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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斯定理的表述、本质及人们的误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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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斯定理的表述、本质及人们的误解.doc

    科斯定理的表述、本质及人们的误解 欢迎到访我的主页: 科斯定理的表述、本质及的误解 【作 者】黄少安 【作者简介】黄少安山东经济学院博士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的核心的内容。但是,至今人们对它的表述和理解仍然很不一致。本文试图更准确地表述它,理解其本质,消除误解。 一、科斯定理的多种表述 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包含在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之中。1988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科斯的论文集企业、市场与法律时,他又写了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一文,对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一些观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但是科斯定理这一术语并非科斯本人而是斯蒂格勒在其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使用的。对科斯定理,不同的经济学家由于理解上的差异而在表述上并不完全一致,科斯本人又不愿对此做出解释,因此,科斯定理一直没有规范的、权威的表述。不过这种状况并不影响科斯定理基本思想。各种表述基本上都体现了产权安排、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麦克米伦现代经济学词典中对科斯定理做了一个详细的表述: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将受一种市场动力的驱使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使外部因素内部化。该中性定理指出,拥有有关资源使用的产权的人,无论是外部因素的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交易过程的结果总是一致的。这一表述虽然详细,却没有完全地表达科斯的思想,甚至可以说,没有表达科斯的最重要的思想。科斯是反对零交易费用假设的。科斯自己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过:如果定价制度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看一下上文就知道,这里的法律状况显然是指法律对权利的初始界定状况。而且隐含了:如果定价制度有成本,最终结果与法律状况将是另一种关系。在此表述后面又有明确的表述: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 hellip; hellip;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它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科斯自己将在零交易费用和正交易费用情况下产权安排、交易费用、资源配置三者关系的不同状况阐述得是很清楚的。不过科斯并没有称之为科斯定理。 还有其他一些经济学家,如张五常等,都对科斯定理做了表述,这里不再列举。 二、对科斯定理的全面表述 个定理组 还是让我们立足于科斯的著作本身,抓住科斯自己的基本思想,对科斯定理进行表述。为了准确而全面地反映科斯的思想,科斯定理应该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 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 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所做的表述为: hellip; hellip;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这一表述与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表述有差异。科斯是说如果市场定价制度运行毫无成本,斯蒂格勒则是说充分竞争条件;科斯是说产值最大化,从社会总产值角度衡量效率,而斯蒂格勒则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从成本角度衡量效率。但是斯蒂格勒的表述与科斯的基本思想本质上是一致的。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一文中所说: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的表述与我在论文(指社会成本问题引者注)中对这同一思想的表述方式是不同的。我说的是指产值最大化。当然二者并没有什么不一致。 hellip; hellip;如果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可以推导出,生产者只是在他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产品的价值,大于这些要素在其他可选择的最佳使用中所产生的价值的条件下,才从事某项活动。这即是说,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产值有可能极大化。这说明科斯基本上认可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的表述,至少不认为有本质的差异。所谓充分竞争的条件,在斯蒂格勒看来,相对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来说,是比零交易费用更充分的条件。所以他不用零交易费用的说法。其实,零交易费用假设就是正统经济学针对市场交易而言的,已经包含了完全竞争市场和其它市场结构。在正统经济学看来,所有的市场交易都是无代价的。所以,在科斯第一定理中,无需再在零交易费用假设上加上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现实世界里,完全竞争的市场交易也需要代价,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只决定其交易费用比充分竞争的市场交易的费用高,而不决定交易费用的有无。 科斯第一定理是局限于市场交易这一交易方式而讨论问题的,它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因为,优化资源配置,从宏观上说,就是把资源用到需要的地方,为社会带来最大福利;从微观来说,即是资源掌握在最需要它,能给拥有者带来最大福利的主体手里。如果资源产权的初始安排就能保证最优配置,那么,产权的交易就没有必要。一般来说,这种情况极少存在,即使存在也是极为短暂的。这也就是说,资源产权必须不断交易或转手,经常流动,即调整产权安排,才可能不断地使权利安排适应于最优配置的要求。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权利的初始安排向新的安排(即人们交易产权)转变变得没有阻力和代价,即使初始安排对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轮最优来说是不合理,市场机制也会自动地无代价地改变这种初始安排,配置到需要的领域和最有用的人手里。同时,这种重新安排并没有改变财富分配格局。因为,一方面,市场交易是等价的,放弃一种产权意味着得到另一种等价的产权,原有主体的产权本身的价值量没变;另一方面,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双方都不会因交易而有代价上的差异。当然,这只是相对于在法律初始界定前提下的自由市场交易而言。法律对权利的初始和重新的强制安排本身都是与财富分配格局和分配公平度相关的。所以我们强调,科斯第一定理是局限于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内讨论问题,超出这个范围,失去了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就另当别论了。 科斯第二定理科斯是交易费用的发现者和交易费用学说的创立者,他对正统经济学的挑战正是从市场零交易费用的假设开始的,因此,他不会接受零交易费用假设和以这个假设为前提的科斯第一定理。他不是要说明交易费用为零,会怎么样,而是要说明交易费用为正,会怎么样,至少他力求这样。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中他还说道: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其含义实际上是第一定理引者注)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 hellip; hellip;我的结论是,让我们研究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对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关系的揭示,才构成科斯定理核心内容,也就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定理,我称其为科斯第二定理。其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是重要的。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是指在特定制度结构下的交易活动的成本,即不管哪一种产权制度,一旦做出选择,特别是法律化,就成为交易者进行交易的制度框架。所考察的交易成本就是在这个框架里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成本,如果这个前提不能保证资源最优配置,为了实现配置的理想状态,使权利让与那些能够最具有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且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即他们认为对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的动力的人,权利就必须让渡或进行交易。这时的交易包括两种:一种是通过市场等价交换,实现资源产权的重新配置。但是由于市场交易本身是有成本的,不仅每个交易者都要支付交易成本,而且不同交易者所付成本往往是不一样的。如果产权的初始界定或通过调整后的界定是比较合理的(相对经济效率而言),那么,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产权的市场易手的客观需要不大,交易次数不多,交易成本也不多;另一种是如果交易仍然是必须的和大量的,但是制度本身给市场交易者以更多的方便而不是麻烦,交易成本也会较低。如果既定的产权制度能够提供一个尽可能公平的竞争环境,抑制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市场交易双方不仅都会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不同的交易方为交易而支付代价的不等量状况会改善,从而减少正交易费用世界里因产权本身的等价交换而导致的交易双方在财富分配状况方面的变化,因为交易双方为产权交易所付代价不一样,即财富损失量不一样。这是交易对象产权的价值量以外的财富分配。 另一种办法是人们通过一定方式,施加压力,改变现存的产权的法律状况,即改变法律对产权的配置。这种活动也是在现存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活动。一方面,一些要求改变法律状况的人组成一个行动集团,首先他们内部要进行交易,即组织、策划、谈判。这些活动本身是有成本的。这个行动集团又与司法当局或制度制订者谈判,与之发生交易,企图改变法律制度,这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另一方面,可能另一部分人是现存制度的受益者,他们可能组织起来、谈判、策划,形成另一个行动集团。他们内部的这种交易也要花费成本。这个行动集团也与司法当局或制度制订者谈判,与之发生交易,企图阻止法律制度的改变。这种交易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两个行动集团不仅都与制度制订者谈判,而且可能相互之间也直接谈判,这种交易活动同样有成本。所有这些在既存产权制度下为改变或维持既存制度的交易,实际上都已超出了市场交易的范围,有些属于政治交易。当然也可以将市场扩广到政治领域,从而把政治交易纳入市场交易范畴之中。即定产权制度下,如果这种交易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该制度是否为这种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机制,也影响交易成本。便利的机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相反的机制可使交易成本上升,甚至高到使交易无法进行。如果它发生在大多数社会成员要求改变现存产权制度的情况下,其结果不是不进行交易,从而不花费交易成本,而是交易成本无穷大,被这些人默默地承受。这是这种制度的巨大的外在成本(对于制度制订者来说是外在的)。它对资源配置效率的负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科斯第三定理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划分、保护、监督等规则,即如果没有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就难以进行。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不同产权制度下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成本不一样。合理的、清晰的产权界定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而激发人们对界定产权、建立详细的产权规则的热情。但是,产权制度本身也是一种产品,一种供所有在其中的交易者消费的公共产品。这种产品本身的生产是不是无代价的呢?我们根据科斯的思想,概括出科斯第三定理: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产权制度的生产也就是对产权制度的设计、制订、实施和变革,包括对产权的划分、界定等。这些活动本身都需要耗费资源。这就是产权制度的成本。它包括两部分:一是在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制度制订者和实施者(即制度供给者)所直接耗费的成本,即内在成本或私人成本;二是制度的制订和实施给制度接受者造成的资源耗费,而这种耗费又不同于因为他们在这种制度下进行产权交易的耗费,实际上是制度生产的外在成本或社会成本。只要阅读一下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文,就可以发现科斯对这些制度本身的成本的揭示。 科斯第三定理给人的启示,是从产权制度自身生产成本的角度,对产权制度作出选择。这种选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假定产权主体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相等(实际上不可能相等,这只是分析问题的一种抽象),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内在成本与外在成本之和,即制度本身成本高低成为人们选择制度的依据。第二,如果某一种产权制度非建立不可,而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又会有不同的制度成本,那么,对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方法和方式,也有必要做出选择。第三,一种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否有必要的选择。如果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设计和实施一项规则,但是这项规则的设计和实施的成本比因规则实施所产生的收益还大;或者该规则的实施给在这项规则下交易者带来麻烦与不便,从而影响他们的有效交易,那么,这项规则是没有必要或不应该建立的。第四,现存的产权制度要不要变革,怎样变革的选择。从总体趋势看,产权制度总是不断演变的。但是在这种演变中,人们必须面对的是:现存制度虽然不合理,然而要否定它并建立新制度的成本大于所能带来的收益,甚至无穷大,那么,这种产权制度的变革是不必要的或不合算的。 三、科斯定理的本质及人们的误解 三个科斯定理概括了科斯关于产权制度安排、交易费用高低与资源配置效率三者关系的思想。不过三个定理对其思想的概括是从不同方面或角度进行的。第一定理中,科斯假定自己接受零交易费用假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科斯有他的看法。第二定理和第三定理是科斯在否定了零交易费用假设后,对三者关系的揭示。其中第二定理揭示了在不同产权制度下人们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成本的差异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关性,而第三定理则揭示了不同产权制度及同一产权制度的不同设计自身成本有差异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关性。从社会成本问题中的论述看,科斯定理更直接的论述对象是外部损害问题,他分析了法律上的权利的不同界定对外部损害问题能否解决及解决的不同的经济后果所费交易成本的高低及所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但是,由于外部损害实际上是一种产权制度外在的成本,为解决这种外在成本而进行的权利界定或调整就是产权制度的设计和变革,其本身是有成本的,人们在这种原有的或调整后的产权制度下为解决外部损害也都要花费成本。所有这些成本都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科斯定理是具有一般意义的,它是揭示产权制度安排,交易费用高低与资源配置效率高低之间关系的定理。这正是科斯所要告诉人们的,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告诉人们如何选择制度,这正是科斯定理的本质所在。 科斯定理本身是没有制度偏好的,既不偏好私有产权制度,也不偏好公有产权制度;既不偏好市场机制,也不偏好企业内部机制,而是在确定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标准的前提下,以交易费用高低为依据来选择,并没有、也不想告诉人们私有产权或公有产权是效率最高的。因而可以说是一个中性定理。可是有一些经济学家对科斯定理加以解释时,却歪曲了科斯的本意,体现出了对制度的偏好。例如,张五常在其中国的前途一书中就说,不管权利归谁所有,只要清楚地界定为私有,市场机制就会使权利的交易者互定合约,从而使资源使用效率达到最优(帕累托最优)。科斯的本意是只要权利界定是清楚的,不管是谁所有,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而张五常将它赋予了私有偏好。在他的卖桔者言这本通俗小册子中,则力图用事实来论证其私有产权高效率的命题。其实,要用事实来否定这一命题也是轻而易举的。关键不在于他所举的一些例子是否符合事实,而在于他没举的私有产权低效率的例子是不是事实。把私有产权高效率绝对化,既不是事实,也不合科斯的本意。张五常也许是误解了科斯和科斯定理。 人们还可能产生的一个误解就是:以为科斯定理本身是一个评价资源配置效率的标准。其实前面已经阐述了科斯定理是什么,要说明什么,或告诉人们什么。但是它本身不是评价经济效率的标准,而是一个有假定、有推理、有结论的理论假说。不过这一假说中,体现出科斯的效率观或效率标准。一是他认可或接受帕累托最优为资源配置的效率标准。二是确立了一个评价产权制度效率的标准交易成本最低化。至于这些标准是否合适,则是可以讨论的。 注释: 见G middot;Stigler(1966), quot;Theory of Price quot;,3rd.ed,Macmilan 皮尔斯麦克米伦现代经济辞典第67节,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81年版。 科斯企业 middot;市场与法律中译本第8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同上第92页。 斯蒂格勒价格理论第3版,第113页(G middot;Stigler(1966), quot;Theory of Price quot;,3rd middot;ed,Macmilan) 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译文见经济译文1992年第4期。 重要提示: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说明不是原文档。若不是原文档则不能复制和编辑,所以下载的时候要小心。本文档由:文档精灵( 编辑和上传.若有图片显示不完整,下载后,把图片拉小就可以完整显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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