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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章讲解经济法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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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章讲解经济法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ppt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一、2012年本章命题趋势分析 本章考生在学习中应重点关注和合同法总则、票据法、工业产权法联系比较紧密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三、本章主要考点【重点内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赠与合同的撤销;借款合同中利息的支付;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合同维修义务;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技术合同。【难点内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承担;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分则每年在经济法考试综合题中必要涉及,我们分析近三年来案例分析题得出:本章三年综合题分别考察8分、9分,9分,尤其以对技术合同的内容的考查最为重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赠与合同的撤销;借款合同中利息的支付;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合同维修义务;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技术合同是重点需要大家准备的考点。,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我们对2012年可能会出现的考点和教材变化的考点作了分析。帮助大家2012年备考。合同法分则综合题特点是与物权法、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结合考查。,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一、买卖合同性质:有名合同;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链接】合同履行中补缺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在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提示】1.如已设抵押的财产出卖时,债权人有权对标的物依法行使抵押权。2.买受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确切证据的可以“暂时”中止支付,不是解除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的,恢复履行。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例题1多选题】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5年)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BD【解析】(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3)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新制度)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BC【解析】(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2)选项AB: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5月14日转移。,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风险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解释】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并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举例】200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1日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于10月1日付款,付款后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该批货物于10月1日付款时才转移所有权,但该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自8月1日交付时就已经从乙公司转移给了甲公司。由此可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否并不是确定其风险转移的标准。,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签订一份买卖钢材的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5日交付钢材,4月28日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时该钢材的所有权转移给乙公司。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方的义务。根据规定,该钢材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分别为()。A.2009年4月23日和2009年4月25日 B.2009年4月25日和2009年4月28日C.2009年4月28日和2009年4月25日 D.2009年4月28日,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C【解析】:考点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自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签订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该钢材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2009年4月28日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时。无论买卖合同中是否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因此,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为2009年4月25日乙公司交付时。(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提示】谁违约谁负责。,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例题】2009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5月30 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6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6月25 日甲公司的库房因洪水被淹没,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全部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A.5月30日 B.5月20日 C.6月30日 D.6月25日,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A【解析】:考点为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由于乙公司自身的原因在约定之日5月30日没有提取标的物,根据该规定,应该在5月30日起,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责任。,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5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自2010年1月5日成立,买卖的标的物是由承运人正在运输的货物。这种情况下,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2010年1月5日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方承担。,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06、07综合题)(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提示】谁的责任谁负责。,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提存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AC【解析】(1)选项A:货物“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说明双方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由债权人(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选项C: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选项D: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4.标的物的检验(1)标的物包装方式: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依补缺规则按通用的方式;无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2)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提示】注意质量保证期限仅适用出卖人善意的情形;如果出卖人恶意,买受人不受期限的限制。,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5.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1)对支付价款无约定或不明确的,按补缺规则。(2)对支付价款地点不明确的,按补缺规则(即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所在地。,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对支付价款时间不明的,按补缺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货单的同时支付。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地点: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地。,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如一套餐具,风格一致,用料一致,互相配合发挥美化作用。如果一件不合格且不能更换,应当一起退。,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卖给乙方10吨大米用于零售,分3批交货,第2批大米不符合质量,乙方可单就第2批解除,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卖给乙方10吨煤,用于冬季取暖,分3批交货,第2批煤不符合质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可就第2批和第3批解除。第1批不解除,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5)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向乙方定制100套餐厅特殊桌椅,分3批发货,第1批符合要求;第2批不符合要求;第3批是否符合要求尚不知。因3批货是组合使用的,乙方可以就3批全部解除。,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二)特种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2007年综合题)【提示】注意解除合同的后果要求使用费用,不是赔偿损失。,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例题多选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万元价款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ABC【解析】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选项A正确)或者解除合同(选项B正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选项D错误),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选项C正确),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2.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间无约定的按补缺规则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口诀:不置可否、欣然付款、自主处分,视为购买。,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的,视为同意购买。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租、出售等),视为同意购买。,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4.招标投标。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一般分为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5.商品房买卖合同(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对于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几个要点:第一,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第三,第二点的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4)商品房买卖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行使的情形包括:第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第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第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五,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第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惩罚性赔偿金口诀:一房二卖,一房又抵,无证预售,故瞒已抵,拆迁补偿。,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第一,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二、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概述1.赠与合同的性质: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2.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履行3.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4.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二)赠与合同的撤销(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1.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2.法定撤销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注意:如果属于法定撤销,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例题】下列各项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是()A.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尚未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在限期内加以追认B.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C.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D.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ABCD【解析】:考点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规定,具有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提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仅针对受赠人忘恩行为。,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赠与合同中,不得主张任意撤销的有()(2009年原制度)A、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合同B、与地震灾区某受损学校订立的赠与合同C、经过律师见证的赠与合同D、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AB【解析】(1)选项A: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选项B: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3)选项C:经过公证(经过律师见证的不属于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4)选项D: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此为法定撤销)。,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撤销权比较,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三、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合同从交付借款生效。,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借款的利息(1)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2)支付利息期限不明的处理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支付(1)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对支付利息有约定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链接】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支付期限的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3)借款人提前还贷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链接】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四、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概述1.性质: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2.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相关链接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相关链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A【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买卖不破租赁(2003年单选题、2005年单选题)(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提示】(1)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便于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链接】(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提示】此为不可抗力。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 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了要遵守一般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1)房屋租赁的无效与处理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下列情形时,合同无效:,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2)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1】这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为承租人设计的优先购买权,只有房屋租赁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解释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解释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五、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特征和性质 甲 乙(承租人)(出租人)|买受人 丙(出卖人),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1)书面形式,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2)目的是融资,租金是融资的对价;合同解除、标的物维修、标的物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均与出租人无关。(3)三方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4)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5)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6)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出租人也是买受人,其为承租人的使用而特别购入租赁物,因此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提示】与租赁合同不同(4)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6)当事人约定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多选题】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答案】ABC【解析】(1)选项A: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2)选项B: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选项C: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4)选项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概述 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无形的承揽人为多人的,除另有约定外,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主要任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无须经定作人同意,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的提供的技术图纸或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改变要求的,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享有对定作物的留置权。,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而不需要得到承揽人的同意,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如订立合同后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向承揽人赔偿损失。(2001年综合题)另外注意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未经过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点性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招标方式订立。针对实践中为规避招标程序,中标后订立“阴阳”两套合同的做法,建设工程合同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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