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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齐克的平等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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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齐克的平等观.doc

    诺齐克的平等观发布时间:2010-06-13 14:31:31 作者:王立  来自:反思与奠基  内容提要 诺齐克哲学被称为自由至上主义。通常认为,诺齐克哲学是为自由辩护,与平等无内在关联。本文通过分析考察诺齐克哲学思想,认为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不仅是关于自由的,也是关于平等的。诺齐克以权利为基石,以国家合法性为切入点,揭示出哲学思想中的平等观:反对实质平等,主张机会平等。前者构成诺齐克哲学的主题,后者成为其哲学的背景。机会平等只能做到形式的平等,无法实现实质的平等。 关 键 词 自由 平等 权利 机会平等            一、为什么是平等的 如果以自由与平等为参照坐标,人们更愿意把诺齐克的哲学置于“自由”这一点上。通常认为,诺齐克是为绝对自由而辩护的当代思想家。研究他的人称他的思想为“自由至上主义”;由于与古典自由主义有共通之处(放任的自由主义),也有人称之为“新古典自由主义”。各式各样的称谓,无非是想突出诺齐克只注重自由而漠视平等。考察诺齐克思想的旨趣和背景,我们认为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也是关于平等的学说,只不过它以隐含的方式镶嵌于诺齐克思想体系之中。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平等观念,构成平等内涵的两极,西方社会的平等也只能在这两极之间抉择和实践。自由至上主义有两个信条支撑自己的主张:第一,维护市场自由,反对国家资本主义;第二,维护个人权利,反对运用再分配解决平等问题。这两个信条的实质是禁止国家介入个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禁止国家侵犯个人权利。诺齐克的政治哲学,正好阐述了这一观念。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宗旨就是为国家设置界限,表达了个人政治、经济的绝对自由。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是要解决不平等,他认为平等问题是新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是继自由之后必须解决的政治价值问题。诺齐克的哲学是因反对罗尔斯平等观念而产生的,而且诺齐克本人关于不平等的理论问题则毫不述及。这一表面现象让人们认为诺齐克思想与罗尔斯哲学针锋相对,罗尔斯注重平等,诺齐克则注重自由。加之诺齐克的思想主张与绝对自由主义观点相契合,诺齐克就很自然地被认为是只注重自由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以较宽广的视野来审视当代政治哲学,诺齐克思想很自然地能被纳入平等主义的范畴。从新自由主义的思想背景来看,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和基石都是关于平等的。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标志着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从自由到平等。也有学者断言,当代政治哲学都是关于平等的政治哲学。1其论证诉求于德沃金的观点:现代各种政治理论并没有诉求不同的根本价值,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自由至上主义也不例外。但德沃金观点的内涵远不止于此,他把平等同政治合法性关联在一起,进而认为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政府是否做到平等地对待和关切每一个人。2平等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作为裁判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决定了各种政治哲学学派思想的基调。诺齐克哲学也不会背离这一主旨,他在论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在论述自己的平等观。如果人们认为以思想史的背景来佐证诺齐克哲学是关于平等的思想显得没有力度,那么对诺齐克思想的形而上学基础地分析可以使之得到有力支持。诺齐克哲学的核心概念是权利。诺齐克虽然推崇一种历史主义的证明,但其权利本身却不是历史主义的,相反它具有认识论意义上的先验独断。诺齐克无法避免这一批评,但诺齐克不会接受自己的权利没有基础。诺齐克的论断是源于康德的形而上学。“人是目的”是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宗旨。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接受了康德的观念并作为自己政治哲学的终极价值。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政治内涵就是个人拥有权利,且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权利为每个人平等享有,人人平等地对待和关切他人。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如果持一种积极的平等观,即每个人在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平等的,不管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人们就会同意罗尔斯的观点。罗尔斯认为通过再分配,使不平等者在财富、收入等基本善上获得补偿而达到平等。如果持一种消极的平等观,即从权利的观点看,我们只会有有限的平等,人们就会赞同诺齐克的主张。诺齐克认为个人仅仅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某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但不能为了改变不平等而牺牲权利。由于对平等理念的理解不同,导致了诺齐克与罗尔斯哲学出发点上的分歧。罗尔斯认为财富、收入等构成平等理念的实质内容,因此平等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解决不平等,通过再分配达到平等。诺齐克认为平等的内容是变化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要求,社会总是按这种实在标准来进行再分配,这恰恰成为模式化分配的根源。由于平等的实在内容是变动不居的,所以不足以构成解决不平等的坚实理由;诺齐克认为唯一不变的是权利,它成为平等的形式(抽象地理解权利,就是形式;权利平等是一个抽象平等观念,这是所有自由主义者都认可的,而且这也成为西方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石),只有权利才能成为人们为平等辩护的牢固基础。因此,平等的问题不是如何来解决不平等,而是如何为平等自身辩护。诺齐克终究认为不平等只是一种不幸,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平,而且不平等是无法解决的。他批评人们只注意到不平等问题,对于平等问题令人惊奇地缺乏论证,好像觉得平等是理所当然的。诺齐克认为自己的理论就是为平等立论,而立论的基点就是权利。                 二、权利约束下的实质不平等 不管是提倡一种平等观还是反对一种平等观,诺齐克立论的核心都是权利。诺齐克理解的权利是一种道德限制。权利是绝对的,也是否定的。绝对的,意味着权利不容侵犯;否定的,表明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权利并不是要求我们去获得什么,而是我们有权利不被要求做什么。在此意义上,我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有不被伤害、干涉和剥夺的权利。权利的绝对性和否定性,要求任何行为都不能侵犯权利。这就是权利作为道德的边际约束。诺齐克本人没有明确界定边际约束,而只是一种描述性的解释。“与把权利纳入一种目的状态相对照,人们可以把权利作为对要采取的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来看待,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C。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3诺齐克是想表明,权利是唯一的衡量尺度,任何行为都不能侵犯权利。之所以把权利作为边际约束来理解,源于康德的义务论传统。康德义务论的核心原则是:不管是对你自己还是对他人,以一种总是把人决不仅仅作为手段,而是同时也作为目的的方式行动。诺齐克认为,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4那么一种政治哲学的解释就是,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即使是为了较大的社会利益也不允许。所以,“边际约束表明了他人的神圣不可侵犯。”5边际约束体现了诺齐克的权利观念。权利只能作为一种否定的界限来理解,凡是违背权利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和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平等都与国家性质相关,它成为衡量国家合法性与否的重要指标;任何程度的平等都与国家功能紧密相连,它意味着国家对政治经济生活的介入程度高低和调节强度大小。罗尔斯的平等观不仅要保证政治上的形式平等,更重要的是解决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因此国家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发挥了强大的社会经济功能。诺齐克主张形式平等,反对实质平等,前者是通过对国家功能的积极规定而立论,后者是用以对国家功能的消极规定而辩护。所谓的积极或消极,都是以是否侵犯权利为尺度来划分的。立足于权利,以国家合法性为切入点,成为诺齐克论证自由与平等的重要理路。诺齐克之所以从权利和国家理论来入手,在于两方面的考虑。从肯定的方面来说,承认国家的某些功能和保护个人的权利,用以表明什么样的平等是能够得到辩护的。从否定的方面而言,限制国家的某些功能和不侵犯个人的权利,借以说明什么样的平等是不能得到辩护的。前者构成诺齐克哲学的背景,后者构成诺齐克哲学的主题。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分析其哲学主题,揭示其哲学背景,进而阐述诺齐克的平等观。诺齐克的主要目的是反对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平等观。罗尔斯的平等,即“民主的平等”,也就是罗尔斯主张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要求社会的分配应该这样:“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6民主平等本质上不仅要求政治的形式平等,更重要的是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实质平等要求经济的再分配,没有再分配,实质平等是不可能的。罗尔斯要解决的经济不平等,最终的途径就是要求国家在再分配方面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发挥更多的功能,社会财富能平等的分配给每一个人。诺齐克认为实质平等是不可能的,不平等是无法解决的。诺齐克是从否定再分配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诺齐克认为,分配正义这个词并不是中性的词。因为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有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的过程。所以,我们是否应当进行再分配,是否应当把做过了的事情再做一遍,即使做得同样拙劣,这至少是一个可疑的问题。7对于分配本身来说,诺齐克认为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团体有权利控制所有的资源,并总的决定怎样施舍它们。8包括国家也是这样。诺齐克反对再分配的理由很多,最重要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有限国家;二是无限权利。一些自由主义者支持更多功能国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再分配。实质平等要求社会再分配,要求国家发挥更大的经济功能。诺齐克所谓的“最弱意义国家”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而且,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的国家也是功能最多的国家。诺齐克既反对无政府主义者对国家功能的全面否定,又反对国家主义者赋予国家太多的功能,而是主张功能有限度的国家。这种国家类似于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9这种国家也是最具有合法性的。“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是要侵犯人们的权利。”10权利既是国家合法性得以证明的基石,又是国家的界限。国家侵犯个人任何权利都会超出自身的界限,丧失合法性的基础。所以,基于权利的观点,国家以再分配的形式发挥经济功能必然侵犯个人权利,故国家无权实行再分配。无限权利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如果说国家的界限(消极的经济功能)决定了再分配无法实现,那么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决定了再分配不能实行。诺齐克所为之辩护的权利除生命权、自由权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财产权。再分配意味着财富的转移,即把收入较高和财富较多的人的财产向收入较低或财富较少的人转移,特别是那些社会最贫困阶层将为此而获益很多。再分配肯定使一部分收入较高或财富较多的人受损,这显然是侵犯了财产权。再分配漠视了人对物的所有权,而把要分配的东西当作从天而降的“馅饼”分配给每个人。实际上,在现实世界里,几乎没有无主的物,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11再分配采取的一般方式是税收,诺齐克认为税收跟强制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劳动所有税与强制劳动是等价的。12所以,诺齐克宣称,从某种权利的观点来看,再分配的确是一件涉及到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13诺齐克的两个反驳理由都是基于“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不论从国家功能还是个人财产所有上,再分配都将侵犯个人权利。所以,诺齐克认为实质平等是无法实现的。                   三、形式的机会平等 通过权利的边际约束和对国家功能的限制,诺齐克指出罗尔斯式的平等是不可能的。对实质平等的拒绝和否定,使诺齐克的平等观念显得非常弱化;而对于自由权利的强调,又使得诺齐克的平等观念似乎与新自由主义的整个宗旨相去甚远,毕竟新自由主义的最终目标是想实现较大程度的平等。新自由主义在实现政治哲学主题范式的转换时,已经暗示了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问题解决的完成。如果简单地把诺齐克的思想理解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当代阐述,即立足于权利基础上的对自由辩护是不够的,那只成为诺齐克思想的一方面;立足于权利,以自由的背景来表征平等,构成诺齐克思想的另一方面。诺齐克政治哲学的第一个背景是平等的自由权利。平等的自由权利,按照罗尔斯的理解主要包括下述基本政治权利:政治上的自由(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14这些自由要求是一律平等的,罗尔斯认为这是“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当然,罗尔斯是在一个正义制度下来阐述这些基本权利的。诺齐克的自由,跟罗尔斯所说的自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同之处在于诺齐克的自由是在前国家状态中以一种自然权利的方式而存在的,虽然诺齐克没有明确指出自己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这些自由权利主要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以及每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平等权。诺齐克坚持个人权利的绝对原则,承认个人权利的享有和互不侵犯原则,实际上也就是承认每个人平等的享有这些权利。这同罗尔斯对平等自由的原则表述相一致,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5个人权利的享有是不言自明的,问题是个人权利的互不侵犯必须有国家的强力保障,这也是诺齐克对最弱意义的国家所为之辩护的初衷。平等的自由权利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制度体现就是立宪民主制。依据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平等的自由权利要求社会制度支配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诺齐克反对分配正义,把国家对基本的权利分配变成对基本权利的保护。虽然出现如此分歧,但诺齐克和罗尔斯都认为这些权利是最基本的,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基于权利平等的观点来看,所有的自由主义莫不如此,而且这些基本权利是不能以任何原因和理由被侵犯和剥夺。这一信念作为民主制的基本政治原则而确立下来,最后被写进宪法而成为法定权利。罗尔斯在评价这些基本权利被平等享有的重要意义时说,一种平等的自由权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和补偿。16诺齐克政治哲学的第二个背景是市场经济。与平等的自由原则相适应的经济体系就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权利解释有两点:作为一种开放的经济体系,每个人都有自由进入市场并参与竞争的平等权利;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前者是讲平等的权利,后者力图强调一种平等的结果。平等的自由权和市场经济这两个背景构成了诺齐克关于平等思想的基石。这两个平等观念罗尔斯谓之“自然的自由”,我们称为“机会平等”。机会平等与自然的自由是对诺齐克平等观的不同称谓,我们主要是探讨诺齐克的平等观,所以采用机会平等来概括。自然的自由表达的是一种简单的机会平等,即纯粹形式的机会平等。正如罗尔斯评价的那样,“这些安排以一种平等自由背景(由第一个原则指定的)和一种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它们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17诺齐克主张和捍卫的平等也就仅仅限于此。形式的机会平等,在诺齐克看来才真正实现了自由和平等的统一。因为,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下,绝对的自由就是绝对的平等。如果超越这一体系,必然出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问题。但是,这种统一仅仅是形式的统一。自然的自由意味着平等、自由和权利内容的同质性,一旦人们把平等的要求向前推移,三者的统一立刻就会被打破,优先性问题最终突显出来。诺齐克哲学被称为自由至上主义,并不是一个确切全面的概括,它只适用于非自然的自由体系;正因为如此,我们很容易忽视诺齐克关于平等的重要思想。诺齐克的机会平等是纯粹形式的机会平等。从平等的实践历史来看,罗尔斯将其分为三个历程,即平等的自由、自由的平等和民主的平等。诺齐克的机会平等总体上等同于罗尔斯的第一个层次的平等,即自然的自由或平等的自由。在这一体系下,大家都有平等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虽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但是进入社会的基础或者说起点是不一样的。人们有平等参与的形式权利,却没有平等的实质权利。例如,一个接受良好教育或拥有诸种技能的人和一个文盲或一个一无所长的人虽然都有权利争取利益和社会职位,竞争结果可想而知;一个拥有百万资产的人和一个不名一文的人都有权利参与市场的竞争,结局也显而易见。造成这种不平等的结果在于参与市场竞争的人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虽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通常认为不平等主要是自然的因素和社会的因素所造成的。现代西方社会力图通过改变社会因素诸如废除特权、废止各种歧视性政策等来达到社会的平等,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文化教育。国家给每个人提供基本的受教育机会和文化程度以便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有相对平等的起点。自由的平等就是通过文化教育力图消除社会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自由的平等较之于平等的自由,显然前进了许多。从诺齐克的思想来看,自由的平等有向实质平等迈进的趋向。虽然如此,罗尔斯认为这仍然不够,因为自然的不平等还没有考虑在内。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之所以是正义的,它不仅要解决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而且应该解决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民主的平等就是解决上述不平等的理想平等观。但是诺齐克坚决反对自由的平等和民主的平等。依据权利的理由,诺齐克认为国家没有权利从人们那里征税而为人人提供相等的教育,国家无权实行再分配对贫困阶层进行财富补偿;更重要的是,个人也没有义务为他人而牺牲自己的权利。形式的机会平等是诺齐克平等观的实质。在诺齐克看来,任何进一步的平等将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因而再分配成就下的实质平等是不可取的。诺齐克为平等辩护的理由基于权利,而基于权利的平等也只能是形式的机会平等。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或权利平等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即每个人在法定权利上是平等的。我们认为诺齐克哲学的主旨并不仅是关于绝对自由的,也是关于平等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但直觉告诉我们,形式的机会平等远远是不够的。诺齐克的平等观非常弱,相比当代其他自由主义者而言,诺齐克关于平等的观念渐趋保守,而且这种平等观对于平等作为重要的政治价值地辩护显得苍白无力。诺齐克主张机会平等,但这种平等下的分配往往是任意的,所以形式的平等结果是实质上的巨大不平等。机会平等本质上要求社会和市场作为自由的体系向所有人开放,但实际上形式的平等由于无法保证起点上的平等,所以最终只能向有才能的人开放,资源和利益的分配也总是有利于这一社会阶层,即精英阶层。精英阶层凭借既得利益和资源转化为政治权力,进而获取更大的回报。以此循环往复,富人愈富,穷者更穷。弱势群体不论在社会思想还是在经济地位上都被极度“边缘化”,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也就变成了精英统治的社会,社会最终出现大分化。对这一实质的不平等分配,罗尔斯做出了中肯批评,“自然的自由体系坚持:满足了效率原则的、其中各种地位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社会基本结构,将导致一种正义的分配。这种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被设想为给出一个分配方案,在这一方案中以一种公平的方式分配财富和收入、权力与责任,而不管分配的结果是什么。”18市场竞争所导致的这些不平等,即使是巨大的不平等,诺齐克也会欣然接受。因为它们符合机会的平等原则,或者更深层次上是符合权利原则的。罗尔斯认识到市场潜藏着巨大的不平等,所以主张必须对自由市场进行限制,即自由市场的安排必须放进一种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结构之中,这一结构调节经济事务的普遍趋势、保障机会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19我们说过,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平等观念,构成了平等内涵的两极。如果予以选择,社会中下阶层会毫不犹豫地接受罗尔斯哲学;精英阶层和既得利益群体则会对诺齐克哲学情有独钟。诺齐克的论证不谓不精密,对罗尔斯的批评也不谓不深刻,对平等的辩护不谓没有力量,以至于我们很难对诺齐克的理论说三道四,但是我们最终不会完全接受诺齐克的观念,因为诺齐克的理论容忍社会存在巨大的不平等。一个正义的社会,或者说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正视和解决不平等。诺齐克的理论对于不平等的解决泛善可陈,这让我们怀疑诺齐克对社会和身边的不平等现象似乎“麻木不仁”。有人在研究诺齐克的思想时,感到诺齐克的平等充满“冷酷”,以至于让该学者的“情感和良心一直怀疑作者本身是否正义。”20解决不平等,是人类道德中最深切的理想要求。诺齐克缺乏罗尔斯所具有的道德关怀,致使其看似很有力量的道理仅仅成为“小”道理。 注释:1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页。2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34578910111213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9、41、155、155、35、155、165、173、173页。6141516171819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61、61、72、72、74、74页。20马少华:反诘“正义”,读书,三联出版社,1996年第1期,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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