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利 知识产权法教案.ppt
知识产权法教案,知识产权法,【教学目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包括有关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通过学习这门课程,使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概况有个基本了解,并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重点】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立法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期限【教学难点】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期限,知识产权法,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在台湾地区被称为“智慧财产权或是智慧所有权”。,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概念形象地概括了人类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的特征,现今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之一。,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了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与民法同属“私权”的范畴。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形”。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也就是说,对某一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国家只能授予一次,它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时间性”还有另一方面的含义,就是人们一般讲起的“法定时间性”,即指其价值的有效期。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加以固定,去复制。,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应当指出:上文所说“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把五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归纳的。如果采用“瞎子摸象”的方式,仅仅抓住某一方面去看,均可以说上述某一点,其他产权中也能反映出,从而不仅是知识产权特有的。那就可能离开辩证法而形而上学了。而且,经常把握住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无形”、“专有”、“地域限制”、“法定时间限制”、受保护客体“可复制”这些特点,有助于避免人们经常发生的把进入公有领域与未进入公有领域相混淆、把权利标的与载体相混淆、把他国法与本国法的效力相混淆、把权随物在与权不随物在的情况相混淆、把不应保护的“劳动”、“思想”等等与应予保护的劳动成果或思想之表达相混淆。,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一、知识产权主体的概念知识产权的主体既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权利人及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二、知识产权主体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授予或认可为条件。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权。一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生产、孳息、先占等方式。其原始取得概无主体的特定身份要求,除不动产及个别动产外,亦无须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则不同,其权利产生的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身份原则有两个特点:第一,创造者的身份一般归属于直接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第二,创造者的身份与一般身份所依存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无涉,它既是智力创造活动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行为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在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中,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知识产权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授权行为从其性质上而言,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它与创造性行为一样,对权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学者认为,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国家机关授权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知识产权需要有国家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是由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由于知识产品不同于传统的客体物,不可能进行有形的控制和占有,容易逸出创造者的手中而为他人利用。因此知识产品所有人不可能仅凭创造性活动的事实行为当然、有效、充分地取得,享有或行使其权利,而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主管机关审批后授予专有权。作为例外,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等适用自动保护原则。,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民法理论上继受取得区别与原始取得有两个标准:一是意志特征,即继受取得物的所有人的意志才能发生;二是权利来源,即继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为根据并通过权利移转的方式才能发生。根据财产所有制度中的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虽然可以存在数个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换言之,就一个物件或就该物件的某一部分而言,不能设定数个性质相同且彼此冲突的物权。,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基于继受取得的原因而在同一知识产品上存在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却普遍存在:第一,某类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权利移转时,继受主体不能继受专属于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只能享有该类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不同的主体所享有。第二,某类知识产权仅仅是不完全转让的,继受主体只能在约定的财产权项上享有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物,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被多数主体利用,包括原始主体的自己使用和继受主体的授权使用。(而知识产权的转让既包括完全转让,也包括使用许可等多种情况),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第三,某类知识产权的转让同时在不同的地域范围进行的,若干受让人只能在各自的有效区域内行使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可共有并应当促进共有的产权。起源于物权的产权是以排他性为前提的。知识产权在不转让时候也具有排他性。一旦转让知识产权就突破了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转让是完全转让,转让者转让后不再拥有所转让的物质了。知识产权是信息形态的产权,转让后的知识还保留在创新者的大脑中,无法剥夺。)举例说明:著作权的取得可以通过直接创作,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继受取得,如委托他人创作或者通过合同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区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民事主体依国籍情况可以分为外国人和本国人。各国知识产权法对于外国人的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规定。著作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一国首先发表的,应当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则根据国家间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保护。工业产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在本国境内有经常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场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境外的外国人,依照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这些规定说明,知识产权法主要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外国人即可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在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上不加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二是对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著作权法),或在该国有经常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场所(工业产权法),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允许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相同的民事地位,旨在保护本国人在国外的知识产权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吸引外国先进技术和优秀文化,因此,国民待遇原则得到了各国的确认。,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权品。这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有体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二、知识产品的类别、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三、知识产品的特点、创造性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即是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技术秘密例外。,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明确各类权利的效力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非物资形态的无形财产,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全由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因此,知识产权的有效效围,是确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国家机关采取保护措施的依据,对此,法律作出了有别于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规定。,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比如,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与创作者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相联系而存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有关。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目前的著作很少从总体方面进行研究,而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散见于各类知识产权法律中论述之中。我们认为,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但对该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并不包容所有的侵权行为。例如,在著作权领域,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依法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并非都是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著作权作品,即是说,它是擅自行使他人的“权利”,而不是使用他人的“作品”。,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又如,专利权领域中,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商标权领域中,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等。该类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虽不因使用知识产品而直接侵权,但因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而损害了他人专有权利。因此,就侵害对象而言,可将侵权行为表述为“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知识产品创造行为同为事实行为,但其性质不同,前者为非法事实行为,后者为合法事实行为。在此,我们拟就侵权行为具有事实行为的一般特征作如下概括:,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第一,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是一种客观行为,即已实施并在客观上对外界造成影响与后果的行为;第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不反映行为人追求之直接目的,不存在行为人所预期之意思效力;第三,侵权行为因符合法定事实要件而成立。所谓“未经侵权,又无法律许可,擅自行使或利用他人专有权利”,即是侵权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构成行为。由于其行为内容非法,该行为在法律事实类别中又属于一种非法事实行为。,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三、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较一般过错责任严格。一旦损害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要求其提出无过错抗辨,当行为人没有反驳事由或是反驳事由不成立,则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刑事救济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行政救济措施具体包括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第二章 著作权,主要内容:著作权的概念、性质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及其权利限制邻接权的概念和内容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权利客体的广泛性权利内容的多样性权利取得的自动性权利的较多限制性,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著作权与科学技术的发展1、著作权制度是科学技术的产物2、著作权制度在科技发展中不断发展完善四、著作权法的概念五、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作品的定义2、作品的分类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九类作品形式3、民间文学作品注意民间文学作品的特殊性4、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二、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一)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1、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一、概念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一定条件下的国家。,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二、著作权人的分类1、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2、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3、本国著作权人和外国著作权人,三、作者(一)作者的定义(二)作者的认定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四、视为作者的单位(一)有关争议(二)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条件1.单位组织创作2.代表单位意志3.单位承担责任,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五、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演绎作品(二)合作作品(三)汇编作品(四)影视作品(五)委托作品(六)职务作品(七)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情形(八)外国著作权人的特殊规定,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一)概念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联系或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二)权能1、发表权兼有身份权和财产权的性质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署名和不署名两个方面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二、著作财产权(一)概念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二)内容1.复制权 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一次用尽发行与出版,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3、出租权租用标的物限于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放映权,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10、演绎权演绎作品的作者对于再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11、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追续权进口权与平行进口权形象的商品化权等等。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内容。,第五节 邻接权,一、邻接权的概念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广义邻接权概念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二、邻接权的产生,第五节 邻接权,三、邻接权的内容(一)出版者权1.专有出版权2.版式设计权(二)表演者权概念、内容、表演者的义务(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义务(四)广播组织权,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一)含义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二)特点1.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2.通常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三)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1.美国版权法四要素说的借鉴意义2.相关学理探讨使用作品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四)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观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二、法定许可(一)含义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二)与合理使用的比较(三)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1、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6、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三、强制许可使用(一)含义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二)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比较(三)相关规定,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四、著作权的期限(一)著作权的期限是指法律确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并且依法予以保护的期(二)著作权期限的规定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2、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4、匿名作品5、影视作品6、邻接权人的权利期限,第七节 著作权的保护,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广义的著作权侵权还包括对邻接权的侵害。,第七节 著作权的保护,二、侵权行为的种类(一)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11种侵权行为:1、侵犯著作权人精神权利2、侵犯著作权人经济权利3、侵犯邻接权4、其他侵权行为以上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节 著作权的保护,(二)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8种侵权行为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侵犯邻接权的行为3、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4、其他侵权行为 以上的8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节 著作权的保护,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责任形式2、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第46条(二)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的方式2、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第47条(三)刑事责任,第三章 商标权,主要内容商标与商标权概述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第一节 概述,一、商标的概念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的特点商标与相关标记的区别,第一节 概述,二、商标的分类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三、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概述,四、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五、商标权的内容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第一节 概述,六、商标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第二节 商标注册,一、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二、原则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 商标注册,三、商标注册的条件(一)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二)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8种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二节 商标注册(二)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第二节 商标注册,四、商标注册的申请(一)申请原则(二)申请程序申请前的准备工作申请文件提出申请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规定)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第二节 商标注册,五、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一)形式审查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二)实质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三)公告与异议(四)核准注册,第三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一、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1、含义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第三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2、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违反商标法一般禁止性或限制性条款的注册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不当3、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补正程序 撤销违反一般禁限条款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撤销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第三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1、注册商标争议的含义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3与注册不当撤销的区别,第四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商标侵权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第四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即反向假冒,第四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五)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机关,第四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二)行政责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罚款。(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即发侵权的制止证据保全(四)刑事责任,第五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的界定商标知名度的要求商标美誉度的要求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与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加以区分,第五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二、驰名商标的认定1、认定标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其他因素。,第五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2、认定方式事后认定、个案认定、终局的司法认定三、相关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1、巴黎公约第6条之2的规定最早提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五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三、相关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2、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其在相关公众范围内的知名度3、联合建议的相关建议关于考虑因素,关于相关公众的界定,第五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四、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3、14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五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二)具体规定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四、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民事救济措施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之作用。一般来说,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权利人以请求确认所有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方法来实现的。,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但知识产权所有人一般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计算;二是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专利权,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一、专利的概念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二、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法律的基本理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专利法就是国家制定的解决有关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和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问题的法律。,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三、专利法的调整对象专利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其一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专利法所调整的首要社会关系,专利法的实质在于它把发明创造当作一种财产加以保护;,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其二调整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专利机关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三调整利用发明创造专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过程中以及在转让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四、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法的内容取决于制定国的社会、文化、经济、历史、政治等因素,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风格,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与以上内容大体一致。,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五、专利法的特征专利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特征为:其一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各国专利法都同时对有关专利的实体问题和专利的申请审批等程序加以规定;其二是特别法。专利法只调整定的社会关系;其三是国内法。专利法只在本国范围内生效。其三是立法的着眼点主要不在保护个人权利,而在争取和维护社会利益。,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六、专利法的作用专利法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活动,保护新技术的公开,及时获得技术情报,提高本国的科技水平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外国先进技术的引进。美国总统林肯曾评价专利法为:“为天才之火添利益之油”,足见专利法之重要性。,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过审查和批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公诸于世,使发明创造者享有独占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以此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和促进发明创造的信息交流。专利制度具有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和国际交流四个基本特证。,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七、专利保护的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第二节 专利权,一、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权利的客体专利权利息客体是指专利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发准,授予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第二节 专利权一、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他们的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二节 专利权一、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可见,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其特定的含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技术领 域的发明创造,对于纯粹的科学理论、教学方法、计算机方法,人为的规则等都不能申请专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大类。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方法发明,它的保护对象只限于产品发明中的一部分,即具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形特征。,第二节 专利权一、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这种外形特征必须通过具体的产品来体现,并且可以用工业的方法生产和复制具有这种外形特征的产品。这种外形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主体造形,也可以是产品的表面图案,或者是两者的结合,但不能是一种脱离具体产品的图案或图形设计。,第二节 专利权,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二节 专利权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此外,专利法还规定了几种公开发明创造却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按照规定,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三种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节 专利权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原有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的突破;所谓进步是指明显地超出了已有的技术水平,有明显的差距。实用新型与发明在创造上的要求是有差别的,它不要求“突出”和“显著”。,第二节 专利权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发明是一种产品,是指其能够在产业上重复制造或再现;如果发明是一种方法,则指其能在产业上重使用。产生积极效果是指能够产生有效的经济效果、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二节 专利权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即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是:书面公开、以世界新颖性为准;使用公开,以国内新颖性为准;不相同或不相近,是要求有创造性;因外观设计是应用于工业产品的,因而必须具有实用性。,第二节 专利权,三、专利权的审计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一项发明一件专利原则、优先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