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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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核算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统称为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或供养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未与被供养人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应核算供养支付费。第四条供养义务人应发挥家庭互助共济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供养人的基本生活。第二章受理第五条被供养人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上的供养情况信息,并承诺真实有效。供养义务人应主动协助,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杳。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自诉承诺和授权为依据受理申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救助家庭初审公示时对供养情况一同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供养情况有异议或入户调查发现申报的供养费明显偏低的,可对供养义务人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章核算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核对,对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情况进行查询、推算、核查,生成的惨寸报告作为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的重要依据。第九条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X家庭人数)×40%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第十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主要依据磔寸报告进行推算。申报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报为准。无法推算的,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算供养支付费。(-)最彳氐生活保障家庭。(二)周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三)特困供养人员。(四)支出型芭困家庭。(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第十二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周胜活保障、最牲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一)有2套(含)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有3辆(含)以上,或者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15-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上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残疾人用于功能性未M尝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X车辆已使用月数X月折旧系数(9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6%,10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1阳呆年标准,货币财产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第十三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浙江省副胜活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因被供养人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未对供养义务人尽抚养义务,或与被供养人存在其他特殊矛盾,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务,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二)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无供养能力。供养义务人家庭房产、车辆等财产超标,但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收入大幅度减少,或因突发疾病、灾难等原因支出大幅度增加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实际不供养或无供养能力的情形。第十四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供养费,为家庭成员各供养义务人所支付的供养费之和。第四章监督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或无供养能力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备案,并将民主评议材料上传至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确认。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虚构瞒报、优亲厚友、敷衍塞责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七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公民,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第十八条有能力的供养义务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后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被供养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当地"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民政厅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即行废止。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2018年,我省出台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成为首个明确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计算方式的省份。试行文件实施以来已有4年,但随着近年来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任务的不断推进,按照“扩中”“提低”工作要求,试行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与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的发展方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些问题,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对试行文件进行修订。二、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三、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遵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无供养协议,或有供养协议但数额明显偏低的,适用本办法。四、办法所提供养义务人包括哪些对象?供养义务人包括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赡养义务人包括:(1)成年子女;(2)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且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3)其他法律规定应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抚养义务人包括:(1)父母;(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且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法律规定应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扶养义务人包括:(1)夫妻;(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且有负担能力的兄、姐;(3)由兄、姐扶养长大,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4)其他法律规定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五、新修订的办法中供养费计算公式如何理解?家庭供养支付费二(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X家庭人数)x40%,供养费二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供养义务人家庭在按照低边标准保持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基础上,留存剩余收入的60乳用于提高生活品质和增强家庭抗风险能力,按40%比例作为供养费给付。六、新修订的办法对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有什么规定?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1)有2套(含)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有3辆(含)以上的生活用机动车辆;或者有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15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再按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计算,而是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折旧公式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指导意见执行。(3)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货币财产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七、新修订的办法是否有对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务等特殊情形的处理进行明确?有明确。对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或无供养能力的情况,可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八、新修订的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