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 资源ID:2873764       资源大小:18.13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202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阳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日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确定、公示市场主体的具体所在地址,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同地点的场所。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或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依规定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信息或使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使用被征收房屋,使用禁设区域场所从事违反规定的经营项目,使用非法建筑或通过隐瞒事实、申报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等获得商事登记,其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向登记机关索取赔偿的依据。第五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必须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涉及商事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六条允许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用作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从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业主、市民正常生活环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通过提交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违反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七条允许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可以参照执行。第八条允许市场主体“一址多照,即可以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九条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从事软件开发、文化创意、贸易设计等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商务秘书企业(指为入驻的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可从事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被托管的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时应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信息。第十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信息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按市、县(市、区)、镇(街道)、社区(村)、街(路)、门牌、房号格式填写,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第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应包括:(-)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三)房屋所有权人;(四)使用权取得方式;(五)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六)对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情形的说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由登记机关制定。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拟申请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桑拿按摩、沐足、洗浴、歌舞、游艺、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从事商务秘书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三)从事涉及商事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四)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第十三条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材料。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所属房屋的,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材料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涉及“一照多址的,按上述要求提交新增经营场所的使用材料。涉及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提交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托管协议书。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地址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材料。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拟变更的经营范围包含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明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第十五条凡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的市场主体登记,登记人员在登记业务系统录入时,在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住所申报)字样,以便于后续监管和变更登记的甄别。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依法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部门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及时跟进,履行监管职责。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登记机关依法查处。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未按规定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书,出具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书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土地管理、建筑安全、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噪声或振动等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从事涉及许可事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由负责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条件等情况依法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本办法制定操作规范和相关文书样式。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阳府(2019)32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