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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商事组织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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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商事组织法.ppt

    1,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重点章,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商事组织主要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是根据法定程序而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种类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影响和作用尤为突出。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已经提上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议事日程。中国有关公司法等的出台完善了商事组织法,使得各种商事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本章内容要求,(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应用;了解我国个企法(2)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内外部关系,应用;了解我国合伙法(3)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联系;有关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资金等。掌握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4)了解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目录,第一节 商事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个企与合伙重点个企与合伙法案例分析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重点第四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案例分析,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第一节 商事组织概述,企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或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与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商事组织,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个人企业,也称为“独资经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sole-owned or 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而言,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相通,出资人即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与指挥权。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7,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法国与荷兰等大陆法国家以及苏格兰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中也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是,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二、合伙(partnership),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8,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三、公司(corporation),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9,第二节 个企与合伙,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0,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不具有法人资格3.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税务负担较轻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人所得税,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1,(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Q: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一样吗?,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2,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3,第四,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有关专家的争论焦点。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来开展法律活动的。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也不同。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需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果税务部门不作要求,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个人企业的优点是:(1)开业容易。开办这种企业是由出资者本人经营,所需资本不多,不受时间与场所的限制,灵活方便。(2)管理集中。企业主身兼生产者与经营者两项职能,直接控制与经营企业,不仅可以胜任一般的企业管理任务,而且这种一身二任的做法,可以节省企业内部管理费用,有利于扩大积累与再生产。(3)适应性强。只要产品或服务符合市场需要,业主如果有此能力,就可以随时提供。(4)纳税较少。其税率低于公司。,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5,个人企业的缺点是:(1)以自我积累为主的资金来源机制,以及凭个人信用难以筹措大笔资金的情况,既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也限制产业结构的调整;(2)企业主的存亡决定企业的存亡,这种个人性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小,市场信息不全面,抗风险能力差,因此,许多个人企业难以持久,开办得快,消失得也快;(3)企业的无限责任使所有者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企业主在经营时必须小心、谨慎,一旦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其个人财产必须用来偿付债务,容易倾家荡产。,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6,美国小企业具有下列竞争优势:(1)灵活机动性。小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随时转产,为顾客提供多样性的产品与服务。(2)专业化。小企业为大公司加工零部件,销路有保证,提供专门的服务,潜力巨大。(3)技术创新性。小企业在技术革新与发明创造方面具有优势。美国许多先进技术的专利权不是来自大企业,而是来自小企业。,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7,(四)我国的立法现状关于一人公司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 外资 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立一人 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立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8,(五)独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我国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程序提出设立申请核准登记,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19,(六)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之一情形时,应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可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0,二、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合伙的定义美国统一合伙法、英国1890年的合伙法(限定为商事合伙)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且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且注重合伙的团体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1,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均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2,合伙企业的利弊: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与发言权。(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两重纳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3,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主要有:(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4,各国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早在古希腊与罗马时代就已经广泛存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在现代大陆法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与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基本上采取单行法的形式。,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5,(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partnership contract)而成立。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立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与责任的分担以及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个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6,1.合伙合同的主要条款(1)合伙的名称及合伙人的姓名。(2)合伙企业所经营事业的性质与经营范围。(3)合伙的期限。(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与损失的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7,2.登记注册事项 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是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根据美国的统一合伙法规定,合伙应当根据合伙人的协议组成,无须政府的批准,但是必须有合法的目的。英国的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以加上商号(firm)或公司(company)的字样,但是不得加上“有限”(limited)的字样,否则每天罚款5英镑。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必须载明每个合伙人的姓名、职业与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与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8,3.合伙关系 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29,(三)合伙企业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分别单独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越权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事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0,(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通常都在合伙合同中予以规定,因为他们之间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与此同时,合伙人之间也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忠实关系。合伙人不得损害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谋取私利。,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1,1.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 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3)监督与检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1)出资的义务 Contributions(2)忠实的义务 Duty of Loyalty(3)谨慎与注意的义务 Duty of Care(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2,(六)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这就是所谓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3,根据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果对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侵权行为(tort),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4.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参加合伙之前企业所负的债务如何承担,各国规定不一。,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4,(七)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自愿解散(voluntary dissolution),一种情况是依法解散(dissolution by operation of law)。,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5,所谓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故,又称协议解散。所谓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1)除合伙人之间另有协议外,如果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则合伙企业即告解散;(2)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3)如果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成为非法时,该合伙企业即自动解散;(4)如果爆发战争,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亦应解散;(5)如果在合伙人中有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行为失当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因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继续维持时,则任何合伙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6,合伙人原则上有权提出退出合伙。但是,各国合伙法对此项权利都有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当合伙企业解散时,在清偿企业的债务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加财产的分配。如果企业的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合伙人必须以其个人财产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7,(八)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与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8,此外,还有一种合伙称为“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这是大陆法国家对合伙的一种分类,即合伙的一方当事人约定另一方对他的营业出资,约定出资的一方分享其营业所得利益。营业一方称为营业人,出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各国法律一般都不承认隐名合伙人为法人。,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39,个企法案例,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张三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0,参考答案:1、乙于2月10日乙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1,合伙法案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要件】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应怎样处理?,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2,根据合伙企业法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3,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1、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2、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4,合伙法案例(二),张、王、李、赵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水果店。由张、王各出资3万元,李以劳务入伙,赵提供场所,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张是负责人,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期间,因水果店购买一批进口水果,流动资金不够,此时,王外出,张决定向银行贷款8万元,后因经营状况不好,王抽回了自己的3万元资金,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水果店继续维持了半年后决定散伙,此时,已亏损6万元。请问:(1)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李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4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5,参考答案:(1)该合伙关系成立,因为张、王、李、赵四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按协议各自缴付了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2)李可以作为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李以劳务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6,(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因为张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虽然合伙企业内部对其权限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5万元),但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4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剩余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7,合伙法案例(三),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了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8,参考答案:(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设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49,(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阻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甲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果乙、丙、丁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0,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三、公司的分类四、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发起人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资金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1,一、公司,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各国一般均以民商法予以规制。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有不同表述。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英美法系中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中:“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美国标准公司法:“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概念: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2,作为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重点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property)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sue and to be sued)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management)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或continuety of life),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3,公司法人人格的缺陷和弊端:(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关系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况:(1)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2)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契约义务或侵权债务。(3)公司资本不足。(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我国现在还没有在正式立法中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补充: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4,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个定义强调了:公司法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而不是所有企业。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公司法在内容与体例等方面,都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从公司法的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公司法的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公司法的规范选择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法律。(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二、公司法的概念,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5,三、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六种:第一种,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基本分类。第二种,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对象以及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6,第三种,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第四种,根据公司的管辖系统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第五种,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第六种,根据管理、营利与专业的标准,还有公营公司(public company)与私营公司(private company)、营利公司(profit-making company)与非营利公司以及专业公司(professional company)与非专业公司等之分。,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7,为简便起见,一般将公司分为四种有代表性的公司,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8,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特征: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关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各国法律规定不一;由于股东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太大,所以,在现代西方国家中,无限责任公司数量并不多,不是一种重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59,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可以说,两合公司是无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在许多基本问题上仍然适用有关无限公司的规范,如德国商法典第161条就两合公司的规定载明:“凡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准用有关无限公司的规定。”两合公司这种商事组织仅见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0,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于1892年首创于德国,其目的在于融合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以适应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的客观需要。法律特征: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各个股东所认购的股份比例通常由股东们相互协商而定。之后,由公司向其出具股份证书,以证明其在公司内部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比例。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公司法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限制。如:,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1,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不得多于30人;法国公司法规定不得高于50人,如果超过50人,则必须转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否则股东人数须降到50人,或者解散该公司。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限于50人之下。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比较了解也比较熟悉,许多都是同一家庭的人员或亲朋熟友,他们具有长期合作共事的基础。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一般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股东一般都是董事会成员,并直接参加公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解散程序也相对比较简单。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 主要表现在公司处理重大事务时,除了强调股权的主要作用外,还强调了股东作为出资人应具有的作用。此外,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予公开,只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给各股东审阅即可。,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其股票是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基本法律特征: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获准上市的公司,又称上市公司(listing Corporation),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其股票可依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流通。,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3,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与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层是分离的,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是董事会和管理层。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类公司一般属于股本大、资金雄厚、股东人数众多、内部管理机构权责分明、效益高、竞争力强的公司。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1规模大小不同;2公司开放性程度不同;3对股东的要求不同;4组织机构的繁简不同;5两权分离的程度不同,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4,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5,思考题,1如果决定在国内以公司形式进行直接投资,你愿意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为什么?2如果你代表国内某公司去境外投资,在该公司征求你应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形式时,你应如何向公司分析其利弊?,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6,四、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获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跨越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领域,既涉及实体法问题,也涉及和程序法问题,具有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7,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其区别是: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所追求的目标。,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8,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尚未取得工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而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方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发起人。,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69,(一)公司设立的原则,核准设立主义:公司设立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如,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单纯准则设立主义:公司设立,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件即可,不需经行政机关核准。严格准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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