罪手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犯罪分子不仅在作案手段上有很大提高,而且手中的犯罪工具也日益向多样化和复杂化方向发展。这也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例如,传统的抢劫、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活动,犯罪分子使用的犯罪工具一般使用的是匕首、砍刀等之类的管制刀具,但是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加剧,一些犯罪分子开始自制或者购买枪支作案,有的甚至能够从黑市上购买到军用枪支,这些犯罪工具的泛滥极大的增加了警察破案和抓捕犯罪的难度和危险性。 张敏.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J;人民检察;2003年10期因此,警察要想更好的完全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就必须配备一定的武器从而及时有效的消除犯罪分子对于社会的危害。二、警察武器使用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变革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是我国社会治安领域长期存在的三大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刑事犯罪方面,一些重特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开始使用手枪、雷管或者其他杀伤力较大的武器作为犯罪工具,这因素无疑给警察打击犯罪活动带来较大的挑战。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共立案刑事安案件将近560万起。 覃淑平.基层民警惧枪心理分析及对策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版第4期。其中有一部分案件所涉及的犯罪手段已经呈现出智能化、现代化、暴力化的倾向,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存极强的报复社会的心理,通过使用枪械、非法爆炸物等作案工具造成了多起重特大的恶性刑事案件。例如,2008年7月1日,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作案工具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用刀连续捅伤多名民警和保安,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受伤。 上官亮.谁有权规定警察开枪的情形N.检察日报,2006年第3期,第3版。还有2012年8月10日发生的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该犯罪人周克华从2004年开始,多次使用枪支杀人后抢劫钱款,造成了8人死亡和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这些恶性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显示了警方在处理暴力犯罪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危险将越来越大。三、警察武器使用是降低职业风险、保护自身安全的需要警察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时刻要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威胁,特别是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环境,警察所要承担的职业风险是十分巨大的。公安部相关的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的警察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1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5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2.5%和53.1%”。 王良顺.论民警使用警械、武器法律规制与立法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而且在每年牺牲的警察中,在于犯罪分子对峙时因为没有合适的武器而造成的死亡是排在前三位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在执行日常任务而遇到突发情况时,如果警察能够正确的佩戴和使用枪支,那么很多伤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例如,2012年8月10日,犯罪人周克华在重庆沙坪坝实施抢劫杀人之后,在逃窜的过程中被重庆公安局的一名铁路警察发现,在盘查的过程中,改名铁路警察被残忍杀害,而犯罪分子周克华逃之夭夭。 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J.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该铁路警察能够在执行日常任务的过程中也能够随身携带武器,那么完全有可能避免牺牲,并且还有机会制服犯罪分子。第二节 警察武器使用不当的危害性一、警察使用武器不当会损害警察的形象,影响警察的权威 人民警察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一般是以除暴安良、英勇无私、热情高效的形象出现的。这些形象的形成是一代代人民警察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一点点建立起来的。这里面也凝结了众多警察个人的汗水、鲜血甚或生命。然而,这种形成的建立很艰难,但是摧毁起来却相当容易。如果对这种负面效应不加以控制,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便会对警察的权威造成严重的损害。到那个时候,人民群众便不会相信警察,犯罪分子也不会害怕警察,这样就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二、警察使用武器不当会导致武器滥用,冲击法律秩序 一般情况下,警察使用武器不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警察不愿或者不敢使用武器,从而导致了警察在处置案件过程中引发不必要的危险。这种情况相对来说可能会对警察自身的威胁要更大一些,社会公众最多只能是对警察表示失望,而不会对社会造成更进一步的损害;第二种情况就是少数警察愿意使用武器也敢于使用武器,只是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谨慎而合理的使用武器,从而导致武器被滥用,造成对现有法律秩序的冲击。滥用武器枪支的行为不仅会直接造成对当事人的伤害,而且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治安案件,从而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影响,玷污了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当前形势下的干群关系造成新的不利影响。滥用武器枪支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反程序,私自开枪。例如,2009年2月,云南红河州蒙自县一公安民警因倒车与另一私家车主发生纠纷,后演变成斗殴,而在斗殴的过程中该公安民警居然掏出手枪连开三枪致该私家车主死亡 余凌云.简论警察开枪的合法情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警察滥用武器的案例,本来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最后竟然演变成警察利用自身佩枪的便利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这种行为也严重违背了警察佩带武器枪支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要严厉禁止的;第二,时机不准,擅自开枪。所谓擅自开枪是指警察在处理警情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开枪的时机,从而导致了对他人的不法危害。例如,2007年11月,在广州一家医院门前,警察在巡逻盘查嫌疑车辆时与该医院的一名医生发生争执,在警方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警方鸣枪示警结果导致该医生死亡。 李富成.警察开枪之实践检讨J.公安研究,2010年第4期,第47页。造成这出惨剧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警察的鸣枪示警的时候没有把握好时机,从而造成了无辜人员的伤亡;第三,栽赃陷害,故意开枪。这种情形就完全是个别警察利用警察职务和佩带枪支的便利,为了个人私利而非法使用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9年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某局领导王某,在接受他人钱财和请托之后,竟然不惜利用其警察的身份违法制造犯罪现场,后为了毁灭其犯罪证据,又指使手下故意枪杀目击证人。这种疯狂的行为已经完全超越了警察所应肩负的职责所在,警察所配备的枪支已经完全沦为这些无良警察从事违法犯罪的工具。以上这些都是滥用枪支的典型行为表现和活生生的社会实例。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旦警察所配备的武器被滥用,沦为某些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那么就会对法律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三、警察使用武器不当会对警察自身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首先,个别警察因“不会用枪”,而让自己身处险境。由于我国法律将“最小伤害”作为是警察使用武器的基本原则。而要做到这一点,警察就必须在使用武器是做到“稳”、“准”、“狠”三个方面。因此,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警察将“最小伤害”原则理解为不到万不得已尽量“少用”、“慎用”枪支,从而减少伤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价值观念的驱使之下,我国警察在一般情况之下很少携带武器办案,而且由于平时缺乏专业而充足的射击训练,导致一些警察不会用枪,也不愿意用枪。而一旦他们在警务实践中遇到危险,不仅不能迅速而有效的制止和打击犯罪,甚至有可能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 王鹰编人民警察与公民权利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而警察有枪不会用尴尬正好反应了我国警察武器使用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其次,少数警察“不愿用枪”,导致警察自身的用枪风险增加。虽然法律赋予了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可以使用枪支武器的权利,但实际处理警务的工作中基层民警普遍不愿携带枪支,更不愿、不敢使用枪支。造成民警“不愿用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的来说责权利三者不对等才是造成少数警察“不愿用枪”的根本原因所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对于警察开枪的自由裁量权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开枪,遇有“部分场合”不能开枪,但何谓“紧急情况”可以开枪,什么又是“部分场合”不能开枪,这些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出台详细的判断标准。这就导致了警察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何种情况下不能开枪的判断完全只能靠自己内心的判断,而这种主观上的判断标准又千差万别,因此,很容易在实践中造成认知的混乱。这种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表面上看是对警察使用武器的一种信任,但实际上一旦由于警察本身的判断失误而造成错误开枪,那么警察所要承担的责任与这种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好处是不成正比的。因为如果警察因判断失误而擅自开枪,是要承担因为判断错误所带来的责任风险,而警察使用武器的自由裁量空间越大,意味着民警承担责任的风险也越大。在这样一种利益导向面前,基层警察自然会采取“趋利避害”的方式来规避这一不利的现象。 余凌云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因此,在警务实践中,警察使用武器所存在的的风险是十分巨大的。而通过仔细权衡,一部分警察采取少用或者不用武器枪支的方式来规避这一风险就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趋势了。 李富成.警察开枪之实践检讨J.公安研究,2010年第4期,第47页。第三节 警察武器使用的刑法性质现代法治认为,国家如果要施予公民某种形式的强制或者不利益,必须给出正当理由,并且需要考量比例原则的要求,在个人法益与社会及国家法益之间寻求一种符合正义精神的平衡。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19页。警察使用武器可谓国家强制力的最高表现形式,当然也要遵循这一现代法治共许的原则。虽然警察武器使用武器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而存在,只要警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使用,那么出现任何结果都是不需要警察来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所谓的警察武器使用的正当化事由。一、典型的依法令而为所谓依法令而为是指将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看做是就依照国家法令而进行的一种行为,包括直接援引成为法令之行为和执行上级职务命令的行为两种情形。例如,西班牙的刑法就规定,为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公务或职务,以及遵从适当之命令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意大利刑法也规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依法律或主管官署法命令之义务者不处罚。依官署命令之行为构成犯罪时,应由发命令之公务员负责。瑞士刑法规定,依法律、公务或职业上之义务之行为,或法律明示许可或不罚之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日本刑法规定,依照法令或正当业务所实施的行为,不处罚。 刘雪屏.人民警察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问题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02期保加利亚刑法规定,由于执行依照规定程序发布的职务上的非法命令所实施的行为,如果这个命令不是显然犯罪的,该行为不是有罪的。 高格.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由上述的规定可知,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依照国家法令所从事的行为,因此,有学者就认为如果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使用武器的话,那么可以看做是警察依法令而为的一种行为。二、典型的职务行为一些国家也将警察使用武器规定为职务行为,也就是将警察开枪使用武器的行为作为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例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对“执法中的使用武力”有更为专门且详细的规定。在该法第3.03条执行公务(1)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根据下列条款所要求或认可的行为属合法:(a)公务员的职务或职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公务员执行该职务受到法律执行的(2)本章的其他条款适用于下列情况:(a)为了该条款所规定的目的,对他人人身使用火即将使用武力的;(b)无论由于任何目的使用致命武力的。如使用该武力得到法律明显许可或在合法战争行为中发生的,则不在此限。西班牙刑法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为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公务或职务。土耳其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如行为人的行为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的则不罚:(1)为了执行负责当局规定的法令、命令或为了执行行为人的职责:第(1)项所述的情况如发面的法令与法律相抵触,而由于违反该法律所犯重罪的惩罚则应对发布命令的人判处。上述国家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伤害或者使用武力行为的性质予以了明确。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三、正当防卫有些英美法系国家也将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当作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类型来看待。由于英美法系非正当防卫划分的类型不同,警察使用武器被冠以不同的名称。例如,美国大部分州将正当防卫分为自身防卫(self-defense)、防卫他人(defense of anther)、防卫财产(defense of property)、和执法防卫(defense for law enforcement)四种类型。在这一方向下,警察使用武器被归为执法防卫。又如,英国、加拿大、香港等地区将正当防卫分为公共防卫、人身防卫和财产防卫三种类型。依照它们的划分,警察使用武器被认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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