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ppt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第五节 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中国人民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活动的主管机关,在金融系统中居主导地位,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与农村的合作银行,外商投资的商业银行,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从来都是各国管制最严格的行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首先,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化、电子化的今天,金融已不再扮演简单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积极地对各国经济起着促进甚至是先导的作用,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的都是社会公众,其经营与公众的信任度有着密切关系,带有鲜明的公众性的特点。再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有着特殊的风险。,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二、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各国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法律规定一般散见于其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或其他的金融立法中。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制定专门性的银行业监管法的国家。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三、银行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由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同监管。采用这种模式的有美国、德国等。,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二)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这种模式下,由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不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采用这种模式的有英国、日本等。我国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监管模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分别对全国证券市场和全国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四、银行业监管的原则,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四、银行业监管的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源于法律,并应严格依据法律行使其监管职权,履行监管职能。公开原则是指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守秘密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公正原则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监管机关应当依法监管,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被监管对象。(二)独立监管原则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三)审慎监管原则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四)协调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五)跨境合作监管原则跨境银行合作监管是为了确保所有跨境银行都能得到其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跨境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应当建立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中国银监会的机构设置目前,中国银监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中国银监会机关设15个职能部门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概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以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按照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股东资格审查在内的设立条件审查、业务范围审批、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三个方面。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一)股东资格审查的范围根据商业银行法,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时,应当对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进行资信状况等方面的资格审查;商业银行成立后,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也应当由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二)股东资格审查的事项股东资格审查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人或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管理(一)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起决策作用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第二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二)任职资格管理的内容 1任职前资格审查主要是核查拟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是否满足有关规定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方可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消极条件,是指在哪些条件下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任职期间考核中国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实行分级管理。3任职资格取消4离任审计,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概述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审慎监管理念源于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两方面内容实现的:一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二是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监管当局通过规定银行必须持有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最低资本,可以从根本上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我国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和监管:(一)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1资本的含义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分类管理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监管概述风险管理指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全过程的管理。,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三)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概述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1内部控制的目标2内部控制的原则,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3内部控制的构成因素,第三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三)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中国银监会针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上述五方面构成因素进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采取评分制,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五级,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概述银行业监管措施,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能够依法采取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或方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的监管手段或监管措施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行持续性监管的手段,包括非现场监测、现场监管、并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另一类是处置措施,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予以制裁,接管、重组或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等。,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一)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非现场检查,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种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非现场监管包括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两方面内容。,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二)现场检查所谓现场检查,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指派检查人员或者是委托外部审计师进入金融机构经营场所,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实地检查监督。根据现场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现场检查可分为全面现场检查和重点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三)并表监管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表监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Or,supervisionon on a consolidated basis)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中具有特殊意义,它是实现跨国银行有效监管的基石,是跨国银行监管诸原则中最为核心的一项基础原则。1并表监管的适用范围监管机构对外资法人机构(包括在我国注册设立的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实施全球并表监管,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机构并表监管,同时关注集团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2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主报告行是外资银行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汇总机构,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3监管手段并表管理办法借鉴国际上惯例做法,规定了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等主要监管手段,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四)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地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银行业监管的惯例,大多数国家银行立法都建立了金融机构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其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或重组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所谓信用危机,一般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已经发生或存在大量潜在的银行挤兑等现象,银行不能兑换存款人存款或偿还其他到期债务。,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危机的措施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监管当局的行政救助。二是银行业同业互助。三是利用存款保险制度。接管或重组陷入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监管部门的一种行政救助行为,目的在于对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接管由中国银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撤销,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解散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该项措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层未勤勉尽职、长期经营亏损等情况。2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已形成严重的经营风险,若容许其继续经营,将可能继续扩大其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将其予以撤销。,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四)对相关人员的行为限制(五)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第五节 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二)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有关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有关监管要求的法律责任(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四、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实施市场禁人,即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