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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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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快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确保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要求,如期完成整改任务。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和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二、进一步分类分批整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所有水电站核查评估处置意见,按照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技术指南的要求,于2022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组织审核,报经省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后,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整治,并建立水电站处置台账。(一)退出一批。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应当经科学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应当在2022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经地方政府核实评估,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三是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依法依规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二)整改一批。列入整改类的,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督促整改类水电站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督促落实,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三)完善一批。列入完善类的,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督促水电站不断完善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禁止批准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改扩建水电站,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一)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水电站清理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加快制定辖区内水电站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整治领导机构,明确整治任务、整治责任、整治时间表,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到位,“一站一策”抓实抓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二)落实部门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并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分类整治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负责电价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资金筹措;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查并出具意见,指导办理用地手续及相关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业务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强化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到位。四、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一)依法依规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认真执行省水资源条例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依法依规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查处不依法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行为,运用法治手段切实解决水电站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已建水电站核查评估,完善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退出机制,依法停用并组织拆除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统筹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二)落实相关政策。根据省发改委、水利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正在制定的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未按要求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的,依据办法采取扣减电费等措施。对被省或市通报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的水电站,县级水利部门函告同级工信部门,由县级工信部门负责落实暂缓结算电费;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的电站,若一年内再次被通报生态下泄流量不合格,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函告所在地工信部门给予解除并网。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清理整治“窗口期”指导,对涉及水电站的资产、股权,不提倡转让、拍卖。(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引导,强化正向激励。市里将从省级财政给予的整治完成工作资金奖励中统筹安排,对202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水电站退出、整改任务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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