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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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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3)1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区工业遗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发展工业文化,弘扬工业精神,提升工业软实力和工业文化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工业遗产的评选认定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广西工业遗产是指在我区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评选认定的工业遗存。原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同时纳入广西工业遗产进行管理。广西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仓库、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品、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商号、生产工艺知识、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第四条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包括工业遗产的评选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管理工作。广西工业遗产管理应当充分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广西工业遗产的评选认定、保护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和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对国家工业遗产、广西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第二章评选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广西工业遗产,应具备工业遗产核心物项产权明晰,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等条件。其中遗产价值应具备以下1项以上的价值:(一)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在中国、广西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中国或广西的发端,对中国、广西工业化进程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与中国、广西经济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有紧密联系,包括洋务运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化、”156项重点工程”、“三线建设”、国家支持广西投资工业项目、经济体制改革重大实践等。(二)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工业生产技术或工艺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具有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化生活变迁有较强的影响力。形成了在国内或区内有影响力的工业精神、生产制度或企业文化。反映一定时期工业生产及其相关社区生活的时代特征和社会风貌。(四)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工业生产或生活设施构成的工业景观具有较强的独特性或代表性,反映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设备设施、建构筑物、产品对某一生产技艺或企业有较强的代表性。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保护状况应符合有较高的完整程度,现存核心物项可以完整呈现有代表性的生产布局、生产工艺或相关生活等条件。管理水平应符合已制定保护利用规划、制度或已有明确而有力的保护利用计划和工作措施,已有或预期产生可持续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等条件。第八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报广西工业遗产。第九条广西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申请书,经归口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广西工业遗产,应当提交广西工业遗产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一)遗产产权相关证书;(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三)管理制度和措施;(四)保护与利用设想;(五)可以体现遗产价值的其它文件、资料。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广西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第十二条经评选认定为广西工业遗产的方可申报国家工业遗产。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广西工业遗产核心物项为物质遗存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在遗产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评选认定机构名称、评选认定时间、区域范围和相关说明。第十四条鼓励各市将广西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支持广西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广西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第十六条广西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代行管理。第十七条广西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同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影音资料的留存。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第十八条广西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广西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损毁的,应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第十九条广西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如果需要调整,按原申请程序提出。第二十条广西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广西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广西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建立和完善广西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第二十一条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广西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广西工业遗产安全。第二十二条广西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广西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权属变更情况等。第二十三条鼓励广西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申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第四章利用发展第二十四条广西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和发展工业文化。第二十五条广西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环境人文和谐共生。鼓励通过产业融合等手段,创新广西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模式。第二十六条广西工业遗产在进行商业化开发时,应注重发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广西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广西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第二十八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广西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主题公园等公益设施,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第二十九条支持利用广西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研学)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第三十条鼓励利用广西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特色小镇、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第三十一条鼓励利用广西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第三十二条加强工业文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西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毁损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广西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四条广西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或与评选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三十五条广西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评选认定的广西工业遗产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再延长五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监督抽查、工作报告和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广西工业遗产名单。第三十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对广西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广西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第三十七条广西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评选认定条件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广西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广西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第三十九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广西工业遗产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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