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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制度培训教材(PPT 86页)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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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制度培训教材(PPT 86页) .ppt

    工伤保险制度,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第一节 职业伤害与工伤保险制度,一、职业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一)职业伤害及其危害 职业伤害简称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职业伤害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各种伤害。,职业伤害使劳动者身体器官或者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引起暂时、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严重者经过治疗休养仍然不能完全复原,以致身体或者智力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甚至死亡,其结果是造成劳动者中断、减少或者失去工薪收入。,(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或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遗属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伤残是伤和残的简称。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或日常生活中发生不测事故,致使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遭受的损伤,经过治疗休养可以恢复劳动能力。残或者伤残是指人体遭受的损伤比较严重,虽经过治疗休养仍然不能完全复原,致使肌体功能留有轻度残疾或者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分为因工伤残和非因工伤残。,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特点是:(1)在较长时间内形成,属于缓发性疾病;(2)大多表现为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如放射性白血病);(3)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工伤保险的立法最完善。2.工作是确定工伤的依据。3.工伤保险的给付优厚、保障项目完备。4.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二、工伤保险的原则1、无责任补偿原则。2、分担风险、互济互助的原则。3、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原则。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5、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 工伤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工伤保险资金筹集的原则1、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2、工伤保险资金的筹集,实行个人不缴费的原则。3、确定合理缴费的原则。,二、工伤保险缴费的确定(一)统一费率制统一费率制是指根据统筹共济、共担风险的原则,对所有用人单位采取统一的提取比例。(二)差别费率制差别费率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的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以及发生事故的频率,确定不同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率。,(三)浮动费率制 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行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以后,根据每一个用人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在评估企业事故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三、工伤保险资金的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工伤保险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支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资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2、工伤保险资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工伤保险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工伤保险资金的使用要接受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第三节 工伤保险制度的给付,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对特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确认。通常国家设立专门的认定机构,或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一)工伤认定的程序 1、报告和申请。30日期限 2、工伤认定。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3、意外事故中失踪者因工死亡的认定。,(二)工伤认定的范围 267 工伤事故的发生同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1921年ILO关于工人赔偿的公约,“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1952年第102号公约,“因受雇发生的事故或者规定的疾病”。+职业病,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1964年第48届ILO工伤事业津贴公约指出:“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及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的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要求把下列事故作为工伤事故:(1)不论其原因,只要是在作业时间内,在作业地点或附近或在作业场所外的任何地点因工作而发生的事故。(2)在工作前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和收尾性工作时发生的事故。,(3)在直通作业地点的路上发生的事故,包括在直通雇员主要和第二停留处的路上发生的事故;在直通雇员通常用餐地点的路上发生的事故;在直通雇员接受报酬的地点或路上发生的事故。,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三)职业病的认定范围 268 1、职业病的认定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因素:(1)病人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该诊断为职业病。3-5名专家2、职业病保障的是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各国的规定不同。,二、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是指人工作的能力,是指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维持和完成一定作业强度或者工作任务的能力。,劳动能力分为三类:(1)一般劳动能力。是人能完成一般性普通劳动的能力,如日常生活、家务劳动等。(2)职业劳动能力。主要是从事各种职业性工作的能力,这种职业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能力,如厨师、司机、焊工、电工等。(3)专长职业能力。主要指从事专门的较高学问技能的工作能力。专长劳动需要经过一定的技能训练后才能胜任,一般人可能无法完成这种劳动,如演奏乐器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利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对工伤、疾病职工失能程度作出的判断结论,并依据此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职工休假期、医疗期、医疗护理的依据。例如,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2、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因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退休、退职的依据。职工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受到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而职工因工负伤则不受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3、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结论是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依据。(1)劳动者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需要退出生产过程;(2)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工作岗位或者职业;(3)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者职业。,4、确定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受伤职工享受合法的物质保障提供了依据。5、劳动能力鉴定对职工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提供了政策依据。,(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2701、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2、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三)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1、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组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3、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4、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5、重新鉴定。,(四)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1、器官损伤。2、功能障碍。3、医疗依赖。4、护理依赖。(五)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类型 级别综合判定依据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 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一)工伤保险给付水平的确定 1、工伤职工原有的工资水平。2、工伤职工供养的亲属。3、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的负担能力。,(二)工伤保险的医疗给付1、医疗费用给付。276(1)治疗工伤费用。(2)住院生活费用。(3)职工患职业病治疗、住院费用按工伤职工办理。,2、工伤医疗期。277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合并症,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治愈;或者虽然遗留一定的自觉症状,但是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者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阳性体征),但是,不需要处理或者目前医疗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时,虽已达到或者未达到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均由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终结医疗的时间,即为工伤医疗期满。,3、工伤津贴。(1)工伤津贴给付的等待期。(2)工伤津贴给付。,(三)工伤保险的伤残抚恤待遇1、伤残给付。(1)给付伤残补偿金。(2)给付伤残护理费用。(3)伤残补偿金的调整机制。(4)安置费用。,2、死亡给付。(1)丧葬费。(2)供养亲属抚恤金。(3)工亡补助金。3、职业康复待遇。,第四节 工伤事故的报告制度,一、工伤事故的类型轻伤事故:劳动能力轻度或者暂时受到伤害;歇工1日以上105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者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者消化道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期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二、伤害分析(一)受伤部位(二)受伤性质(三)受伤原因分析(四)受伤方式分析(五)工作环境分析(六)操作规范分析,三、工伤事故的主要统计指标(一)工伤事故频率(二)死亡率(三)重伤率(四)伤害严重率(五)伤害平均严重率四、工伤事故的损失和统计(一)直接损失(二)间接损失,第五节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一、中国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1951、1953年2、1969年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被取消。3、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缺陷。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狭窄;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工伤认定的标准及程序不健全,职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工伤保险给付待遇过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陷入生活贫困。,(二)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政府开始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1990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提出“努力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1993年,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7月5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原则和标准,适用于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试行办法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独立的制度制定并加以实施。,(三)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私营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大量涌现。这些企业中,大多属于卫生条件不合格、安全管理较差、劳动保护缺乏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比较高。面对这一严峻形势,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继1951年制定劳动保险条例后,又一次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的行政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试行办法,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新进展。,二、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二)完善了劳动能力鉴定和评残标准(三)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申请时效(四)细化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提高了工伤保险给付水平(五)建立了工伤保险给付的工资指数化调整机制(六)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调整机制,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三、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统筹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统筹费率差距过大(三)工伤评残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四)工伤保险制度不统一(五)工伤事故的预防制度有待完善,四、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想(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继续扩大(二)更科学地认定工伤的涵义(三)理顺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关系,案例1:承包经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李某,某建筑集团公司职工。2003年5月,李某所在的公司承包了某事业单位楼房管道的施工。2003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李某摔伤、住院。李某的工伤保险费用应该由承包单位承担,还是由发包单位承担?,案例分析:李某的工伤保险费用应该由承包单位承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承包经营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式,是指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根据国务院1988年2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农业部1990年4月发布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实行承包经营制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投标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中标后,应当确定企业经营者。,承包方有权确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管理在本企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本单位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则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案例2:企业可以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王某,某企业职工。2003年8日,因工负伤,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2004年1月,王某要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可以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企业可以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然而,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负担越来越重。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有了新的解释。同时,根据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0号)第24条的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案例3:企业为职工投保了商业保险,可以不办理工伤保险吗?,李某,某建筑公司职工,从事塔吊作业,从事工作危险性高。2004年5月,公司为李某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李某认为,建筑公司应该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单位已经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为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李某不服,就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企业应该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遗属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能够分散用人单位的财务风险,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由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障条件、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政府对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地位定位也是不同的。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将社会保险制度定位为基础,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我国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为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并不能规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面临的其他风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外的风险,并不能对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有鉴于此,该建筑公司应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替职工工伤保险。,案例4:工伤认定的申请有时限吗?,蔡某,某企业职工。2002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经过1个月的治疗后出院,继续上班。2004年10月,蔡某所在的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蔡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认定蔡某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应该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案例5:职工加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赵某,某企业职工。2004年“五一”期间,公司安排赵某加班一天。5月1日,赵某驱车赶往公司上班途中,赵某所驾驶的汽车与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被送往医院作了截肢手术。当地交通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该起交通事故赵某承担20%的责任。赵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赵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时间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赵某遵照公司安排节日加班途中受到伤害,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在交通事故中,赵某虽然承担20%的责任,但是,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在工伤事故发生时,不追究受害者有无过失。对此,应该认定赵某为工伤,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例6:旅游外出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2004年1月,某企业组织职工到海南旅游。在旅游的过程中,单位领导分配2名员工合住宾馆的一套房间。一天夜里,一名员工因嫉妒而起杀心,用洗手间的马桶盖将另一名正在熟睡中的员工迫害致死,然后,这名员工从16层楼上跳楼自杀。案发以后,死者的家属均要求企业将两人的死亡认定为工伤。这两名员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二人都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2003年4月27日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杀人者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选择跳楼自杀、死亡,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的被害者,在睡梦中,惨遭杀害。对于被害人来说,其所遭受的伤害是他人的恶意行为,是自己无法预测的人身风险。显然,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组织集体旅游是否应该界定为工作。如果企业组织的集体旅游属于工作,被害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企业集体旅游不属于工作,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集体旅游虽然是用人单位组织安排的,但是,从事的活动与工作无关,不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尽管被害人家属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物质损失,但是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被害人以及家属的损失,可以通过有关的法律程序来解决。,案例7:受雇于没有营业执照的采石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黄某,广东农民。2003年8月起,黄某在碎石场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天获得37元工资。2003年9月18日,黄某在碎石场采石头的时候,被一辆装水泥的东风车撞伤。医院检查证明,黄某第9根到第12根左侧肋骨骨折,住院75天。碎石场老板垫付10500元医药费后就不管了,但是这些钱根本不够黄某的医药费。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黄某请求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得知,碎石场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黄某和碎石场不存在劳动关系。2003年12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黄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分析:2003年12月,广东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是正确的,也是有法律、政策依据的。但是,从2004年1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法律、政策依据就发生了变化。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黄某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为工伤,并请求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对于黄某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资料在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1、黄某可以再次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请求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工伤认定书。本案中,采石场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同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规定,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此,采石场应该依法向黄某给予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如果采石场拒不赔偿,黄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黄某可以在当地人民法院对致害车辆的车主和肇事司机提起侵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车主和肇事司机给予的赔偿,主要是黄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黄某未来生活的补偿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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