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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安全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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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安全法》解读.ppt

    1,矿山安全法解读,2,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2矿山安全法重要条款解读3 矿山安全法重要职务犯罪4 典型违法案例分析,教授主要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特别解读,4,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1 矿山安全法的立法背景1.先有条例、后有矿山安全法美国政府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煤矿安全法规,规定由内务部矿业局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新的煤矿健康与安全法,1977年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修订后的法规名为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我国,1951年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这是我国首次制定的专项安全生产法规,它结束了我国矿山安全工作长期无法可依的历史。,5,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1 矿山安全法的立法背景2.矿山企业多,事故多发,制定矿山安全法刻不容缓当时,我国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8000多个,城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11万多个,个体及私营采矿点12万多处,遍布全国2000多个市、县,从事采矿业的人员有1920万余人。1991年全国矿山死亡人数8500,1993年就有8620名煤矿工人死亡,当年所有矿山事故死亡总人数为10883人,制定矿山安全法在当时已刻不容缓。针对矿山事故多发,煤矿尘肺病严重等问题,劳动总局认为,必须由更具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来调整矿山安全工作、保障矿山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并专门给国务院写了报告。,6,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1 矿山安全法的立法背景3.力排众议,义无反顾。1987年3月,国务院领导批准,由劳动人事部牵头,国家经委、煤炭部、地矿部、冶金部、司法部、卫生部、全总等13个部委局组成起草领导小组,着手起草工作。卫生部当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应该从草案中去掉“卫生”两字,后来卫生部退出了起草小组。1988年3月,起草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讨论修改后,全国征求意见。1988年12月底,原劳动人事步将矿山安全法(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局又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协调和论证,反复修改9稿,审查3年多,最终出台。,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1月7日,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8,1.2 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安全法”命名的劳动安全立法;2.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适用于所有矿山安全,但煤矿安全实际上是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它也是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的基本法律;3.是各类矿山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4.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监管部门对矿山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5.是制裁各种矿山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9,1.3 矿山安全法重要相关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的上位法: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相关法律: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工会法、能源法等。3.下位法(以煤矿为例):优先执行下位法。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等,重要的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等。4.法律适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先适用下位法。,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0,1.4矿山安全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1).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3).矿山设备使用制度(4).矿山事故预防制度(5).安全生产责任制(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劳动保护制度(8).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废(9).矿山事故防范制度(10).矿由事故处理制度(11).矿山安全鼓励、奖励制度,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1,1.5矿山安全法问题及不足1.立法指导思想落后。在我国法制化建设初期,以“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故矿山安全法共50条,约4200字,可操作性极差。美国 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计8.5万字,内容详细,措施具体。2.立法背景发生变化,法律更新没有跟上。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市场经济政府依靠法律手段对企业间接管理,一些规定和现实已经脱节,难以贯彻落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矿山安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石油、天然气等气、液态矿产资源的开采无法可依。,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2,1.4矿山安全法问题及不足4.职业病防治法律的不完善、政府和企业的作为力度不大,矿山从业人员尘、矽肺病严重,给矿工健康带来损害。因此,在矿山安全法中对职业病防治做出规定十分迫切。5.完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风险抵押、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等相关法律。6.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尤其是和安全生产法、“两高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一致,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1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13,矿山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八章,59条。,2矿山安全法条款解读,14,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矿山安全法属于劳动法范畴,而劳动法属于典型的人权保障法,确保劳动者职业安全和健康。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胡锦涛,2.1总 则,15,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条 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2.1总 则,16,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装备是基础,技术是手段,管理是关键。,2.1总 则,17,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国家监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1总 则,18,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2.1总 则,19,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0,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1,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3,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4,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研究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煤矿准入条件和开办标准;指导全省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指导全省煤炭、煤层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统筹煤炭调运计划;负责煤炭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25,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2004.5.17):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26,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煤柱作用:防水、防自燃发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27,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28,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29,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30,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31,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32,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33,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34,“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35,“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6,海恩法则 德国飞机涡轮机发明者帕布斯海恩提出一个关于飞行安全的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江泽民: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安全警钟长鸣,责任重于泰山!,37,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第九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2.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38,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九条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八)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39,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0,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第三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一)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四)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五)重大事故处理情况;(六)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1,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2,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3,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4,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法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工会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5,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法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6,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二)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三)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四)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矿工的危险认知培训”,提高“煤矿工人自主保安能力”。(五)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7,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工种执行其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8,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第三十八条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二)矿山安全知识;(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五)安全生产业绩。矿长培训要讲政治,提高矿长的政治素质。要有政治素质。,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49,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九条矿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经过鉴定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9.1施行)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0,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1,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GB3869-1996体力劳动强度分级,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2,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3,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应规程。,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4,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第493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5,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一)大中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3.露天矿吨煤2-3元。(二)小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6,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7,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8,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9,第四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在每季度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AQ1017-2005“煤矿井下安全标志“。,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60,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61,2.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62,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2.5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63,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四十五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矿山安全监督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2.5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6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2.5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执行煤矿安全规程。,65,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5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66,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5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67,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第四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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