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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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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ppt

    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 CAC/GL 32-1999,前言第1节 范围第2节 描述与定义第3节 标签与产品说明第4节 生产与制作规则第5节 列入附件2的物质的要求第6节 检验与认证制度第7节 进口第8节 准则的动态审核,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附录1:有机生产的原则 植物与植物产品 加工、包装、处理、储存与运输 附录2:有机食品生产准用物质附录3:检验制度下的最低检验要求与预防性措施,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前言 1.为了提供一个各方同意的、满足有机食品的生产、标识及产品说明的要求的方法,特制定本准则。2.本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商业欺骗、市场假货及毫无根据的产品说明的为害;保护有机农产品生产者免受其它农产品假冒有机农产品行为的影响;,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确保生产、制作、储存、运输、销售各个阶段均处在检查监督之下并完全符合本准则的规定;协调有关有机方式生产的农产品的生产、认证、鉴定与标识的各项规定;为有机食品管理体系提供国际准则,以便在进口时对国家管理体系的对等承认;维持并加强各国的有机农业体系,促进当地及全球性保护。,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3.本准则目前尚处于对有机产品要求的正式国际协调的第一阶段,对有机产品的要求包括生产和销售标准、检验方法以及标签要求。在有机产品领域,制定及实施此类要求的经验仍十分有限。有机生产方法须遵循繁琐但十分重要的规定,而世界各国消费者对有机生产方法的理解却因地区而异。因此在本阶段承认如下事实:,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本准则是协助各国制定国家规范有机食品生产、销售、标识的制度有益工具;本准则需要定期完善和更新,以反映技术的进步及本准则实施过程产生的经验。本准则不妨碍成员国实施更严格的规定,成员国此举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消费者信任和避免欺诈行为,以及基于对等的原则,针对具有更为严格规定的其他国家的产品实施同样规定。,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4.本准则就农场的有机生产、食品的制作、储存、运输、标识与销售阶段制定了原则,并为土壤的施肥及调节、植物病虫害的防治、食品添加剂与加工辅助剂使用提供了可接受的、准用的用量指标。关于产品标签,应在认证机构或部门的监督下,有限制地在经营者的产品上使用有关词语,这些词语可表明该产品采用了有机生产的方法。,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5.有机农业是诸多有益于环境的农业生产方法之一。有机生产体系是以特定的、精确的生产标准为基础,这些标准目的在于建立社会、生态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了更为清楚地描述有机系统,也使用了生物的、生态的之类的术语。对有机方式生产的食品的要求不同于其它农产品,其生产程序是产品认证、产品标签及说明的最本质的部分。,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6.有机的是一个标签用语,用于表示产品是按照有机生产标准生产并经过正式授权的认证机构或当局鉴定。有机农业以最低限度的使用外部投入为基础,避免使用合成肥料与农药。鉴于环境污染的普遍存在,有机农业生产方式不能够确保产品毫无残留,但采用了最大限度降低空气、土壤与水污染的生产方法。有机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及零售商均应遵守标准,以保持有机农产品的完整性。有机农业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土壤生物、植物、动物与人类相互依存群体的健康状况和生产力。,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7.有机农业是完整的生产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促进并加强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循环、土壤生物活性在内的农业生态系统的健康。有机农业考虑的是因地制宜地建立一个符合区域性条件的系统,强调发挥管理行为的作用,而不是利用非农业投入。即在可能的情况下,在系统内利用耕作、生物和机械的方法而不是使用合成物质,实现任何特定的目的。有机生产系统的建立是为了:,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a)在整个系统内加强生物多样性;b)增强土壤生物活性;c)保持长久的土壤肥力;d)循环利用植物与动物废弃物补充土壤养分,因此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量;,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e)依赖于当地有机化的农业系统内的可再生资源;f)推广土壤、水与空气有益的利用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业生产活动导致的任何形式的污染;g)采用精细的加工方法处理农产品,以使产品在各个阶段均能保持其有机完整性及关键品质;h)经过一段时间的转化,在各种现存农场建立有机农业。转化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当地特定的因素,如土地利用历史、所生产的动、植物的类型。,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8.生产者与消费者紧密联系的概念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准则。市场需求的扩大、生产经济效益的日益增长以及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距离日益加大均刺激了外部控制与认证程序的建立与发展。,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9.认证的综合内容是对有机管理系统的检验。对经营者的认证程序主要以经营者与检验部门合作编写的农业企业年度说明为基础。同样,在操作水平上,标准的制定也是针对可以检验和核实的加工操作与工厂条件而进行的。若由认证机构或部门承担检验职责时,必须将其检验与颁发证书的职能区分开。为维护其廉正性,认证机构或当局的经济利益应独立于对经营者进行验证的过程。,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10.除了小部分农产品是从农场直销售给消费者,大多数产品是经由已建立的贸易渠道售给消费者的。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欺骗行为,有必要制定具体措施以保证能对贸易及加工企业进行有效地审核。因此,针对过程而不是最终产品的规定,要求所有各方的行为必须负责任。,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11.对进口的要求应以食品进出口检验及颁证原则 中规定的对等与公开原则为基础。在接受有机产品的进口时,进口国通常会对出口国的检验与认证程序及适用的标准进行评估。,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12.鉴于有机生产系统的持续变化发展而且本准则中有机原则与标准也会随之改变,因此食品标签规范委员会(CCFL)将定期审核本准则。食品标签规范委员会开始审核过程时,将邀请成员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在每届CCFL会议之前就本准则的修改向食品标签规范委员会提出建议。,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第1节 范围 1.1 本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这些产品随附或准备随附提及有机生产方法的描述性标签:(a)未加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b)主要来源于以上(a)款所述的、供人类食用的加工产品。,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1.2 如在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上,包括广告材料或商业文件中,使用了有机的、生物动力学的生物的、生态的词语,或包括词缀的具相似意思的词来描述某产品或其配料,以向产品投放市场的所在国家的购买者示意该产品或其配料是根据有机生产方法获得的,即可认为该产品是随附了提及有机生产方法的标志。,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1.3 如这些术语与有机生产方法截然无关时,1.2段的规定则不适用。1.4 本准则的实施并不妨碍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1.1段中所限定的产品的生产、制作、销售、标签及检验的其它管理规定的适用。1.5 所有来源于基因工程/改良生物体(GEO/GMO)的材料和(或)产品均不符合有机生产的原则(无论是种植、制作或者加工),因此它们不为本准则所认可。,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第2节 描述及定义 2.1 描述 只有产自有机农业系统的食品,方可认为与有机产生方法有关系。有机农业系统采用培育生态系统的管理方法以实现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并通过各种相互依存的生命形式多元混合、植物与动物残余物的循环利用、作物选择与轮作、水管理、耕作与栽培等方式对杂草、虫害、,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病害进行控制。利用一个优化土壤生物活性及物理与矿物性质的系统方法维持并增强土壤肥力,以此为手段进而保护土壤资源并为动物与植物生命提供均衡营养。采纳以植物营养循环利用为核心的土壤施肥策略可能实现可持续生产。通过促进宿主/寄生平衡关系、增加益虫虫口、生物与耕作控制及害虫与植物感染部分的机械去除方式实现对病虫害的防治。,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2.2 定义 用于本准则时:农产品/来源于农业的产品 指任何未加工或已加工的,销售供人类食用的产品或商品(不包括水、盐和添加剂)或动物饲料。审核 指为确定一些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与计划的目标一致而进行的系统的、功能上独立的详细检查。,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认证 是官方认证部门或官方承认的认证部门为提供关于食品或食品管理系统符合要求的书面或等同形式的保证所遵循的程序。食品认证可酌情以一系列的检验活动为基础。这些检验活动可包括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的跟踪检查、审核及成品检验。认证部门 指负责验证出售的或标识为有机的产品是否按照本准则生产、加工、制作、处理,以及进口的部门。,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主管部门 指拥有裁决权的官方政府机构。基因工程/改良生物体 下述临时性定义用于基因工程/改良生物体 基因工程/改良生物体及其产品是借助改变遗传物质的技术来生产的。这种遗传物质的改变不能通过交配和(或)自然重组自然地发生。,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基因工程/改良技术包括,但不仅限于脱氧核糖核酸(DNA)重组、细胞熔接、微观及宏观注入、封装、基因切除及复制。基因工程生物体将不包括利用细胞核交换、转异体和杂交之类技术生产的生物体。配料 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用于加工或制作一种食品并出现在成品中,可能形式已经转变的任何物质。,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检验 是指对食品或食品、原材料、加工和分配的管理系统的详细核查,包括对加工过程中的产品与成品的检验,进而确定它们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对于有机食品,检验包括对产生及加工系统的核查。标签 指出现在伴随食品,或靠近食品陈列的标志上,包括用于促销或处理意图的任何书写的、印刷的和图形因素。,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销售 指为出售而持有、展示或报价、出售、发送或以任何其它形式在市场上放置。官方资格鉴定 是由拥有裁决权的政府部门正式承认一个检查和(或)证书部门提供检查和认证服务的能力的程序。对于有机生产,主管部门可将资格鉴定职能授权于私营部门。官方承认的检验制度/官方承认的认证制度 是经拥有裁决权的政府部门正式批准或承认的制度。经营者 指为后续销售目的而生产、制作或进口1.1段说明的产品或销售此类产品的任何人。,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植物保护产品 指在食品、农产品、或动物饲料的生产、储存、运输、分配和加工过程中,任何用于防止、杀灭、吸引、驱赶或控制任何病虫害及植物或动物的有害物种的物质。,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第3节 标签及产品说明 3.1 有机产品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典通用标准配置标签。3.2 1.1段(a)款中定义的产品的标签与说明仅在下述条件下方可提及有机生产方法:(a)具有明确显示与某一有机农业生产方法有关的说明性内容;(b)产品系按照第4节中的规定生产或按照第7节中制定的规定进口的;,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c)产品是由接受第6节中规定的检查措施的经营者生产或进口;(d)该标签指明对经营者进行的生产或最近的加工操作进行检验的官方承认的检验或认证部门的名称和(或)编码。3.3 1.1段(b)款中定义的产品的标签与说明仅在下述条件下方可涉及有机生产方法:(a)具有明确的说明性内容显示与某一有机农业生产方法有关并与被考虑的农产品的名称相联系,除非配料表中明确地包括此类说明性内容在内;,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b)该产品的所有来源于农业的配料均系按照第4节的要求生产,或按照第7节的规定进口的产品,或来源于这些产品;(c)该产品不应包括任何未在附件2表3中列出的非农业来源的配料成分;(d)同样的成分不应既从有机来源得来,又从非有机来源得来;,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e)产品或其配料在制作过程中尚未接受离子辐射和用未包括在附件2表4中的物质进行处理;(f)由接受准则第6节中所规定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的经营者制作和进口的产品;(g)该标签指明对经营者最近进行的生产操作进行检查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的名称和(或)编码。,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3.4 作为对3.3段(b)款规定的变通,在不计盐分、水分的情况下,某些不符合该段要求的来源于农业的配料,若其总用量不超过最终产品中总配料质量的5%(m/m),即可在1.1(b)段说明的产品的制作过程中使用;-若此类来源于农业的配料无法获得或数量不足时,可根据本准则第4节中的要求进行;,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3.5 在根据第8节的规定进一步审核该准则之前,成员国可针对在其领土内销售的1.1段(b)款定义的产品考虑如下事宜:-为有机农业配料含量低于配料含量的95%的产品制定专用标签;-以来源于农业的配料(而不是以除去盐分与水分后所有配料总量)为基数计算3.4段(5%)与3.5段(95%)中述及的百分含量的方法;-附有转变/转化之中的标签并含有多种来源于农业的配料的产品销售事宜。,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3.6 在为上段规定的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产品制定标签规定时,成员国可以考虑,特别是针对有机配料含量为95%和70%的产品考虑下列因素:(a)产品是否满足3.3段(c)、(d)、(e)、(f)和(g)款的要求;(b)与有机生产方法有关的说明,作总配料含量的近似百分比的参考应仅出现在正面。总配料含量包括添加剂,但不包括水分与盐分。,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c)在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按递减顺序(质量/质量)排列;(d)在配料表中,关于有机配料的说明要用与其它配料说明相同的颜色,相同字体、字号表示。向有机农业转变与转化过程中的产品的标签,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3.7 处于向有机生产方法转化过程中农场的产品,在采用有机方法生产12个月后,并具备下述条件下,方仅可使用含有向有机农业转化内容的标签:(a)完全满足3.2段与3.3段的要求;(b)考虑到转变/转化过程中的产品与已全面完成转化过程的农场和(或)农场单位的产品间的差别,因此涉及转变/转化过程说明不可误导该产品的购买者;,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c)此类关于转变的说明采用文字形式,如向有机农业转化的产品,或用产品已进入市场的国家的主管部门所接受的相近的词或词组。而且说明必须使用不能突出于产品销售说明的颜色、字号、字体来表示。(d)单一配料构成的食品可在其标签主显示区域标明向有机产品转化;(e)标签应指明对经营者最近进行的加工操作进行检查的官方或官方批准的认证或当局的名称和(或)编码。,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非零售包装物的标签制作3.8 1.1段中规定的产品非零售包装物的标签制作应符合附件3第10段中陈述的规定。制作 指农产品的屠宰、加工、保存和包装的操作,也指为表明有机生产方法而变更标签的过程。生产 指在农场发生的为供应农产品而进行的操作,包括产品的初级包装和配置标签。,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第4节 生产制作规则 4.1 1.1(a)段中规定的产品的有机生产方法要求:(a)至少应满足附件1中规定的生产要求;(b)若不能有效执行上述(a)款要求,则附件2表1和表2中所列出的物质,或经个别国家批准,符合第5.1段中建立的标准的物品,如果在所涉及国家的常规农业中其相应的使用未被有关的国家规定所禁止,即可作为植物保护产品、肥料、土壤条件剂使用。,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4.2 1.1(b)段中说明的产品制作的有机加工方法要求:(a)至少应满足附件1中规定的加工要求;(b)附件2表3和表4中所列出的物质,或个别国家已批准的符合第5.1段中建立的标准的物质,如果其相应使用未被关于食品产品制作的国家规定所禁止,并符合良好制作习惯,则可作为非来源于农业的配料或加工辅料使用。4.3 有机产品应按照附件1的要求储存与运输。,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第5节 关于在附件2中增加新物质的要求及国家一级物质目录的制定标准 5.1 至少应将下述标准用于修改第4节中说明的允许使用物质目录的目的。在使用这些标准评估用于有机生产的新物质时,各个国家应考虑到所有适用的法律和管理规定。任何新物质必须符合下述一般标准:,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i)与有机生产的原则相一致(见前言第7段);ii)在计划的用途中该物质的使用是必须/必不可少的;iii)使用这些物质不导致,或促成对环境的有害影响;iv)对人类或动物健康及生活质量的负作用最小;,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v)已批准的替代品在数量和(或)质量上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计划对上述标准进行整体评价,以保护有机生产的完整性。另外,在评价过程中应遵循下述标准:,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a)如果用于土壤增肥及土壤改良的目的:-它们是提高或保持土壤肥力或满足作物具体营养需求,或具体的土壤改良与轮作目的必须使用的物品。而且附件1包括的方法,或附件2表2中包括的其它产品来不能满足和实现这些目的;-配料必须是来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而且是可经过物理(如机械、热)、酶、微生物处理的;-它们的使用对土壤生物和(或)土壤物理特性不产生有害影响。,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b)如果用于植物病、虫害及杂草控制的目的:-它们应是控制有害生物体或特定病害所必不可少的,而且不存在其它生物、物理或植物替代品种和(或)有效的管理方法。-这些物质应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质,而且是可以经过物理(如机械、热)、酶、微生物(熟化、发酵)处理的;,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如果它们是用于诱捕和释放的化学合成产品,如信息素。在这些产品的天然形式不能满足数量上的需求时,可以考虑将它们纳入目录,条件是保证使用这些物质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其在产品可食用部分的残留。,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c)如果它们在食品加工或保存过程中被用作添加剂或加工辅料:-这些物质是在自然界可以发现的天然物质,而且可以是经过机械/物理加工(如提取、沉淀)、生物/酶处理和微生物处理(如发酵);-或者,如果通过这些方法与技术无法获得上述物质,或不能满足数量要求,可以考虑将化学合成的该类物质作为例外情况纳入目录;,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因为尚不存在其它可供使用的技术,因此它们是制作此类产品必不可少的;-在食品的性质、实质和质量方面不得欺骗消费者。所有各方均应有机会参与将物质列入目录的评估过程。,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5.2 国家一级应制定满足本准则要求的物质目录。包括在一个国家制定的目录内,但不包括在本准则附件2中的物质可接受本准则第7.4节中规定的对等评价与决定。在制定国家目录时,各国可以减少附件2中目录指明的物质的种类。只要如下条件下,各国可以在各自目录中包括附件2未列出的物质:-以5.1款中的标准可以作为其纳入新物质的依据;-根据下述5.3和5.4段的要求通报纳入目录的情况。,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5.3 当一个国家建议在附件2中增加一种物质时,应提交如下信息:(a)一份关于该产品及其预期使用条件的详细说明;(b)任何表明已满足5.1段的要求的信息。目录的开放性,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5.4 因为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个物质目录,所以附件2中的目录是开发性的,允许不断地纳入其它物质或删除已列入目录的物质。准则第8节中陈述了要求修改这些目录的程序。,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第6节 检验与认证制度 6.1 检验与认证制度被用于核查以有机方式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和产品说明。制定该制度时,应参考食品进口与出口检验与认证原则 及食品进口与出口检查与认证制度的设计、操作、评估与授权准则,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6.2 主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检验制度。一个或多个指定的当局和(或)官方承认的检验/认证 部门执行该检验制度,对经营者生产、制作或进口1.1段中规定产品的活动进行检验。6.3 官方承认的检查与认证制度至少应包括关于实施附件3中陈述的措施和其它预防性措施的规定。,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6.4 为实施由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部门或权威机构执行的检验制度,各国应指定一个负责批准并监督官方或官方认定的认证机构或部门的主管部门。-指定主管部门在保留决策与采取行动的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将评估与监督私人检验与认证部门的职责委托给第三方私人或公共部门,以下称为主管部门的被委任方。如果被委托后,第三方私人或公共部门不应从事检查和(或)认证业务。-为此目的,当出口国缺少主管部门和一个国家计划时,进口国可承认一个第三方有信誉的部门。,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6.5 为批准一个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主管部门或其被授权方在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a)将要执行的标准检验/认证程序,包括对该部门对接受检验的经营者采取的检验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详细描述;,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b)该部门在发现不符合规则和(或)违反规定的情况时计划采取的处罚形式;(c)包括符合条件的人员、行政及技术设施、检验经验及可靠性在内的从业条件的配置情况;(d)该部门对接受检验的经营者的客观性。,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6.6 主管部门或其被授权方应:(a)确保以检验或认证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检验是客观的;(b)对检验有效性进行核查;,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c)审理任何发现的不符合规则和(或)违反规定的情况,并采取处罚措施;(d)若认证机构或部门未能满足与(a)款和(b)款有关的要求,或不再执行6.5段中说明的标准,不能满足第6.7段和第6.9段中明确的要求时,取消对认证机构或部门的授权。,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6.7 根据第6.2段的要求的官方和(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应:(a)保证至少对接受检查的企业实施附件3中规定的检验措施与预防措施;(b)不得向接受检验企业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员之外的人员泄露其在检验或认证过程中获得的秘密信息和数据;,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6.8 官方或官方承认的检验和(或)认证机构或部门应:(a)给予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方为审核的目的进入其办公室与设施、为了对其经营者进行随机审核进入经营者的设施的权利,并提供主管部门或被授权方认为是履行本准则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信息与协助;(b)每年向主管部门或被授权方报送一份上年度接受检查的经营者名单,并向述及部门呈报一份简明的年度报告。,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6.9 被授权的部门及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第6.2段定义的部门应:(a)在发现在执行第3节与第4节的规定,或附件3中涉及措施过程中的不符合规定事件时,确保清除被不符合规定事件影响的全部货物或生产过程的第1.2段规定的涉及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b)在发现一个明显的违反规定,或一项产生延伸影响的违反规定事件时,须禁止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销售附有涉及机生产方法的说明的产品。禁止的期限须经主管部门或其被授权方同意。6.10 在执行本准则过程中,当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规定和(或)违反规定现象时,应执行关于国家之间交换拒收进口食品的信息准则 中的要求。,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第7节 进口 7.1 若第1.1段中规定的产品是进口产品,则出口国主管部门或被授权部门须出据检验证书,声明证书中所指的货物是出自一个至少执行了本准则各节及附件中各项规定的生产、制作、销售与检验系统,并且符合第7.4款关于对等的决定。只有这样,该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7.2 前面第7.1段所指的证书应伴随货物,以原件形式应送交第一收货人处;其后,进口商应保存该交易证书两年以上,以备检验/审核。,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7.3 进口后应保持产品的真实性直至到达消费者。如为了检疫的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处理,但是该检疫目的与本准则的要求不一致,则进口有机产品不再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即丧失了有机产品的身份。,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7.4 一个进口国可以:(a)要求提供关于出口国为使进口国能够做出与其本国规定,倘若进口国此类规定符合本准则的要求的活,对等的判断与决定所采取的措施的详细信息,包括进口出与出口国主管部门双方同意的专家撰写的报告;并且/或者,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b)与出口国共同安排实地考察,检察出口国采用的生产制作规定、检验/认证措施,包括对生产和制作过程本身的检察;(c)为避免使消费者产生任何混淆,要求在该产品的进口国,按照第3节的规定,根据已执行的标签要求为该产品添加标签。,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附件1 有机生产原则A.植物及植物产品1.在本准则第1.1(a)款规定的产品播种之前,本附件中陈述的原则应在至少两年的转换期内,已经在部分地块、整个农场或若干单位得到实施。若该产品为种植多年生作物,不包括草场,,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则第一次收获之前须已经实施了至少三(3)年。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如闲置两年或两年以上)可以根据此前地块的使用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转换期限,但是期限必须等于或超过12个月。,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2.不论转换期长短,只有在某生产单位根据已被置于6.2段要求的一个检验制度的监督下,并且只有在该单位已开始执行本准则第4节中的生产规定时,方可认为转换过程开始。,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3.在整个农场不是一次性转换的情况下,转换过程可以逐步开展,并由此在有关地块开始转换之时即开始实施这些准则。从常规的向有机生产的转换应利用本准则规定允许使用的技术来实现。在整个农场不是同时转换的情况下,必须根据附件3,A部分第3段与第11段的规定,将农场划分成若干单位。,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4.已完成转化及正在向有机生产转变的区域不可在有机与常规生产方式间来回转换(变来变去)。5.应酌情利用下述措施保持或增强土壤的肥力与生物活性:(a)根据适当的多年轮作计划,轮换种植豆科作物、绿肥或深根植物;,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b)向土壤内掺入有机物质。有机物质须来自按照本准则进行生产的土地或生产设施,熟化或未熟化均可。如果牲畜养殖场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生产,也可掺入牲畜养殖副产品,如农场厩肥。附件2表1中具体列出的物质,只有在上述5(a)和5(b)中陈述的方法不可能为作物提供充分的营养或土壤改良,或无法从有机农场获得肥料的情况下,可以施用于有机农业生产。,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c)为活化堆肥,可以使用适当的微生物或植物基制剂;(d)用石粉、厩肥或植物制成的生物动力制剂也可用于第5段中陈述的目的。,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6.采用下列措施中任何一项,或几项措施的组合控制虫害、病害及杂草:-选择适当的种类与品种;-适当的轮作制度;-机械耕作;,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通过提供适宜的栖息地保护害虫的天敌,如树篱与筑巢安全区、保持害虫掠食动物栖息地原始植被的生态缓冲区;-生态系统多样化。生态系统多样化将随地理位置发生变化。例如,防侵蚀缓冲区、农用林地、轮作的作物等。-烧荒除草;-天敌,包括释放掠食动物和寄生虫;,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用石粉、厩肥或植物制作的生物动力制品;-地面覆盖与杂草刈除;-放牧牲畜;机械控制,诸如陷阱、障碍、声和光;当不能进行土壤 恢复性轮作时,进行熏蒸消毒。,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7.只有在作物面临即将发生或严重的危胁情况下,而且上述第6段中确定的措施没有,或可能没有效力时,方可使用附件2中规定的产品。8.种子和植物再生殖材料应是产自按照本准则第4.1款的规定种植,并且种植了一代以上的作物,如果是多年生作物,则须不少于两个生长季节。若一个经营者能够向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证明不能获得满足上述规定的材料,认证机构或部门可容许:,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a)首先,使用未经处理的种子或植物再生殖材料,或者(b)在不具备(a)要求的材料时,使用经未包括在附件2中的物质处理过的种子和植物再生殖材料。主管部门可制定标准限制对上述第8款的变通实施。,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9.在未经人为开垦地带、森林和农区采集自然生长的可食用植物及其可食用部分可以被认定为有机生产方法,如果:-如果这些产品是来自接明确界定的,并接受本准则第6节中规定的检验/认证措施的采集区域;-这些区域在采集前三年内未接受过用附件2中规定之外的产品进行的处理;,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采集活动不干扰自然生境的稳定或影响对采集区域物种的保护;-这些产品是由得到明确认可并且了解采集区域情况的、负责管理收获活动或收集此类产品的经营者提供。,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B.处理、储存、运输、加工和包装1.在整个加工阶段必须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为此可采用适合这些配料具体情况的技术。这些技术能够提供细致,并且限制精练及添加剂与加工辅料用量的加工方法。离子辐射不能用于有机产品的害虫控制、食品保存、病菌清除或食品卫生的目的。,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害虫管理2.为进行害虫管理与控制,应采取如下按优先顺序排列的措施:(a)预防方法,如破坏和消毁害虫生物体的栖息地及进入生产设施的通道,应作为主要的害虫管理方法;(b)如果预防性方法效力不充分,则应首选机械/物理和生物方法进行害虫控制;,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c)如果机械/物理和生物方法仍不能满足害虫控制要求,由可以使用附件2表2中列出的杀灭物质(或主管部门依据第5.2款的规定允许使用的其它物质),条件是主管部门同意在处理、储存、运输或加工设施内使用这些杀灭物质,并能够防止杀灭物质接触有机产品。,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3.应通过良好生产实践防止害虫。在储存区域或运输容器内的害虫控制措施可以包括物理障碍或其它处理方法,诸如声音、超声、光、紫外光、诱捕(信息素诱捕和静态诱饵诱捕)、温度控制、空气成分控制(二氧化碳、氧气、氮气),及硅藻土处理法。4.禁止为了收获后处理或检疫目的将未包括在附件2中的杀虫剂用于根据准则规定制作的产品,如果使用将导致有机方式产生的食品丧失其有机特性。,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加工制作5.应采用机械、物理或生物(诸如发酵与熏制)加工方法,并尽可能降低附件2表3、表4中包括的非农业配料和添加剂的用量。包装6.应优先从可生物降解、再生或可再生的资源中选择包装材料。,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储存及运输7.在任何储存、运输与处理过程中应通过以下预防措施保持产品的完整性:(a)必须始终保护有机产品防止其与非有机产品互相混合;(b)必须始终保护有机产品防止其接触有机农业生产及产品处理过程中禁止使用的材料与物质。,第4.6部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的准则CAC/GL 32-1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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