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导学,举一反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策略PPT宁波市鄞州中学.ppt
以案导学,举一反三,宁波市鄞州中学朱云方,2011年3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策略,解读考试说明,夯实法律知识基础,方向盘,考试目标考查重点考查范围考查形式,(一)读懂、用好考试说明,明确考试方向,明确考试目标:考试目标和要求与必修相同。考试题型为综合题。每个模块1题,每题10分。考试范围包括经济学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中的许多内容与高中生的生活实际相适应,并且是从高中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角度来编写,还包含了他们今后走向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因此,浙江省把这五选修模块作为思想政治的自选模块之一。通过学习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搞清楚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是该模块编写的总体思路,也是高考命题的指导思想。,(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1),(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2),(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3),(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3),2009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合同的订立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方式。在样卷当中则强调人身权利内容及其保护。,2010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及消费者维权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在样卷当中则引用09年的高考题合同的订立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方式。,2011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在样卷中考查的知识:人身权利中的著作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诉讼时效和解决方式。高考预测知识点可能为所有权及诉讼解决方式。,一、从2009年和2010年高考样卷及高考卷中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分析,在2009年样卷当中涉及的是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高考当中涉及的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违约责任。2010年样卷就是2010年的高考卷所涉及的合同法知识,高考卷中则涉及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及消费者维权的非诉讼解决方式。2011年的样卷又涉及了人身权利中的著作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诉讼时效和解决方式。这三年所编辑的案例都能够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比较亲切,具有浓浓的生活气息。二、2009年样卷当中的案例是把实体法的内容和程序法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考查,而在高考当中则降低了难度,只考了实体法上的内容。但2010年的高考证明了我曾经在去年宁波的高考复习会议上的一个预测,一定会增加难度的,最有可能考试的方式就是实体法加上程序法,我想看了今年的样卷后,这一基本趋势不会变化,因为它最能体现法律的实用性、思辩性的特点。三、这就说明了高考的题目设计既有样卷的影子,但是又有一定的变化,并且能够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几点启示,(三)研究“考试范围”,明确考查重点,2011年高考考点分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2010年比较考试范围变化,考点的调整,主要有三种情况:加、删、调。复习时应该结合学科指导意见。,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具体考点的增删变化比较表,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四)研究高考真题与参考卷,把握知识考查重点,题号: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09年高考)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00元,购买了手机。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简要说明理由。(6分)(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处理?(4分),答案:(1)胡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理由: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理由:虽然客观上胡付钱给了马,但在主观上胡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则是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6分)(2)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4分),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0年高考)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信息删除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4分)(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6分),答案(评分细则):(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各2分)(2)判断:不是。(1分)理由: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时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1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节方式解决纠纷;(2分)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1分),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1分)(说明:错字别字不给分),题号: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1年参考卷)马良在市教育局组织的青少年绘画比赛中获一等奖。某杂志社闻讯后来信表示该社将出一期青少年作品专刊,希望获奖学生能提供几幅作品。马良的父亲老马收到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就没有了回音。第二年3月,老马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马良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马良署名,便找到杂志社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杂志社却称,马良年仅15岁,是未成年人,不享有著作权,不用署名也不用支付报酬。见协商无果,老马于5月9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杂志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审查后于5月15日接受了起诉。(1)请简要评析该杂志社给老马的答复?(2)本案诉讼于何时成立?本案属于哪一种诉讼?参考答案:(1)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而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公民马良虽未成年,但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公民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获得报酬等权利。因此,杂志社应给著作权人马良署名,并支付报酬。(2)本案中,法院于5月15日接受起诉,即为受理,此时诉讼成立。本案是因平等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而发生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2009年、2010年和2011年自选模块参考试卷中的样卷及高考卷进行比较后给我们的启示:,1、2009年的样卷构成是由实体法和诉讼法二个问号组成,内容涉及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2009年高考卷的构成则是二个问号全部由实体法组成,内容涉及的是合同法及内容,没有涉及程序法,降低了难度。2、2010年的样卷就是2009年的高考卷中的题目,没有任何变化,而2010年高考卷则涉及了考点当中新增的消法的内容,并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原则,与2009年高考题比较增加了难度。特别是看了今年的样卷后,这一基本趋势不会变化,说明高考的题型将保持稳定性,因为它最能体现法律的实用性、思辩性的特点。,3、由此可见,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高考的题型就是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通过案例的形式,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答案在组织的过程当中不仅仅简单地引用书本的原理,而是需要运用书本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例具体进行分析,这就需要在复习过程中通过以案导学的方式,以点带面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练习,从而培养学生案例分析的能力;同时根据2010年高考题,我们要充分关注本次考点“加、调”的内容和法律本身最重要的内容。因此预测2011年的高考,我个人认为继续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考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很可能会是所有权和诉讼解决方式相结合,其中有一个设问会是评析类的题型,但不排除重复已经考过的重要内容。,2011年高考预测(题号: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0年6月,张某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子卖给了王某,价格120万,并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把房屋的一把钥匙交给了王某,王某也把120万支付给了张某。张某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到外地办事,8月初才回来。张某回来后,他的朋友赵某听说张某有房子要卖,找上张某,愿意出价160万购买他的房子,张某心动,又把房子卖给了赵某,并在看完房,合同签订的第二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8月底,王某开始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9月初,赵某拿到房屋的钥匙准备搬进去住,发现房屋已被王某装修到一半没法居住。为此,赵某在王某的所在地把王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他无法居住的损失。(1)请问从实体法上来看本案应该如何处理?(2)法院会不会受理赵某的起诉?赵某能否胜诉?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分析:本题以当今现实生活当中最经常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为背景,考查了所有权的取得和诉讼的基本程序等相关内容,而本内容属于2011年考试说明中增加的内容,要求我们在复习的时候应该予以充分的重视。答案:(1)张某和王某签订合同,无所有权;张某和赵某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依据我国物权法,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除了需要有效的合同之外,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张某应该返还给王某120万房款,并赔偿给王某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赵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会。因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第二,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有没有明确的被告;第四,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赵某的起诉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法院会受理赵某的案件。不能胜诉,因为起诉的被告主体发生错误。,(变式题一)张某将自己的数码相机卖给王某。双方协商售价为3500元,王某当即预付1500元。双方当时还约定过6天王某付清余款2000元后,把数码相机拿走。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数码相机被砸坏,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张某归还l500元,而张某认为手机已卖给王某,不仅不同意归还1500元,还要求王某付清2000元。(1)物权有哪几种?本案涉及哪一种物权?(4分)(2)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6分)答案:(1)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本案涉及的是所有权(4分)(2)数码相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此张某应向王某返还l500元的预付款。(2分)法律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2分)本案中王某支付的1500元是预付款,这说明数码相机所有权尚未转移。(2分),实体法+怎么办(实体法的保护)(这是2009年高考题型),(变式题二)2009年12月30日,张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二手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购买徐某的宝马汽车,转让价值为35万元,于2010年1月30日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协议规定,张某于当日支付给徐某定金5万元。然而,由于徐某突然去世,双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内办理过户手续。徐某去世后,其遗孀谢某以徐某已亡、所所订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1)徐某遗孀谢某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2)张某应如何解决其与谢某之间的纠纷?张某取得该汽车所有权后应当办理什么手续?(6分)答案:(1)不成立。张某与徐某作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订立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违背社会公德,也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故不属无效合同(4分)(2)张某可持二手车转让协议书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履行合同。汽车虽属动产,但由于价值大,张某取得该汽车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6分),二、分类归纳,以案导学,构建重点知识体系,我的一点想法,破题: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目标上看:不是纯粹的上新课,只需知道和理解 而是必要的复习课,重在落实和运用;从内容上看:不是单纯的教知识,只从书本到书本,而是综合的提能力,更需穿行书际间;从方式上看:不能简单的告诉之,这是什么,不是什么,而要策略的引导之,应该怎么做,为什么.,需要载体,书本-实际,告诉我的我会忘记,给我看的我会记住,让我参与的我会理解。,(一)把握主干知识,构建知识网络体系 理解和把握知识是提高综合应试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本模块的主体内容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分别探讨了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程序法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因此,我们可以此为落脚点从总体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民法通则,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律责任,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合同含义与法律特征,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婚姻法,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结婚的程序,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含义和 种类,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基本程序,证据,业务,职责,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诉讼,律师,法律救济,民事法律关系,核心,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义务,有哪些?,如何维权?,违反,承担民事责任,如何行使?,人身关系角度,财产关系角度,原则,界限,不打官司,打官司,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所有权,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社会公德,相邻关系,人身权,知识产权,从权利和义务关系角度来构建,案例1:一日,张某晃晃悠悠地骑着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此时刚巧碰上某电视台将做一期关于交通安全的节目,以警示市民违章行驶的危险性,正好将张某的违章行为用摄像机拍下。节目播出时,张某看见自己在电视上成了反面“教材”,非常恼火,觉得很不光彩。之后找到电视台的负责人,指责电视台侵犯他的肖像权,要求赔偿。问:你觉得电视台是否构成肖像侵权?说说你的理由。,答案: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但电视台制作关于交通安全的节目,属反映社会上不道德、不合理及违法乱纪行为的现场实录是为了交通安全,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故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因此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案例2:某体育明星获得全国比赛冠军,某报社刊登了他的比赛照片,并配有相关文字报道。后来,某运动鞋制造厂家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产品广告中也采用了该运动员的照片加以宣传,从而导致该体育明星被人误会是赚钱的机器,从而给该体育明星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请问:(1)报社和厂家是否侵犯了体育明星的合法权利?(2)面对报社和厂家的行为,某体育明星应该怎么办?,角度,材料,观点,法律依据,报社,厂家,刊登了他的比赛照片、相关文字报道,未经其本人同意、广告中加以宣传,未侵犯,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我国法律规定,新闻报道情况属实的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民法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结合权利义务关系,以案导学,比较分析,提高能力,法律途径:该体育明星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要求侵害人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把握学科特点,掌握重点知识 作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规定公民在一定情况下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当公民的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时,该承担什么责任、受什么处罚。这在法律条文上就表现为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处理违法活动的程序、原则和制度等。因此,在掌握各专题的重点知识时,关键是要围绕权利、义务、原则、程序来开展,同时注意掌握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和专有名词。具体是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如:,题号08(第二次)某地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自主创新,设计了“燃气灶门调节装置”,节能效果显著,成为行业节能的新标杆,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后来,A公司发现B公司推出的一种新型灶具产品,同样以节能作为卖点,大加宣扬。A公司对该产品拆解后发现,其风门调节益“克隆”了本公司的技术。为此,A公司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利。(1)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什么权利?B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6分)(2)在该案中,A公司在诉讼中取胜的原因是什么?(4分)答案:(1)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A公司享有专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6分)(2)A公司及时申请获得专利,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证据是胜诉的砝码,A公司对B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了拆解,掌握了其“克隆”本公司技术的物证。(4分)。,实体法+综合法律保护(这需要很好地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的能力),变式题:张某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与房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先付款25万元,房屋价款全部付清后交房。由于当时办理按揭贷款有点困难,因此和对方协商,余款等按揭贷款办出后再支付,对方同意。一个月后,张某办出按揭,但由于房价上涨,房东反悔不卖了,一直不肯收房屋余款,也一直不陪张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此案中房东不过户要承担法律责任吗?(6分)(2)对张某遇到的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4分)答案:(1)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具有法律效力(3分)。依据合同应当诚信履行、全面履行的原则,房东不肯收受房屋余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分)(2)对此问题,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的解除对张某有利,张某可以起诉请求判令房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解除合同对张某不利,张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权属,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4分),(三)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题能力“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的高考试题设计,主要是通过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法律案例来考查考生对课本知识的理解、掌握情况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的“解读和提取信息的能力”、“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就显得特别重要。1、在解读和提取法律案例中的信息时,一定要注意解读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部分组成。2、在组织答案时,一是要根据设问的指向,调动和运用与所给案例相对应、相一致的法律知识来解答问题,做到理解与实际相统一。二是要思考案例叙述的是什么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问题和纠纷,又在注意联系相关的法规、原则、程序和制度,说明之所以这样处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三是书写答案时要注意使用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尽可能避免用生活化的口语来组织答案。下面就是我在平常的训练当中对案例的一些类型的归纳:,题号08(第一次)案例1:小红(化名)应聘到杭州某公司上班。1个月后,小红在车间工作时,因包装带突然断裂,她手里的美工刀不慎伤到了眼睛,鲜血直流。同事见状,赶紧将她送到医院救治。单位利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有利条件,不承认小红是单位员工,对医药费撒手不管。焦急的小红只好找到妇联,寻求帮助。市妇联联系了一知名律师办理此案。尽管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律师四处寻铁证,找到单位工资单并发现在帐簿中的一张小红借款借据,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案例2:某市市民周先生被一名执勤交警以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开出处罚决定书,不容申辩,周先生被罚款200元扣3分。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周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1)同样是诉讼,两案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为什么?(4分)(2)有人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从诉讼角度,如何看待这句话。(6分),1、程序法+辩析型(应重视对证据相关知识的掌握),答案:(1)案例1中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的。案例2中的行政诉讼,实行行政机关举证的原则,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这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公民是被动服从,而且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因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4分)(2)证据是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在诉讼中,实行“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而证据是确认事实的根据。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证据充分谁就能赢得官司,否则就要败诉。从诉讼角度看,“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是一种误解。有理没有证据未必走遍天下,无理证据充足未必寸步难行。(6分),题号08(第三次)机械厂年终为给职工发年货,给养殖户李伟发了份传真:急需鲤鱼2500公斤,要求每条鱼重量在12公斤,价格18元公斤,3天内供货。如果愿意供应,请于今天内来电告知。李伟当即回电应允,双方约定由机械厂向李伟付定金1万元,如果发生争议,提请仲裁解决。李伟马上组织货源发往机械厂,却由于道路崎岖,致使货车翻车,无法按期送达。机械厂要求李伟承担违约责任,李伟则认为道路崎岖致使翻车是不可抗力,要求机械厂按约定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依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结合材料,运用法律常识回答以下问题:(1)你是否赞同李伟的辩解?为什么?(5分)(2)如果经仲裁后一方对裁决不服而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说明法律依据。(5分),2、实体法+程序法(2010年高考题型,特别是涉及所有权的内容更是2011年应该最要重视的考试内容和方式),答案:(1)不赞同。(1分)因为合同法的免责条款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2分)遇到道路崎岖、路况不良时,当事人应当遇见翻车的可能,愈加谨慎驾驶。所以不能作为法定免责的缘由。(2分)(2)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分)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分),(变式题)王小飞家住某乡沿山村。2010年,因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依法征用了该村全部土地,并进行了相应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王小飞带着自己的大型宠物狗住进了市区的居民小区。不久,就有小区居民抱怨王小飞家的狗半夜乱叫扰民,白天也常吓着小朋友。邻居提醒王小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饲养宠物不但要办理证件、打防疫针,而且平时也要管好自家的狗。王小飞不以为然,认为自己养狗并没有伤着谁,邻居是多管闲事。邻居无奈,遂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1)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征收会涉及哪些主体的什么权利?(4分)(2)王小飞进城后因养狗与邻居发生纠纷,应如何评价王小飞和邻居的行为。(6分)答案:(1)政府因公共建设而在沿山村征地拆迁,涉及沿山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4分)(2)王小飞因法律意识缺乏与邻居发生纠纷。王小飞虽然有饲养宠物狗的权利,但是也有义务遵守关于宠物饲养的相关法律规定。王小飞因养狗而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他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王小飞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6分),题号08(第四次)2009年2月5日下午,有“职业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向西湖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据称当天上午他在杭州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一瓶330毫升的可口可乐罐装汽水饮料,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香料”)的具体含量。王海诉状要求可口可乐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包装进行纠正,一同被王海告上法院的还有销售可乐的浙江世纪联华有限公司,王海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因参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王海接受记者采访时申明,自己打的是一场公益诉讼,不是炒作。(1)王海向法院起诉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和浙江世纪联华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分)(2)你是如何看待王海此次公益诉讼的?(5分),3、实体法+评价型(应重视新调整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本题以王海打假维权为背景,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消费者的权利和保护及保护的意义,而本内容属于2010年考试说明中增加的内容,要求我们在复习的时候应该予以重视。第一问,要紧扣材料中的没有标注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咖啡因具体含量这一有效信息,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两方面分析。第二问,就从是什么即诉讼性质、为什么即为什么产生此次诉讼和怎么样即此次诉讼的意义三个角度分析。答案:(1)法律依据在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安全消费权得和知情权利。两家经营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对产品质量及标准等相关规定,没有履行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和知情等合法权利的义务。(5分)(2)王海此次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王海提起此次诉讼,表明目前我国部分经营者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表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步提高。此次公益诉讼,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有利于促使经营者提高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意识,从而维护消费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促进民主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5分),小将村的张某今年21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8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欲花6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车祸死亡。了。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 返还钱款,拿走彩电。(1)张某向李某买旧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分)(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6分)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2分)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1分)张某车祸死亡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分)(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分)。(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2分)。(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与李某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分),4、实体法+分析型,(变式题一)题号08(第七次)某电视总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位著名演员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并享有著作权、表演权的8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1)该电视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两位著名演员哪些民事权利?(4分)(2)为确保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怎样合理合法从事民事活动?(6分)答案:(1)该电视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两位著名演员知识产权、著作权(4分)(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2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分)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把握好行使权利的度。(1分),(变式题二)题号08(第八次)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购买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6分)(2)法院应如何处理这起案件?(4分)答案:(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该合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题号08(第六次)材料一2009年1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被告毛某某与原告毛某的母亲温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毛某由温某抚育、监护,生活、学习、医疗、就业、结婚等费用全部由毛某某承担,但被告毛某某从2008年1月起没有再向原告毛某支付费用,14岁女儿毛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08年1月1日起至10月底的抚育费,并支付2008年底的保险费、医疗费、学费、书本费。材料二据2008年6月12日大连日报消息,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称奇的赡养案:76岁的高老汉在子女每年给他500元钱赡养费的情况下,将六名子女告上法庭。奇怪的是,他要求子女每年只拿出200元钱赡养费。原来高老汉告子女不是为了钱,而是平日里缺乏子女的关怀,想以此引起子女的关注。在法官的积极沟通、劝导下,高老汉起诉六子女赡养案妥善终结。(1)材料一中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材料二中高老汉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3)结合材料和所学的法律常识,说明在我国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4、实体法(分析原因和依据),答案:(1)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本案中的被告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对女儿的这一义务。(2)赡养扶助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义务。赡养扶助不仅仅此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高老汉的诉讼请求是合乎道德的,也是合法的。(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教:对 路,学:上 路,必有出路,谢谢大家!,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