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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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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ppt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 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货物及劳务税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系列补充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人员对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现讲解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执行,1994年3月17日,总局又以国税发1994059号正式文件下发了申请认定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明确原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一年多的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来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总局颁布22号令,统一规范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原来的认定管理办法只是对申请认定工作进行规范,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资格认定及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1.年应税销售额 经营期 连续不超过12个月 2.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1.新开业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核算,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1.其他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条所称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所属分局或者税务所,申请受理一般应在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本条关于认定机关的表述中涉及的“同级别的税务分局”是指与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级别相同的税务分局。,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1.申报期 2.认定后的告知内容 3.纳税人达标未申请认定的告知内容 4.纳税人不按规定申请认定的惩戒性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 3.实地查验:范围、内容 4.完成认定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 5.文书使用,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新开业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期间内的申报纳税问题,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条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致。,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重点要把握十一个方面的内容,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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