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与消费者保护法.ppt
,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一、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市場經濟憲法,最重要的規定是第2章獨占、結合、聯合和第3章不公平競爭。,一獨占的管制 六新竹米粉標示產地有無不實?,二獨占電信事業 七比較廣告,三結合的管制,四聯合行為的管制,五不實廣告,八不公平交易行為,九杯葛,十差別待遇,十一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十二贈品贈獎禁止利誘,十三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十四公平交易法保護營業秘密,十六概括條款,十七網路多層次傳銷,十五搭售行為,公平交易法,When:80.2.4公佈,81.2.4施行;91.2.6修正實施,Why,交易秩序,消費者利益,公平競爭,經濟安定與繁榮,Who or whom,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適用對象:事業,what,共7章49條,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五章 損害賠償,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how,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圖5-1 公平交易法基本架構圖,5-4,一獨占的管制,公平交易法為什麼取締市場上的獨占事業?在大台北瓦斯公司處分案中,大台北瓦斯濫用市場地位,不當決定價格案,對於使用天然瓦斯的消費者來說,可以說任由獨占廠商宰割,沒有自由選擇的機會,這是一種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二獨占電信事業,另外在電信自由化階段,雖然有新固網業者加入市場競爭,但中華電信公司仍是市場龍頭老大,在經營策略上,獨占電信事業如果有下列的行為,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不論廠商或消費者都不可不知:,(1)掠奪性訂價。,(5)不當長期契約或限制 轉換交易條件。,(2)非價格掠奪,即成本擠壓。,(3)交叉補貼。,(4)拒絕供給或網路接續。,(6)不當整批交易。,(7)獨買力濫用。,5-6,三結合的管制,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結合,範圍比公司法中所規定合併廣,對於結合行為之管制,基於事前防範,主要管制的目為:,(1)結合致獨占者。,(2)防範事業大型化致聯合行為;所謂大型化趨勢,須與多角化區別,事業大型化有時易導致聯合行為。,(3)屬於預作防範性質。,5-7,廠商進行併購之際,除了經營策略的考量外,也要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的規定,否則,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規定,不合法的結合,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加以處分,對於違法結合的事業,處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採取下列的處分措施:,(1)禁止其結合。,(2)限期分散事業。,(3)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4)轉讓部分營業。,(5)免除擔任職務。,(6)其他必要之處分。,四聯合行為的管制,公平交易委員會管制聯合行為,主要的關鍵點,是聯合定價或聯合劃定市場,屬於惡質的卡特爾,也就是他們利用聯合行為,主要的作用並不在組織形式上減少競爭主體,而在經由合作,於實質的運作,來限制各競爭主體本來可以採取的競爭手段,這也是削弱市場競爭機能的一種經濟犯罪行為。,聯合行為限制市場競爭,對市場價格機能的發揮有所危害,損害消費者權益,故公平交易法採取比較嚴格的禁止規定。目前的四C社會,除了電信業(Telecommunication)的發達外,還包括有線電視(Cable TV)、電腦網際網路(Computer)及電子商務(E-Commerce)等,可以產生跨業經營的現象很普遍,廠商在進行產業匯流或跨業整合時,也要注意公平交易法有關四C行為管制的相關規定。,五不實廣告,廠商為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無不絞盡腦汁吸引消費者注意,但如果是不實廣告,會違反法律的規定。廣告是重要商業活動,提供消費訊息,吸引購買,廠商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加以促銷,易造成無法正確選擇所需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的廣告特別加以取締。,公平交易法對廣告行為的管理,具有下列特色:,(1)規範內容詳細,(2)兼顧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3)適用範圍擴及服務業,(4)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六新竹米粉標示產地有無不實?,但是廠商的交易習慣仍有一定廣告的空間,法律並不是嚴格而不合理地限制廠商打廣告的機會,有些廣告屬於法律上所允許的,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曾經解釋一個案例:究竟新竹米粉是不是一定是新竹地區的米粉業者所製造?其他地區的米粉,可否使用新竹米粉為標示?,這種情況,必須視有無標示不實而定。而是否製造地的標示有不實之處,主要的關鍵在於新竹米粉究竟屬於口味的表徵,還是屬於地區性產品的表徵?如果代表的是口味,無關乎製造地的標示,那麼任何地區的米粉業者都可以使用,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如果表示地區性產品,那麼不是新竹地區所產的米粉,如果標示新竹米粉,可能是一種產地不實標示的行為。,七比較廣告,有關廣告的方式千奇百怪,其中利用比較廣告對照市場上各家廠牌產品的手法,在公平交易委員也處理過很多案例,例如勞力士金錶案的比較廣告,違反公平法21條。中華電信打2分送5分的案例,中華電信的電話費率廣告,列出不同家電信業者的資費表,如業者、業者、業者等比較表,但對於自己和他人的廣告都有不實的表示,違反21條。,八不公平交易行為,公平交易法3章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包括18條至24條,其中有關約定轉售價格,在參考書等有經銷商體系的產業,常發生違法的情況。所謂約定轉售價格,指上下游事業間垂直的交易行為中,上游限制下游的商品轉售價格。,公平交易法18條規定有二大重點:,一是要求事業應容許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的權利。二是如果上游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的條款,約定無效,即上游不可以用來限制下游或交易相對人。,九杯葛,所謂杯葛,指杯葛發起人為損害特定事業,促使參與杯葛人從事限制交易行為,採取拒買、拒賣等限制交易的行為。違反19條1款的行為,有可能杯葛發起人和參與人是透過聯合行為,以達到斷絕供給、斷絕購買或其他限制交易的行為。事業基於本身商業考量,原則上得自由決定交易或拒絕交易,但受他事業抵制的結果,使其無法參與競爭,屬於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5-18,十差別待遇,至於19條2款禁止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一般所稱的正當理由,依施行細則26條,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1.市場供需情況:如為出清存貨或屬季節性促銷,提供優惠價格。2.成本差異:如基於廠商運輸、行銷等成本不同,提供不同交易條件。,3.交易數額:如對大宗訂貨或交易金額之往來對象,提供較好的折扣價。,4.信用風險:如對於往來時間較久、信用等級較佳的客戶,提供較佳的付款條件。,5.其他合理事由:如基於公益理由提供優惠報價。,十一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公平交易法亦禁止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所謂不當爭取交易第三人,指事業以脅迫、利誘等不正當方法,迫使競爭事業的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主要目的在剝奪交易機會,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常見的不正當方式,包括恐嚇、暴力、給付不當利益等。,十二贈品贈獎禁止利誘,依19條3款所稱的利誘,指事業不以品質、價格及服務爭取消費者,而利用消費者投機或僥倖等心理,以高過於市場預期價值的方式,重利引誘消費者,致使影響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正常選擇,以此來達成搶交易對象的目的。例如廠商所舉辦的贈品、贈獎活動,如果構成利誘,會違反公平交易法19條3款。,在具體的情況,贈品贈獎是否構成利誘,必須視其提供的贈品的情形,是否已達利用重利來引誘消費者。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管理贈品贈獎行為,訂有處理原則對於贈品及贈獎的額度有一原則性的規定。,十三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公平交易法19條4款規定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指事業以不正當的方法,迫使其他事業不為公平競爭,例如採取低價競爭、利用結合或聯合行為達成共同目的,這是一種破壞營業秩序的行為,所以屬於不公平競爭行為。,十四公平交易法保護營業秘密,公平交易法19條5款規定以不正當的方法獲取技術秘密的行為,即是有關營業秘密的保護。由於營業秘密是事業投入成本所開發的有形或無形的資產,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利用不正當的方法獲取營業秘密,屬於一種不公平的競爭行為。公平交易法的保護對象,範圍包括:,1.事業的產銷機密,2.交易相對人的資料,3.其他有關技術秘密,至於獲取的方式,包括三種:,1.脅迫,2.利誘,3.其他不正當方法,在解釋,本款屬於違反競爭秩序的評價,認定違法的主觀要件不宜過嚴,所謂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達成侵害營業秘密的方法,應包括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例如惡性挖角、投資誘餌等不符合營業或投資常規的方式均屬之。,至於公平交易法19條6款規定,以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最主要的行為包括:,1搭售,2獨家交易,3地域限制,4顧客限制,5使用限制,6其他限制事業活動,至於這種限制,是否不正當,依施行細則27條2項,應綜合下列因素認定:,1當事人的意圖,2目的,3市場地位,4所屬市場結構,5商品特性,6其他限制事業活動,十五搭售行為,在具體個案上,搭售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19條6款規定,必須視情況而定。搭售行為,依施行細則27條的立法解釋,屬於19條6款的限制交易條件的行為,屬於一種不公平競爭,至於在判斷搭售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在實務上,必須先判斷是否符合搭售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至少存在二項可分的商品或服務。,再進一步判斷搭售是否違法的標準,考量因素包括:,(1)出賣人必須在搭售產品或服務市場,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力。,(2)有無妨礙搭售產品市場競爭之虞。,(3)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十六概括條款,最後介紹一種市場上常發生的濫發警告函的違法類型,公平交易法24條可以用來處理這種市場上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因為事業刊登或散發專利權敬告啟事,涉有欺罔或顯失公平。,十七網路多層次傳銷,網路發達後,利用網路推廣多層次傳銷組織,也是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取締,防止其違法侵害擴大的政策之一。區別合法與不合法的多層次傳銷,應視其是否遵守公平交易法規範,惟直銷組織的手法推陳出新,在個案認定時,形成所謂邊界案例,介乎合法與違法間之灰色地帶。,第五章,第二堂,二、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是工商業社會到達一定進步之後,所發展出來的法律,主要是對付廠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有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時,可以有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是83公布施行,92年修正,共有7章,64條條文。對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消費關係、消費爭議及消費訴訟等均有明確的規定。,消費者保護法,When:83.1.11公佈實施;92.1.22修正施行,why,消費者利益,消費者利益,消費者利益,Who or whom,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縣市政府,適用對象: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消費關係,what,共7章64條,第1章 總則,第2章 消費者權益,第3章 消費者與保護團,第4章 行政監督,第5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第6章 罰則,第7章 附則,how,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圖5-2 消費者保護法基本架構圖,對網路消費族而言,目前上網購物在法律上屬於郵購買賣,並且適用定型化契約規定,保護消費者。,1.網路購物屬於特種買賣,所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式,而為商品買賣的交易型態(2條10款)。網路商店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方式,依消保法規定,如果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有七天的猶豫期間,也就是在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2.定型化契約範本,所謂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為了和不特定的多數人訂立契約,而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約款,最常見的像公共運送定型化契約或保險定型化契約等,都是由廠商一方提供,消費者只能選擇接受與否,不能針對各別條款加以討價還價。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而且在解釋上有疑問時,應朝向有利消費者的方向處理。,一消保法最新修正,消保法在92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增訂條文幅度很大,其中最重要者為電子商務與消費者保護。消保法修正條文對網際網路買賣明文列為郵購買賣,並修正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規定。,二電子商務與消保法,消保法最新修正特別規定適用於網路上的電子商務,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成為企業界的注目焦點,網路低廉的傳播成本,無遠弗屆的傳播效力,大多數企業都充分利用網路做為行銷的管道,不但大幅降低廣告支出,更能透過便利的網路,使顧客購物更方便,網路商家與消費者均受到好處。,三、郵購買賣,郵購買賣時得享有下列權利:,(一)無條件退貨解約權,(二)商品送達前之解約權,(三)書面告知義務,(一)無條件退貨解約權,依消保法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解除契約,不必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及價款。此外,若商家有違反前項規訂的契約內容,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消費者還是可以依消保法請求解約退貨。,(二)商品送達前之解約權,如果消費者透過網路商家選購商品進行交易後,只要實際尚未收到商品,消費者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亦得依本法19條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換言之,消費者只要還沒有收受商品前,都可以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出賣人解除契約。,(三)書面告知義務,依消保法18條規定,出賣人為郵購買賣時,應於訂約時以書面告知消費者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以便於消費者申訴、退回商品及解除契約。,1.郵購買賣是否適用於網路購物?,2.數位化商品是否符合郵購買賣的定義?,3.網路廣告,1商家自己的廣告,2他人登載於商家首頁的廣告,四、參考案例,案例一:中華電信打2分送5分不實廣告,案例二:搭知名公司台灣大哥大的便車,案例三:信用卡被盜刷的消費者爭議,案例一:中華電信打2分送5分不實廣告,國內電信自由化發展過程中,電信業者無不使出渾身解數推出各種促銷策略,中華電信公司為電信業的龍頭老大,在價格策略上原本占盡優勢,本來即可以推出低價促銷的方案來吸引消費者。然而由於廣告不實,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其打二分鐘送五分鐘的促銷廣告,對服務的價格、內容有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違反公平交易法21條3項準用同條1項規定,處1百萬元罰鍰。,法律方面的解析,一、本案是由多位消費者提出檢舉,中華電信打二分鐘送五分鐘的廣告內容,並未揭示僅有長期客戶或大客戶才能適用。二、經調查,廣告所揭示的打大陸每分鐘1.61元,打美國每分鐘0.79元的最優惠價格,是中華電信最長期簽約的客戶(每月承諾通話費1百萬元以上、3年期)在減價時段所撥打(並且假設這通電話長7分鐘),即可享受最低折扣(52折)外加百分之5回饋金來換算。,5-49,三、這則廣告也明白表示本專案市話及行動電話用戶均適用,更有強化使人誤認的效果。該爭議廣告為積極隱瞞廣告價格之適用限制,違反公平交易法21條禁止對商品及服務之價格、內容為引人錯誤表示或表徵的規定。,四、在各家電信業者競價的廣告中,中華電信利用這種比較廣告的手法,並列各家電信業者的資費,而且利用刊登比較表格的方式,就競爭對手T業者、S業者及E業者撥打大陸及美國地區的國際電話資費進行比較。這種比較廣告的呈現手法,雖然未具體指明特定的被比較者廠商。,五、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中華電信的理由為:這則廣告未以同一基準或條件為比較,也未對消費者說明比較的基準或條件,致一般消費者誤認中華電信的資費顯較其他競爭對手優惠而續為使用。,案例二:搭知名公司台灣大哥大的便車,這是一則有關知名公司名稱搭便車,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值得業界及消費者重視。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著名的固網公司,使用公司名稱台灣大哥大已構成著名表徵,受公平交易法的保護。坊間另有台灣大哥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也使用在電信業務的經營,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這一家台灣大哥大事業公司,在廣,、網站、加盟商招牌及申裝書等,使用與台灣大哥大公司有相同或類似的之表徵,致消費者容易對兩家公司的營業及服務的設施及活動產生混淆,違反公平交易法20條1項2款規定,並應該在於處分書送達起2個月內,停止該違法行為。,法律方面的解析,一、兩家公司名稱的爭議,二、台灣大哥大為知名表徵,三、公司名稱類似的處理方式,四、搭便車行為違法,五、是否進一步要求改正公司名稱?,案例三:信用卡被盜刷的消費者爭議,這是一則法院實際的判決,劉君在玉銀行申請信用卡,但因遺失而向玉銀行申請掛失信用卡及補發新卡,玉銀行一直未核發,但劉君另有玉銀行所發給的信用卡金卡,故未在意。在85年9月間收受消費明細對帳單,發現原遺失的信用卡竟有33萬多元的消費金額,並經劉君的甲存帳戶自動轉帳收取。,但是劉君在台中工作及居住,不可能連續於85年6、7、8月的2、3日至台北地區14家商店消費,故劉君主張信用卡不是他所簽,依民法不當利向法院起訴,告玉銀行應返還33多萬元甲存帳戶被扣的款項。,法律方面的解析,一、本案有關返還信用卡消費款項的事件,法院判決劉君勝訴,玉銀行敗訴,應給付劉君33多萬元被扣的款項。二、法院認為,劉君的主張為事實,並提出消費明細對帳單及掛失紀錄單等,顯示遺失的信用卡簽名並不是劉君本人所簽。,三、玉銀行在法院的答辯說,劉君於83年9月間申請藝術信用卡的金卡正、附卡,玉銀行在交付金卡前,先交付普通卡供劉君使用,劉君於12月7日掛失普通卡的正卡及申請補發,玉銀行在12月10日以單掛號向劉君的地址寄送,依法已經生送達的效力。,四、本案法院認為,玉銀行本應盡相當注意,採取較具公信力的送達方式,以確保信用卡能送達申請人。銀行方面未能舉出證據證明所補發的信用卡是否已經合法送達劉君,就不可以要求劉君負擔信用卡遭冒用所生的損失。,五、討論區,Q1.公平交易法既然是市場上打老虎的法律,為什麼過去處罰獨占的案子不多?Q2.電信業的搭售可能有那些違法行為?Q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四C產業的發展有何政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