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h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ppt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07 年 3 月 28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总则一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产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和任务,有关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作用以及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产法目的和产法依据的规定。(一)本条例的立法背景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 19889 年颂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 1991 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这两部行政法规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非公有1,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二是,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四,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和调查研究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两部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有必要要在总结两个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制定该条例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充分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草案,于 2006 年底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7 年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温家宝总理于 2007年 4 月 9 日签署第 493 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条例,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顺利开展,做客观、公正、高效。因此,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目的之一。,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相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安全检查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对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实行事故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实践中,很多事故都是人为的责任事故,即“三分天灾,七分人祸”。对于事故责任人,只有严肃追究其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促使人们增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避免,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事故的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2006年事故总起数 627158 起,比上年下降了 12.6,死亡人数 112822 人,下降了11.2,比上年少死亡 14267 人。亿元 GDP 事故死亡率是 0.558,下降了 20.3,2,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另一方面,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没有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仅管如此,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总量仍然偏大,相对指标仍然比较落后。比如亿元 GDP 事故死亡,率我国是 0.558,发达国家是 0.020.05,我国几乎是发达国家的十倍。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我国是 6.2,发达国家是 2 左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我国是 2.041,波兰、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 0.5 左右,发达国家是零点零几。,二是,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的现状没,有得到扭转。,三是,一些地区安全检查生产善不稳定,甚至出现反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甚至事故责任追究都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因此,条例明确把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三)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作了规定。其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条例睥规定应当与这些法律相衔接。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其效力作用的时间、地哉和对象等。本条主要老人家了条例适用的对象范围。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的含义比较宽泛,种类也比较多。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职果虽然发生了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作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这里首先体现也以人为本的理念。当然,对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要总经验教训,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尽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酿成更大的事故。,此外,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知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故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都保密性都比较强,其报告特别是调查处理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实践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作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3,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的程序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作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而且有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已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了规定。,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根据国务院 2005 年 1 月 26 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 30 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可以看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越多、直接经济损失越大,事故的等级也就越高。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人数的标准以及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条例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各个方面应当对现有作法作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此外,这里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比如,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实际上是指 1029 人;3 人以上 10 人以下,实际上是指 39 人。这可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的含义有所不同。因此,条例专门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4,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二)可以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和领域事故的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等级。多年来,消防、民用航空、铁路交通等领域实际上都执行了不完全相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比如,飞机相撞或者坠落,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数量很少,也可能被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因此,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这就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条例施行后,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依据。这里所说的制定“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将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作为最低标准。比如,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的,必须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规定造成 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也作为特别重大事故。,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任务,的规定。,(一)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这一规定是根据实践中事故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事故报告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前提。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及时、准确、完整是事故报告的客观要求。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地方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转移尸体等恶劣手段。仅在 2007 年前几个月,就出现了多起谎报、瞒报事故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究其原因,有的是不负责任,造成迟报、漏报;有的则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追究,故意谎报或者瞒报。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人,这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针对实践中事故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事故报告提出了上述总体要求。,(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因,5,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此,条例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上述原则与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也是一致的。,(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有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2)尊重科学的原则。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客观规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三)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事故原因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即所谓“天灾”,也有可能是人为原因,即所谓“人祸”,更多情况下则是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共同造成的,即所谓的“三分天灾,七分人祸”。无论什么原因,都要予以查明。事故损失主要包括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这是确定事故等级的依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重在及时、准确,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似是而非。(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故纯属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则不需要认定事故责任。如果事故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哪些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确定其责任程度。事故责任有直接责任,也有间接责任;有主要责任,也有次要责任。此外,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来说,还有一个领导责任的问题。,(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发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漏洞,从事故中总结血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最根本目的。(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包括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对于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预防事故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6,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以上规定较好地体现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四不放过”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也证明其是行之有效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以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的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也同样负有重要职责。,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本身、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国务院。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处理,本条例坚持了“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事故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与其说是一项权利,不如说是一项义务或者职责。无论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还是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的职责都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尽快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领导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在事故调查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确保事故调查组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二是及时作出事故批复。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及时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落实事故批复,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追究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等。在批复中,有关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特别是要保证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做到严肃、公正、合法。,(二)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7,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事故调查处理涉及的面很广,工作量很大,而且非常具体。无论是上级人民政府还是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都不可能离开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当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予以配合。这是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这里所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无论是上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还是有关部门受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故责任人员及时控制,防止其逃匿或者转移资金、财产等。,三是,为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情况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情况和信息、有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信息等。,四是,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家属安抚等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稳定。,五是,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事故批复,落实或者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等。为事故调查处理创造有利的环境。,(三)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关键是要做到客观、公正、高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是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派人组成的。因此,要顺利地开展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就必须要有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互相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不能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利的规定。,我国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组织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一。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8,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环节,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是其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对此都作了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工作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2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工危害,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4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5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当然,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是指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多年来,工会一直参与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效果是良好的。为了落实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条例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包括工会,而且工会属于“常务会员单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一)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这个总体要求报告事故。为了切实达到这个要求,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所谓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既包括不允许他人报告事故、要求他人不要报告事故或者不如实报告事故,也包括为他人报告事故设置障碍等情形,具体方法和手段可能表现为强制命令、威逼利诱以及通过事实行为设置障碍等,可以是明示,也司以是暗示或者授意别人进行。实践中,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报告的,一般不是普通职工和群众,而往往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主管人员,或者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等。这些单位和个人阻挠和干涉事故报,9,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告的目的,大都是为了隐瞒事故真相,逃避事故责任追究。同时,这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地位较为特殊,也有能力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极有可能对事故报告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导致事故被谎报或者瞒报。因此,为了保证事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禁止性规范,违反该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事故发生后,一般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其中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批复,妥善处理事故。,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安全生产工作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同时,这一要求也是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基础性法律的安全生产法所明确规定的(第七十四条)。,按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实践中,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可以是在多个环节。比如,在事故调查组组成过程中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的过程,包括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阻挠和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等等。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是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也就是说,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如果事故调查处理不合法,比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不合法,事故调查的程序不合法,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有关方面可以提出意见,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也可以要求纠正。这些都不属于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10,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权利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一)单位和个人对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及时发现、制止并有效制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必须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举报权,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也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赋予单位和个人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权利,也是安全生产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4)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7)事故发生后逃匿;(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9)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10)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11)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等。,实践中,要特别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租从业人员的举报。他们处在生产经营第一线,对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最为了解,其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和举报。他们通常与被举报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能摆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局限性,从而提供重要的线索。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违法行为,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实践中要注意错误举报与诬告、陷害的区别。,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还应当给予奖励。,(二)受理举报的部门,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据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当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2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11,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加入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员实施监察。”据此,对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3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于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领域十分广泛,各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又有很大的差别,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充分发挥专门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很难实现。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有: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筑行政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等等。对相关行业和领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三)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要保证举报制度取得实效,就必须要求受理举报的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一般来说,对于举报的事实线索比较明确,又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的部门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一章共十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的程序、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的补报,接到事故报告后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保护、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事故报告制度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规定。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