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教学PPT.ppt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探讨案例:本案是否属于合同变更、或转让,其效力如何?甲和乙在2005年5月8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约定:乙供给甲一级大米3000吨,2005年9月31日以前交货,货到后付款,每吨1500元。合同签定后,乙又与某粮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粮站将3000吨一级大米于2005年9月底以前送至甲处,货到并验收后,由乙向该粮站按每吨1200元支付货款。该粮站在合同订立以后,四处筹集大米,于2005年9月21日将3000吨大米送至甲处,经验收因品质不合格甲拒绝收货。2005年11月甲以乙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乙认为他已将债务转移给粮站,此系粮站违约所致,与己无关。请问(1)乙的理由成立吗?(2)法院应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的补充或修改.1、合同变更期间是合同订立后到完全履行前2、合同变更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3、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变动或修改4、合同变更属于合法行为5、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6、合同变更可基于法律的规定、有权机构的裁决(法定变更)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变更协议(协议变更)7、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根据转让标的不同,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关系如图示:债权人(让与人)债权让与合同 新债权人(受让人)通知 清偿 债务人 抗辩权、抵销权,1、债权转让的实质要件: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是有效存在的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须有效2、债权转让的形式要件合同权利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方有效有些合同权利转让应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二)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关系如图示:债权人 清偿同意 抗辩权 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承担合同 合同义务转移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合同义务转移(债务加入)。合法有效的合同义务转移必须满足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三)概括转让 概括转让,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承受的行为。受让人因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取得了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包括约定概括转让与法定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图示:,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债权、债务均归于消失。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一般从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终止合同当事人须承担后合同义务,2、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合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情形,第六节 合同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即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过错或违背诚信,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相对方受到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违反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订立,均不得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惩罚性与补偿性)。(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 1、预期违约(明示、默示毁约)2、实际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部分履行),(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违约金 4、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 6、价格制裁 7、逾期利息制裁,(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债权人放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存在免责事由(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 允许竟合 选择请求权,合同争议的解决与监督,一、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二、合同的监督 监督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我国有外贸权的甲厂与日本乙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日本乙公司购买甲工厂生产的一批工艺陶瓷,于2005年9月1日前交货;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另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均齐全。合同成立后,甲厂立即组织生产,不料同年7月发生特大涝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厂于当年7月10日将有关部门证明灾情的文件及无法正常生产的公证材料通知乙公司,要求延迟5个月履行合同。日方于当年8月1日电告甲工厂,因延迟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宣告解除合同。甲认为日方擅自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日方要求中方支付违约金。2010年4月,甲方向本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问:1、本案双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应该如何解决?,思考与练习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