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ppt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必修课程宪法(学)授课教师:王培剑,第五章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教材上的内容要点: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宪法解释的分类宪法解释的原则我国的宪法解释 pp.49-53.,我们要讲授的要点,一、宪法解释的含义二、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三、宪法解释的分类四、宪法解释的原则五、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一、宪法解释的含义,教材中曰: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 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 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 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说明。,疑问,1、是否仅限于“宪法解释机关”才能解释?2、任何宪法解释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可)存在一种宪法解释,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指 宪法所规定的解释机关之外的组织 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 法律效力。教材p.51.,(宪)法解释,近代:“立法者原意的再现(复原)”萨维尼现代:“媒介行为”,对法条 之意义(内涵)的阐明与精 确化拉伦茨,我们的理解,法规范的探求、有约束的重构“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主要理由:立法原意是拟制的;立法原意落后于时代(尤 其在转型时代);宪法文本的抽象性。,例如,A3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需明确:(1)是事实命题,还是规范性命题?(2)如属后者,那么谁不能侵犯公民的住宅?(3)公民:在中国的外国人呢?(4)住宅:下榻的宾馆、宿舍呢?(5)侵犯:屋外监听呢?(6)什么情形下可以(合法)侵入?,对A.39的三点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事实命题,还是规范性命题?规范性语句包括应然语句(含有应然助词)和直述句。直述句也是规范性语句,可以转换为应然语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应该(禁止)受到侵犯”,2、那么,谁不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宪法解释涉及宪法理论的运用 防御权理论:“国家不应该侵犯 公民的住宅”防御权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德国】:“国家还应该保护公民的住宅 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请求权,3、什么是“住宅”?,是否包含下榻的宾馆、宿舍?涉及价值判断:对规范中的价值秩序(强调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私自治的领域)的把握涉及解释技法: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2002年“延安黄碟案”,本是当事人Z所经营的诊所,同 时也是夫妇二人新婚住所。警方:“马上派出4名民警前去 调查”、强行入室、殴打、抓人、实施刑拘、报请、逮捕。,林来梵的分析,即使他们所进入的场所是以诊所 的功能为主的,而且即使作为诊 所具有随时开放的性能,但当他 们进入的那一刻,Z夫妇是将其作 为私生活的空间加以使用的,更 何况警方长驱直入其中不具有诊 所功能的后屋地带,即这对新婚 夫妇的卧室。林来梵:卧室里的宪法权利,又如:美国宪法上的人权条款之解释,列举的人权,主要有:表达自由信教自由财产权平等保护正当程序,其他:宪法上的未列举权利,第九修正案:“在宪法上对一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非完全列举主义条款,一个著名案例,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v.Connecticut)案(1965年)1、案由:康州一部反避孕的法律(1879年)明文规定禁止夫妻使用避孕用具,违者罚金50元以上,或处以60天到一年的监禁。提供帮助或建议的,也将作为主犯论处。一名医生和一名耶鲁大学医学教授被判处罚金100元,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2、本案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理由:侵犯了人民宪法上的权利,违反了宪法,应该无效,当事人无罪。但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避孕的自由。,3、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康州的该部州法违宪,因为 根据这样规定,政府就得去 窥视人家夫妻的卧室,而这 就侵犯了他们的婚姻隐私权。但宪法上也没有规定隐私权。,在判例中提出:,“伴影理论”(the Penumbra theory):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权利体系拥有 一种“伴影”(penumbra),这种 伴影是由那些被保障的部分“放 射”(emanate)出来的,而一些 重要的但没有被明示规定的权利 类型,就处在这个伴影圈之中,为此也必须予以保障。,道格拉斯大法官说:,“权利法案所开列的保证书有自己的伴影圈,它的形成来自支撑权利法案存在与主旨的保证条款的放射”,而在那种“伴影”之中,则存在“隐私环带”(zone of privacy)。至于所谓的“伴影”和“隐私环带”究竟体现在那些宪法条款中,为了从实证的 意义上证明这一点,他举出 了宪法修正案第3条、第4条、第5条、第9条以及第14条。,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 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 或财产(life,liberty,or property)。”,liberty的解释,此后,除了上述案例中所说的 避孕权之外,还解释为还含有 堕胎自由、同性恋者的自由(以上并称隐私权),死(安乐 死和尊严死)的权利等宪法上 未列举的权利。,宪法解释的重要作用,1、条文意义的明确化2、漏洞补充3、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变迁4、促进宪法(解释学)学的发展,宪法解释与宪法学,理论宪法学宪法学 宪法教义学【宪法解释学】实用宪法学 宪法政策学,二、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一)何谓宪法适用?狭、广两义狭义的宪法适用:司法 机关将宪法适用于个案 作出判断(宪法判断)的活动。“宪法的司法化”?宪法的司法适用,各国宪法的司法适用之一般方式(结构),1、主要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判断适用于个案中的某部立法是 否违反了宪法的该当规范。2、在有些案件中,有可能通过 解释并引用宪法条文,对涉诉个 案中的行为进行司法判断(如在 部分的行政诉讼或民事案件中)。,特点分析,引用宪法条款,并解释宪法条款。但只是形式性特征,而非实质性特征。实质性特征在于:将案件中所适用的下位法规范或案件中的事实行为与宪法条款的解释命题进行比照,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宪法的司法适用之条件(2个),1、宪法规范可以作为裁判规范 英语中:justiciability 宪法的司法上的可适用性 大多成熟的立宪国家:经过运用宪法解释,宪法中的大多条款可作为裁判规范。,2、存在相应的特定制度,违宪审查(宪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的司法化(宪法诉讼)代表性国家:美国、德国等。我国目前不存在该制度。,思考 or 讨论,那么,我国就没有“宪法适用”了吗?如有,体现在哪里呢?,广义的宪法适用,几乎等于宪法实施的具体形态,除了狭义的司法适用之外,还包括:(1)适用于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作;(2)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运作;(3)适用于作为立法和政策制定的依据 等。,(二)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密不可分的关系典型体现在狭义的宪法适用之中 前述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 案”,就说明了这一点。,三、宪法解释的分类,教材pp.51-52,各种分类方法(一)依宪法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有权解释: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解释。(教材),无权解释,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对宪法所进行的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或非正式解释”。其中最典型、最有影响力的是 学理解释。特点:无效力,但有影响力,体 系化。,(二)依宪法解释的目的,合宪解释、违宪解释、补充解释(教材)合宪解释:宪法监督机关解释 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 律文件符合宪法。(教材p.51),说明,合宪解释“合宪性限定解释”:普通法律的违宪性发生争议时,从狭广两 义的解释中选择广义的解释,从而使法律 免于被认定为违宪的一种解释方法。,典型判例:日本的“少年淫行案”(1985年),福冈县青少年保护培养条例:对青少年(1420岁)实施“淫行”,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10万元以下(A.10/1)。被告(男,26)与被害人(女,16)恋爱期间发生关系,一审 被判有罪(罚金5万)。,上诉,理由:刑事罚则的含义如果不明确而且宽泛,就违反了宪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违宪无效。(不明确宽泛的理论)。该条例中的“淫行”,就是如此。,日本最高院判曰:,此“淫行”,不应广泛理解为对青少年所实施的 一般性行为,而应该理解为除了通过诱惑、胁 迫、蒙骗等乘其未成熟而为不正当之手段所行 的性交或性交类似行为之外,将青少年“单纯作 为满足自己性欲望之手段对待”而行之S或S类似 行为。(最大判昭和60、10、23),(三)依宪法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逻辑解释传统解释方法体系解释(萨维尼总结)历史解释 社会学的解释 新的 社会学意义的解释 方法,案例:麦考洛克诉马里兰州案(美国银行案McCulloch v.State of Maryland)(1819),1816年,美国第二银行法案通过。一些州十分敌视。有5个州对银行实行歧视性征税。其中马里兰州众议院通过立法,对未经州议会成立的所有州内银行或分支机构征收1.5万美元的年税或对银行票据征收印花税。法律还对违规行为确定了处罚。美国银行在巴尔的摩的分支拒不遵守州法的规定,因而被州法院处以100元罚款,且这一判决受到马里兰州最高法院的支持。分支出纳员麦考洛克以州法违宪为由,把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所涉宪法规范,第1条第8款第18段 为实施以上权力(征税、借款、管理贸易、宣布和进行战争、建立和维持武装部队等)、以及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他任何部门或官员的所有其他权力,有权制定必要与适当(necessary and proper)的法律。,马歇尔判词,1.语义解释 对“必要”一词的解释。马歇尔认为建立银行或企业是政府为实现自身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必要”不应如马里兰州和律师那样解释为“必不可少”,而是如日常理解一样,理解成“方便、有用的或基本的”。2.体系解释(1)第1条第10款使用了“绝对必要”一词。(2)第8款属于“授权”条款,是扩大议会的权力,而非如第9条款属于限制国会权力的条款。,社会学的解释,耶林(18161892)从(宪)法的目的出发 进行解释,社会学意义的解释,将社会学的方法引入(宪)法解释,重视立法事实或社会效果。,著名案例: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V.Parrish)(1937),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华盛顿州的妇女最低工资法规定以不足维持生计的低工资雇佣妇女从事工作的行为为违法。本案的当事人帕里什(Parrish)是一家名为西岸宾馆(West Coast Hotel)的一名妇女顾员,因为实际所得的工资低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标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主补回差额。,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上述州法合宪:美国宪法保护自由,但没有明言是否保护合同自由,即使有,也有界限。论证:从晚近的经验中所明白的另一个无论如何均必须加以考虑的事实是:榨取那些在交涉能力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连仅够维持生计的工资也相对无力抗拒其诱惑的劳工阶层,不但有害于他们的健康和福利,而且还因为要扶助他们而对社会造成直接的负担,导致纳税人必须补偿这些劳工在工资上的亏损。,(宪)法解释的技法,教材p.5152,4、依宪法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宪)法解释的技法。其他技法:类推解释、相反解释、当然解释等,四、宪法解释的原则,教材(p.52)的“四项基本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为什么要秉承这些原则?,宪法解释的主观性 具有价值判断的侧面因解释者的价值观不同、所采用的解释方法的不 同,而可能出现不同的 解释命题(多样性)。,主要原因,1、条文及用语高度抽象;2、显著存在哈特所说的语义 的“空缺结构”,“语义脉络的 波段宽度”(拉伦茨)较大;3、容易受到解释者的价值观、哈特 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动机、政 策的影响。,宪法解释的“超科学性”,法解释学与神学一样只是一种“学问”(教义学),而非“科学”。川岛武宜:作为科学的法律学,如何对处宪法解释的主观性?,1、认识并承认宪法解释的主观性、超科学性,防止以客观性、科学性之名实行解释的专断。2、但也不应放任这种主观性、肆意 性,而应力求克服这种主观性。3、即追求解释的公正性、合理性、可被接受性。,小结:宪法解释的精义,改变不能接受的,接受不能改变的。,五、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一)我国的宪法解释 有权解释方面:采用法定 解释机关的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 宪法解释机关(A.67/1),全国人大及其他机关?,学说认为:全国人大也属于 宪法的有权解释机关。理由:教材p.5253 如然,应属于终局性的有权 解释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府、法院)也可对宪法作出解释,但非法 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效力应低 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解释。,这一宪法解释体制的特点及现状,1、在现代世界上少见。厄瓜多尔宪法A.189。2、原因:在理念上,以人民代表的意志拟制(法的拟制)人民的公意;“立法者意志的再现”(萨维尼);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没有明定全国人大具有解释权。,续,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权解释尚未得到具体的制度化:解释的方式、程序、效力等不明。4、现实中极少作出解释。,无权解释方面,主要是学理解释方面:1、存在解说性的学理解释:倾向于对宪法条文的文字含义、立法原意的解说。2、宪法解释学尚不发达,其重要性未被普遍充分认识。3、晚近已有部分学者开始重视。,(二)我国的宪法适用,1、现状存在广义的宪法适用(包括作为部分立法的依据、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依据)存在少量个别性的狭 义的宪法适用(宪法 的司法适用)之实例,但没有被制度化。,我国司法机关与宪法适用,1、适用宪法进行自我建制及运作()2、适用宪法调整与其他国家机关及公民的关系()3、适用宪法对普通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4、适用(引用)宪法对普通案件作出司法判断 主要的直接依据()辅助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给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答复(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分析,1、宪法当然不适合直接引为 刑事罪刑的裁判规范;2、没有排除宪法司法适用的 主要方式:通过对宪法条 文的解释,判断适用于个 案中的某部立法是否违反 了宪法的该当规范;3、但被广泛理解为宪法不能 适用于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续,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 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 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分析,1、没有完全排除在司法审判中引用宪法的 可能性;2、但在详细列举法院可以直接援引的各种 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唯独没有宪法;3、被广泛理解为司法实务中不能引用宪法,并进而被理解为不能适用宪法。,齐玉苓案(2001年),“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人齐玉苓于17岁时(1990年)通 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 及委培的资格,但其录取通知书则被 Y1(陈晓琪)领走。此后,Y1以齐玉 苓的名义到一所中专学校Y2(山东济 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而齐玉苓 则长期失业在家,靠卖早点、快餐维 持生计,而冒用其姓名的Y1毕业后却 在中国银行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案情梗概(续),1999年,齐玉苓得知真相后,以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Y1、Y2、Y3(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及Y4(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等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由于案情复杂,下级法院经省高级法院于1999年向最高院提出请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批复。,判解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 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 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 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 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 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 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 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院法释200125号),评价,A、适用(引用)宪法对普通案件作出 司法判断,而没有典型的违宪审查 之实质;B、适用宪法来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 民事侵权关系,而不主要是审查公 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C、在延伸的意义上,涉及到法院是否 有权解释宪法以及是否可以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问题,为此备受争议。,本章就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