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培训.ppt
新劳动合同法培训,1、个人劳动合同2、集体合同3、其他形式的劳动关系,导 读,目 录,1、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2、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的解除4、劳动合同的终止5、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与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目 录,1、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2、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的解除4、劳动合同的终止5、劳动合同的变更,一、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1.劳动者的知情权2.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二、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1.为什么要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2.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的法律责任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可备条款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2.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四、劳动合同期限1.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2.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五、试用期1.试用期期限2.有关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六、无效劳动合同1.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2.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所谓知情权,简单地说,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相互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与无固定期合同有关的过渡期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实施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三)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四)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目 录,1、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2、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的解除4、劳动合同的终止5、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规定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令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使用这种法律手段讨债最大的好处是,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就启动了法律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并且从受理、审查到发出支付令不超过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是天,其间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有关支付令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关加班或变相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抵制违章指挥的规定,目 录,1、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2、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的解除4、劳动合同的终止5、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的解除类型 2.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3.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第四讲: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非过错性解除6.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裁员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8.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预告解除9.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10.劳动者解除合同享受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非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裁员,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预告解除条款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对照,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1、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行使即时解除合同权时,企业也要付补偿金,目 录,1、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2、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的解除4、劳动合同的终止5、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2.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条款1.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保护2.劳动合同终止方面的保护三、对劳动者的培训和竞业限制1.技术培训与服务期2.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四、合同后义务1.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2.劳动者的合同后义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与经济补偿有关的过渡期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条款,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员工培训及服务期,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竞业限制相关的问题,劳动关系结束的合同后义务,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的合同后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目 录,1、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2、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的解除4、劳动合同的终止5、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名称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合并与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员工劳动力的升值或老化薪酬福利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个人劳动合同2、集体合同3、其他形式的劳动关系,导 读,集体合同,定义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签署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对于劳工方面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损失降低劳动力管理的成本;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迫使工会不得不改变原始时期的斗争和生存的策略,在劳资关系的协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定额;(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补充保险和福利;(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八)职业技能培训;(九)劳动合同管理;(十)规章制度;(十一)职工就业保障;(十二)集体合同期限;(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六)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十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一、双方当事人不同。二、合同内容不同。三、作用不同。四、合同的产生方式不同。五、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六、期限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关系,1、个人劳动合同2、集体合同3、其他形式的劳动关系,导 读,一、劳务派遣1.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2.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3.对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要求二、非全日制用工1.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特点2.与非全日制用工相关的问题3.非全日制用工的利与弊,劳务派遣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员工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及特点,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特点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利与弊,非全日制用工的利 1、单位用工成本相对低廉 2、用工灵活性较高非全日制用工的弊 1、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较差 2、适用的岗位有限。仅适用于辅助性、临时性岗位,不太适用生产经营一线岗位或重要岗位。,再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