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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剖析.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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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剖析.ppt.ppt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剖析,苗金明 博士,一、什么叫安全生产?理解一: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理解二:安全生产是为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损坏等)、环境破坏等事故,所采取的消除或有效控制事故风险、危险有害因素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的总称,以及保障生产经营过程在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状态。,前 言,关于“安全生产”的理解要点:1、安全生产法没有给出安全生产的定义。2、安全生产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是一个值得思考,并需要尽快解决的 紧迫问题,需要权威的、统一的定义。3、注意区别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三个术语。4、安全生产的范畴: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即组织的活动为其边界;要求是,组织的活动应在良好的条件和秩序下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组织活动的危害性(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5、安全生产的本质是:一种风险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危害性(事故)风险(纯粹风险)的管理。已被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前 言,二、什么是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是指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而进行的系统性管理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环节构成。既包括了生产主体对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所进行的识别、评价和控制,也包括了政府安全许可、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救灾善后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活动。,前 言,三、我国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前 言,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事故伤亡总量居高不下(二)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控制(三)大量事故隐患依然存在(四)我国职业危害状况十分严峻,(一)事故伤亡总量居高不下,损失严重。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80.4万起,死亡12.7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50多人。全国每年因工伤残的大约70万人左右。全国每年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500亿元。,前 言,和国际比一比(2004年)我国GDP13.6万亿元,1亿GDP死亡1个人,是美国的20倍;全国人口不算港澳台13.2亿人,一万居民里要死一个人,是美国的2.6倍。,前 言,各类事故现状,平均增长率:6.28%;,前 言,前 言,2005年全国煤矿事故3306起,死亡5938人,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2.811,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虽然明显下降,但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综合安全指数高达462,是美国的128倍,是印度的10倍多,是俄罗斯的7.9倍。,前 言,我国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显著高于世界其他采煤国家,前 言,相比之下,2003年全世界产煤约50亿吨,死亡人数8000人左右,中国当年煤炭产量16.6亿吨,占33.2%,而死亡人数6434人,占80.4%。这些数字足以说明,在中国,煤炭的颜色不仅仅是黑色,其中也渗透着血红色。,前 言,亿元,火灾安全:,我国1990-2002年火灾直接损失情况,2001年火灾21.6万起死2314人,伤3752人2002年火灾25.8万起死2393人,伤3414人2003年火灾25.5万起死2497人,伤3098人2004年火灾25.3万起死2557人,伤2945人,前 言,(二)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一次死亡3到9人的重大事故平均每天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平均每周3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平均每月1.2起。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平均每年1起以上。,前 言,克拉玛依友谊宫1994年“12.8”特大火灾325人死亡(其中288名中小学生)洛阳东都商厦2000年“12.25”特大火灾309人死亡。,前 言,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上万人就诊,6万多人转移。,前 言,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前 言,北京市密云县2004年“2.5”特大拥挤踩踏事故,密云县在密虹公园举办第二届迎春灯展,2月5日7时45分左右,桥上西侧下坡处一观灯游人跌倒,其身后游人向前拥挤,造成了这次37人死亡、15人受伤的特大伤亡事故。灯展安全保卫方案没有落实,负责云虹桥安全保卫的值勤人员没有到岗,现场缺乏对人流的疏导控制。张文,原北京密云县县长,密云灯会踩塌事故后被问责。,前 言,吉林市中百商厦2004年“2.15”特大火灾事故,2月15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位于吉林市解放大路与长春路交汇处的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54人殒命,71人受伤。如此巨大伤亡的背后,起因就是一个烟头。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7名事故责任人被逮捕。,前 言,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23人遇难,失去矿友,一位矿工呆坐在井口,黯然神伤。,前 言,2005年8月23日晚9点,深圳发生建市以来最大的车祸,死亡19人,受伤19人,前 言,吉林石化爆炸及松花江污染 2005年11月13日,前 言,吉林辽源医院大火造成40人死亡2005年12月16日,前 言,(三)大量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整改隐患险于明火(四)我国职业危害状况已十分严峻目前,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我国工人矽肺病十分严重,新中国成立以来累计已有59万矽肺病人,平均每年死亡4000多人。,前 言,大连凯旋商厦发生火灾,2005年9月18日11时30分许,大连火车站北广场凯旋商城失火,消防官兵奋力扑救,13时后大火被彻底扑灭。大火造成2名工人死亡,2名工人重伤。,前 言,前 言,重工起重集团钢梁滚落砸死3人2005年12月30日,前 言,珠海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1994年6月16日,棉仓安装作业,拉动电线短路,棉堆起火,工人不会用灭火器,调本市24台消防车,厂区无消防栓,3公里外取水,调邻近城市28台消防车,11小时后大火扑灭,清理阴燃棉包,现场4百多名工人,厂房倒塌,死亡93人,炸毁剩余厂房,火蔓延氧气瓶爆炸,前 言,安全生产周期研究表明,GDP人均1000-3000美元这个区间,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一方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能源原材料需求大幅度上升,工业产品的产量和交通运输的规模急剧扩大;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农村、农业人口向城市和工业转移,而企业和政府的培训教育又相对滞后;加之安全法治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到位,政府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可能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许多事故表明,安全生产违法违纪的现象十分严重,目前在安全生产领域严刑厉法、重典治乱是必然选择。,前 言,小 结,第一讲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法的定义广义法的定义为:法是行为规范体系。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1.1 法律基础知识,二、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不成文法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1.1 法律基础知识,3、根本法和普通法:只适用于成文法国家。4、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是相对而言,具有相对性。5、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1.1 法律基础知识,三、法的本质,“如果法律不忠于正义,只以实利为目的,那么,法律的公正严肃就不复存在。”“法律是公正和社会正义之化身。”法律首先是人间公正和社会正义之维护,其次再考虑经济效率和促进社会效率的机制设计。因此,安全生产法应属于公法领域,在我国被划在了经济法部门之内,但其有一大部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部门重叠,同时兼具行政法部门的一些特征。,1.1 法律基础知识,四、法律责任1、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具有以下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1.1 法律基础知识,2、法律责任的类型:民事法律责任 按照民法的规定,以侵权责任体系为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将要受到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制裁。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的规定,是犯罪,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违宪责任,1.1 法律基础知识,(一)从法的不同层级,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的形式体系)居于最高层次的是:我国宪法。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2、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1.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报省、自治区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1.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3、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1.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的占多数5、国际法:国际公约或条约。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确立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核心法规目录,1、法律一般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劳动法、建筑法、工会法、煤炭法、民法、刑法等,1.3 核心法规目录,2、配套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1.3 核心法规目录,3、配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1.3 核心法规目录,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5、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行业)6、国际公约/条约,1.3 核心法规目录,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抵触。(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1.4 法律冲突问题,(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新规定。(7)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4 法律冲突问题,2 安全生产法概述,第二讲安全生产法概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具有深远影响,同时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一件大事,它的重要性不仅仅使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终于可以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它将成为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始迈向法治化的道路。,2.1 立法的社会背景,1、各类伤亡事故严重,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2、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3、职工队伍素质下降,一些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不明 确,“三违”现象严重;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 识仍然不够,工作方式陈旧;5、政府机构改革总是超越法制建设,行政执法依据落 后,现行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当前需要。执政者的用意就是在当今紧急高速发展的时候,安全生产实行严刑厉法、重典治乱,从而避免带血的GDP。,2.1 立法的社会背景,2.2 概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审计/安全审查;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 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2.2 概述,立法宗旨宗旨也可以叫目的,第一条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2 概述,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三条)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江泽民同志讲的三句话,大家记忆犹新,即“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生动、形象地阐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2 概述,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第九十七条)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2 概述,(一)三大目标 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二)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1.政府监管与指导(立法、执法、监管)2.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 等措施)3.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利和3项义务)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会监督)5.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2.3 主要内容,(三)两结合的监管体制 1.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专项监管/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2.3 主要内容,(五)四个责任对象 1.政府责任方(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 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3.从业人员责任方;4.中介机构责任方。,2.3 主要内容,(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2.3 主要内容,(七)从业人员八大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2.3 主要内容,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1)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2)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伤亡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安全保障强制条款(第四十四条),2.3 主要内容,案例:用合同工竟约定“工伤概不负责”,2005年9月,宁波市某施工队承包了某厂房拆除工程。该施工队的法人胡某组织施工,并亲自带领临时工张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第四根时,梁身中间折断。对此,胡某并未重视。当拆除第五根时,站在大梁的胡某和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后因此于12月17日死亡。对此,胡某只承担张某救治期间医疗费用,并一次性付给抚恤金1万元。胡某称:张某填写用工合同时,同意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据此,无法满足家属的赔偿要求。法院认为:张某在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违反宪法和安全生产法,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胡某赔偿张某死亡前医疗费、张某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11万元。,2.3 主要内容,(八)从业人员三项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49条、第90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第50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51条),2.3 主要内容,(九)三套对策体系 1.事前预防对策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 落实安全投入 进行安全培训 实行危险源管理 进行项目安全评价,2.3 主要内容,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2.3 主要内容,2.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 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事故经济处罚 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2.3 主要内容,“三同时”制度(第24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5条:强制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矿山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项目)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责任,矿山项目、危化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责任第27条:矿山项目、危化品项目安全设施,规定施工工程质量责任和竣工验收责任,2.3 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九条)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2、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同上。3、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内的:(1)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3 主要内容,职工安全培训和资格认证(第20、21、22、23条)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专门安全培训,2.3 主要内容,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关于安全设备/特种设备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3 主要内容,关于安全设备/特种设备的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3 主要内容,(十)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 2.社会舆论监督 3.公众举报监督 4.社区报告监督(十一)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十二)十三种处罚方式,2.3 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年月日起施行,特种设备的范围: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3 主要内容,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2.3 主要内容,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2.3 主要内容,第三讲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部部长:李至伦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它是在安全生产领域严刑厉法、重典治乱所采取的重大举措,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该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该规章设定的处分执行主体,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第四条至第十条。暂行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七类种表现,包括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类、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干预插手安全生产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类以及廉洁从政类等。,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也被归纳为五类种表现,包括生产环节违法违纪类、生产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类、妨碍事故处理类以及廉洁从业类等。,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第十八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超出本规章管辖范围的相关处理规定,3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讲解,第四讲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议。共计6章,42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十四条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十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对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一至九人的,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审批结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伤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四)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或者重伤五十至九十九人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审批结案;(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一百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年月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适用于以下的范围: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4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第五讲,当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剖析,5 当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剖析,二000年以来,国务院调查处理了六十四起特别重大事故,一千三百多人因事故责任被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三百五十人,党纪政纪处理九百多人,涉及省部级官员九人,地厅级官员一百零九人。,九名省部级高官五年来因安全生产事故被处理!,1、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概念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为因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科学技术还未被人们所认识造成的不可抵御的事故。,5.1 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七十四条:事故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审批和监督部门的责任。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九十五条,5.1 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据,2、刑法第131条到139条。3、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归的规定,5.1 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据,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的具体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层其他成员部门部门负责人(含副手)岗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具体;表述明确,文字简练,5.1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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